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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谈话制度】谈心谈话制度六个必谈

时间:2019-02-12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推动集团公司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不断加强改进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谈话是党组织从关心、提醒、教育、保护干部职工出发,对干部职工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廉政风险点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尚达不到党纪处分的轻微违纪行为,运用谈话方式教育提醒、诫勉纠错的一种措施。

第三条 实行廉政谈话,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预防、关口前移、动态监督”的原则,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引导其增强廉政意识,最大限度地教育、保护和挽救党员干部。

第四条 廉政谈话主要包括:任职廉政谈话、日常廉政谈话和警示廉政谈话。

第五条 根据信访举报、风险防控、巡察等实际情况, 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廉政谈话的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任职廉政谈话,是指对新提拔、聘任任职到主要岗位的党员干部职工的廉政谈话。

(二)日常廉政谈话,是指对集团管理的各部门、各一级权属公司班子成员的廉政谈话。

(三)警示廉政谈话,是指对出现思想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尚不需要纪律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

第六条 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任职廉政谈话。重点围绕干部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廉政准则、自觉接受监督、改进和转变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进行的廉政提醒。

(二)日常廉政谈话。重点围绕分析本部门、单位贯彻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央八项规定、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廉洁从政要求以及集团公司党风廉洁建设规定要求等方面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

(三)警示廉政谈话。重点围绕存在的思想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指出表现及危害性,帮其警醒,并对其整改和今后的努力方向提出明确具体要求。

第七条 廉政谈话种类运用:
(一)任职廉政谈话。集团各部门及权属公司新提拔、 聘任任职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决定任命的组织部门在任命决定下发后15日内,进行廉洁谈话,也可与提拔任职谈话一并进行。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方式。

(二)日常廉政谈话。根据形势任务和工作需要适时进行。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也可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和领导班子考核进行。

(三)警示廉政谈话。发现思想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进行警示廉政谈话:
1、政治意识不强、组织纪律观念淡漠,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比较严重的;

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精神懈怠、作风漂浮、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履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方面,群众有反映问题的;

4、不能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有关要求,或有群众反映和举报的;

5、有其他需要进行警示廉政谈话情况的。

第八条 实施警示廉政谈话,纪检监察部门要明确主谈人,并提前2天将《廉政谈话提醒通知书》送达谈话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谈话对象本人。

第九条 警示廉政谈话时,主谈人应向谈话对象说明原因,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 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主谈人根据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掌握的情况,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改正要求。

第十条 廉政谈话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谈话对象要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报告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廉政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没有改正或改正效果不明显的,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
对仍不改正,并在群众中、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甚至违规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十二条 对实施廉政谈话的要求:
(一)实施廉政谈话一般不少于两人;

(二)廉政谈话前做好谈话内容的调查核实工作,掌握了解情况,确保廉政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坚持实事求是、正面教育的原则,对廉政谈话对象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

(四)严禁向廉政谈话对象泄露举报、发现问题者的姓名、身份等信息;

(五)廉政谈话的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由进行约谈的部门归档保存;

(六)廉政谈话中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廉政谈话对象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 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要正确对待组织的批评和帮助,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不得对举报者、发现问题者打击报复。对违反廉政谈话纪律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集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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