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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公证书样本

时间:2017-05-2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股权继承公证书格式

谈谈有限公司股权继承公证

綦江县公证处 李 港 最近,笔者所在的公证处办理了一起涉及被继承人在有限公司出资份额的继承公证,引

起了笔者的思考。虽然股权继承问题目前在我国还未大量出现,但随着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于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修订通过的《公司法》的进一步实施,私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和

个人股东的不断增多,股权继承将会逐渐增多。继承权公证作为公证业务范围内一项比较常

见的业务种类,在遗产中涉及股权这一新情况,应引起公证界足够的重视,并进行认真的探

讨。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本文拟就办理法定继承公证中涉及股权遗产的相关问题谈

些粗浅的看法。

一、概述

(一)什么是股权?目前我国对股权较为普遍接受的定义为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出资行为

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的总称。究其实质,股权是一

种与物权、债权并列的新型财产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它具有财产性、可分割性及可

转让性等特性。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是否可以继承呢?我国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

的出资形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

币财产,这些出资方式均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具有人身 专属性的劳务、信用出资我国《公司法》持否定态度,所以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

资均属于财产的范畴。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

产。”显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通过出资而取得的出资份额符合我国《继承法》第三条所规

定遗产范围,是可以继承的,这在我国法学界已达成共识。

(三)继承人继承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是否就当然取得了被继承人(死亡股东)

的股东资格呢?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可以继承,没有多大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继

承人继承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是否继承了被继承人的股东身份。对于公司的股权能否

继承,以前没有明文规定,往往都是参照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和条件来按部就班的,而现在

有新《公司法》作为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

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此,被继承人(死亡股东)的继承人

继承股东资格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条文也进一步拓宽了继承权公证所涉及的遗产范围。 根据该条的规定,要排除继承人当然取得股东资格,必须事前在公司章程进行约定。

(四)什么是股权继承?股权继承是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因股东的死亡而发生的一种特定

行为。目前我国还没有系统、明确的关于“股权继承”的法律法规。涉及到这个问题的法律

条文散见在新《公司法》以及《继承法》若干部分。

二、办理股权继承公证应当提供的材料股权的财产性决定了股权继承的可行性。当公证申请人申请办理的继承权公证,遗产涉

及股权时,承办人不能按照办理一般财产继承的步骤和思路去承办,当然办理一般财产继承

所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也是要的,这些材料主要有:一是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即全部合法继承

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火化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

注销证明。三是亲属关系证明。由死者单位出具,列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

四是数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其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异地需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

承权声明书:本地的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五是若继承人中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权人

的死亡证明及合法继承人的情况证明。另外,由于股权继承的特殊性,还应要求当事人提交

下列证明材料:

一是出资证明;

二是股东名册;

三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 四是公司资产的评计报告。公司股权不同于有形财产,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如固定

资产和流动资金、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以及产品赢利能力和人员素质等。只有经过评估机构

专门评估后,公司股权的价值才能体现或接近客观真实。以上这些证明材料是办理股权继承公证所必须,并且也 是非常重要的证明材料,缺一不可。

三、办理股权继承应重点审查的内容

(一)办理股权继承公证,首先应重点审查死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公司的章程,此章程

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备案的章程。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死亡后其股权应如何继承

有规定的,在股东死亡后股权继承应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来办理;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约定,

就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只有在章程未约定的情况下继承人才根据《公司

法》的规定当然取得股东资格。

(二)对遗产股权是否还有其他共有人,应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和《婚姻法》第

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如果涉及共有股权,只有共有股权的共有之一死亡后,

其生前拥有的股权份额方可成为遗产股权由其继承人继承。

四、办理股权继承公证应告知的内容 由于股权继承的复杂性,《公司法》、《继承法》关于股权继承的规定也较原则和笼统,且

目前也没有关于股权继承的法律程序规定,笔者认为,承办公证员应根据《公司法》的相关

规定,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就如何完成股权继承的全部手续作个交待,应在询问笔录中向

申请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股权继承,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按公司章程办理;只有在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没

有约定时,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办理。

(二)由于股权的可共有性,数个继承人可以共有一份股份。但如果继承人都要成为股

东,就要对股权进行分割,以便股东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所持比例行使表决权。这种情况下,

继承人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后,还应进行遗产分割,签订遗产分割协议,明确各自的股权份额;

股权分割后,继承人都各自享有独立的股权。

(三)告知继承人继承股权后,应当要求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

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原文来自:wWW.DxF5.com 东 星资源网:股权转让公证书样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

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再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把死亡股东的股

权变更到公证书所列的继承人的名下。

(四)对股权的继承可能会导致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如何处理。由于《公

司法》第二十四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对股权的继承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因股权继承导致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1人。对于这种情况,应尽快重新找一个投

资人,否则要变更为一人公司,并按《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二是因股权继承导致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超过50人。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由于股

权的可共有性,可以仍然由数个继承人共有这个股权,股东名册中可以只登记共有人篇二:

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 公 证 书

()xx字第xx号申请人:基本情况[注1]

委托/法定代理人(基本情况)[注2] 被继承人:基本情况[注3]

公证事项:继承权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一)继承人姓名、申请日期、申请事项。

(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注4]。

(三)公证机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 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公证机构查明(审查核实)的事实,包括:

1.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地点。

2.继承人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情况[注5]。

3.经向所有继承人核实,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 遗赠扶养协议[注6]。

4.被继承人的全体继承人,有无死亡的继承人;继承人 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注7];代位继承情况及其他继承人

5.继承人中有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注9]。

6.有无放弃继承权的情况[注10]。

(三)公证结论

1.法律事实、理由[注11]。

2.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财产为合法财产。

3.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注12]。

4.被继承人的遗产由何人继承、如何继承[注13]。

二、选择要素

(一)被继承人的死亡原因[注14]

(二)继承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适用遗嘱继承的,当事人是否了解遗嘱的内容。 公证机构经向所有继承人核实,用于遗嘱继承的遗嘱为被继承人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注15]

(四)对遗嘱见证人、执行人、遗产的使用人、保管人 等事项的说明。

(五)根据遗嘱信托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应当根据遗嘱 的内容,列明受托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六)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个 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继承的特别法的规定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写明特别法的具体适用。

(七)被继承人生前未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情况,继承人 对此所作的意思表示。

(八)公证员认为需要告知的有关继承的其他法律规定。

(九)公证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实或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x x 省x x市x 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注:

1.申请人是指向公证机构提出继承权公证申请的人,包括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没有向公

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继承人,不列为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住址,外国人应写明国籍。

2. 委托/法定代理人指根据授权委托书或法律规定,代理继承人申请办理公证的人。委托代理人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需 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 前住址。

4.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详细列明。

5.公证机构只对继承人申请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个人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的种类、数量,是否与他人

共有或者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典当、抵押、出质或其他权利受限制情况,现存放何处,

由何人保管。

被继承人的遗产应详细列明,财产种类、数量较多的可制作成财产清单作为公证书附件。

6.公证机构必须向所有法定继承人进行核实,确认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或与他人

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

办理。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必须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并应注意遗嘱、遗赠扶养协议

是否包括被继承人全部的遗产。

7.首先核实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注明其身份,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予以说明,

其次再核实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特别应注意《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二条有关子女、父

母、兄弟姐妹、丧偶儿媳、女婿的规定。符合《继承法》规定条件的继承人均予以列入。

8.主要查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时间,核实代位继承的代位继承人、其他继承

人是否符合条件。

9.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为《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未发生第七条规定情况的

不写。

10.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公证员应进行询问,询问过 程应写入询问笔录,或者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但应注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的行为是否致其不履行法定义务。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证词中应具体写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遗产的范围。

11.注意正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具体条款。

12.所有合法继承人应全部列上。

13.情况复杂的,可以表述具体继承份额、有无代为保管遗产的人,等等。继承人之间就

遗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如协议内容合法,可以作为分割遗产的依据。

14.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说明被继承人死亡原因的,可以在证词中写明。死亡原因

包括:因病、意外事件、被害、自杀、被法院宣告死亡等。如被害死亡,尤应审查是否被继

承人所为,是否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15.适用遗嘱继承的,此项为必备要素。公证机构必须向所有继承人核实用于办理继承

权公证的遗嘱是否为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遗嘱是否已为缺乏劳动能力又

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等。篇三:公证书范本大全附件

定式公证书格式 目 录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第一式 委托

第二式 声明

第三式 赠与

第四式 受赠

第五式 遗嘱

第六式 保证

第七式 公司章程

第八式 认领亲子

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第九式 出生

第十式 生存

第十一式 死亡

第十二式 身份

国籍

监护

户籍注销

第十三式 曾用名

第十四式 住所地(居住地)第十五式 学历 第十六式 学位

第十七式 经历

自然人经历

法人经历

第十八式 职务(职称)第十九式 资格

法人资格

非法人组织资格

职业资格

第二十式 无(有)犯罪记录无犯罪记录

有犯罪记录

第二十一式 婚姻状况未婚

离婚或者丧偶(未再婚)已婚(初婚)

已婚(再婚)

第二十二式 亲属关系亲属关系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第二十三式 收养关系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

第二十四式 扶养事实

篇二:股权转让协议公证资料

股权转让合同公证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又称股权转让协议,是指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让方签订的,约定在股权转让中双方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股权转让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真实、合法的活动。

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书)公证应提交的材料(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公证参照此项)

(一)目标公司:

1、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2、公司章程或合伙人协议(转让前的);

3、公司股东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有关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合伙企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合伙企业的财产,提供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证明;

4、有限公司的受让人为公司原股东以外的,提供其他未发生股权转让的股东同意转让并且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此项内容可以在股东会决议中注明),自然人股东须亲自来我处在公证谈话笔录等文件上签字确认(如不能亲自到我处,上述声明须办理公证);

(二)转让方、受让方:

1、转让方、受让方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2、转让方、受让方为中国内地法人:

(1)公司的营业执照;

(2)如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应注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及其身份证(如企业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该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须在当地办理公证);

(3)如授权他人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应注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及受托人身份证(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公司,其授权委托书须办理公证);

(4)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注明同意转让或受让情况);

(5)公司章程;

(6)公司公章。

3、转让方、受让方为境外法人:

(1)转让方、受让方为香港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受让方为澳门公司,其材料

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澳门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受让方为台湾公司,其材料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由台湾海基会寄送;

(2)转让方、受让方为外国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三)股权转让涉及国有或集体资产的,需提交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了挂牌交易的证明、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等。

(四)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书)一式若干份;

(五)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备注:请转让方、受让方自行携带其他有照片的有效证件以备审查,如:居住证、驾照、社保卡、护照、港澳通行证等。

篇三:股权转让公证

股权转让公证指引(股东为个人)

一、有限责任公司需提供(股东为自然人的公司)

1、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公章(原件与复印件);

2、转让前的公司章程【必须出示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的章程和政府信息答复函,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益华大厦一楼大厅信息中心办理上述事宜。】,(复印件上盖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章,公证处收盖章原件,不需要再复印);

3、如公司名称有变更的,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原件与复印件);

4、成立公司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及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督系统比对结果信息单(原件与复印件);如公司成立后有发生过股权变更的需带以前的《股权转让合同》;

5、《股东会决议》(关于股权转让的原股东需到公证处签名并盖公司的印章)。

二、转让方、承让方需提供资料

1、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并签字。

2、转让方、受让方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

3、未发生股权变更的股东请带身份证到公证处来表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4、上述人员如本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的,需提交经其它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公证书,由受托人来公证处代办相关手续。

三、《股权转让合同》若干份

注:请将打好的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书)及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内容存入U盘或其它软盘带来公证处,以便公证员帮助修改。

深圳股权转让办理详细流程

一、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流程 股权转让协议达成 股权转让公证

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地税局或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

二、股权转让公证所需材料

1.股权转让协议书

2.被转让股权所在的公司资料: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司章程原件(本次股权转让前的章程);公司成立时的验资证明原件;公司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3.受让方、转让方的生份材料。

4.转让方、受让方为中国内地法人企业

5.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章程原件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生份证

7.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转让或受让股权的决议

8.如果转让方、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还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9.如果是非深圳企业,前述材料都需经公证;香港公司,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澳门公司,需在澳门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转递;台湾

公司需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公证,并经台湾海基会寄送;外国公司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三、市场监督管理局所需材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可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

2.委托书和经办人生份证明

3.股东会决议(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向第三人转让的,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提交转让股东向其他股东发生的股权转让书面通知)

4.公司章程修正案(转让后的股东签名)

5.股权转让协议

6.新股东生份证明(需验原件)

7.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四、税务变更登记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去国税局或地税局领取《公司信息对照表》和《税务登记变更表》 提交材料:

1.法人签章的《公司信息对照表》和《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验原件)

3.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格式 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住房租赁合同 厂房出租合同 汽车租赁合同

4.公司章程修正案复印件(盖公章、验原件) 注:税务变更登记需在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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