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十大问题 [我国转制企业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本质根源分析]

时间:2019-02-0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治理结构的关键问题是激励与约束。我国企业的转制与改革要想取得根本性突破,关键在于明确能真正承担企业最终经营风险的外部出资人,并使其掌握对企业经理人员的选择权和监督权(即最终控制权),形成一套机制使其有动力和压力从经理市场择优选拔企业经理人员,并有效监督和约束他们的经营行为。
   关键词:企业;转制;治理结构
   一、企业治理结构的涵义与构建的原则
   (一)企业治理结构的涵义
   治理结构(Corporte Governance),又称企业治理结构或企业督导机制,是指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为保证其正常运作而构建的一整套组织管理体系。这套组织管理体系是由股东会即所有者、董事会即决策者、经理人即经营者和监事会即监督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这种组织结构决定企业为谁服务、由谁控制、风险和利益如何在各利益集团之间分配等一系列问题。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识:
   第一,治理结构实际上是产权结构,即企业内部各产权主体之间关系的表现形式。换句话说,产权结构决定治理结构的模式与内容。股东会是出资者所有权的主体,体现所有者对企业的最终所有权;董事会是法人财产权的主体,对企业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经理人是法人代理权的主体,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监事会是监督权的主体,对企业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
   第二,治理结构的核心是所有权与控制权在委托代理基础上的分离。在企业治理结构中,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是信任托管关系;董事会与经理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监事会与董事会和经理人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董事会和经理人之间是激励与约束的相互制衡关系。
   第三,治理结构的关键问题是激励与约束。即如何在企业内部建立一套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能够大限度地减少企业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充分调动每个成员特别是经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并约束各自的“道德风险”。
   (二)企业治理结构建立的原则
   第一,法定原则。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关系到企业投资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凡是法律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第二,职责明确。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应当有明确的分工,在这个基础上各行其职,各负其责,避免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导致的混乱,影响各部分正常职责的行使,以致整个功能的发挥。
   第三,协调运转原则。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是密切地结合在一起运行的,只有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能有效率地运转,有成效地治理企业。
   第四,有效制衡原则。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各部分之间不仅要协调配合,而且还要有效地实现制衡,包括不同层级机构之间的制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制衡。
   二、我国转制企业治理结构的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体制发生了一系列相互联系的转轨。从宏观上看,传统的命令型计划经济体制开始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从微观上看,企业从传统的工厂制度向现代企业制度转轨。与后一个转轨相适应,企业的治理结构开始由单一治理结构模式向多元复合的治理结构模式转轨。我国企业转制时所采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企业集团企业、有限责任企业和股份制企业。
   (一)企业集团企业的治理结构
   企业在组建企业集团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治理结构的特点是:一是企业集团大都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转型,由国家独立出资,由国家授权集团企业经营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所属企业与集团企业均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二是企业集团实现董事会、经理人并重的治理结构。董事会和经理人的选择主要取决于上级主管部门的意志。在集团企业中没有取消行政级别,董事长与总经理的级别相同。而监事会主席一般由党委副书记或丁会主席担任,而按照干部管理原则,党委副书记和工会主席均为同级领导的副职,这就必然形成监事会天生的“软骨症”。三是企业集团董事会成员由国家主管部门推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派出,实际以“推荐”代替过去的任命。由于出资者(国家)的所有权难以到位,行政管理与资产管理职能混为一谈,企业经营者对出资者负责实质上表现为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四是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已经起步,但流于形式,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制度化。
   (二)有限责任企业的治理结构
   企业在组建有限责任企业时,根据《企业法》的规定,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企业以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在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上具有自己的特点:一是股权相对集中。《企业法》规定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实际运作中大多数企业股权更为集中,股东人数最少为5人,最多为19人。二是股权相对稳定,所有者关注企业长远发展,股东对企业的介入程度较深,易于形成股东主导型的治理结构。三是大股东控制程度较高,董事会和经理人往往是由大股东组成,这有利于维护出资者的权益,但是也容易造成制衡机制弱化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四是出资者与经营者的权责利较为统一,董事会和经理人往往就是股东,资本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程度低,出资者财产责任和经营者的经营责任较为协调,出资者和经营者的利益较一致。
   (三)股份制企业的治理结构
   企业通过参股和吸纳股份的方式组建的股份有限企业中,国家或参股,或控股,其中有一部分是上市企业。由于这类企业是以在市场上募集股份的方式组建的,因此,其治理结构相对来说是比较完备,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人和监事会等在内的比较完整的制度与机构体系。这些企业的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具有下述特点:一是国家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占主导,个人股东和个人股份对企业治理结构的影响不大。二是在上市企业的治理结构呈出明显的“内部人控制”特征。在企业董事会中,内部董事所占比重较大,企业董事会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内部人手中,独立性不强。三是监事会仅有部分监督权,无权任免董事、高管,无权参与、否决董事会、管理层的经营决策。监事人选主要由控股股东决定,且来自公司内部,执行监督职能所需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存在欠缺。四是从总体上看,这类企业有相对比较完备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在内的治理结构和股票市场、经理市场、金融市场、市场信息披露等约束机制,但结构的制衡力与机制的约束力较弱化。
   三、我国转制企业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股权结构不合理
   在国有独资企业,股权为国家单独拥有;在有限责任企业和股份有限企业,国家股比重过大。国有股份过大,容易形成企业治理结构中的内部人控制现象。而且,这种状况既不利于经理阶层在更大范围内接受多元化产权结构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与约束,也可能使小股东的利益受损。
   (二)国有资产产权没有真正到位,国有产权主体残缺
   国有产权主体难以统一地到位,国有股本投资主体的缺位是近年来国有企业制企业的重大难题。在国有股权的企业中,一般是由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或企业主管部门等政府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利,使政府对企业的控制一方面表现为行政上的“超强控制”,另一方面表现为产权上的“超弱控制”。这种状况会带来诸多弊端:首先,他们有各自的行政目标,所有者目标并不是他们的主要目标,当所有者目标与行政目标发生冲突时,他们可能以行政目标代替所有者目标,而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失。其次,他们不是投资的收益人,又不受产权约束,本身缺乏约束经理人的激励,造成国家在产权上对经营人员的约束是软约束。经理人员与政府博弈的结果是,部分经理人员利用政府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形成了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同时又利用政府在行政上的超强控制推脱在经营上的责任,转嫁经营风险。国家在产权上对经营人员的约束是软约束。甚至于某些企业主管部门,由于同企业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容易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合谋”,形成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再次,政府应该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维护者,但是,当他们作为股东参与市场,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会导致权力的滥用,破坏市场规则。
   (三)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
   内部人控制主要从两个方面对公司的绩效产生影响:一方面,内部人在掌握公司信息上比外部人有优势。加之,他们大多是经过专业训练的经营者,由他们来执掌公司的经营权和控制权,比股东或董事来执掌经营权和控制权更有效率,正因为如此,才产生了公司的所有权同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法人财产权同经营权的分离,使得现代股份公司迅速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经理人和股东的目标函数是不一样的,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其行为可能偏离股东的要求,给企业经营绩效的提高带来消极影响。内部人控制度过高给企业经营带来的消极效应主要表现为:经理人追求过分的在职消费;经理人的行为短期化工资,奖金等个人收入增长过快,侵独利润;经理人追求过度投资等。而这些问题的存在的原因主要是:国有资本投资主体缺位,加大了内部人控制所带来的代理问题;缺乏来自外部的有效控制,无能的和行为不规范的经理人很难被取代。
   一个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发挥经营者管理才能和调动其积极性,并通过公司治理使经理人员的目标同股东目标相一致,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司的整体利益。
   (四)治理结构的设立形同虚设
   许多企业的治理结构不是适应企业治理的需要而设立的,是为满足《企业法》的要求而虚设的,在已设立的企业治理结构中,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同规范化的企业治理机构相去甚远,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董事会和经理人之间没有真正做到激励与约束的相互制衡,没有真正起到治理企业的作用。
   四、问题存在的本质根源与突破方向
   应当说,我国企业过去十几年所进行的各项改革已经基本建立起了一套经理人员的个人收入与经营业绩挂钩的分配制度,并赋予了经理人员较大的经营自主权,在解决企业激励问题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功。问题在于,我国企业改革没有解决好经营者选择和监督机制,即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经理人员选择和监督机制,使企业在经营和治理中缺乏有效压力与动力。
   经营者的经营决策能力是决定企业经营业绩的最重要因素,建立一套高效的经理人员选择和监督机制,使最具有经营才能的人能占据经营决策岗位。这就迫使经理人员不得不努力搞好企业经营。经营者的选择和监督机制是企业经营成败的关键因素。
   在现代企业中,作为外部两种典型的出资人,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资本市场中的股东和长期债权人,都没有起到外部出资人的在选拔和监督企业经理人员中应当发挥的主导作用。迄今为止,我国国有企业经理人员仍由政府或主管部门任命(实际是由人事、组织部门的官员具体负责),而不是由承担企业最终经营风险的所有者从竞争的经理市场择优任命(政府官员个人并不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经理人员除在形式上外,几乎得不到任何有效的监督约束。经理人员的任免权实质是一种“廉价股票权”,这就使经理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不可能保证真正具有经营决策才能的人占据经理岗位。
   所以说,我国企业改革要想取得根本性突破,关键在于明确能真正承担企业最终经营风险的外部出资人,应当让承担企业最终经营风险的外部出资人掌握对企业经理人员的选择权和监督权(即最终控制权),形成一套机制,使外部出资人有动力和压力从经理市场择优选拔企业经理人员,并有效监督和约束他们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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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2006y130)“企业治理结构转轨的目标模式与融资体系变革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湖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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