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制造、外加工管理准则 □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使本公司外制开发及半成品、成品外协处理有所遵循,特订本细则。 第二条 范围 本细则系指配合本公司销售、生产上需要,需通过协作厂商完成新产品零配件的试作、量试及认可后的大量外协制造等作业均属此范围。 第三条 外协类别 外协依其加工性质的不同区分为: (一)成品外协 系指由本公司提供材料或半成品供协作厂商制成成品,其外协加工后即可缴交物量部门当作成品销售或可直接由协作厂商交运者。 (二)半成品外协 系指由本公司提供材料、模具或半成品供协作厂商制造,其外协加工后尚需送回本公司再经过加工始能完成成品者。 (三)材料外协 产品制造所需经过的某段加工过程必需的材料,由于本公司无此种设备(或设备不足)需要外协加工使其于公司内能使用均属之。 第四条 经办部门 外协加工事务由下列部门办理。 □ 试作与量试外协 第六条 厂商调查 (一)为了解外协厂商的动态及产品质量,采购外制人员应随时调查,凡欲与本公司建立外协关系而能符合条件者应填具'协作厂商调查表“以建立征信资料,作为日后选择协作厂商的参考。'协作厂商调查表“一式一份呈主管核准后,自存。 (二)采购外制人员应依据'协作厂商调查表“每半年复查一次以了解厂商的动态,同时依变动情况,更正原有资料内容。 (三)于每批号结束后,将协作厂商试作、外协的实绩转记于'协作厂商调查表“以供日后选择厂商的参考。 第七条 申请 (一)试作 采购外制人员依据产品设计人员所填制的'开发通报书“、'开发进度表“、'新开发零件部门进度追踪报告“、'零件表“及图详细审核归划外制的零配件等资料是否齐全、清晰,并即按进度要求分别开立'外协加工申请单“一式四联,呈总经理核准后,第一联送会计部门,第二联自存,第三、四联物量,待试制品合格收料后,第三联附发票、收料单送会计部门整理付款。 (二)量试 1.采购外制人员于第一批小量试作品完成并送交工程设计人员经确认正常后(如需修改,则再通知外协厂商重新送样,以迄正常为止,即进行第二阶段的试量,其中申请手续同 第七条第一项作业。 2.如于量试与试作过程中,产品设计人员为求产品增加美观与功能必需增减或修改某些零配件时,应统一由产品设计人员重新绘制零配件成品图,循第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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