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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工作实施办法_县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19-12-08 01:10:01 来源:东星资源网

县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基层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和《中共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中共省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巡察工作的意见》《中共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委建立巡察制度,设立专职巡察机构,每届任期内对所管辖的乡镇、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至少巡察一遍,实现巡察全覆盖。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四个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市、县委有关规定,开展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使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到基层,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第四条 县委巡察工作坚持县委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坚持政治方向、准确定位,坚持统筹谋划,稳步推进,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坚持紧贴基层、务求实效。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县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巡察工作,向县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其他成员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以及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组成。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县委工作部门,设在县纪委,是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六条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市、县委关于巡察工作的部署要求;

(二)向市委巡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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