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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场所承诺书

时间:2017-03-16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营业场所承诺书

太原市住建委:

 

  山西海通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太原市迎泽区滨河东路水西关口1号院6幢,合同租赁期限为2009年1月24日至2014年1月24日,因房主去年年底进行装修改造,我公司现搬到新建北路鑫磊大厦办公。我公司目前已经由股东张东红购买山西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平阳路119号写字楼一套,面积168.44平米,该写字楼已经交付使用。股东张东红与旁边另一套写字楼房主崔隽初步达成购房协议,崔隽房屋107.98平米。公司准备再过一二个月即开始对新办公场所进行装修,年底前入住后如果不够再租旁边的,搬到新场所办公面积约在400-500平米,在此过程中我公司承诺及时快速完成营业场所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

 

 

 

  特此说明

 

 

 

  山西海通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3年5月20日

 

 

营业场所承诺书

住所(营业场所)承诺书

吉林省工商行(本文来自:WWw.DXF5.com 东 星 资 源 网:营业场所承诺书)政管理局:

现申请将位于 市 区

的房屋,作为 公司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特做出如下承诺:

1、已认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承诺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的规约;

3、将该处房屋作为公司住所已经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4、本住所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如已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范围之内,保证无条件配合拆迁,且不索要经营性等补偿。

以上承诺属实,投资人愿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接受登记机关对因本承诺不实而导致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投资人(股东)签字:

房屋提供者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厦门荣邦兴工贸有限公司 (商事主体名称)拟以位于 厦门市同安区新民圳南七路45号主车间左侧之一(地址)的房屋(面积: 648 平方米)登记作为本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本商事主体及全体投资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商事主体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如真实情况如与陈述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愿意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纠正及行政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2、本商事主体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

3、如所申报的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

4、如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商事主体在该地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规划、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和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批准的,本商事主体将依法向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才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5、如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违章建筑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将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并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本商事主体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及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若该场所涉及政府依法征用或拆迁,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承诺人:

2015年05 月06 日 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商事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及经营场所备案。

2、商事主体为法人商事主体、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投资人为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并经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时,由商事主体加盖公章。

3、商事主体为个体工商户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时,本承诺书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4、商事主体为分支机构的,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时,由商事主体加盖公章。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拟以位于产权人为 ,房屋性质: 面积: m2)登记作为本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本市场主体及全体投资人郑重承诺如下:

1、 本市场主体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企业经营场所(住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2、 如所申报的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

3、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宿迁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本市场主体在该地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取得规划、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和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批准,本市场主体已经依法向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知晓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4、 本市场主体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时属于政府征收范围内的,承诺“不得以本次工商登记作为拆迁补偿依据”,在政府依法征收或拆迁时,愿意无条件办理经营场所(住所)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5、 如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违法建筑或未批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将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无条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备注:

1、 本文书适用于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及经营场所备案登记。

2、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企业的由该企业加盖公章);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3、 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4、 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用于申请设立(变更)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不 是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不属于有禁止性规定 的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设立登记时的承诺人为公司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经营者。

2、变更登记时的承诺人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3、承诺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

住所(营业场所)承诺书

(企业名称),住所(或营业场所)设在该住所(或营业场所)属于非住宅用途的合法建筑物。以上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备注:1、企业(含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

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企业的由该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含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时,

本承诺书由企业加盖公章。

编辑提醒:请注意查看“住所(营业场所)承诺书”一文是否有分页内容。原文地址

营业场所承诺书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拟位于 (地址)的房屋(面积: 平方米)登记作为本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或营业场所)。兹陈述如下:1、本房屋已取得合法的规划、用地、建设批准手续,已竣工验收合格;2、本企业在该房屋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3、本企业在该房屋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房屋建筑物用途,经营范围中如包含有与核定的房屋建筑物用途不一致的生产经营项目,将另择用途符合的经营场所设立分支机构经营;4、该房屋办理住所(营业场所)登记时尚未列入政府房屋拆迁通告公布的拆迁范围内。

以上情况经本企业及全体投资人查证属实,并承诺如下:1、住所(营业场所)的真实情况如与陈述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愿意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纠正及行政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相关行政、民事法律责任;

2、该房屋如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违章建筑或未经批准改变用途,将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并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纠正和行政处罚。

承诺人:

年 月 日

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企业(含非法人分支机构,下同)、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设立登记和住所(营业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企业的由该企业加盖公章);申请住所(营业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3、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和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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