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试行城市国企兼并及职工再就业的补充通知(1997)】 国企内退再就业

时间:2019-11-26 01:21:23 来源:东星资源网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 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发(1997)1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国务院关于在若 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的精神和有关规定,企业兼 并破产工作已逐步展开,工作是有成绩的。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城市和地区违反国发(1994〕 59号文件适用范围实施企业破产的问题。国务院强调:国发(1994〕59号文件中有关破产方 面的政策,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非试点城市和地区的国有企业破产,只能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实施,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所得,必须用于按比例清偿债务,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只能从当地政府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等渠道解决。非国有企业的破产,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为规范企业破产,鼓励企业兼并,对国有企业富余职 工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和转换经营机制,现就试点城市 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 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的组织协调工作。为加强对试点城市企 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 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由国家经贸委(组长)、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 民银行、国家土地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并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 法院参加。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国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与 协调;
制订《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编制办法;
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 (以下简称省、区、市)核销呆、坏帐准备金的预分配规模;
审核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 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
指导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 简称省、区、市协调小组)的工作;
制订《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并监 督执行。全国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国家经贸委负责,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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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再就业 兼并 国企 国务院关于试行城市国企兼并及职工再就业的补充通知(1997)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 改制企业职工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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