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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方案_税务筹划

时间:2019-03-2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税 务 筹 划 2004年第二期 (总第2期) 润博财税顾问工作室 目录 筹 划 前 沿 筹 划 理 论 部分西方国家支持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及借鉴 2 筹 划 技 术 税务筹划技术之二:优惠平台 4 税 务 律 师 律 师 谈 法 外商投资企业国产设备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专题分析 6 律 师 提 醒 再就业专项财政补贴收入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25 筹 划 实 务 税务筹划的新境界——反映情况 争取政策支持 27 实施税务筹划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29 财 税 研 究 会计准则与假设和我国当前税务处理的矛盾 34 经 典 案 例 盯住综合收益做文章 ——专业融资租赁企业的税务筹划实例 37 售后回租破解投资抵免难题 41 法 规 速 递 44 关 于 润 博 52 筹划理论 部分西方国家支持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及借鉴 截至2001年底,我国共有中小企业2930万家,从业人员达1.74亿人,其制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我国GDP的50%,缴纳的税收占我国全部税收收入的43.2%,他们是促进经济增长和推动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但由于单个中小企业的规模小、实力单薄,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为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重要功能和作用,政府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本文在介绍部分西方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基础之上,浅要谈谈我国应该如何运用税收手段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一、部分西方国家支持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 1、所得税方面 美国对中小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1)纳税方式的可选性:如果一个企业符合美国税法中有关中小企业的规定,便可以从下面两种纳税方式中任选一种:①一般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46%的超额累进税率。②合伙企业的纳税方式,合伙企业的所得不用缴纳公司所得税,而是根据股东应得的份额并入股东的个人所得之中,缴纳个人所得税。

(2)降低税率:通过1981年的《经济复兴法》将涉及中小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下调了25%。

(3)减轻对企业投资的税收:①投资抵免,凡购买新的设备,若法定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其购入价格的10%可直接抵扣当年的应付税款;
若法定使用年限为3年者,抵免额为购入价格的6%;
甚至某些不动产以及某些购入的旧设备,也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税收抵免;
小型企业的应纳税款如果少于2500美元,这部分应纳税款可百分之百用于投资抵免。②亏损结转:中小企业的股东从公司得到的损失可以用来对抵从别的来源所得到的收入,如从别的公司得到的工资收入。对中小企业的股东从公司分摊的损失,扣除数额不能超过股东的基值,超过部分要结转到以后年份,结转的期限没有限制。对损失数额超过股东基值的部分,按比例从股东其他收入项目中进行损失扣除。

(4)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科研力度的政策:①通常的研究开发费用如果在课税年度超过过去3年的平均发生额,其超过部分的25%给予免税;
②在从事基础研究时,把各税收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的65%作为非课税对象。同时还实行企业科研费用增长额税收冲减。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1)降低税率:对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的中小企业的年度所得,分两部分征税,对总所得在 8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按 28%的税率征税,超过 800万日元的按 37.5%税率征税;
而对具有公益性质的中小企业的年度所得均按27%的税率征 (2)鼓励中小企业增加科技开发投入的政策:规定中小企业的试验费的6%可以从法人税或所得税中扣除(扣除额不能超过当年法人税或所得税的15%)。企业为提高技术能力而购入或租借的机器设备,在使用的第一个年度里或是作30%的特别折旧,或是免缴7%的所得税金。

(3)准备金制度:日本建立了多种特定准备金,针对中小企业设立了中小企业改善结构准备金。对于提取的准备金款项,不计入当年的应税所得,年度终了使用有结余时交回再提。

法国对中小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1)鼓励创办中小企业方面:中小企业在创办当年及随后4年;
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占其50%的费用或者可在创办当年及随后2年,对再用于经营的利润全部或部分免税。

(2)有利于中小企业转型方面:从1997年起对中小企业转为公司时所确认的资产增值暂缓征税,并允许原有企业的亏损结转到新公司。

(3)鼓励再投资方面:中小企业如用一部分所得作为资本再投资,该部分所得将按降低的税率(19%)征收公司所得税。

(4)鼓励发明创新方面:中小企业以专利、可获专利的发明或工业生产方法等无形资产投资所获利润增值部分可以推迟5年纳税。

2.其他税收支持措施 加拿大:
(1)对于收入少于20万加元的小企业,提供更长期的缴税宽限期;
特别小的企业,并不需要按日缴纳税款。

(2)支持小企业雇员与雇主之间设立期货式的股权合约,企业股票出售时雇员优先购买。如果股票被持有两年,按其收益的75%计税。

德国:
(1) 在落后地区新设立中小企业可以免缴营业税5年。

(2) 对落后地区的中小企业使用内部留存资金进行投资的部分免缴财产税。

(3)增值税方面,凡上年销售额或劳务费低于25万马克的中小企业,可以采用实收实缴法,以实际当期收到的销售额或劳务费计算上缴。

二、上述国家的有益做法,完善我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所得税方面 (1)借鉴日本的做法将目前按利润多少来确定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做法改为按企业的规模(资本金)确定税率。

(2)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科研力度方面:借鉴美国的做法,如果中小企业课税年度的科研投入超过过去3年的平均水平,超过部分的50%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3)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方面:取消以是否设在高新区为标准来决定是否给子税收优惠的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改为仅以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产业标准为标准的税收优惠政策。

(4)提高折旧率:可回比许中小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5)鼓励投资的措施:①对中小企业的经营利润用于再投资的部分,给予免税;
对于已征税的部分;
给予退税。②中小企业购买机器设备的支出可以按一定比例从应付税款中扣除,若企业当年发生亏损,则允许向后和向前结转,可以结转的期限与亏损结转的期限一致。

(6)亏损结转:中小企业的亏损可以延长结转期,建议后转至 10年,同时增加前转的优惠,建议可以前转3年。

(7)与鼓励增加就业机会相结合的政策:①对积极吸纳残疾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中小企业给予所得税优惠。②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创办的小企业,给予适当的减免税,并提供一定的税收宽限期。

2.其他支持措施 (1)加大流转税的税收优惠力度:增值税方面:①改变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财务制度健全,会计资料齐备,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都应享受一般纳税人待遇,而对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按征收率征税,按法定税率开票。这样可以减小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对中小企业正常的生产和销售所带来的消极影响。②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据测算,我国一般纳税人中的工业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水平在4%左右,商业企业在2%左右、因此从公平的角度而言,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不应超过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应在2%左右。③对于一般纳税人中的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和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可以考虑率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2)加快“费改税”步伐,清理对中小企业的各种收费项目,减轻企业负担。收费项目多而杂是我国中小企业负担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建议对各项收费该取消的取消,可以改为税的尽快开征相应的税种,其余的合并成一种费,由税务部门或工商部门负责征收,这样可以增加收费的透明度,便于中小企业抵制各种不合理收费,从而减轻企业负担。

筹划技术 税务筹划技术之二:优惠平台 概述 优惠平台是指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时运用国家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而形成的一种操作空间。

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法中用以减轻某些特定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特殊规定。比如,国家为了加快“老、少、边、穷”地区的发展,在税法中作出规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该地区新办企业的所得税。因此,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可以提高某些特殊社会成员收入水平,促进共同富裕;
可以促进某些特殊产品和服务的流通,促进商品交换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
可以刺激某些特殊产品和服务的消费,促进消费结构合理化和消费水平不断提高。

纳税人利用优惠平台为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服务,总的说来有三个层次,不同的层次体现了不同的水平,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也极不相同。

第一层次,被动接受型 这种纳税人从不主动到税务机关或中介机构索取相关的优惠政策,也不进行必要的筹划是这种纳税人的特点。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信息来源不充分或者与税收优惠政策擦肩而过是这些纳税人不可避免的缺陷。税务机关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为保证税收任务的完成,如果某些优惠政策文件对征收税款不利,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可能会压一压再下发。即使税务文件下发顺利,滞后性及信息渠道的单一也对利用优惠政策产生极大的阻碍。即使税务文件及时到达其手中,这种纳税人也可能不会认真琢磨,最终也许会因为某个很小的条款而不能享受优惠待遇。

第二层次,主动接受型 这种纳税人运用各种手段,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主动地获取税务信息,充分掌握每个时点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利用这些优惠政策为自己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第三层次,积极创造型 这种纳税人主动进行挂靠,使某些不符合优惠政策的细节问题符合政策要求,从而减免税收,减轻自身税负。因此,积极创造型的纳税人是利用优惠平台进行税务筹划的最高境界。

筹划方法 1、直接利用优惠政策法 国家为促进某些行业的发展,给予在这些行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以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从宏观上调控经济,引导资源流向的工具,符合国家总体的经济目标,属于阳光下的政策,因而纳税人可以光明正大地加以利用,为自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服务。如果纳税人经过核算其成本和收益,觉得转向经营该优惠行业可以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则可以直接转向该行业,这种决策属于投资筹划范畴。

2、临界点筹划法 这里的临界点是指税法中规定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比如,为了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加速我国的经济发展,税法中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或24%征收所得税。这里的15%和24%就是节税临界点。纳税人通过对某些临界点的筹划使自己符合税法规定的要求,就可以达到节约税收的目的。

3,优惠地区筹划法 为了促进某些地区的快速发展,政府给予了这些地区比较大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现在经常说到的西部地区等。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企业的需要,或者选择在这些优惠地区注册,或者干脆将现在不太景气的生产转移到这些优惠地区。以享受国家给予这些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4.挂靠筹划法 有些情况下,企业或个人因为某一点或某几点条件不符合税法规定而不能享受优惠待遇;
另一些情况下,企业或个人可能根本就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无法享受优惠待遇。在这些时候,纳税人可以采用挂靠筹划法。

挂靠筹划法是指企业或个人原本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但经一定的策划,通过挂靠在某些能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产业或行业,使自己符合优惠条件,从而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当然,策划必须能够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总结 我国现在的税收优惠政策总的来说具有以下特点:①偏重于地区优惠,而不注意产业优惠。首先是经济特区,其次是沿海经济开放区,现在又给予西部地区极大的优惠,但是高科技产业、基础产业受重视程度不够。②税收优惠手段单一,没有多层次、全方位、各种手段结合的有机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我国现在多采用减免税收优惠政策,而对于加速折旧、消费型增值税等手法却没有很好地运用。③内外税收优惠政策不统一。总的来说,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优惠太多,管理混乱。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的不合理也给某些纳税人非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谋取经济利益创造了机会。

纳税人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注意①尽量挖掘信息源,多渠道获取税收优惠,以免自己本可以享受税收优政策,却因为不知道而错失良机。②充分利用。有条件的应尽量利用,没有条件或某些条件不符合的,创造条件也应利用。当然,这种利用应在税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采用各种合法的或者是非违法的手段进行,不要以身试法。③在利用税优惠过程中,应注意尽量保持和税务机关的关系,争取税务机关对业税务筹划方案的承认。

案例分析 某大型商业企业南佳公司,2004年拟在周边城市投资组建一家批零兼营的商业企业A企业。经预测,A企业全年可获销售收入2000万元,其中,批发收入1200万元、零售收入800万元;
全年可获毛利(即销售收入减销售成本)240万元,其中批发和零售各获毛利120万元;
扣除各项税费后可获利润100万元,其中批发利润60万元,零售利润40万元。企业需招聘员工100人,其中批发环节的员工20人、零售环节的员工80人。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假定企业没有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南佳公司财务负责人认为,新设的A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有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多招聘一些下岗失业人员。因为财税[2003]133号文件规定,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后,在2005年底之前,企业每招聘一名下岗失业人员,税务部门将从企业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2000元。考虑到职工的年龄结构等问题,他提出了以下两种方案:
方案一 招聘10名下岗失业人员,可扣减企业所得税20000元,企业净利润增加20000元;

方案二 招聘30名下岗失业人员,可扣减企业所得税60000元,企业净利润增加60000元。

但注册税务师却提供了两种更好的方案。他认为新设的企业最好单独设为批发和零售两个独立企业。因为根据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规定,新办的商贸企业(即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方案三 企业招聘10名下岗失业人员,这些人都在零售企业工作,占零售企业职工人数(职工80人)的12.5%,则税务部门可减征其企业所得税40×33%×12.5%×2=3.3(万元),企业净利润可增加3.3万元;

方案四 企业招聘30名下岗失业人员,其中有24名在零售企业工作,占零售企业职工人数的30%,另外6名在批发企业工作。则零售企业可免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20×17%×(7%+3%)=2.04(万元);
免缴企业所得税(40+2.04)×33%=13.8732(万元)(较批零兼营税前扣除少2.04万元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零售企业多获净利润15.24万元(2.04×67%+13.8732);
批发企业可扣减企业所得税12000元,两企业合计多获净利润16.44万元。

从上面的分析可得出,方案三、四对企业更有利,新设的企业最好分为批发和零售两个独立企业。

不过,企业在选择新设的商业企业经营方式时要注意: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批零兼营企业,分解为独立的批发和零售企业后,可能不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了,税负就有可能发生变化;
新办企业分设为两个独立企业,会增加相应的成本。

律师谈法 外商投资企业购置国产设备税收优惠政策专题分析 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众多,首先是进入获利期后的定期减免所得税政策,即通常所说的“免二减三”或者“免五减五”政策,这是所有生产性外资都可以享受的优惠;
但随着税收减免的到期,在以后的生产经营中如何进行税务筹划,国产设备投资优惠就成为众多外资企业的筹划利器。生产性外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不仅有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优惠,还可以享受增值税退税的优惠,优惠力度极大。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生产性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必然随之增长,充分利用购买国产设备来进行税务筹划,将取得良好的效果。下面就相关的税务法规作一分析总结:
一、外资企业购置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的有关政策及分析 1、相关法规总结 1)国税发(1999)1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依法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按规定负责国产设备的登记、退税、监管、核销工作。

第二章 享受退税的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第四条: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

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二)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生产的设备。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应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格式附后,以下简称“登记手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并附以下资料,到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五)外经贸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六)进口设备清单;

(七)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九)验资报告。

第七条: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后,根据企业申请情况,如实填写登记手册,并加盖公章后交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建立台账,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拟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并输入计算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购销合同的,应持原登记手册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税务机关应注销相应的台账记录。

第四章 购销管理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时,供货企业根据购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一页复印件和供货合同,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供货企业主管征税税务机关根据供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1页复印件、供货合同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购货企业与供货企业结算国产设备货款时,可以外汇或人民币结算,以外汇结算的,按照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退税、监管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每份合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一)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三)付款凭证;

(四)登记手册;

(五)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第十四条: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在办理完国产设备的退税后,将登记手册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购进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增值税税率 第十六条: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按以下计算公式,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征其已退税款入中央库: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超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购进的国产设备,不得享受退税,已经办理退税的,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追缴已退的税款。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应于每年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伪造、涂改登记手册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处罚,并取消其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资格。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执行。

2)国税函(2002)1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内容:
为方便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对国税发[1999]171号第三章第六条第五款“外经贸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内容,修定为“外经贸部及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批准书复印件”。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颁发日期:2002年3月11日。

3)财税[2003]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法规内容:
第四条: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购买中国产物品和劳务、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的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准予退税的国产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和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第21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4)财税[2004]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法规内容:
第1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第四条所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是指:1、在2002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
2、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1号令)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

不予退税的设备范围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中规定的“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追加投资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97号)规定的“外经贸部及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批准书复印件”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

执行日期:该补充规定的开始执行日期为被补充文件的开始执行日期。

2、法规分析 1)根据上述法规政策, 2002年3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资企业,所采购国产设备必须是符合1997年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才准予退税;
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成立的外资企业,所采购国产设备必须是符合2002年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才准予退税。所采购设备属于国务院颁发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不予退税;

另外,外国投资者已投入资金达到外资企业已到位注册资金的25%(含)以上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该规定与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是吻合的,在外资企业法中规定,外资达到注册资本的25%(含)以上才属于外资企业的范畴。

2)国产设备的概念:
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生产的设备,即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只要是中国企业法人在中国境内生产的设备就属于国产设备。

另外,采购国产设备享受退税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的国产设备(即只有在付款后才能申请退税);
投资方的投入外资企业的实物和无形资产不属于购买国产设备的范围;
还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3)关于税务机关核定的退税投资总额:
税法对与外资企业享受国产设备投资退增值税的总金额是有限制的,可以退税的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总额指的是: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追加投资金额,减去外资企业采购的免税进口设备总值。计算公式:
可退税投资总额=(外资企业投资总额-实物或无形资产投资)-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只有在此金额限制内的国产设备采购才能享受退税优惠;

4)采购前的备案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进口设备清单;

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验资报告。

5)付款后,申请退税所需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付款凭证;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

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6)退税金额: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另外,国家对退税后的国产设备的使用、转让及出租有明确的限制:
企业在采购后5年的监管期内将设备转让、赠送或者出租、再投资的,应按照规定的比例补征已退的增值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二、外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的有关政策及分析 1、相关法规总结 1)财税字(2000)第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内容:
一、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对上述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二、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税法和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规定享受统一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免税期间可适当延长延续抵免期限,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时,应向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购买国产设备的发票等有效凭证和资料。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的按规定退还增值税的国产设备,其已退税款不得计入设备原价。

六、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实行。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2)国税发(2000)第90号《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内容: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同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按核实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第三条:通知所称设备是指符合通知规定范围、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第四条:通知所称国产设备必须是1999年7月1日以后、且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

第五条:通知所称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买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佘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第六条: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第七条: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应按通知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抵免。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者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以前年度为累计亏损的,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税法规定,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后,确定投资抵免。企业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该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首先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免税,其设备投资抵免额可延续下一年度进行抵免,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通知规定的年限。

第九条: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
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第十条: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审核批准,同时,应将批准文件抄送企业。

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五)企业合同复印件;

(六)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七)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同时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式样见附表2)、购置设备的发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见附表3)。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有关报表、资料后,要认真审核企业填报的项目和数额,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投资抵免及汇算清缴。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立抵免档案和台账,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应抵免的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各分支机构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统一在总机构所在地办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间购置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应于2000年6月底前向主管税国机关申报。各级税务机关应按上述规定审核批准后,于2000年9月底前办理完投资抵免退税。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国税函(2000)9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执行问题的批复 法规内容: 一、 关于国家鼓励项目适用范围界定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的规定,可给予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是指用于《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不包括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国产设备。凡在执行中对企业购买的国产设备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投资项目范围判断不准、或者存在争议的,可征求省级外经贸部门的意见后确定。

二、 关于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时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的问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应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若企业从非生产制造部门购买的设备、或者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资金购买的设备、或者没有取得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设备,但按照规定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在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相应提供购买设备发票,不用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4)国税函〔2004〕4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法规内容:
对于依照商务部(原外经贸部)规定只设定注册资本或总股本,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如何确定投资总额问题,经研究,同意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规定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推定企业的投资总额限额。

颁发日期:2004年4月13日。

5)工商企字〔1987〕第38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法规内容:
第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6)国税发(2004)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法规内容:
十七、下放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的后续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申请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逐级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上述审批项目下放到地(市)税务机关审批后,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时,仍然应按国税发〔2000〕90号规定的要求,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报地(市)税务机关批准。地(市)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和国税发〔2000〕90号的规定,认真审核批准,并将批准意见报送省级税务机关备案。

十八、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2、法规比较分析 鉴于外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享受抵免所得税与退增值税的优惠有一定交叉,在分析抵免所得税的政策时,顺便将二者的差异作一简单比较。

外资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基本规定是: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对符合一定条件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该政策优惠力度大,涉及面广,但也存在报批手续烦琐、计算过程复杂等特点,下面对其主要内容及难点作一分析总结:
1)可以享受优惠的企业范围:
根据财税字(2000)第49号的规定,属于中国法人的外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都适用该政策;
与购置国产设备退增值税政策相比,范围扩大,退增值税的政策不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

2)只要外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购置的国产设备属于1997年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范围,就可以享受该政策。属于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国产设备不能享受该政策。

与国产设备投资退还增值税政策比较,该政策宽泛很多,无论什么时候成立的外资企业,只要所采购国产设备属于1997年颁布的《指导目录》中鼓励、限制乙类项目即可,但国产设备投资退还增值税的政策限制了只有2002年3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资企业才使用1997年的《指导目录》,2002年4月1日后成立的,必须符合2002年的《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才能享受优惠政策。

也就是说,如果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成立的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如果想既享受退还增值税,又享受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则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必须既符合1997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限制乙类项目,又要符合2002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范围。

另外,如果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既享受了增值税退还,又享受投资抵免政策时,计算投资抵免金额时要注意从固定资产总额中剔除已退还的增值税。

3)关于投资总额:
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享受投资抵免的金额同样有投资总额的限制,但其与国产设备投资退还增值税政策中投资总额的概念不同。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中规定的投资总额指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上注明的投资总额;
有的外资企业的批准证书上只有注册资本,没有注明投资总额,根据国税函〔2004〕4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的规定,可以根据工商企字〔1987〕第38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推定企业的投资总额限额。

即: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含)以下的,推算投资总额为:注册资本/0.7;

注册资本在300-1000万美元(含)以下的,推算投资总额为:注册资本/0.5;

注册资本在1000-3000万美元(含)以下的,推算投资总额为:注册资本/0.4;

注册资本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推算投资总额为:注册资本/0.33。

但财税字(2000)第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还有例外规定:
外资企业、外国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也享受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实际上是变相取消了投资总额的限制。

国产设备投资退还增值税政策中投资总额的概念与投资抵免所得税差别就比较大了: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追加投资金额,减去外资企业采购的免税进口设备总值。将投资总额中的实物、无形资产投资以及利用投资总额购买的免税进口设备金额扣除。

4)关于“国产设备”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中对国产设备的定义比较明确: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强调必须是1999年7月1日以后、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

国产设备投资退还增值税政策中的“国产设备”只是强调必须是以货币购买的中国境内企业生产的新设备。同样强调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是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二者规定基本一致,实际操作中对国产设备的概念基本采用同一标准,只是开始适用时间略有差异。

5)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计算抵免额时,按照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国产设备投资退还增值税同样按照出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退税。

6)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采取分期付款或佘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但在国税发(2000)第90号《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虽然强调所购买国产设备必须是以货币购买的,但在申请抵免所得税时的申报资料中,没有规定报送“付款凭证”。

而国产设备投资退还增值税政策规定必须有付款凭证才能退税。而且国产设备投资退还增值税实行前置备案制,即采购前就要备案,采购后申请退税,时间上没有明确限定。

7)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监管限制:
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退还增值税的监管限制是:在采购后5年的监管期内将设备转让、赠送或者出租、再投资的,应按照规定的比例补征已退的增值税款。

二者规定的差异是明显的,从补缴税款来说,增值税的补缴规定显然比所得税补缴规定合理。因为增值税是按照比例补缴,所得税则是全额补缴。但所得税的监管限制范围好象小于增值税,增值税规定补缴税款的原因有四条:转让、赠送或者出租、再投资;
而所得税则只有两条:出租、转让。是否意味着,在监管期内将国产设备赠送、再投资不需要补缴已抵免的所得税? 3、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计算及抵免程序 1)可抵免金额:购置符合条件的设备的发票金额的40%,如果增值税退税,则扣除退还的增值税;

2)抵免办法:以购置设备当年比上年新增加的所得税抵免国产设备投资的40%金额。当年新增所得税不够抵免,可在5年内连续抵免,按照法律、法规处于免税期的企业的投资地面,可以延长至7年,这是给处于免税期的外资企业的优惠。

该抵免政策与税前亏损弥补政策类似,只是有7年的特殊规定而已。

3)购置当年的上年如果企业是亏损或者处于免税期,则视同上年交纳的所得税为零,以零为基数计算新增加的所得税;

4)如果购置当年的前期为累计亏损,而且该亏损可以税前弥补,则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应该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再计算可抵免的所得税,当期新增所得税不足抵免,在5年内连续抵免。

5)税务稽查调整导致企业交纳的所得税 ,如果属于设备购置的上年事项造成的,作为计算新增所得税的基数,如果属于购置当年或以后年度事项造成的,不作为新增所得税额进行抵免。

这实际上是对企业不如实申报所得税的惩罚性措施,当然企业也可能是无意的,所以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真实、正确,不然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

6)申请抵免需要的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该资料没有象增值税退还申请资料一样变更,需要纳税人注意!) 企业合同复印件;

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另外:国税函[2000]910号规定:若企业从非生产制造部门购买的设备、或者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资金购买的设备、或者没有取得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设备,但按照规定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在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相应提供购买设备发票,不用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税务机关可能有不同的具体规定,需要纳税人作好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工作。

7)根据最新规定,购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审批权限已经下放到地市级税务机关,这样纳税人就可以更方便、快捷的办理申请抵免手续了。

4、连续年度购置设备计算抵免的特殊问题 对于连续年度购置设备计算抵免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当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时,在同一抵免年度内,对以前年度分年度购置的设备应分别计算抵免额,即“先购置设备先抵免,后购置设备后抵免”。

2)当计算后购置设备的抵免额时,“新增税款”可能会因本年度应纳税额已经抵免了先购置设备的抵免额,而不足抵免后购置设备的抵免额。所以,当按照“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时,如果出现抵免后应纳所得税额为负数,那么确定后购置设备的抵免额应充分考虑抵免后应纳所得税额以零为限,不足抵免的部分继续结转下期抵免。

3)存在分年度购置设备在同一年度中享受抵免时,不能保证“全部抵免后的应纳税款大于或等于设备购置(任何一次购置)前一年度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将后购置设备的“新增税额”理解为“本纳税年度实现的所得税额扣除已确认先购置设备的抵免额后,减去后购置设备前一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这种理解与文件规定不符,如果这样,会出现少抵免所得税额。

再就业专项财政补贴收入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1、 最新政策内容 财税字[2004]1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的再就业专项财政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研究,现对纳税人取得的再就业专项财政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颁布时间:2004年8月11日。

2、相关政策链接 财社[2002]107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政策分析 按照财税字[2004]139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并不全部免征企业所得税,只有规定的项目才享受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1)取得的符合财社[2002]107号规定范围、项目和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关于社会保险补贴收入的规定:
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型企业,按其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即:社会保险补贴只包含企业为下岗失业人员实际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财税字[2004]139号中给予免税优惠的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也仅限于纳税人取得的为下岗失业人员实际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补贴;

4)关于岗位补贴收入的规定:
所谓岗位补贴收入,按照财社[2002]107号的规定,是指对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地方财政根据本地实际给予的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各地政府确定。该部分收入根据财税字[2004]139号的规定也是免税的。

5)关于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所谓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收入,按照财社[2002]107号的规定,是指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的就业服务补贴,就业服务补贴标准由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该部分补贴收入按照财税字[2004]139号的规定是不免所得税的。

6)关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所谓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收入,按照财社[2002]107号的规定,是指:中央财政对经办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按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针对的纳税人是办理上述贷款项目的商业银行。根据财税字[2004]139号的规定该部分贴息收入是不免所得税的。

7)其他补贴收入:
纳税人取得的除上述再就业补贴以外的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4、纳税人关注点:
关于再就业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明确了众多项目的再就业补贴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由于各项补贴的对象不同,及各地区补贴标准的不同,纳税人对于该政策的关注点也不同,下面将适用不同补贴项目的纳税人作一分类:
1)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纳税人:
指符合财社[2002]107号规定的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根据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收入实际是纳税人为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纳税人为其交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是不补贴的。

2) 享受岗位补贴收入的纳税人:
指符合财社[2002]107号规定的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对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地方财政可根据本地实际给予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当地政府确定。根据文件规定,能否取得该补贴收入还取决于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

3) 享受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收入的纳税人:
指符合财社[2002]107号规定的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就业服务补贴。就业服务补贴标准由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4) 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收入的纳税人:
指符合财社[2002]107号规定的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中央财政对经办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按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对微利项目的界定:
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小饭桌、小商品零售、搬家、钟点工、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和理发。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发放的担保贷款才能获得贴息补贴收入。

总之,实际上只有吸收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性企业(不含限制性行业)和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可以免税,其他各类型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均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外,各地的补贴标准、补贴办法各不相同,纳税人应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社会保障机关的沟通,以免漏掉应该享受的再就业财政补贴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筹划实务 税务筹划的新境界——反映情况 争取政策支持 由于船用钢材价格上涨,国内造船行业即将面临亏损的局面。不久前,中船工业集团6家大型造船企业总经理联名上书,请求政府有关部门在了解实际情况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宏观调控力度,制定更加合理的价格政策,从而降低我国造船企业的生产成本,使造船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

造船企业联名要求制定更加合理的价格政策,其目的无非就是要通过国家相关优惠政策的制定,降低自身的经营成本,从而保持自己的利润水平。进一步想,企业的成本不但包括了各类原料成本与期间费用,税收成本也是最终决定企业利润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当同类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遭受不公平、不明确税收政策,导致企业税负过高影响行业发展时,应通过各种途径反映实际情况,争取国家出台新政策或对有关政策予以明确,以减轻企业成本。从降低企业税负的角度考虑,这种争取政策的方法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税务筹划,或者说是一种有别于一般的合理避税、合法节税手段的更高境界的税务筹划。

这种方法的实质在于,一些企业通过自身的影响与努力,使税收立法机关更加清晰地了解已出台的税收政策在执行中的实际效果,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从而对该政策进行调整或规范,使其更加科学合理。

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看,企业这种通过主动申请而获取特殊税收政策的做法,在本质上仍属于税务筹划方法论的范畴。因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为最终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主动对自身纳税业务进行的一系列调整与策划,而企业这种特殊税收政策的申请,恰恰是为了减轻自身税负而主动实施的行为。然而,从这种方法的操作难度与实施效果来看,它却属于一种更高层次的税务筹划方法,并不是所有纳税人都可以采用的普通的避税与节税方法。具体来说,企业这种主动申请政策的税务筹划方法与一般的避税、节税筹划方法相比,其高层次性与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这种筹划方法是以改变既有的税收政策或以制定新的税收政策为基础,通过纳税人单独与税收立法机关的多次博弈后,获得适用自身的优惠政策从而达到税负的减轻。而普通的税务筹划都是在不改变现有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既定税收法规最大程度的利用,实现最终减轻税负的目的。这是与一般性筹划的最本质差别所在,同时它也决定了高层次的税务筹划操作的纳税人,必须具有足够的与税收立法机关谈判的能力,使得国家在经过权衡自身的利益得失之后,愿意为其制定特殊的税收政策,而这决非是一般的普通纳税人所能实施的。只有那些对于当地乃至整个国家税收收入具有深远影响力的纳税人,才具有这种操作的能力,同时根据收益成本分析也才有操作的必要。

其次,高层次税务筹划的实施并不侧重于对既定税法的钻研与巧妙运用,而是更多地倾向于自身谈判实力的提高。一般的避税与节税筹划需要的是纳税人在对现有税法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找到自身可以利用的有利规定,从而合理合法降低税负。不同于此,企业申请政策的筹划方法关键在于对现行税法的利弊进行分析,找到说服立法机关改变政策的充足依据。因此,相对于一般的筹划方法对具体业务的操作技巧的要求,这种更高层次的筹划更加看重的是谈判水平与自身实力,特别是对行业经济的深刻把握。

再次,这种更高层次的税务筹划方法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减轻企业的整体税负。一般的筹划方法通常只是针对企业业务流程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进行运作,操作空间的局限性必然使得这种局部的某些环节的筹划,不可能全面大幅度减轻企业税负。与此不同,税收立法机关(或有权的解释机关)针对某些企业单独制定的税收政策,对企业整体业务流程的税负状况进行了重新规定,其结果就是企业整体税负的大幅度降低。这种筹划效果的差异性也正是该种筹划方法虽适用对象较少,但是仍应引起重视的原因所在。

从目前的税收征纳实践来看,有些企业实际上已经在进行这种更高层次的税务筹划操作,比如一些大型企业通过努力使有关机关出台了特殊政策,企业税负得以降低。

回过头来看中船集团等的联名申请,还只是局限在单纯的价格政策上。

虽然这种税务筹划操作方法在实施上并不太具有普遍性,但它却是税务筹划操作的一种崭新境界。实际上,具体的税收政策及其执行方法是不断变化的,变化总有一定的原因,其中就包含纳税人的努力和呼声。如果纳税人能通过积极的反映介入税收政策的制定,总体上可以使税法更加接近现实,更加科学合理。

实施税务筹划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增进了国家税收的透明度,社会各界和纳税人都希望缴纳明白税,特别是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对负担的税收都希望有预见性和计划性。对此,税务筹划成了税务代理机构着力研究的热门课题。如何运作税务筹划,我认为以下几个问题应当重视。

一、 正确认识税务筹划的市场空间 当前我国正逐步进入法制社会,依法纳税已成为每个企业和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同时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自我发展过程中,都必然要努力减轻税收自担,实施自身利益最大化。因而在不违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以降低纳税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税务筹划应运而生。企业对实施税务筹划的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目前我国纳税人的税费负担较重、在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短时间内不可能有所改变的情况下,纳税人只有三条路可以选择:
(1)逃税(偷税),即通过违法行为实现规避税负的目的。逃税的违法性、注定了这种行为只能是一条“死胡同”。

(2)纳税人产生逆向选择行为,消极对待高税负。如压缩经济活动规模,这种做法最终会被市场竞争所淘汰。

(3)进行税务筹划,实现成轻税负,是企业的唯一选择。这才是企业迎接市场挑战,依法纳税的必由之路,是顺应目前国家政策法规的明智之举。

2、加入WTO后,中外企业在一个更加开放、公平的环境下竞争,取胜的关键之一在于能否降低企业的成本支出,增加盈利。国内企业务想与国外企业同台竞争,就应该把策略重点放在企业财务成本的控制上。而作为财务成本很大一块是税收支出,如何通过税务筹划予以控制,对企业来说就显得相当关键。

3、实施税务筹划是企业产权明晰化的要求。长期以来,我国一些企业在纳税上往往想走“关系税”、“人情税”之路,逃税之风盛行。在当前国内企业市场化改革、股份制改造深化和参与国际竞争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一旦作为独立的个体,就必然要构造明晰的产权机制和强大的动力机制,参与市场竞争。由于上缴国家的税收属企业的成本支出,因此企业需要通过深入研究税务筹划予以控制。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4、从现代企业的财务机制上看,作为企业外部成本的税收支出更应当加以控制。目前企业存在一种错误想法,认为要控制成本,就是控制内部成本,而对于企业的税收,则视为无法避免的,不去加以控制。其实企业对内部成本的控制已经相当严格、如果过份压缩内部成本则可能造成目工积极性受损等不良后果,影响企业的发展。因此,在控制内部成本的同时,应力图控制企业的外部成本,做到内部、外部成本龙制双管齐下,共同压缩。

二、 运作税务筹划业务的前提条件 1、 充分掌握国家政策精神 掌握国家政策精神,是一项重要的税务筹划前期工作。税务代理人员(或税务顾问)在着手进行税务筹划之前,首先应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的政策精神,争取税务机关的支持和帮助。对于受托的税务筹划业务,代理人目都应有针对性地了解、熟悉所涉及的税收规定的细节。

2、 了解税务机关对纳税活动“合理和合法”的界定 法律条文的权威性不容置疑,税法的执法实践也对纳税人的纳税有着切实的引导作用。全面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纳税的法律解释和执法实践,是另一项重要的税务筹划前期工作。税务筹划要合理合法性地帮助企业节税。就我国税法执法环境来看,目前尚无税法总原则,各税种之间在操作上、衔接上也有欠缺,因而税务机关存在一定的“自由量裁权’。在我国熟悉税法的执法环境非常重要。

要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的纳税解释,一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方面,从宪法和现行法律规定中弄清什么是“合理和合法”。税务机关的征税和司法机关对税务案件的审理,都必须以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和现行法律为依据。因此,对“合理和合法”、首先要从宪法和法律规定上去理解。税务所如果聘请了法律顾问应经常和他们沟通,听取他们的建议或意见。

另一方面,从税务机关组织和管理税收活动以及司法机关受理和审判税务案件中具体了解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对“合理和合法”的界定。因此,税务筹划人员应从税法执行中仔细了解有代表性的案例来把握执法界限,并将其用于税务筹划的实施过程中。

3、 熟悉税法和征税方法 税务筹划人员应该对国家税法和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具体方法和程序有深刻的了解和研究,在税收征管程序上早找有可能帮助纳税人的地方”。

4、 纳税人应具有经济实力 被筹划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收入规模,值得进行税务筹划并且能支付筹划费用。如果纳税人经营规模较小,缴纳税种单一,对其筹划可能会增加纳税人的费用支出,尽管筹划人员花费了时间和精力,但却达不到双赢效果。因此,委托进行税务筹划的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并且要有筹划的必要性。

三、税务筹划的基本条件 1、 掌握和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 在进行税务筹划时,需要了解企业基本情况,这是税务筹划前对企业财务和税务的健康检查。主要有:
(1)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其税务待遇也不同。了解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对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提出具有针对性的税务筹划方案。

(2)财务情况:企业税务筹划是要合理合法地节减税收,只有全面详细地了解企业的真实财务情况、才能制定出合理合法的企业税务筹划计划。

(3)版资意向: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投资额往往与企业的规模——注册资本、销售收入、利润总额有很大关系。税务筹划对企业投资的影响至关重要。

(4)企业纳税情况了解企业以前和目前纳税情况,尤其是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情况,对企业的税务筹划会有很大帮助。

2、 了解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了解不能够涉及私人领域,但对其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开拓精神、风险态度等方面的了解,可以知晓企业今后的发展方向以及市场占有等方面的情况,这对企业税务筹划很有必要。

此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了解也有助于对其筹划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事宜。

3、了解纳税人对税务筹划的要求 纳税人对税务筹划的要求应是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投资、经营管理、企业清算等事先筹划和安排,减轻税负,取得节税收益。在筹划节税这一点上,不同纳税人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这也是必须了解的。

(1) 要求增加所得还是资本增值 纳税人对财务利益的要求大致有三种:
一种是要求最大限度地增加每年的所得;
另一种是要求若干年后纳税人资本有最大的增值;
第三种是既要求增加所得,又要求资本增值。对纳税人不同的要求,其税务筹划是不同的。

(2) 投资要求 有些纳税人有几种投资意向或有取得更大财务收益的要求。税务筹划时可以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筹划,提出各种投资建议。有时有的纳税人对投资已经有了明确的意向,包括投资项目、投资地点、投资期限等、这时筹划人员就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要求进行税务筹划。

四、税务筹划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税务筹划主要靠筹划人员去实现,而筹划人员必须要了解税法、会计法、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也要了解国际惯例。要有娴熟的会计处理技巧和丰富的税务经验,懂得如何用好用活税收政策。

税务筹划人员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遵纪守法、诚信自律、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惩罚或制裁。因此,税务筹划人员必须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心全意地为企业提供完整的税务筹划服务。只有这样,税务筹划的代理面才会越来越大。

五、成就税务筹划的充分条件 税务筹划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在税务筹划过程中,需要方方面面的协调配合。税务筹划的成功与否,受到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和制约。但总括来讲,不外乎三个方面,即“天时、地利、人和”。

“天时”是指税收政策为税务筹划创造的空间。

“地利”是指所在地方的税收政策和税收观念对税务筹划提供的环境支持。

“人和”是指纳税人及相关人员的税收政策水平和内外相关人员关系的协调对“天时”和“地利”资源的充分利用。

对筹划人员来说,需要具备良好的综合能力。包括上下沟通能力,即获得领导和同事支持的能力;
左右协调能力,即各部门合作和配合的能力;
八方交友能力,既要有与税务部门、财经管理等部门沟通能力,又要有与其他企业同行密切交流获取信息经验的能力。

总之、税务筹划不是单纯的一个用计算方法术解决的课题、而是一个综合课题,仅有专业知识(书本知识)是不够的。重要的是如何发现企业的筹划需求(或发现筹划业务空间)。关键是筹划的成果如何被税务机关认可。当前税务代理要从劳务性的服务向高智能服务转变,就必须向税务筹划、税务查证、税务鉴证、纳税信用评估、所得税汇算等方面发展。这就给税务代理提出了更高要求。税务代理人员应努力挖掘并解决企业需求,从而达到为企业提供最优服务的境界。

财税研究 会计准则与假设和我国当前税务处理的矛盾 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的过程中,各国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已成为税务部门的主要资料之一。因此,在不妨碍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基础上,会计报表尽可能地满足税务部门的管理需要也成为目标之一。然而,当前我国的一些税务处理及会计报表反映税务信息的方法与一些会计基本假设和准则存在着矛盾。研究这些矛盾的根源,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成为会计及税务理论研究工作者的任务之一。

一、增值税与会计权责发生制的矛盾 自1994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行增值税。作为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会计,在对增值税进行账务处理时,却与我国现有的会计准则相悖。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从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设置中,可以看出,我国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的。即增值税的交纳,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扣除已购入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后,再来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实际税额。由于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售的产品成本中去,因此,企业每期所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的增值部分。尽管从长期来看,通过递延,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的总额,与其增值总额是一致的,但是,从具体的每个会计期间来看,两者并不一致,这正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差别。由于其他经济活动,如产品成本核算、收入费用核算等 也都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的,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却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这就使得会计信息资料缺少可比性,从而削弱了会计信息的反映功能。

例如,由于企业每期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当期的真正增值部分。因此,人们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从损益表中的销售收入或毛利的会计信息的逻辑关系上,判断出企业是否合理计算了应纳流转税。特别是一些外商独资企业,在掌握了会计信息很难逻辑反映增值税与企业实际增值的情况后,利用会计账务处理的这一缺陷,从事偷逃增值税的不法行为。如对那些实行先征后退的(1994年1月1日以后筹建的)外商出口企业,按照现行的税法,在他们的产品出口时,先征17%的增值税;
待产品出口后,再退9%的增值税,实际税负为8%。为了逃避税收,他们通过关联企业,将出口产品的售价,压低至材料成本价,以远低于实际成本的价格将产品销售到境外。这样,出口产品因为“不增值”,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不仅不交税,还可退税。因此,税务部门仅仅从增值税的会计信息上,是很难区分出是人为压低售价造成的,还是由于当期购入原材料过多,而投入产出较少造成的。这就是我们的增值税实际上没有按照企业增值部分征收所致。

现行增值税会计不能直接反映企业的增值情况,这不能不说是增值税会计的缺陷。如果我国现行税法能够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将按销售收入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扣除当月已销售产品所含的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来计算当期应交纳的增值税,不仅合理,而且也可使增值税的信息能够为税务部门的监督提供很大的帮助。根据这一方法来计算每期应交纳的增值税,也符合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与配比原则。

二、营业税与会计复式簿记的矛盾 1994年的税制改革,确定了具有高额利润的房地产业,在交易时应交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房契税等。这一做法符合“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的税制改革精神。然而,在确定资本权益交易时,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尚处在发育阶段,还需要大力扶持,就暂不对证券股票的买卖征收流转税。而股票证券是资本权益的具体表现形式,因此,资本权益的交易也就不计征任何税了。这一做法,忽视了复式会计的特征,因而带来了会计理论上的矛盾。

根据会计复式簿记理论,任何经济活动的发生,都会有三种现象:要么是资产实物和债权形式的转化;
要么是权益和负债形式的相互转化;
要么是资产实物和权益同时发生变化。但是,我们在制定税法时,却 没有考虑复式会计的原理。如对房地产业务的交易,应征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房契税,而税法对资本权益的交易,却不征分文的税。这就忽视了企业的资产交易与资本权益的交易,在会计表现方式上有时实际是一致的原理。

例如,一家中方房地产公司,以一幢楼房与一家外资企业合资。外商投入机器设备及流动资金,并同中方投入的房产通过注册,成立了一家新的中外合资企业。房产通过合资后,由资产变成了权益。然而,合资不到一年,中方以合资企业经营效益不佳为由,提出退股。根据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如果合资一方提出退股,合资的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于是,外方顺理成章地以房产的市价,购买了中方的权益。由于是股权交易,按照我国现行税法,不需交纳任何税金。这样,房屋的产权就合法地变成了外方独资企业所有。尽管上述交易的结果都是房产所有权的转移,但在形式上是将资产交易变成了资本交易,即不违反税法,又逃避了应交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房契税等。可见,外方投资者正是根据我国现行税法中,资产交易需要交税而资本交易不需交税的漏洞,通过会计手段,先将资产变成资本,然后再进行交易,从而逃避了纳税义务。这一漏洞的产生,正是由于我们忽视了复式会计的基本原理。因此,在制定税法时,认真研究会计原理与会计准则,是保证税制公平合理的必要前提。

三、所得税与会计主体和会计期间假设的矛盾 所得税是我国现行税收体制中的一项重要的税种。所得税是根据某个会计主体,在一定期间内所取得的所有收入,扣除税法允许的合理开支后,按其净所得的一定比例予以计征。因此,在计征所得税时就依据了两项会计假设:会计主体和会计期间。应该说这是合理的。但是,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完善过程中,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建立起来,我们就不得不依靠那些有一时功效的经营方式,如承包经营及租赁经营等。而这些经营方式,由于不规范,在依据上述两个会计假设计征所得税时,会产生一系列问题。首先,会计主体是以企业法人为依据,而不确认具体的经营者个人,但承包经营却相反,他只认承包经营者个人,而不确认法人。其次,在税务部门计征所得税时,是以假设的会计期间为纳税期,而承包经营者,却以承包经营期为其纳税义务期。因此,当纳税期与承包经营期不一致时,就产生了矛盾。

例如,有一家企业被某个个人承包,承包期为19×6年7月至19×7年6月。在承包期19×7年1至6月的经营期内,按所得税法,承包者根据他的经营净所得,先预缴了两个季度的所得税。由于承包者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了一些急功近利的经营措施,如超强度的使用设备,不对设备进行应有的保养,不处理过时陈旧的存货 和可能的坏帐,不确认可能的或有负债等。因此,当后任经营者继续经营该企业时,造成了大面积的亏损,而且亏损额超过了19×7年1月至6月的净所得。这样,上半年与下半年相互抵消,全年出现了净亏损。按照税法规定,税务部门退回了该企业19×7年上半年预缴的所得税。然而,对于这笔退税应该归谁所有,引起了法律上的争论。承包者认为,这笔退税是由承包者所缴,理所当然应由承包者所得。然而,后任经营者认为,退税是经营亏损引起的,没有亏损,也就无所退税。更为关键的是,后任经营者认为,税务部门退税是以企业法人为对象,而不是以个人为对象,所以,退税理所当然为企业所有。其实,上述矛盾的关键,在于会计主体及会计期间假设与经营方式的矛盾。由于税法是依据会计主体与会计期间假设来制定的,而承包经营方式却是以自然人为核算对象,以承包经营期为权利、义务及责任的确认期。当二者发生矛盾时,税法就无所适从。

四、小结 我国政府1994年开始的税制改革,从宏观上看,确实体现了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并且与我国现行的财政分配机制、当前的经济形势相适应。但是,在制定具体的税收措施时,只考虑了纳税对象与其经济活动的内容,而忽视了这些对象和内容的载体特征,即会计语言的特征。因纳税对象与经济活动往往是通过会计语言,反映在有关的会计信息中,如果不充分考虑这些特征,就会在税收的具体过程中,因违背这些规律而产生逻辑上的悖论,也就是人们通常所称“合理避税”现象。上述问题的症结,就是在作宏观决策时,不重视会计语言特征所产生的。因此,在制定宏观决策时,不仅要考虑宏观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更要考虑其微观运作的可操作性、可运用性。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税收政策,既符合宏观决策的需要,又在实践中切实可行。

经典案例 盯住综合收益做文章 ———专业融资租赁企业的税务筹划实例 案例分析 2004年2月,东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为进行技术改造,需更新一条自动化生产流水线,而该市的富达融资公司(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可以提供东方公司所需要的生产线。根据东方公司的具体要求,富达融资公司的设备来源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
从国外购进 该生产线的价值为1200万元,境内外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及税金共计300万元,与该生产线有关的境外借款利息为30万元。

从国内购买 同类生产线价格为1228.5万元(含增值税),境内运输费和安装调试费30万元,国内借款利息22.5万元。

富达融资公司也可以用两种方式经营:
融资租赁 与东方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明确融资租赁价款为1800万元,租赁期为8年,东方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225万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该生产线自动转让给东方公司,转让价款为15万元(残值)。

经营租赁 与东方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租期8年,租金总额1530万元,东方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91.25万元,租赁期满,富达融资公司收回设备。假定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300万元。

作为一家专业的融资租赁企业,富达融资公司可从两个方面进行筹划(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

方案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按营业税“金融保险业”中的“融资租赁”税目征收营业税。

1、 择从境外购买:
应缴纳营业税=[(1800+15)-(1200+300+30)]×5%=14.25(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4.25×(7%+3%)=1.425(万元)。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对其它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征收印花税。

应缴纳印花税=1800×0.5/10000=0.09(万元);

所以富达融资公司获利是:
1800+15-1530-14.25-1.425-0.09=269.235(万元)。

2、 择从境内购买:
应缴纳营业税=[(1800+15)-(1228.5+30+22.5)]×5%=26.7(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6.7×(7%+3%)=2.67(万元);
应缴纳印花税=1800×0.5/10000=0.09(万元);

所以,富达融资公司获利是:
1800+15-1281-26.7-2.67-0.09=504.54(万元)。

因此,虽然境外购买设备的实际成本抵扣的营业额更多,可以少缴一部分营业税,但选择从国内购买设备的综合收益更高,权衡之下应选择从国内购买设备。

方案二:从事经营租赁,按其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不得抵扣成本费用支出。

应缴纳营业税=1530×5%=76.5(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6.5×(7%+3%)=7.65(万元);

由于租赁合同的印花税率为千分之一,所以应缴纳印花税=1530×l/l000=1.53(万元);

富达融资公司获利是:1530+300-1281-76.5-7.65-1.53=462.12(万元) 因此,富达融资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从国内购买设备税负更低,综合收益更高。

筹划点评 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其资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信用业务,主要用于设备和其他真实资产的融资。租赁可分为两种形式:1.经营性租赁(也称服务租赁),即传统的设备租赁,由出租企业购进设备、工具等,供用户选择使用,出租企业一般收取较高的租金。2.融资性租赁(也称金融租赁),这种形式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运用日益广泛,是融通资金与融通物资相结合的特殊类型的筹资方式。出租企业对承租企业以提供类似信贷资金的方式,按承租企业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提供设备,以改善承租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财务状况。融资租赁具有以下特点:出租人在租赁期满时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承租人有优先承购权;
租赁期不短于租赁资产有效经济寿命的75%;
最低租赁偿付款的现值不低于租赁资产公平时价的90%。

租赁可以给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带来利益。对承租人来说,一是承租人只需按期支付租金便可得到所需设备使用权,不必为长期拥有机器设备垫支资金,避免了因短期资金集中支付而给企业资金周转造成冲击,以及资金被占用或经营不当时承担风险;
二是承租企业支付的租金可以从成本中扣除,具有抵税效应。对出租人来说,由于其拥有较为充裕的资金,从事租赁业务可以获得租金收入,实现资本的增值。此外,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租赁可以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租给另一企业,实现利润、费用的转移,最终达到整个集团税负减轻的目的。

因此,租赁的税务筹划不单是承租企业要考虑的,对出租方来说也存在着因租赁方式不同,税收负担差异的比较、选择,并通过税务筹划实现节税的问题。

此外,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于融资业务而言,出租人既可以选择从国外进口设备,也可以选择购买国内设备。因为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无论是向境外金融机构借款,还是向境内金融和非金融机构借款),这就意味着出租人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拥有了更多的选择权。但是,由于进货渠道不同,其成本必然存在差异。出租方可以比较这两种情况下所承担实际成本总额的大小,从而选择税负更轻或综合收益更高的方案。

与此同时,融资租赁应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净收入,类似于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而经营性租赁则不然。我国税法规定,经营租赁应按营业税“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价外收费,也就是说不得扣除经营过程中的成本费用支出。因此,对于企业而言,是选择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其承担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企业可以对这两种方式条件下的税收负担和综合收益进行比较,从而做出选择。

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第909号)的规定,经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因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和经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应按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税目中的“融资租赁”项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045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依此征收营业税。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另外,还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不包括境内外汇(或人民币)借款的利息支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关于营业额问题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允许扣除的出租货物实际成本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的利息。

售后回租破解投资抵免难题 ——资金不足的企业税务筹划实例 售后回租也称“回租”,是指企业先把自己拥有的固定资产卖给租赁公司,然后再作为承租企业将所出售的固定资产向租赁公司租回使用,并按期向租赁公司交纳租金。通过这种方式,承租人既可以获得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又可以继续使用原有设备。租赁到期后,承租人再以少量代价办理产权转移,最后,设备仍归承租人所有。

售后回租是企业缺乏资金时,为改善其财务状况而采用的一种筹资方式。当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建时,采用这种融资租赁方式筹集资金,用出售设备所得的现款购买急需的新设备,可以满足企业的投资需求。它是国际上通用的一种融资租赁方式,与普通融资租赁相比,其特点在于它是承租人、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企业在实现战略经营目标的同时,如果再与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相结合,便能获得更大的节税效益。

目前,国家为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规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如税法规定,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样,企业出售原有的资产取得资金进行再投资时,充分运用国家关于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新旧资产都能计提折旧费用,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而新资产的设备投资的一部分还可以进行投资抵免,从而取得节税效果。

案例分析 星华实业有限公司拟投资800万元购置一台生产设备(该设备投资属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但资金不足。企业计划采用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方式筹集资金,将其自有的一台已使用2年的设备(原值1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已提折旧200万元,期末无残值)以净值800万元出售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某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再与其签订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合同。双方拟定的合同规定,设备的租期为6年,星华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80万元,租金总额为1080万元;
租赁期满后,星华公司再支付50万元即可收回设备的所有权。星华公司对拟投资购买的新设备的情况做了全面调查了解后,决定用这800万元购买满足技术改造项目要求的国产设备一台。新设备不需安装即可投入使用,预计使用年限为8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期末无残值。新设备购买前,星华公司未扣除折旧的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
购买设备后,预计每年可新增未扣除折旧的税前利润300万元。为简化核算,假设购买设备后,星华公司的盈利水平稳定,每年未扣除折旧前的税前利润都是均衡的。这样,我们就可以计算星华公司税务筹划的节税效果了:
星华公司仍可对售后回租的旧设备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
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按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计提折旧。星华公司在租赁期满后可取得融资租入资产的所有权,可按该设备的尚可使用年限8年计提折旧,每年折旧费用为100万元(800÷8)。

同时,新设备每年也可提折旧费用100万元(800÷8)。星华公司每年可增加税前扣除费用100万元,减少了应纳所得税额,进而节约了企业所得税33万元(100×33%)。售后回租设备前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1000÷10=90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900×33%=297(万元),税后利润=900-297=603(万元);
售后回租设备后第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300-100-100=110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100×33%=363(万元)。

星华公司购置的新设备可享受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星华公司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企业所得税66万元(363-297)。税法规定,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但星华公司的投资抵免的额度为320万元(800×40%),大于66万元,所以,该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66万元可全额进行投资抵免。该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额仍为297万元,税后利润为803万元(1100-297)。售后回租使企业的税后利润增加了200万元(803-603),折旧费用的计提和投资抵免所得税共为星华公司节约了所得税99万元(33+66)。

第二、三、四年的应纳所得税额和税后利润的计算以及节税的情况同第一年。因为税法规定,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五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为11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63万元,新增企业所得税66万元,该年度,星华公司还剩余未抵免的企业所得税56万元(800×40%-66×4),小于66万元,可按56万元进行投资抵免。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307万元(363-56),税后利润为793万元(1100-307),税后利润增加了190万元(793-603),节约企业所得税89万元(33+56)。

第六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为11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63万元,税后利润为737万元(1100-363),税后利润比筹划前增加134万元(737-603)。所得税的节约反映为折旧费用带来的33万元的抵税作用。

第七、八年的应纳所得税额和税后利润的计算同第六年。

八年中,星华公司共节约企业所得税584万元(99×4+89+33×3),增加税后利润1392万元(200×4+190+134×3)。

从上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将售后回租租赁和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相结合运用,在税后利润增加的同时,会使承租人获取企业所得税方面更多的收益。但以上结果是建立在企业有较好的投资机会、产品的市场前景看好、企业获利能力稳定的基础上,排除了企业生产经营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应当注意到,在此例中,我们没有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对利润和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综上所述,企业在进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税务筹划时,应综合考虑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资本结构以及资金状况等因素,充分利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还应考虑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在现金流量、货币时间价值和资金成本等方面的区别,结合税收负担和收益的对比,从优选择筹资方式。

法规速递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财税[2004]134号 【颁布日期】2004.08.03 【实施日期】2004.08.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明确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的契税政策,推动公有住房上市的进程,现将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财税[2004]139号 【颁布日期】2004.08.11 【实施日期】2004.08.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研究,现对纳税人取得的再就业专项财政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国税发[2004]99号 【颁布日期】2004.08.03 【实施日期】2004.10.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公布的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耕地占用税法定减免的审批属于其中的取消项目之一。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总局制定了《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的暂行规定》((90)财农税字第56号)同时废止。

附:《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三日 附:
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第四条 征收机关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

第五条 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受理人一般应在受理当日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 第六条 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于审核的当日办理减免手续。

对于显然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

第七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契税的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八条 耕地占用税减免,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用地批准文件和减免申报表。 契税减免,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减免申报表。 第九条 占用耕地1000亩以下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和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契税减免,其备案办法由省级征收机关制定。

第十条 省级征收机关应根据备案情况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一条 办理减免的征收机关应将办理情况,定期逐级通报基层征收机关。 基层征收机关应对减免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逐级上报至办理减免的征收机关。

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应由征收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受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规定无效,征收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征收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征收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申报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减免申报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4、《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颁布文号】国税发[2004]101号 【颁布日期】2004.08.03 【实施日期】2004.08.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进度,简化出口退(免)税程序,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前,不再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直接向其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国税函[2004]941号 【颁布日期】2004.08.02 【实施日期】2004.07.0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现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列入下放管理层级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审批项目”实施后,有关政策和审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符合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条件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由转让方或受让方按本通知附件《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定》的要求,报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按规定审批后,应按月将审批文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在办理上述审批过程中,遇有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四、国家税务总局将不定期对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的审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五、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定 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范围,需要明确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须由转让方或受让方按下列要求向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一、转让方名称、地址、隶属关系、经济性质。 二、受让方名称、地址、隶属关系、经济性质。 三、转让股权的股数和金额、转让形式、批准部门,以及申请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理由。 四、申请报告应附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批准文件。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受让方的章程。 (四)受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向社会公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事宜的预案公告复印件。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国税函[2004]939号 【颁布日期】2004.08.02 【实施日期】2004.07.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89〕国税地字第140号)中第十条关于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第十二条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的内容。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税额由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二、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企业按上述规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开始使用时,应从使用的次月起自行计算和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税务机关要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管理,摸清纳税人土地的使用状况,并设立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台帐。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企业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免税情况,加强税源管理。 五、税务机关应对上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虚假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告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七、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关于润博 润博财税顾问工作室是一家专事税务筹划研究的专业机构,其成员来自于会计师、税务师、律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以及专业投资公司,在专业领域内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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