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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量刑规范化与法官自由裁量权关系辨析]

时间:2019-02-06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2005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逐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形成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两个文件,为量刑规范化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本文将分析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必要性;通过梳理改革过程及内容,辨析其与法官自由裁量权是相互融合的关系。
  【关键词】量刑规范化;必要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融合
  
  1.引言
  自2003年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展开对量刑规范化的探索以来,这一改革便引发许多关注。2008年,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初步试点工作展开,福建省厦门市等4个中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海淀区等8个基层人民法院成为试点单位;2009年最高法扩大试点工作,并考虑在原试点单位扩大试点罪名的范围;这些都为下一步在全国法院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做好准备。许多人质疑这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但从司法现状及2010年10月1日开始在全国法院开始适用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内容看,量刑规范化并非否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是一种完善。
  2.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必要性
  量刑在本质上是一种司法决策活动,是法官对个案进行分析、判断并最终以定量的形式决定对犯罪人适用的刑罚的思维活动。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量刑存在许多问题。
  第一,重定罪、轻量刑。我国刑事立法偏重定罪问题,对量刑的界定较模糊,操作困难。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官受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指引, 普遍重视案件事实采信和性质认定;量刑方面则凭借自己对法条的理解和办案经验,在综合评估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估量出所要判处的刑罚,不存在量刑建议的空间,属于一次完成型。
  第二,法官适用自由裁量权的差异。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条的规定多数较为模糊,以求能包容更多不同案件,所以法官经常面临自由裁量。但是法治水平和法官素质的差异,现实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屡见不鲜,引发了民众对法律的质疑。
  第三,法官司法裁量的运作过程透明度较低。我国的刑事庭审模式已从纠问式变为控辩式,但控辩双方往往集中于定罪事实证据的质证、辩论,极少就量刑问题展开针对性辩论,合议庭的认证过程、量刑理由更是难以公开说明。另外,裁判文书比较简单、模糊,没有必要的判决理由,缺乏说服力。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为了适应现实中千差万别的案件,避免用僵化的法律和机械的思维处理不同的案件,但上述问题的出现也说明自由裁量权应该有限度,否则司法无法实现真正的公正。
  3.《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体现二者的融合
  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标志着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全国法院的开展。通过分析这一指导意见的内容,可以看出其中体现的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尊重,而这正是对二者相互融合关系的充分说明。
  3.1 量刑的基本方法――立足司法实践,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相关
  量刑的基本方法中基准刑的确定一直是争议焦点之一,基准刑是在排除任何量刑情节,在犯罪既遂状态下适用刑罚的参照点,它是法官判断某一犯罪应适用刑种及刑罚量的初始点。
  指导意见中对基准刑的确定源于对大量司法实践的分析和总结,许多试点单位通过分析大量的审判案例,以归纳的方式系统地总结了法官自由裁量权适用经验,提取其中合理的内核,得出科学的量刑规律。而作为样本的案例其实蕴含着各地法官多年来理性的价值判断,体现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因此在对这些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基础上形成的确定基准刑的方法并没有抹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反而是另一种理性的坚持,其实质是以法院集体的、抽象的量刑自由裁量来限制法官个体的、具体的量刑自由裁量,是一种更为规范意义上的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
  3.2 量刑的具体化――总结实践,幅度化比例指标,尊重必要的法官自由裁量
  基准刑确立后,个体的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仍然具备可能性和必要性,指导意见中对不同量刑情节下调整基准刑的方法做了较为可行的规定,包括对量刑情节的列举,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原则,情节之间的调节比例,数罪下的量刑方法等。
  指导意见对于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均以一定幅度的形式出现,因此,在实践中法院仍可以在幅度范围内进行自由裁量,以满足实践中千差万别的案情需要。如盗窃罪按犯罪数额的不同,分别确定不同的量刑起点,“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然后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如果是盗窃近亲属财务则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另外,这一指导意见是量刑建议,非强制实施,意见中也声明“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对常见量刑情节及其他尚未规范的量刑情节,以及常见犯罪的量刑起点幅度、增加刑罚量的具体情形和各种量刑情节进行细化,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这仍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尊重。
  4.结论
  自由不代表没有任何限制,规范也不代表不予自由一丝余地。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量刑规范化体现着对自由裁量权的尊重,从改革的过程到形成的指导意见的内容看,都没有顾此失彼,反而改革的出发点和成果都源于自由裁量得出的实例,即便是以后的调整,也是依据司法工作的实际情况。所以,量刑规范化不会抹灭法官应有的自由裁量权,辨析两者间相互融合的关系,能为中国特色量刑指南的真正形成及司法公正的实现创造法律环境,从而将司法努力的方向更多地集中于如何使得量刑更加科学化,而不是停留在否定和质疑是否应该进行这一改革上。在此过程中, 随着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逐渐规范、透明,法官司法能力将极大提高, 量刑规范化终将推动整个刑事法制的完善、法治的进步。
  
  参考文献:
  [1]臧冬斌.量刑规范化与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衡平[J].河北法学,2007,12.
  [2]张桂林,吴晓蓉.浅论量刑规范化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9(3).
  [3]汤建国,张桂林.中国特色的规范量刑理论思考与实践探索[A].量刑规范化理论探要――全国量刑规范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3.
  [4]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2010-9-13.
  
  作者简介:罗毅(1987―),男,湖南人,大学本科,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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