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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7-05-08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

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

京发改【2008】116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缓解创业期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完善创业发展环境,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并参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产业技(本文来自:www.dXF5.com 东 星资 源 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的若干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创业期中小企业投资。

第三条 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北京市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各项资金及其它政府性资金,引导基金收益和其它社会资金。

第四条 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重点投资于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创业期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鼓励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使用的决策、监督和管理;引导基金试点期间,委托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代表政府作为引导基金的名义出资代表;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通过设立或公开选择的方式确定;公开选定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引导基金以参股支持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由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参股创投企业”)主要向创业期中小企业投资。

第八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的股权投资:

(一)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有明确的投资领域;

(三)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四)至少有3个对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六)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七)承诺出资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重点投资于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创业期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九条 引导基金股权投资的评审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受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委托,基金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引导基金合作创业投资机构。

(二)机构申报。拟合作的创业投资机构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合作设立参股创投企业的投资方案。

(三)专家评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上述投资方案进行评审。

(四)社会公示。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创业投资机构,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2周。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机构,引导基金不予合作。

(五)政府决策。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创业投资机构,审定投资方案,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

(六)实施方案。由基金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审定通过的投资方案。

第十条 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参股创投企业实收资本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一条 参股创投企业经营期限最长为10年。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和购买国债。

第十三条 根据参股创投企业投资项目运作情况,引导基金在参股创投企业中的投资收益,可安排一定比例奖励给其它股东,或者作为参股创投企业投资管理团队的业绩报酬,以引导、鼓励其它股东继续支持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发展。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方式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在参股创投企业稳定运营后,可通过下列途径完成退出,以实现引导基金的良性循环:将股权优先转让给其他股东;公开转让股权;参股创投企业到期后清算退出。

第十五条 参股创投企业应当在《投资人协议》和《企业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二)参股创投企业的其他股东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第十六条 参股创投企业其他股东或投资者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投企业中的股权的,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第十七条 参股创投企业到期后清算,引导基金以所持股权比例获取本金和收益。参股创投企业发生破产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

(二)根据评审规程,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创业投资机构申报的拟与引导基金共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方案,根据专家意见,研究确定引导基金合作对象,审定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方案;

(三)委托、指导和监督基金管理机构对引导基金的管理工作;

(四)牵头设立监督管理委员会,协调和会商引导基金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引导基金合作创业投资机构;推荐专家参与对创业投资机构申报的拟与引导基金共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方案的评审;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定通过的投资方案;

(二)向参股创投企业派驻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认可的董事、监事人选;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创投企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三)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适时提出股权退出方案,报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批准后,负责实施股权退出工作;

(四)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参股创投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监督参股创投企业的运作情况,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汇报。

第五章 参股创投企业的运作

第二十条 参股创投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投资运作,重点投资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投资领域;

(二)投资于北京区域内创业期中小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三)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参股创投企业资本总额的20%;

(四)不得对已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是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创投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五)不得投资于其它创业投资企业。

第二十一条 参股创投企业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拆借;

(二)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

(三)抵押和担保业务;

(四)房地产投资;

(五)赞助和捐赠;

(六)创投企业管理部门禁止从事的其它业务。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参股创投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展投资业务的,要求参股创投企业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同意后,将引导基金从参股创投企业中退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篇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建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建政办函〔2008〕178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九日

建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为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进入我市,建立和完善我市创业投资体系,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和《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08〕13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引导方式

(一)建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于我市初创期企业,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二)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参股不控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三)引导基金主要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对同一企业或项目不重复支持。

(四)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

二、基金的设立和资金来源

(一)由市政府设立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初期投入500万元,今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基金来源。从现有扶持企业政策中整合一块;从科技专项资金中整合一块;通过增收节支,在预算中安排筹集一块。

(三)引导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引导基金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三、支持对象

(一)引导基金重点投向建德市域内与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相符合的科技型、成长型初创企业。

(二)引导基金投资的对象为初创期企业。初创期企业是指在建德市注册设立,主要从事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或开展新型商业运作模式,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的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原则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5%以上。

四、基金管理

(一)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领导以及市府办、发改局、财政局、科技局、经发局、审计局、国资公司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方式、绩效奖惩等。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局。

(二)委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并由其

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1、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

2、按照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组织专家对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及项目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和跟进投资建议报管委会批准;

3、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4、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和管理机构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五、跟进投资具体运作方式

(一)被跟进的创业投资企业须经由省、市发改部门备案,并以现金方式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二)与创业投资企业合作选择投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需审查以下内容,根据审查结果向管委会提出跟进投资的比例和金额,在管委会批复同意后,与创业投资企业签订协议。

1、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被投资企业章程;

3、被投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当年新设企业除外);

4、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当年新设企业除外);

5、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

6、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7、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8、其他。

(三)对于符合条件,并经管委会同意跟进投资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按承诺履行出资义务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出资手续。

(四)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总额不超过300万元。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

杭州市级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选中的我市企业和项目,我市引导基金原则上按1:1的比例同步跟进投资;我市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本辖区的企业和项目,可申请杭州市引导基金同比例同步跟进。

篇三: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壮大全市创业投资市场,加快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08〕1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市政府设立的,旨在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于符合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的成长型企业。

第二章 基金的资金来源和设立

第三条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首期规模为2亿元,由市本级财政分2009和2010年两个年度拨付给管理机构(南京市创业投资发展中心)。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级财政资金;

(二)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

(三)经申请获得的国家或省级引导资金;

(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和跟进投资两种方式出资。不得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汇市、房地产等支出,不得用于赞助、捐赠、借款等他用。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引导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两种引导方式对同一创业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六条 设立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分管秘书长担任副主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委员(成员名单附后)。委员会负责制定引导基金的使用方式和使用原则,审核创业投资发展中心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引导基金合作与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发改委。

第七条 南京市创业投资发展中心为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负责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决策,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研究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趋势,提出发展创业投资的建议;

(二)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

(三)对拟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企业进行调查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引导基金投资方案;

(四)执行委员会决策方案,履行投资手续;

(五)规范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定期向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投资情况、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及跟进投资企业运作情况和相应的财务文件;

(六)按照《投资协议》,对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实施退出工作。

第八条 引导基金的收益可用于创业投资发展中心的正常工作经费支出。正常工作经费预算报委员会审核后执行。

第四章 阶段参股

第九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吸引和支持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团队在南京市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条 引导基金参股合作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机构的实收资本应在2000万美元以上);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主要投资于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及产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其他重点产业;

(四)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创业投资管理团队或受托管理顾问机构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南京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70%,且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总资产的20%。第十二条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以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第五章 跟进投资

第十四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或项目,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

第十五条 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注册地主管部门的备案;

(二)跟进投资项目必须在南京市注册设立,且原则上限于设立5年内的未上市企业;

(三)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必须为现金出资。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且投资额原则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六章 投资程序

第十七条 材料准备

(一)参股投资需准备材料:

1、合作设立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方案;

2、创业投资公司投资发展规划;

3、主要合作方近几年管理业绩和成功案例,管理团队名单及资历,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履历材料等;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跟进投资需准备材料:

1、跟进投资的研究报告;

2、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章程;

3、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4、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5、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

6、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7、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8、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评审。创业投资发展中心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包括资料、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引导基金的扶持要求,投资方式是否符合规范等。组织就投资章程、合同等方面进行谈判。组织专

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机构申请和引导基金的合作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形成专家意见,并根据专家意见及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情况,形成合作方案,报委员会决策。

第十九条 公示。经引导基金委员会批准的支持项目,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2周。对公示中发现重大问题的项目,引导基金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履约。获得批准的合作方案,由创业投资发展中心按规定办理有关法律文件和投资手续。

第七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形成的股权,可适时退出,并为体现引导基金的政策导向,可让渡部分收益给其他投资者和管理团队。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企业上市情形除外。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根据有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应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二十四条 跟进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引导基金应优先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获得清偿。

第八章 引导基金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必须选择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资金监管工作。资金托管银行定期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反馈资金情况。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所设立的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原则不参与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和被跟进创业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专项审计。创业投资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对创业投资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创业投资发展中心应于每季度末向委员会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区县、开发区设立的本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主 任:沈 健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翁国玖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审计局局长 黄 澜 市发改委主任

委 员:杨中南 市发改委副主任

韦 智 市经委副主任

徐 俊 市财政局副局长

黄 榕 市科技局副局长

徐卫平 市审计局副局长

林 岗 市国税局副局长

王 超 市地税局总经济师

吕若郁 市创业投资发展中心主任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发改委,杨中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吕若郁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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