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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与农民工法律保障问题研究_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指

时间:2019-02-07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成为了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更是巩固执政基础的政治任务。面对当前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特别是发达地区实施“腾笼换鸟”的重大举措,从理论与实践的层面探讨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尤为必要。
  关键词:仲裁;保障;三农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6-0145-02
  1 当前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现状
  1.1 我国现阶段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1)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被肆意侵害。企业使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极低,即使签订劳动合同往往会夹杂无效甚至违法的“霸王条款”。农民工基本被排斥在《劳动法》保障的范围之外,工资被肆意降低、拖欠,甚至被用人单位无条件的开除屡见不鲜。
  (2)农民工的生命健康权被忽视。现实中,农民工就业的领域大多条件恶劣、甚至有毒有害。从事井下作业的农民工甚至没有基本的保护装备,从事高空危险作业的农民工上岗前没有基本的培训等,这些忽视农民工生命健康安全的做法使得工伤和职业病已经成为了我国不容忽视的一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3)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利得不到保障。现行体制下,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比例很低,即使参加了社会保险投保的,由于管理体制等原因,也难真正受益。现行社会保障政策不适应农民工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的特点,我国社会保险往往按照地域投保,办理迁移手续较为复杂,加上农民工工资水平较低及传统观念问题,社会保险对农民工缺乏吸引力。
  (4)农民工及其子女的教育权没有保障。农民工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他们拥有改变命运的良好愿望,却因为政府、企业责任缺失,无法真正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多数企业往往忽视甚至规避为农民工提供培训的责任。农民工的子女往往也因为高昂的费用等原因无法享受义务教育。这不仅使得这些农民工及其子女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弱势,也直接影响着社会整体素质和文明水平的提高。
  1.2 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现状
  (1)城乡二元经济社会体制长期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资源稀缺,加上牺牲农民部分利益来推动工业化的需要,我国实行严格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人口流动得以开放,但是城乡二元经济社会体制没有改变,从而形成同工不同酬、同命不同价等诸多社会问题,造成了城乡严重不平等,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缺乏,阻碍了农村发展,进而影响我国整体现代化的进程。
  (2)关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制苍白。这既包括关于农民工权益保障立法的不健全,也包括关于农民工权益保障执法监管力度不够。虽然我国颁布了劳动法、教育法等基本法,但由于我国现行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农民工户籍在农村,却在城市从事各种职业,这样就造成了有福不能享的尴尬局面,使得农民工群体处于一种“权利缺失”和“权利剥夺”的状态。我国现行的立法中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规定极少而且模糊。许多的企业也没有实际落实关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规定甚至钻法律的空子予以规避,有的地方基于保护城镇居民就业加重农民工就业的负担。立法的缺失、执行不力加上农民工的弱势地位使得农民工权益保障乏力。
  2 造成当前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的原因分析
  (1)现行二元户籍制度的制约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的根本原因。目前我国户籍管理的依据仍然是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户口登记条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该条例已不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实行城市和农村户口的二元化管理体制以及户籍和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权利挂钩的机制。农民工在职业上是城市劳动者,户籍身份上却是农村劳动力,当城镇居民依照城镇非农户籍的身份可以享受政治权利和社会保险等权利时,农民工却因为户籍在农村无法在其工作生活的城市行使相应的政治权利,同时尽管各地政府创新各种模式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的范畴,但因现行二元户籍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的有些政策难以适应农民工的特点以及一些企业规避法律规定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致使绝大多数农民工不愿参保或却被排除在社保之外。
  (2)农民工权益保障立法不健全、执法监管力度不够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的重要原因。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民工已成为数量巨大、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重要贡献的一支力量。根据国家统计局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08年底,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5亿人。但是我国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尽管国务院于2004年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又于2006年颁发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对农民工问题治理从理念上已经上升到了新的层次,但是仍然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渠道仍然没有畅通。一些基本法如《劳动法》、《教育法》等其中的许多规定缺乏操作性,也没有具体的强制措施,农民工权益真正实现仍然是困难重重。
  (3)农民工缺乏组织性致使其维权时势单力薄。一些企业因为农民工流动性大认为没有必要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还有一些企业因为组建工会组织需要缴纳费用,为了减少企业负担和麻烦不愿意或不支持组建工会组织,同时农民工自身对工会组织的认识不足,觉得加不加入无所谓,这就造成了农民工长期处于涣散无组织的状态,没有相应的组织为其主张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难以得到及时救济。
  (4)农民工自身观念束缚以及文化技能欠缺使其在“权利缺失”和“权利剥夺”时选择沉默。整体而言,农民工文化、技能素质较低,法律和维权意识淡薄,很少有人主动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致使不法雇主有机可乘,在权利被侵害时很多农民工都无法意识到。其次,由于文化技能欠缺,加上相关部门提供就业指导不够,农民工在找工作时处于弱势地位,很难有底气和雇主谈条件。
  3 关于构建农民工权益保障体系的几点想法
  (1)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构建农民工综合保障体系。宏观上,对我国现有的二元户籍制度进行改革,在控制大城市人口规模的同时放宽人口迁徙的自由,改革现有的户籍和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权利挂钩的机制,减少户籍上人为赋予的附加值,制定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户籍法》。微观上,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重点要考虑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使得农民工权益保障切实可行。加强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和劳动监察力度,对于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予以惩处。畅通农民工维权的途径,劳动仲裁机构以及法院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审理好、执行好农民工维权案件,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利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把农民工作为重点法律援助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免费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2)将农民工逐步纳入社会组织化管理。农民工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定阶段的产物,人数较多,影响面广,因此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是有必要的。现阶段仅靠企业自觉组建工会组织和农民工自觉加入工会组织是无法满足对农民工管理需要的,需要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农民工输出输入较多的地方政府应该组建专门的农民工管理协调组织,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推动组建工会和发挥工会的作用是该组织的重要任务之一。通过一定阶段的发展,待工会组织发展成熟能够完成凝聚农民工的使命时,政府组建的农民工管理协调组织便可功成身退。无论是行政组织还是工会,都是要把农民工组织起来,形成一个具有一定组织性的团体,一是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改变农民工现有的无组织状态,二是将农民工的相关权益诉求及时反映给相关政府部门,帮助农民工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三是向农民工传达将有关政策和对农民工的要求,规范农民工的行为。特别是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帮助农民工及时维护权益,也避免事态扩大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促进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当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招、用工行为,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对以职业介绍或招工为名损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予以查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农民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工作起止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等内容。劳动监察部门应该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招用农民工人数较多的企业比如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按照工程预算金额的一定比例或按照全部农民工一定时间的工资总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金缴纳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监管。若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庭或审判庭应该加重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4)将农民工逐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可以先行办理工伤、医疗保险,逐步参加养老、失业、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改革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应充分考虑农民工的特点和需求,实行分层、分类保障的策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现行制度,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对不稳定就业者则采用过渡性的办法,除工伤、失业保险执行现行规定外,养老保险可先建个人过渡性的账户,以后再予以社会统筹。
  (5)加大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制定农民工培训规划,建立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承担培训经费的机制,由劳动保障部门主导建立农民工职业培训基金,制定缴纳和提取培训基金的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应当将农民工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按照管理办法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对从事矿山行业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行业、高空危险作业等的农民工,必须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政府在加强公共服务的同时,要积极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服务和培训,规范培训市场行为,引导培训市场健康发展。
  (6)注重对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要让人民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温总理的话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包含着“体恤民生”的庄严承诺。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农民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违规指挥、强令农民工冒险作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农民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在离岗前为其作职业病健康检查,对已患职业病的农民工应该采取措施为其治疗提供保障。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卫生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场所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租金补助。各级民政部门对在城市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应当给予必要的生活救助,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级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为患特定传染病的农民工提供免费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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