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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排名

时间:2017-05-23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中国学校排名

篇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位授予工作,促进学校教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章程(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授权,我校可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根据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各专业学位的授予条件参照国务院学位办制定的各专业学位授予试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并符合学校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可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学校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一节的规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学校培养的硕士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课程学习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要求,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七条 学校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课程学习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要求,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学位论文有独到的见解;

(四)能运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撰写专业论文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学位授予工作机构

第一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八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负责学校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7名至21名成员组成,包括校长、分管副校长、研究生处主要负责人及各学科、专业的知名学者、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等。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和分管研究生工作、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第十条 担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三)在教学、科研或者管理岗位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每届连任委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期内工作变动者,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进行调整。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因病或出国(境)一年以上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时,应当主动辞职;委员调整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进行。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处理授予学位的日常工作。

授予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委托教务处办理。

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6月、12月召开两次会议。其他非例行性会议,由学位办公室提出建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召开。

第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议组审核学位问题时,出席会议的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作出的决议方为有效。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当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节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学科门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学位授予工作。

第十七条 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学科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并且已经有一届以上的本科毕业生;或者本学科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权;

(二)本学科有5名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

第十八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5至11位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

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产生由学校学位办公室会同有关教学单位提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的条件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执行。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工作秘书1人,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所在单位的科研秘书担任。

第三节 学位评议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教学单位成立学位评议组,协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议组一般由5至11名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

学位评议组成员由本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学位办公室协调汇总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议组由召集人主持工作。

学位评议组召集人由各教学单位的负责人担任。

第四节 工作机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核和授予博士学位;

(二)审核和授予硕士学位;

(三)审核和授予学士学位;

(四)经上级批准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五)批准博士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生指导教师的任职资格;

(六)按学科门类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

(七)推荐省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人选;

(八)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九)在特殊情况下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十)批准学位评议组成员名单;

(十一)处理与学位工作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二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相关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专业课和基础课科目及考试范围;

(二)审批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相关科目主考人、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委员会名单;

(三)审定或修订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位课程设置及培养计划;

(四)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五)审核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的学位申请,提出拟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六)审议学科评议组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结果,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进入校外同行专

家通讯评议的申报博士生指导教师建议名单;

(七)审核硕士生指导教师申报材料,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聘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建议名单;

(八)对相关学科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

(九)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位评议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教学单位商定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二)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一节的规定审查学士学位申请人的课程学习情况,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

(三)审核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情况,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建议;

(四)对博士生指导教师、硕士生指导教师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就是否批准申报提出建议;

(五)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处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托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四章 学位的课程学习要求

第一节 学士学位的课程学习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本科生在学校规定的在籍学习最长年限内,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其课程学习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授予学士学位应当符合下列英语水平条件:

(一) 英语专业学生全国专业英语八级统测成绩(占40%)与第四学年必修课程综合成绩(占60%)相加之和不低于60分;

(二) 国际商务、外交学和教育学等专业学生全国专业英语八级统测成绩(占40%)与二、三年级英语课程综合成绩(占60%)相加之和不低于60分;

篇三:中国大学就业率排行榜

中国大学就业率排行榜 来源: 胡璇的日志

排名 学校名称 就业能力

1 清华大学 97%

2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94% 3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94% 4 华东政法大学 93%

5 上海交通大学 93%

6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92% 7 复旦大学 91%

8 北京大学 91%

9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90% 10 上海海事大学 90%

11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90% 12 上海外国语大学 90%

13 广东工业大学 89%

14 浙江财经学院 89%

15 上海师范大学 89%

16 上海理工大学 89%

17 中央财经大学 88%

18 上海财经大学 88%

19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87% 20 广州美术学院 87%

21 东北财经大学 87%

22 南京邮电大学 87%

23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87% 24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87% 25 上海电力学院 87%

26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86% 27 北京外国语大学 86%

28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86% 29 中山大学 86%

30 南京审计学院 86%

31 浙江工商大学 86%

32 浙江师范大学 86%

33 首都师范大学 86%

34 山东警察学院 86%

35 华南农业大学 85%

36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 85% 37 长春税务学院 85%

38 长沙理工大学 85%

39 北京物资学院 85%

40 北方工业大学 85%

41 南京大学 85%

42 湛江师范学院 85%

43 浙江理工大学 85%

44 西安外国语大学 85%

45 湘南学院 85%

46 四川外语学院 85%

47 江西财经大学 84%

48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 84% 49 华东师范大学 84%

50 湖北大学 84%

51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84%

52 大连外国语学院 84%

53 北京工商大学 84%

54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84%

55 重庆交通大学 84%

56 中国人民大学 84%

57 浙江工业大学 84%

58 西南政法大学 84%

59 上海海洋大学 84%

60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84%

61 茂名学院 84%

62 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 83% 63 集美大学 83%

64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 83% 65 湖州师范学院 83%

66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 83% 67 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 83% 68 中国计量学院 83%

69 南京工程学院 83%

70 南京工业大学 83%

71 浙江大学 83%

72 浙江理工大学科技与艺术学院 83% 73 西藏民族学院 83%

74 西安邮电学院 83%

75 西安理工大学 83%

76 西南石油大学 83%

77 湘潭大学 83%

78 华北科技学院 82%

79 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校区 82% 80 华侨大学 82%

81 湖南商学院 82%

82 哈尔滨医科大学 82%

83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82%

84 广州大学 82%

86 东北电力大学 82%

87 大连水产学院 82%

88 北京服装学院 82%

89 重庆邮电大学 82%

90 南京财经大学 82%

91 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 82% 92 肇庆学院 82%

93 浙江科技学院 82%

94 同济大学 82%

95 天津财经大学 82%

96 天津外国语学院 82%

97 江西理工大学 81%

98 江苏科技大学 81%

99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 81%

100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城建学院 81% 101 华东交通大学 81%

102 华中科技大学 81%

103 合肥学院 81%

104 哈尔滨商业大学 81% 105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81% 106 长春工程学院 81%

107 成都理工大学 81%

108 北京邮电大学 81%

109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81% 110 南华大学 81%

111 南昌航空大学 81%

112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81% 113 暨南大学 81%

114 漳州师范学院 81%

115 浙江海洋学院 81%

116 扬州大学 81%

117 西安交通大学 81%

118 天津工程师范学院 81% 119 山西财经大学 81%

120 石家庄铁道学院 81% 121 华东理工大学 80%

122 华南理工大学 80%

123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80% 124 西南财经大学 80%

125 哈尔滨工业大学 79% 126 东华大学 79%

127 北京交通大学 79%

129 西北工业大学 79%

130 天津大学 79%

131 东南大学 78%

132 大连海事大学 78%

133 南开大学 78%

134 华中师范大学 77%

135 合肥工业大学 77%

136 电子科技大学 77%

137 北京科技大学 77%

138 北京化工大学 77%

139 北京工业大学 77%

140 南京理工大学 77%

141 武汉大学 77%

142 厦门大学 77%

143 上海大学 77%

144 华北电力大学 76%

145 华南师范大学 76%

146 湖南大学 (本文来自:www.dXF5.com 东 星资 源 网: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排名)76%

147 北京林业大学 76%

148 中国政法大学 76%

149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76% 150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76% 151 中国传媒大学 65%

152 大连东软信息学院 57%

153 大连东软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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