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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锐德招股说明书

时间:2017-04-13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借壳和ipo的比较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颁布后,符合规定情形的国有股份将被划转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虽然此举可以充实社保基金的持股数量,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保体系建设,但该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也亟需明确若干问题。本文从需要划转社保基金的情形、认定国有股东的有权机关以及认定国有股东的法律依据等方面结合案例论述了国有股份划转社保基金的相关法律问题,希望达到全面细致解读该办法的目的。

2009年6月19日,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和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联合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以下称《转持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从当日起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政策,转持国有股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以下称“社保基金”)持有。本文仅就该办法执行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予以说明或阐释,以期抛砖引玉。

一、需要划转社保基金的情形

根据《转持办法》第5条的规定,“国有股转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国有股是指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国有股东是指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因此,某一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需要划转的核心在于该股东是否被认定为国有股东。

二、认定国有股东的有权机关

根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的规定,“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财政部审核批准”。因此,无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行政级别,确认是否属于《转持办法》规定的“国有股东”至少要由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

三、认定是否为国有股东的法律依据

《转持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认定为国有股东的依据,因此我们仅能依据其他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1、根据国资委《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国资委与证监会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的规定,需要标为国有股东的情形包括:

(1)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

(3)上述“2”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

(4)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但是,《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也明确指出,上述认定“仅适用于标注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事项”。亦即符合上述情形的不一定被认定为国有股东。

2、《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

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控股均指持股比例占50%以上,或持股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权/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3、已失效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81号)第8条规定,“1、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成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2、国有企业(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4、当某一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为多个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时,该等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所持股权是否可以合并计算以确定该上市公司的股东是否为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参照已失效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企发

[1994]81号)第11条的规定,“??计算持股比例一般应以同一持股单位的股份为准,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的股份加和计总”。因此,应当以同一持股单位持有股权为准,而不应将不同的持股单位的持股进行加总计算。另一方面,虽然持股单位不同,但该等持股单位均为同一人民政府的下设机构,例如国务院国资委与财政部均持股某一上市公司的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与财政部的持股是否应当合并计算?本人认为,如各持股单位不属同一行政级别或不属同一行政区划,则不应合并计算,例如青岛市某国有独资公司与山西省某国有独资公司的持股不能合并计算;反之,应当予以合并计算。详见下文中元华电案例。

经考察上述现行有效或已经失效的规定并且综合《转持办法》颁布后被认定为持有国有

股权的案例,实践操作中界定某一股东是否为国有股东主要依据其是否为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且应当区别不同持股单位分别计算各自持股,不应简单进行加总计算。

四、认定为国有股东的相关案例

1、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特锐德”)

特锐德股东之一青岛市崂山区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因此其持有的特锐德股份应依《转持办法》予以划转社保基金持有。

2、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北陆药业”)

北陆药业股东之一北京科技为国有独资公司,因此其持有的北陆药业股权应被划转全国社保基金。北陆药业的另一股东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重庆三峡”)的股东持股关系为: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资持有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的股权,后者持有重庆三峡40.53%股份。由于重庆三峡为上市公司,北陆药业在在征询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后,仅按其前十大股东进行国有股成分的核查,核查的结果为国有股未超过50%,因此“无需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本人认为,如果按照相关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即使国有股未超过50%,其仍然可以为控股股东对重庆三峡实施控制,因此仅以国有股未超过50%作为无需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的依据是值得商榷的。

3、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神州泰岳”)

神州泰岳股东之一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金石投资”)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是中信证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占中信证券总股本23.69%的国有股。根据中信证券2008年年报,中国中信集团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神州泰岳的公开披露文件,“作为中信证券全资子公司的金石投资不属于《转持办法》所规定的国有股东,不需要按照《转持办法》规定向全国社会保证基金转持股份”。

本人认为,如果能够认定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是中信证券的控股股东,则中信证券属于混合所有制的性质,其全资子公司依然是混合所有制性质,金石投资应当履行转持义务。否则,任何一个混合所有制企业都可以通过设立全资子公司的方式规避转持义务。

从另一角度考虑,与上述北陆药业中重庆三峡的情况类似,中信证券与重庆三峡均为上市公司,金石投资与重庆三峡是否因为中信证券与重庆三峡均为上市公司具有公众性的特性,从而免于转持股份予社保基金?此点恐怕需要有权机关予以明确。

4、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元华电”)

值得一提的案例是: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持有中元华电发行前总股本的7.5%,其股权结构为:

篇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行政处罚案例(2009年以来创业板和中小板)20100920

样本范围:2009年以来上市的所有中小板、创业板(2009-01-01—2010-9-20)

第一类:开具证明的

1

2

3

第二类:不开具证明的

4

第一部分——相关机构出具证明的创业板案例

1、特锐德:(报告期:2006,2007,2008,2009半年)

2007年1月15日至2007年4月5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依法进行了税务检查,发现存在部分发票不符合可抵扣情形、未做进项税额转出或未计提销项税额、部分事项未做纳税调整等情况。2007年4月18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国税稽罚告[2007]294号),对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进行了告知。2007年4月28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了《税务处理决定书》(青国税稽处[2007]324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国税稽罚[2007]306号),要求调增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1,089,758.23元,2005年处于免税期,不予补税,处以罚款50,000元;要求补缴2004年度增值税77元,补缴2005年度增值税12,059.14元,补缴2006

5

篇三:中国创业板首批上市公司及其私募投资者观察

中国创业板首批上市公司及其私募投资者的观察

中国创业板首批上市公司及其私募投资者的观察1[1]

2009年10月30日,第一批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的28家企业,其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这意味着,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以来,创业板发行市场的完整制度,包括发行上市条件、申报文件内容与格式准则、发行核准及上市审核等各环节基本建立,并得到初次实践。

创业板市场兼顾企业融资便利和投资者保护,监管机构、交易所、专业中介机构扮演着规则制定和风险防范的角色,而上市公司是更为本原的市场力量。作为私募投资的重要退出机制,创业板也成为私募投资者的关注焦点。拟参与创业板的发行人与私募投资者,有必要对首批发行审核的实践进行观察。

在对创业板一级市场进行审视前,让我们先对其创建进程中的关键事件予以简要的回顾:

2009年3月 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

法》

2009年5月 中国证监会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

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2009年5月 深交所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09年8月 第一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正式成立

2009年10

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创业板市场的批复》,创业板开板

总体看,由于主板市场运行多年,具有完整的监管、交易和服务体系,基于路径依赖,创业板的运行和监管与主板是相近的。即由专业中介机构提供尽职调查和专业信用、由监管机关进行实质审查(不但审查申报文件,并对投资价值进行审查)并要求发行人信息披露等内容构成的核准制。两个市场的区别,根据监[1] 本文所引中国创业板首批28家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来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的“创业板预先披露”板块。应说明的是,监管机关于2009年7月将预先披露的时间从原先的与发审委会议公告同时提前到反馈意见回复阶段,即在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按照反馈意见修改申请文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

[2] 本表中,私募投资者的交易包括了增发新股和受让原股份两种情形。除特别注明为“受让股份”的,都属于增发新股的情形。

管者的意见,在于创业板的成长性、创新性企业定位,由此导致不同的发行条件、交易规则及相应的发行审核制度和保荐制度。

一、 发行前增资扩股的股份锁定期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5.1.5、

5.1.6、5.1.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是关于创业板市场股份锁定期的基本规定。据此,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发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新增股份不超过新增股份总额的50%。可以合理地推论:如果在六个月之前增资扩股的,限制仅为自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这与主板有所不同。根据两个交易所的原上市规则,“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但两个交易所在其2008年新修订的上市规则中已经删去了该规定。这意味着,发行前增资扩股的任何投资,只要不构成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只需遵守公司法关于自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据此,创业板中关于发行前增资扩股的股份锁定期甚至严于主板。这可以被视为创立之始必需的稳定市场信心的措施。由于股份锁定期对短周期的私募投资影响重大,因此创业板之作为私募投资的普遍退出途径仍需市场的进一步稳定和交易规则的进一步宽松。

1.1 发行人在2009年增资扩股的

首批上市企业在2009年增资扩股的,如下表:

在上表七家企业中,特锐德、神州泰岳、网宿科技、吉峰农机和金亚科技的增资扩股显然发生在中国证监会受理其发行申请前六个月内,因此私募投资者持有的新增股份应依照《创业板上市规则》,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数量不超过其总额的50%。至于鼎汉技术和中元华电二家,由于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其发行申请的日期不清楚,尚难对是否在六个月之内作出判断。

从各家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来看,特锐德、网宿科技、中元华电、吉峰农机和金亚科技五家表中的投资者都作出了适用于受理申请前六个月增资扩股的限售承诺;神州泰岳和鼎汉技术的私募投资者甚至作出了36个月的限售承诺。

1.2 2009年前的私募投资行为 创业板筹创多年,企业和投资者对其推出的时间表的认识不尽一致,因而一些投资可能于较早的时间作出。中国证监会在2008年3月间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时期前后的投资为数不少。28家企业中约半数在2007年、2008年向创投机构增资。依照《创业板上市规则》,这些投资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这些企业基本都作了如此承诺。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3月对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一年的限售期之外,还作出了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不超过当前持有的50%。这可能是由该发行人在发行审核中的具体情况和问题导致的。

二、 发行人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商务部前身)于1995年1月10日公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虽然该规定在执行中已有突破(如一家盈利不足三年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可能被批准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但商务部在其文件中一直引述该规定,确认其有效。那么,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三年锁定期的限制究竟是否存在?

在首批的28家企业中,特锐德、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乐

普”)属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前者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时间为2009年6月4日,后者是2008年1月14日。如依照上文规定的3年锁定期,特锐德的发起人Helmut Bruno Rebstock(德籍自然人)和乐普的发起人美国WP持有的股份应分别锁定至2012年6月4日和2011年1月14日。但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Helmut Bruno Rebstock和美国WP的限售承诺仅是自上市之日起一年。这是否意味着,在2010年10月30日之后其即可以转让所持股权?

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五部门于2005年发布的《外国投

特锐德招股说明书

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据此理解,商务部似已放弃了上文规定中关于发起人股份转让的限制。商务部外资司于2008年12月18日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年版),其第五部分第六条第(二)项“现行有关外资规定与《公司法》不一致的处理原则”规定:

“《公司法》有明确规定的,适用于《公司法》;《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仍按照现行外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审核办理。”

由于《公司法》明确规定股权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份锁定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因此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份锁定期亦应为一年,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三年锁定期的限制已不复存在。特锐德、乐普的审核实践也支持这一结论。

三、 有限合伙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问题

虽然中国在2006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时引入了有限合伙,以推动创投业的发展,但因金融市场与配套措施的制约,众多创投企业采用的法律形式却是公司制。其原因何在?

通过IPO或证券市场并购是私募股权退出的首选途径。然就主板的实践来看,中国证监会拒绝有限合伙成为上市企业股东,从而导致创投企业不得不自始注册成为公司。28家企业在07、08、09年中引入的创业投资者,绝大多数都是有限公司。

一些从业者总结中国证监会拒绝有限合伙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原因有:第一,虽然《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的税收问题有明确的规定,但税务机关并无执行细则,使得分红和股份转让的税收问题无法解决;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

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要求证券投资者应具有公民(自然人)或中国法人(法人)的身份。依照《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等规定,有限合伙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因此无法开立证券账户,不具备进入、参与证券市场的可能。

就创业板的实践而言,网宿科技曾于2008年9月引入深圳市达晨财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创东方安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两家创投机构。而在发行审核前的2009年9月2日,两家创投机构分别将其股份转让给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给出的理由是:“为支持公司发展,保证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创东方安盈及深圳市达晨财富将其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分别转让给相关法人机构。”网宿科技在上会前将有限合伙调整出去,很大可能即是因中国证监会在创业板市场依然坚持拒绝有限合伙成为股东所致。

四、 两起未通过的例子 在本批申报企业中,有两家未获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核准通过:上海同济同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济同捷”)和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磐能”)。作为首度折戟创业板的市场主体,二家企业究竟触到了创业板的哪些暗礁?

由于中国证监会对未予核准的理由不在公开之列,因此目前对其未获通过的原因还仅属推测。有分析认为,同济同捷的股权结构过于复杂,这或许是阻碍其上市的主要原因。《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同济同捷目前有51名股东,其中包括11名境内法人股东、2 名外资法人股东、35名境内自然人股东和3名境外自然人股东。同济同捷相关股东并于2004年在维尔京群岛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一度尝试境外红筹上市。后因2006年8月8日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而搁浅。

南京磐能被否的原因,有意见将其归之为创业板的成长性、创新性企业定位及产业政策。南京磐能在财务指标上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但其所处电力自动化制造行业属于传统行业,该行业市场竞争格局分为高端市场(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和中低端市场(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南京磐能所经营的中低端市场技术难度较低,竞争较为激烈。也有意见认为原因在于南京磐能2006年的销售收入和利润来自控股股东的输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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