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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公证书

时间:2017-05-18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杭州公证书认证

怎样办理公证书的认证怎样办理公证书的认证?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和国际惯例,认证由各国的外交、领事机关负责办理,

各国驻外使领馆均有这方面的职权。我国办理认证的机关是外交部领事司和有驻华使领馆的

省、市外事办公室,在国外为我国驻外使领馆。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42条规定:“公证书费品、理领事认证的,应由东办公证处

远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办理公证书认证的一般程序是:凡发往域外使用的需要办

理认证的民事类公证书,一律由公证书的公证处直接秘到中国旅行总社签证代办处,由该代

办处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并送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认证。对经过“双认证”的公证书,

由签证代办处寄回原公证处发给当事人。经济类公证书可由公证处直接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

认证。

公证文书认证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需要认证;公证书,应接文书使用国的要求陆相

应的外文译文,并附认证页。(2)公证机构要代收认证费、认证代办费、 邮费等有关费用。(3)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必须由具有涉外公证员资格的公证员办理并

盖签名章,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章必须事先报司法部和外交部备案。 ? 杭州市公证处涉外公证办证须知

一、 出生公证:

1、 受理条件:当事人须户籍在杭州市区,或在杭州出生;

2、 由档案所在单位、户籍所在派出所或原户籍派出所出具证明;

3、 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境外申请人必须提供有效旅行证件、

通行证、护照复印件全本,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等;

4、 前往美国、新加坡、泰国使用的,提供2寸照片若干。

二、 有无犯罪公证:

1、 受理条件:当事人须户籍、档案在杭州市区;

2、 由档案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证明;

3、 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境外申请人必须提供护照复印件全本,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

证)、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减刑裁定书、司法机关的释放证等。

三、 婚姻状况公证:

1、 受理条件:当事人一方以上户籍、档案在杭州市区;

2、 由档案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待业人员须由居民区和街道办事处共同出具证明;

3、 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境外申请人必须提供护照复印件全本,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

证)、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持原婚姻登记部门补发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或离婚证、离婚协议、

离婚调解书、判决书等;

4、 办理结婚公证的提供合影或双方单人2寸照片若干(办理结婚证书公证的不必提供)。

四、 学历、学位、成绩公证:

1、 受理条件:当事人须户籍、档案在杭州市区,或学校在杭州;

2、 由档案所在单位或学校出具证明;

3、 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盖有学校红章的成绩单等;

4、 办理直接证明的学历公证,提供2寸照片若干;

5、 证明在读学生,须提供学生证。

五、 工作经历公证:

1、 受理条件:当事人须户籍、档案在杭州市区;

2、 由档案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3、 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工作证、职称证书或文件等;

4、 提供2寸照片若干。

六、 亲属关系公证:

1、 受理条件:当事人须户籍、档案在杭州市区;

2、 由档案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3、 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关系人的身份证、护照复印件等有关身份证件; 办理涉台探亲的必须提供关系人的台湾身份证、户籍滕本;办理涉台继承的必须提供死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滕本原件、死亡证明原件,其他

所有有关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七、 存款、不动产公证:

1、 受理条件:当事人所拥有的财产在杭州市区;

2、 由有关金融机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销售单位出具证明;

3、 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房地产所有权证、契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评估报

告、房地产销售合同等。

八、 投资证明(股票、公司股份等)

1、 受理条件:(股票证明)当事人须在杭州开立帐户;(公司股份证明)该公司须在杭

州注册成立;

2、 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护照;

3、 (股票证明)须提供帐户存折、证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清单; (公司股份证明)须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 的公司章程、股东出资

证明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

九、 收入证明

1、 受理条件:收入来源地在杭州;

2、 当事人须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工作证;

3、 提供收入来源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设立证书,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达到国

家法定纳税标准的,提供完税证明)

十、 驾驶证、职称证书等技术等级类证书

1、 受理条件:核发该证件的机构在杭州;

2、 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技术等级、水平证书等证件。 十一、委托书、承诺书、保证(担保)书、声明书、证明书等

1、 受理的条件:当事人在杭州并亲自到本处申办;

2、 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

3、 需签署的文件(须打印,签名处空白);

4、 外文的文件,须提供中文的译本

5、 在我处公证员的面前签署。十二、户籍和住所地、国籍证明

1、 受理条件:当事人的住所、户籍在杭州市区;

2、 当事人须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

3、 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十三、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出口证明、产地证明等

1、 受理条件:申请人的注册地或证书、文件的签发地在杭州;

2、 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机构的注册登记证书、文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委

托书(介绍信)、经办人的身份证、相应需证明的证件或文件的原件; 十四、 办证时间:七个工作日。 说明:1、照片若干是指需办理公证的份数加1,其中的1张照片为本处存档所需。

2、上述须知条件仅为通常情况下适用,本处根据当事人不同的情况及相应部门政策、规

定的变动可以作出不同的具体要求。★取公证书时,需认真校对后交公证员加盖钢印,并签收。篇三:拿到境外使用的公证

书,还须经过认证程序如何拿到境外使用的公证书,还须经过认证?程序如何? 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经贸往来的深入,中国文书拿到境外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这时怎

么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呢?这里所说的认证,也称“外交认证”、“领事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

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包括本国的和外国的外交、领事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属实。

认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使发往境外使用的公证书能够被使用国或地区有关当局承认,不致于

怀疑印章和签名是否属实而影响公证书的效力。 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哪些还须经过认证,主要决定于公证书的使用目的和使用国或地

区的要求。一般地说,用于涉外继承、收养等用途的公证书,都须经过领事认征,而用于出

国定居、留学、旅游等用途的公证书,很多国家都规定不需要经过领事认证。有关不同国家

或地区的不同要求是:

一、要求我国发往该国使用的所有公证书都需经我外交部领事司和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

国家有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西班牙、墨西哥、秘鲁和委内瑞拉等。

二、要求用于财产继承、转让、商务等用途的公证书,需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和该国驻

华使馆认证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加拿大、香港、法国、德国、科威特、伊朗、澳大利亚、

新西

杭州公证书

兰和比利时等。

三、英国和东欧各国只要求办理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而不用办理该国驻我国使馆认

证。

四、美国、加拿大、日本、法国等国家对不涉及财产和收养关系的有关民事公证书,与

我国互相免除认证手续。 认证的一般程序是:先由我国的外交部领事司或有关省市外事办认证,证明公证书上公

证机关的印章和公证员的签名章属实;然后由公证书使用国的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认证,证

明公证书上我国外事部门的印章属实。另外,还有一种特殊的认证程序,那是办理发往未与

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使用的公证书的认证,可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后,转请与该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第三国)驻华使馆

认证。然后发往该国使用。 关于公证机关送认证的程序是:自1986年6月1日起,凡须办认证的公证书,均由公证

处直接寄送中国旅行社总社签证代办处,由该处汇总后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然后由该

处再代向有关外国驻华使馆申办认证,并负责对办完认证手续的证书的转递事宜。还有两个

特殊程序是:(一)自1985年9月1日起,凡广东、福建两省所属公证处及上海市公证处发

往各国使用的公证书,如果只需申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而不用申办有关国家驻华使馆领

事认证者,一律由公证处直接向上述两省一市的外事办申请办理。(二)自1985年1月1日

起,凡发往美国、波兰、日本、法国、德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使用的公证书,如果需办理领

事认证,有关地方公证处可将公证书直接寄送本省(市)外事办认证,并由外事办代办有关

外国驻华总领事馆的认证。但如果有新的规定,应按新规定办理认证手续。 亲 属 关 系 证 明

注意:本证明应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没有单位的由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按照申请人的人数和需办理公证的关系人范围及正确规范的称

谓如实填写。

请务必在剩余的空白处加盖空白章或划线。

出具证明经手人签名:出具证明单位盖章 电话:

年 月 日杭州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监制篇五:公证书认证有关知识 公证书认证有关知识

作者: 01 录入时间:2010-11-2 来源:济源司法局 阅读144次 领事认证知识 (公证书认证有关规定) ●什么是领事认证领事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

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由于领事认证的特殊

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 ●什么时候需要办理领事认证 按照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我国公民在国外学习、工作、居住,或是在国内办理出

国签证时,常需要使用一些由国内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出生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

证、授权委托书公证、合同公证等等。这些公证书在送国外〔或外国驻华使(领)馆〕使用

前一般需要办理领事认证;中国企业法人因境外经贸活动需要,常需向贸促会或其地方分会

申请原产地证、发货清单、形式发票、规格证明、重量证明、装箱单、提单、保险单等,或

向各地出入境检验 检疫机构申请原产地证明、商品检验证明书、动植物出口检疫证明书等,这些文书在发

往国外使用前,一般也需办理领事认证。反过来,外国有关文书在送中国使用前,也需办理

相应的领事认证。 ●为什么要办理领事认证领事认证的目的是向使用文书的外国机构证实文书的真实性,避免因其怀疑文书上签字

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使用。比如说,国内公证处出具出生公证书,当事人如果不办

领事认证直接拿到西班牙使用,西班牙主管当局无法核实这份文书的真伪,因此将拒绝接受,

西班牙当局会要求当事人将文书经过西班牙驻华使(领)馆确认。而西班牙驻华使(领)馆

也没有中国内公证处签字或印章备案,难以核实文书本身的真伪,因此又会要求文书先经中

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外事办公室认证,证明有关文书中出证单位的印章及官员签字属实,

然后西班牙驻华使(领)馆再确认中国外交部或外事办公室的印章、签字属实。此后西主管

当局才会接受此文书。●中国内地文书送国外使用应如何办理领事认证 中国内地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商业文书送国外使用前,一般应先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

其授权的外国驻华领馆领区内省级外事办公室办理领事认证,确认公证书或商业文书中出证

单位的印章及主管官员的签字属实,而后再由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馆或领馆办理领事认证,确

认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的印章及官员签字属实。 ●香港特区出具的文书送往外国使用如何办理领事认证 香港特区发往《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无需办理认证,由

香港特区高等法院确认并签发上述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即可在上述国家使用。香港特

区发往英联邦国家使用的文书免办领事认证,由香港高等法院确认公证人的签字属实即可。香港特区发往非《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由香港国际公证

人公证后送文书使用国驻港领事机构办理认证。如文书使用国在港无领事机构,由香港特区

高等法院和中国外交部驻港公署办理认证后,通过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向该国驻华使 馆申办认证。 ●澳门特区出具文书送往外国使用应如何办理领事认证

澳门特区发往《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无需办理认证,由

特区政府指定部门确认并出具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 澳门特区发往非《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在经澳门公证机

构公证后,如使用国要求对文书进行认证,由中国外交部驻澳公署认证后送文书使用国驻澳

领事机构办理认证。如文书使用国在澳无领事机构,可送兼管澳门领事事务或其领区含澳门

的该国驻港领事机构办理认证。如该国在港澳均无领事机构的,可向该国驻华使馆申办认证。●外国文书送往中国(含香港、澳门特区)使用如何办理领事认证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该国外

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 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

其授权机构和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

馆的认证。《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出具的、送往香港、澳门特区使用的文书

无需办理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手续。如香港、澳门特区要求认证的,中国驻该国使(领)

馆也可办理认证。 ●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区之间往来的文书应办理哪些确认手续中国内地出具的公证文书发往香港特区使用前,应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确认手续。香港特区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应由中国司法部香港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由中国法

律服务(香港)公司盖章和转递,方可在内地使用。

篇二:杭州市买房委托公证书

委托书 委托人:,男,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女,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女,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与受托人是父女、母女关系,委托人因工作原因不能亲自前来办理杭州市xxxxxxxxxxxxxxxxxx房屋购买手续,特委托受托人代为办理以下事宜:

1.代为办理上述房产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签订,并代为签署相关文件;

2.代为办理房地产产权登记手续,代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包括代为提出权属登记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登记材料;代为就申请登记事项接受询问,并签字确认;代为领取受理单;代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等相关文件)

3.代为支付购买上述房屋的购房款;

4.代为验收上述房屋,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5.代为缴纳相关契税、签署涉税有关文件;

6.签署唯一住房承诺书;

7.代为办理购房过程中的其他相关事宜,如办理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转移登记手续,交纳相关费用,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等;

8.代为办理房屋附属设施(包括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开户或更名手续;

凡受托人xxx在上述委托权限内代理委托人就上述委托事项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及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2年,自2016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14日。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

2016年5月15日

篇三:西湖区公证处收费标准

西湖区公证处收费标准

(来源:西湖区公证处网站)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 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5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500—8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700—10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房屋基准价按每平方米1500元计算),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50—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等,每件收费300—5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4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2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500—800元。

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500—100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200—4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10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0—5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计收,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及其他相关业务

1、遗嘱公证,每件收费300元。

2、保管遗嘱,每件每年收费30元。

3、清点遗产

(1)公证遗嘱的遗产清点,每件收费200—300元。

(2)未经公证遗嘱的遗产清点,每件收费250—400元。

七、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委托、声明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400元。

2、信誉担保,每件收费200元。

八、依法办理其他公证业务

1、证明抽奖、抽签、评奖及其他现场公证

非营利性的,每件收费300—800元。

营利性的,每件收费500—1500元。

2、证明拍卖、彩票销售,每件收费1000—2000元。

3、证明股份公司成立、股东大会活动的,每次收费1500—3000元。

4、查无档案记载公证,每件收费100—200元。

5、招投标公证

(1)标的额不满500万元的,每件收费300—1000元。

(2)标的额500万元—2000万元的,每件收费1000—3000元。

(3)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的,每件收费1500—5000元。

6、认领亲子,每件收费300—500元。

九、提供其他服务的

1、抵押登记

主债权额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费100元。

10—100万元,每件收费200元。

100—300万元,每件收费300元。

300—500万元,每件收费500元。

500万元以上,每件收费800元。

2、代办公证认证、邮寄事务(认证费、邮寄费另计),每件收费30元。

3、代写、修改有关法律文书,每件收费100元。

4、保管公证文书(不含遗嘱),每年收费50元。

5、当事人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处调查取证的,每件收费200元。去外省市、县调查的差旅费另计。

6、担任常年公证法律顾问,每单位每月收费300—2000元。

7、公证资料翻译费,每一千字60元,不到一千字的按一千字计。

8、涉台公证书副本审查邮寄,每件收费20—30元(邮寄费另计)。

十一、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公证费。

十二、证明单方面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一份;证明其他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两份。如需增加份数,另收成本费20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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