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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好农民三大权利] 怎样维护农民权利

时间:2019-02-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最核心、最紧要的是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所提出的,要着力完善城乡平等的要素交换关系,要通过新的制度设计,恢复农村生产要素和资源参与市场平等交换的权利。
  
  土地权利是农民最重要的物权。从江西宜黄拆迁事件,到香河土地违法,再到乌坎事件,侵犯农民土地权利的行为已经进入到一个不可遏制的阶段。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侵犯。”这是第一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农民“三权”,维护好农民的“三权”,是对政府执政为民宗旨和依法执政能力的考验。
  1.维护农民“三权”遏制侵占农村土地的狂潮
  我国的土地制度是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二元土地制度。农村集体土地被严格限制用途,如果要将集体土地转为开发性的用地,必须办理土地征收和补偿手续。我国虽然颁布实施了《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一系列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但现在看来,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所有权被大规模的土地征收而侵害。因此,维护农民“三权”,先要遏制当前大规模侵占农村土地的狂潮。同时,还要从根本上扭转此前“土地换保障”的政策误区对农民“三权”的侵犯。
  所谓“土地换社保”,是将农民承包的土地来置换社保。这种土地流转模式,从某种程度上讲,能实现农村土地的规模效益,促进城乡生产要素的合理流通。
  但现实情况反映,一方面,“土地换社保”并非能彻底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所谓的“土地换社保”所换来的只是一部分保障或者浅层次低水平的保障,并非是完全保障。
  另外,“土地换社保”还有可能成为地方政府“圈地运动”的新推手。在2008年8月至9月间,中国改革发展研究院组织农民土地使用权入户问卷调查,结果显示,62.2%的农民不支持“土地换社保”。尤其是在2010年8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陈锡文称,地方政府要求农民用土地来换取社保和公共服务但无法保障失地农民的就业,将制造新的不公平。
  应该承认,相比于过去长期存在的政府低价征地、变相征地,“土地换社保”模式是一种进步,但正如陈锡文所言,承包地和宅基地是农民的合法的财产权益,而社会保障是应该政府给提供的公共服务,“在哪个国家、在哪个地方可以跟老百姓讲,你要获得我的公共服务,你就要拿你自己的财产来换,没有过这种事情。”
  2.同步城镇化是保护农民“三权”的基本政策导向
  解决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矛盾,建立保护农民“三权”的根本制度,还要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现代农业制度,进一步解除制度性壁垒,赋予农民切实的财产权利,允许和鼓励农村生产要素规范的自由流动,将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
  让一草一木都能找到主人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是,让农民和城市居民一样享有清晰的财产权利和公平自主的交易权利。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用3年时间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但这一政策的推进阻力重重。目前全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率刚过70%,西部部分地区确权率只有30%。这是因为确权登记、征地制度改革会大大增加各级政府征地的成本和难度,同时,土地捆附的各种利益也在阻碍、限制确权登记的推进。
  农村土地确权是推进城乡统筹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建立健全现代农村产权制度的基础性环节。这个环节如果做不好,此后的农地流转、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就无从谈起。这方面成都的经验值得借鉴。
  2008年1月,成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拉开序幕,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颁证,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目标,核心是实现“还权赋能”。历经3年,目前全市确权颁证工作已基本完成。涉及2745个村(涉农社区)、35857个组、212万余户、569.6万宗农村产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其中,完成承包经营权颁证180多万户,颁证率达99.5%,实现土地、台账、证书、合同、耕保基金一一对应、账(证)实相符“五个一致”,历史上第一次全面、真实地摸清了农村的“家底”。
  截至2010年6月,成都基本完成全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确权颁证,共向村组集体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3.3万本,向农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78.3万本,林权证64.9万本,集体土地使用证165.7万本,房屋所有权证157.1万本。农村产权实现权属清晰。
  从土地人到社会人
  2007年6月7日,成都被国家批准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这既是对成都自2003年以来统筹城乡改革方面工作的肯定,也对成都统筹城乡深化改革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成都对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设想是,构建起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相关制度配套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从而构建起新型农村生产关系,使农民从单纯的土地人成为社会人。
  今年两会期间,成都市市长葛红林接受采访时表示,“社会人”是指享有完整财产权利、基本社会保障权利和自由迁徙权利的公民,这是相对目前农民作为“土地人”,与享有更完整的社会权利的城市居民相比较而提出的概念。核心是让农民摆脱土地依附,转变为像城市居民一样享有完整的社会权益的“社会人”。
  日前召开的山东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也提出,2012年山东省将重点研究被征地农民同步实现城镇化有关支持政策,努力实现被征地农民“留地安置、带地进城”。
  受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影响,当前还有一部分农民害怕或不愿意改变其“土地人”的身份,同时,部分学者担心农民大规模进城可能引发城市病等社会问题,不赞成积极主动改变农民的“土地人”身份。
  葛红林表示,这些担心和忧虑,根子在对于农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保障和提升的认识度不够,在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经济发展阶段的情况下,有必要也有条件让农民共享发展成果。
  3.加快农地流转促进农业集约化经营是保护农民“三权”的根本所在
  虽然确权颁证为明晰农村土地、房屋权属,实现“还权赋能”、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受到诸多制约和限制,尚处于起步阶段。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要建立起一个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市场。
  农民“三权”抵押提上日程
  除了农地流转之外,将“三权”作为一种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正在论证当中。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革中央主席周铁农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时指出,农民“三权”资产化,是解决农民创业、解决农民资金缺乏的一个重要手段。例如,允许农民把“三权”作为一种资产进行抵押贷款,这样农民在外地打工需要买房定居时,可以使用这笔贷款,解决面临的问题。
  广东省原副省长、全国人大代表李容根在两会上也表示,要走上农业化大生产的道路,还是要有金融资金的支撑,“农民没有资金,又从金融机构借不到款,怎么购买生产资料,怎么产业化?”
  李容根提出,要加快对农村以土地为核心的产权确认、登记和颁证,建立可供房屋和土地流转交易的流通市场,实现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同地、同价、同权”,从而实现农民房屋及土地在县域的流通价值,以解决农户拥有的主要生产、生活资料不能成为金融机构抵押品的融资难问题。
  集体土地收益要合理分配
  1999年至2011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约12.75万亿元,年均1万亿元。2012年2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韩俊在《农民日报》上撰文称,2011年我国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已经超过3.15万亿元。他指出,土地收益的分配是明显向城市倾斜:去年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已超3.15万亿元,但到去年10月末,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三农”支出的只有1234亿元。韩俊表示,在符合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要把更多的非农建设用地留给农民集体开发,要让农民直接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
  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应该包括很多方面,但首先要提的就是土地出让的收益,在不少地方,土地出让金收入与给农民的补偿相差甚远,有些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收入靠的就是这个剪刀差。
  在2011年年底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提出,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条件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并且要求今年一定要出台相应的法规。
  据悉,事关征地补偿标准和征地程序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现已经国土资源部初步完成,征求意见后将直接上报国务院,预计在今年八九月份以部门法规形式出台。
  具体到农民的财产收入方面,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表示,现在集体很多的收益实际上支配权往往都集中在少数集体的代理人手中,这种分配往往忽视整个大的集体村民、农民的利益,只有少数人获得最多的利益。这些问题主要是民主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不健全所带来的。
  对于这个问题,上海浦东给出了一个参考答案。自浦东、南汇两区合并以来,在尊重民意的前提下进行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将集体资产按成员农龄量化为股份、股权,增加了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财产性收益。
  另外,在“确权颁证”的前提下,成都市创新耕地保护机制,在全国率先建立了耕地保护基金,涉及600多万亩耕地,惠及全市180多万农户。
  最后,各地在进行集体土地收益合理分配时还要注意防止“希腊化”,这方面要警惕东莞的教训。东莞主要靠“三来一补”发展壮大。随着人民币汇率上升、资源原材料涨价,不少加工贸易企业经营困难。导致厂房空置,民房租不出去,影响到村集体收入和村民的收入,甚至有不少村子靠借债分红,多的达到几千万元。两会期间,广东省委书记汪洋表示,“靠借债分红,不愿意忍受转型的阵痛,不下决心转型,再这样发展下去,有些村可能会变成东莞的‘希腊’。”所以,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受影响的群体面临转变观念、转变心态的问题。
  4.农民“三权”与引导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
  保护已经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三权”的同时,还必须看到,包括新生代农民工在内的大量无地农民也有一个隐性“三权”问题。不能因为他们无地就在主观上剥夺了他们的“三权”。
  目前,我国农村还存在很多在农村长期生活和居住,具有明确的农民身份,但未明确得到本村分配土地的农民,或曾分到土地但实际上无法占有土地的农民。包括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分配承包地的人员(如,分地时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以后新增人口(比如新出生的人口等)、因各种原因返乡归农人口(退役军人、下岗归农人员、农村劳教刑满释放人员等)和曾分到土地但实际上无法占有土地的农民(主要包括出嫁妇女和入赘男性)。
  新生代农民工是无地农民的主体,考察他们的主要特征,分析他们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探索解决实际问题的对策措施,引导这个群体健康发展,逐步融入城市、融入社会。这不仅对农民工问题的研究和政策设计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推进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具有特别意义。
  
  毫不动摇地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温家宝总理2011年12月27日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讲稳定,是因为这项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符合农民群众愿望,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讲完善,是因为农业生产力在发展,农业生产关系必须不断地与之相适应。
  
  成都如何将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
    成都市市长葛红林两会期间接受采访时提到:
    第一是享有完整的不受侵犯的财产权利,即享有和城市居民一样清晰的、受到法律保护的财产使农民能成为独立完整的市场经济行为主体。
    第二,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权利,农民不仅应当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医疗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且进城就业应该享受与城镇平等的社会保障政策待遇,而且可以在城乡之间、不同地域之间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无障碍转接等。
    第三,享有自由迁徙的权利。改革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一元户籍制度,打破“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身份界限,剥离附加在户籍关系上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利,让进城农民真正拥有与城市居民一样平等的基本权益、社会地位和发展机会。
  
  成都在全国率先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解决土地流转问题
    在基本完成农村产改确权后,成都市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以促进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2008年10月,郫县安德镇泉水村570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成都市农村产权交易所成功举办了电子竞价流转交易,成为全国第一宗通过电子竞价方式实现土地规模流转的项目。之后与银行合作时,郫县降低了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担保过程中1.5%~3%的成本,同时减少项目自筹资金比例,降低了项目信贷门槛,实现农村市场主体与金融资本“无缝”对接。
  
  产权改革的“瓦窑模式”
    “瓦窑模式”是成都实践产权改革的范例。瓦窑村从2009年5月初开始,在村民自治基础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产权“长久不变”进行大胆尝试。一是固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以“不再调整承包经营权”来体现“长久不变”。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集体土地的收益分配办法。在瓦窑村,除了分到户的土地外,还有道路、沟渠、堰塘、林地之类的集体土地也按组划分,并且量化到人,1人1股,每人领到了股权证。“先调地、后确权、再固化”让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瓦窑村半年内便完成了全村的土地确权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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