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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GATT第20条(g)项与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公安部20项

时间:2019-02-0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GATT1994第20条(g)项作为GATT的环境保护例外条款,与《WTO协定》序言要求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一致。对于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WTO上诉机构最终维持WTO争端解决委员会的结论,宣布中方败诉,然该案所涉及的《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法律适用、《WTO协定》序言效力、法解释方法,及GATT1994第20条例外援引条件等法律问题仍值进一步思考。
  关键词:GATT1994第20条(g)项;中国入议世定书;WTO协定;环保例外
  作者简介:严欢蕾,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063-02
  一、GATT1994第20条(g)项规范概述
  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包括GATT1994第20条导言,及(a)到(j)共10项具体措施,(g)项作为第7项允许WTO成员方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采取“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就GATT第20条适用顺序的问题,上诉机构于1998年“印度等国诉美国禁止进口虾及虾制品违反GATT1994案”确立了先审查有关措施是否符合GATT1994第20条(g)项,再审查其是否符合GATT1994第20条导言部分的适用顺序。虽然WTO争端解决机制不存在判例法制度,但在对以前案例的参照和引述中形成了事实上的“判例法”①。
  二、GATT1994第20条(g)项在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中相关适用问题
  (一)争议焦点
  美、欧、墨起诉涉及9种产品(矾土、焦炭、氟石等),其认为,中国的数量限制措施违反了GATT第11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和中国加入WTO议定书项下义务;出口关税措施则违反了中国在加入WTO议定书和报告书项下的承诺。中方以GATT1994第20条(b)项及(g)项进行抗辩。
  WTO专家组及上诉机构裁定内容之一:GATT第20条不能适用于出口关税抗辩。
  (二)焦点分析
  1.《中国加入议定书》与GATT1994体系关系
  在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中,作为申诉方的美欧墨在肯定WTO成员的加入议定书是WTO协议组成部分的同时,认为中国无权援引GATT1994第20条例外条款,专家组亦肯定此观点,理由为GATT1994第20条只能适用于议定书明确规定或通过其他协定间接援引适用该条款部分以及对GATT1994相关内容重申部分。②专家组在这里受到先前案例的指引,在“中国出版物和音响制品案”,中国亦曾援引GATT第20条作为对《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第5.1条的抗辩,上诉机构认为中国有权援引GATT第20条进行抗辩,因《中国加入议定书》第5.1条已将GATT第20条纳入其中,从而GATT第20条成为此特殊承诺的组成部分。而《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第11.3条未符合前述情况,故专家组认定中国无权援引GATT1994第20条进行抗辩。
  首先应承认:(1)GATT作为《WTO协定》的附件,有一定独立性,自GATT1994第20条导言部分“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加工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中“本协定”从字面分析,直指GATT1994,不涉及《WTO协定》其他条款和文件。(2)根据《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第1条第2款,中国入世议定书项下的承诺,包括第11条第3项的承诺被纳入《WTO协定》,但因GATT1994作为《WTO协定》四个附件之一,只包括《WTO协定》生效之前在GATT1994项下已实施的《加入议定书》条款,而《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不在此列,故《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属于《WTO协定》,却不属于GATT。
  鉴于机械化的条文解释将导致《WTO协定》的体系性扭曲,笔者认为在《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的相关条文未指明GATT或间接援引GATT的情况下,中国仍有权援引GATT1994第20条g项等例外条款。理由如下:
  (1)自规范客体的一致性,及《WTO协定》体系的统一性而言,《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的货物贸易部分应属于GATT的范围,只是作为后出现的加入议定书,在各个方面被整体化,但这不影响其各个条款的性质和归属。故WTO其他成员方因违反GATT出口限制措施和中国因违反《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出口限制措施而援用GATT例外条款作为抗辩理由,都是货物贸易问题,性质无差。况且,出口关税作为与出口配额类似的出口限制措施,何以后者因取消数量限制的基本原则虽未纳入《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却因出现于GATT条文而得以援用GATT第20条例外条款,而同一目的的出口关税则面临不得援用之问题,此种区分,实无必要。
  (2)GATT1994第20条例外条款的制定,乃源于国际社会逐渐意识到环保、健康等价值理念高于WTO的纯贸易目的,《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中货物贸易亦应受制于此理念,在条约解释问题上,此为当然解释的结果。
  (3)专家组认为《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第5.1条可援引GATT第20条例外条款抗辩的基础在于该条“符合《WTO协定》”的表述,然此种解释有片面理解上诉机构于“中国出版物和音响制品案”中裁决思路之嫌。鉴于上诉机构已将“不局限于字面”的解释方法适用于涉及中国的“双反案”中对于双重救济是否适用“进口补贴”的GATT条文论述③,同理,本案如将《WTO协定》解释为《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的默示内容,也符合法解释方法。
  (4)自立法技术而言,根据立法语言简洁精炼的原则,《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每一条款均加入“符合《WTO协定》”无必要④,因只要符合立法意旨,相关条款可类推适用,从而解释出“符合《WTO协定》”的前提。
  2.《WTO协定》序言部分关于环境保护内容之效力问题
  《WTO协定》开篇即提出对世界资源的合理利用,《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作为《WTO协定》的一部分,自应受到此宗旨之约束,其欲形成有效之规范,途径之一即为GATT1994第20条例外条款的援用,否则《WTO协定》“合理利用”的宗旨对于《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的货物贸易部分将无意义,与人类关于环境、卫生的价值理念无法衔接。而且《WTO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的谅解》第3条明确指出在解释WTO协定及其相关协定的条款时,应当:“按照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澄清这些协定的现行规定。”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解释必须给一项条约的所有条款赋予意义和效力,解释者不能采用将导致一条约的条款或分段成为多余或无效的理解;《奥本海国际法》主张:应当认为,各当事国是要使一个条约的条款有某些效果,而不是使它成为毫无意义的。依“与其无效,勿宁有效”的解释规则,为维护《WTO协定》“合理利用”宗旨的效力和意义,不论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专家组还是上诉机构都有必要将GATT1994第20条(g)项解释为同样适用于《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
  其次,《WTO协定》作为宪法性规则,其序言提出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保护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均衡原则等正逐渐成为普遍的国际法基本原则。⑤即使认为GATT1994第20条g项无法适用于《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第11.3条,作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中方相关义务亦可因符合《WTO协定》序言部分而得以免除。
  3.GATT1994第20条g项在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中要件匹配分析
  就出口关税措施而言,关键涉及中国有无权利援引GATT第20条g项对《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第11.3条的抗辩,已如前述;以下将就本案对GATT1994第20条g项相关要件匹配性进行分析:
  (1)GATT第20条g项。第一,可用竭自然资源:一般而言,将铝土矿、焦炭、氟石、锌、等储量有限的稀有资源认定为“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没有异议。第二,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在“汽油标准案”中,上诉机构提出“有关”的含义是“目的与手段之间的紧密而真实的联系”⑥,不要求其他替代措施的不存在。当前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稀有资源出口国,北美、欧洲、日本等国和地区对中国稀有资源的进口依赖性巨大,若中国不采取相关出口限制,则无法实现保护稀有资源的目标,故中方的限制措施与保护目标间紧密而真实的联系可得证明。第三,关于国内外一同实施:此项要求系为防止环境保护例外条款沦为贸易保护条款,在1988年美国诉加拿大“影响未加工的鲱鱼和鲑鱼出口的措施案”中,专家组注意到加拿大仅限制了外国加工商与消费者购买未加工的鲱鱼和鲑鱼,却未限制其国内加工商与消费者的购买,从而认定加拿大的出口禁止并不能被GATT1994第20条g项证明正当。而在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中,中国要证明对铝土矿、焦炭、氟石、碳化硅和锌的出口实施限制,并于国内也采取了相应的生产或消费的限制措施,其难度较大。
  (2)GATT第20条序言。GATT第20条的序言部分对措施的实施方式规定了三项要件:第一,不得对条件相同的国家间构成武断的歧视;第二,不得对条件相同的国家间构成不正当歧视;第三,不得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换言之,第20条并不反对一定程度的歧视措施的存在,但这种歧视必须不是“武断的、不正当的或对贸易造成变相的限制”。⑦在这方面,美欧墨可能主张中国未能尽善意努力就原材料出口达成双边或多边协议,构成“不合理的歧视”;出口措施以保护自然资源为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故而,中国有无与美国、欧盟、墨西哥就原材料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过寻求解决,如在提高出口关税之前双方的磋商等类似努力,同时相关出口限制措施的国内法依据的公开性及透明度问题均有待探讨。
  三、结语
  GATT1994第20条g项作为一项环境保护例外条款,乃为人类环境及可持续发展而存在,虽然其允许WTO成员方在符合GATT1994第20条要件的情况下偏离《WTO协定》下的义务,但与促进贸易、开放贸易条件并不矛盾。
  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中,中国败诉的重要原因是上诉机构认为中国无权援引GATT1994第20条g项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1.3条项下义务进行开脱。基于前文分析,笔者认为《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第11.3条援引GATT第20条的法律依据存在且充分。对此,中国仍有权就该问题提交拥有解释权的部长级会议或总理事会讨论。
  最后,笔者认为虽然GATT1994第20条g项仅要求国内措施与进出口限制措施一同实施,而无量上之要求,然欲真正实现稀缺资源的保护,国内政策远比出口限制措施重要,故中国应建立起内外同时实施的稀缺资源保护措施。
  注释:
  ①曾令良,陈卫东.论WTO一般例外条款(GATT第20条)与我国应有的对策.法学论坛.2001(4).
  ②郭文利.论GATT1994第20条对我国入世议定书的适用.国际经贸探索.2010(11).
  ③④龚柏华,彭德雷.WTO专家组有关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中GATT第20条例外援引评析.国际商务研究.2011(5).
  ⑤印辉.WTO环境规则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74-75页.
  ⑥陈卫东.WTO例外条款解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9页.
  ⑦贺小勇.论中美欧稀有资源出口限制争端的法律问题.政治与法律.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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