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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管理法 [食品卫生管理法暨施行细则与解释]

时间:2019-11-26 01:22:29 来源:东星资源网

食品卫生管理法暨施行细则与解释 第 一 章:总则 第一条 为管理食品卫生安全及品质,维护国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食品,系指供人饮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解释】 ◎有关芦荟系列产品管理,卫生署同意以Aloe perryi,Aloe barbadensis,Aloe africana,Aloe ferox,Aloe spicata等五种品种为原料,且系「天然榨汁」之制品,以食品管理,此类市售品之标示内容除依照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外,并须明显加注「本品勿长期或大量食用,孕妇忌食」字样。至于「芦荟粉」「芦荟茶」,已超出「天然榨汁」之范围,不得以食品名义制售(73.4.25.卫署食字第475124号)。

◎罐头食品系指在制造过程中经过脱气、密封、杀菌等步骤而能防止外界微生物之再污染且可达到保存目的之食品(74.2.19.卫署食字第564515号)。

◎罐头食品,系指封装于密闭容器内,并且在封装前或封装后施行商业杀菌,可于正常无冷藏状况下,长期保存之食品。

◎低酸性罐头食品,系指其内容物达到平衡后pH>4.6,且水活性>0.85之非酒精饮料或罐头食品。

◎酸性罐头食品,系指其内容物达到平衡后pH< = 4.6,且水活性>0.85之罐头食品。

◎酸化罐头食品,系指以低酸性食品为原料,添加酸化剂或酸性食品,其最后平衡pH< =4.6,且水活性>0.85之罐头食品。

◎非低酸性罐头食品,系指其内容物达到平衡后,水活性<0.85之罐头食品。

◎密闭容器,系指密封后,可防止微生物入侵而保持内容物商业无菌性之容器,包括有金属容器,玻璃容器,杀菌容器及无菌包装用容器(塑料容器除外)。

◎商业杀菌(Commercial Sterilization),系指其杀菌程度必须达到商业无菌性(Commercial Sterility),使杀菌后之罐头食品在常温无冷藏状况之商业储运过程中,不得有微生物再繁殖,并且无有害人体健康之活微生物或孢子存在(78.6.30.卫署食字第811133号公告)。

◎OLIGO SACCHARIDE系由大豆中分离得之,应属一般食品原料(78.9.7.卫署食字第2701号)。

◎「TARA GUM」可属一般食品原料管理(80.9.11.卫署食字第4347号)。

◎食品加工所使用之COD LIVER OIL成分,系以食品原料管理,不需事先向卫生署办理登记或核备手续(82.3.31.卫署食字第82242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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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食品卫生 施行 细则 食品卫生管理法暨施行细则与解释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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