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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如何调取

时间:2017-05-06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公证复查申请书

公正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 康弘,女,汉族,1948

年3月27日出生,退休,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区建设路2815号33栋1门1102号 康也非,男,汉族,1952年1月16日出生,福建捷缘建材有限公司干部,住:上海市

徐汇区衡山路233号

委托代理人:康建灿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申请事项:

要求撤销(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1201121号公证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9年2月21日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调取了(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1121

号公证书,才知道父亲康非于2008年1月24日把房屋赠与给了受赠人康燕,并在北京市方

圆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后申请人以康小燕为被告诉至西城法院,要求判令房屋赠与合同部分

无效,被告将房屋折价款补偿给申请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赠人康燕出示了公证处接谈

笔录、公证程序录音录像。但极为关键的赠与人的神志清醒诊断证明,受赠人康小燕没有出

示,当法官要求受赠人康燕出示神志清醒诊断证明时,受赠人康燕只拿出了复兴医院的出院

诊断书。

作为年近90高龄,大脑受过严重损伤(曾经脑淤血、呼吸衰竭导致大脑严重缺氧)患有多发腔隙性脑梗塞的赠与人,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在进行公证时,

应要求赠与人提供适合做公证的神志清醒诊断证明,之后附在(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

01121号公证书的卷中。但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只看了受赠人康燕提供的赠与人的出院诊断证

明,并且没有附卷,就为赠与人和受赠人进行了赠与公证。申请人认为该赠与公证程序有瑕

疵,涉嫌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撤销(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1121号公证书的

公证。特此申请!

此致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申请人: 2009年 月 日篇二:

复查申请书

复 查 申 请 书

齐分局信访办:

申请人:高宪金 男 汉族 1971年8月20日生 职工 公民身份证号:230226197108202413 现住址: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庆齐路大山街7-193号 联系方式:

18249622818

被申请人:黑龙江大山种羊场申请复查事项

一、 撤销大山种羊场信访复字[2012]1号关于对高宪金信访土地承包侵权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

二、 还我土地承包权,合同改在我名下,由我来签合同。

三、 还我马德海所欠下的钱款。

四、 还给我马德海改合同后所产生的效益和粮食直补款。 申请复查理由

我是大山种羊场的工人,叫高宪金,由于骑摩托车摔伤,至使大脑失控,最终造成癫痫

病,2001年我和妻子去义乌治病并打工,在2009年我俩离婚,离婚后我又去义乌治病,在

2011年9月份回来后才知道我的土地全部归马德海(前妻弟弟)所有,并把合同变在马德海

名下,我多次找马德海要回失地,他不同意,我只好上访,要求场领导给与解决。理由是,

在我治病期间,由中间人马金山协商(约定)好,病好后,土地仍归还给我,当时约定地永

久是我的。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合同改在马德海的名下,并把欠款挂在我名下。我对此事不服,所以,根据国家黑垦局、农垦局文件和生产队领导、百姓、大山财务账为证,

地块是大山六队,猪舍门前一块,猪舍西一块,三角坑一块,其中水田52.4亩,旱田29.9

亩,其中有父母和弟弟的承包田(口粮田)。现在大山种羊场对我上访做出了“答复”,既大

山种羊场信访复字[2012]1号文件《关于对高宪金信访土地承包权问题的答复》处理意见。

对此答复我不服,现提出复查申请。理由是:

1、在我与大山种羊场签订合同时没有当年交承包费的字样,更没有不交地承包费收回承

包土地经营权这一款项的说明。

2、大山种羊场从没有书面或口头通知我交土地承包费。(有李杰队长证言) 3、2005号农垦文件是有不交土地承包费,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项规定,但不适用

于我,因为文件是2005年下发,大山种羊场是2003年就收回了我的土地经营权,所以文件

不适用于我。

4、大山种羊场不仅是我一家挂账,85%的承包经营者都挂账(欠账),有的农户欠十几万

元,场方也没有收回土地承包权,单收我的承包经营权,这是不公平的待遇,也就是不合理

的,应把“答复”撤消。 5、1998年发洪水不应挂账,1999年由于98年的洪水,土地都荒

芜,无法耕种,所以不应该挂账。两年不合理挂账款总计:11956.35元。

6、按规定,就算收回土地经营权,再发包也应该在同等条件下,我优先,而大山种羊场

没有这样做。

7、大山种羊场收回土地经营权,影响了我的生产、生活,使我至今不能正常生活。造成

了我家庭贫困,有病不能治,孩子无法上学和生 活。这一切都应该由场方承担侵权责任。

8、按照国家对自然人之规定,人人有饭吃,人人有衣穿,人人有工作。我是大山人,不

应剥夺我劳动、工作的权利,必须给我土地,或给我安排其他工作直到退休为止。 综上所述,我的要求是:按申请复查理由执行。 申请复查人:

2012年月 日篇三:复查申请书 复查申请书响水县人民政府:

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响人社信「2011」1号文件〈关于陈兴付等同志反映未

转办性质和转办性质农村户口人民工龄认定问题的答复,我们已收到,一是我们请求改变退

休性质问题没有给予答复,二是有关工龄认定答复只能从参保之日起计算并缴费年限。这个

答复我们感到非常愤慨和遗憾,气愤的是我们跑了近百次,历时近了3年,得到的答复仍是

不符合合并计算工龄,仍不能改变退休性质,遗憾的是作为县直属专业机关连最起码的国家

养老保险的政策及法律法规都不懂,把应解决问题说成不应解决的事,激化社会矛盾,视人

民切身利益为儿戏,真是荒唐之极。我们强烈要求县人民政府一是撤销响人冖信「2011」1

号文件,二是依据国家省政策,法规将我们的退休性质从个体工商户退休性质改办为城镇企

业职工退休性质,三是工龄计算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计算连续工作时间。 综上所述的要求我们的理由有四:一是我们国家是城镇企业职工,一样参加劳动保险统

筹为什么不能享受国家退休待遇。依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

第二条我们都属城镇居民另类企业职工,一不存在是否参加原劳动局是否改办集体合同

制,更不存在户口性质问题。为 什么要转办一部分职工,尚一部分职工不转办是不是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

国家政策法规就是随心所欲的权力大?还是国家法律、法规权威大。二是响人社信「2011」1

号文件中答复说我们不符合农乡镇办单位连续工龄时间予以合并计算工龄的条件,只能从参

保之日起计算缴费年限。我们既没有工作间断,又是统一按县局规定足额一次性缴纳养老保

险费用的,为什么一部分人可以连续计算工龄。一部分不能计算工龄。答复中引用的苏劳新

(1986)38号文件已经作废,这个文件是〈关于街、镇办集体所有制的正式职工调动,招收、

录用为国营企业(各县属集体企业)职工劳约工龄计算的复函〉一是不租用我们一起在城镇

企业职工工作的办理工资计算的依据,更何况是一个作废的文件。〈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

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统

筹,职工按国家和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与〈规定〉一定施行,过去

省有关规定以及劳保局各地有关文件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劳保局引

用作废文件愚弄百姓,真是可耻之极。三是对未改办的职工和城镇户口和改办的农村户口按

个体工商户退休办理,不符合国家、省机关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应作为城镇企业职工退休

并连续计算工龄。根据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满60

周岁,女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规定〉实施办法中适用范围第二条明确规定适于各类企业、界定农村户口不享受职工养老保

险的规定。四是为什么我们城镇企业职工农村户口不办理企业职工退休计算连续工龄,作为

个体工商户退休。而我县内三圩盐场、头罾盐场,县海珍品公司等单位的农村户口职工,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把他们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空间在搞

什么名堂,这些企业就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办事,而我们的九十多名职工他们就乱搞,这是他

们典型的歧视我们农村户口,当今社会怎么叫人容忍!篇四:复查申请书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 ]量标 证字第 号 计量标准名称 计量标准代码 申请考核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单 位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联系人联 系 电 话 2015年01月 05日

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凡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部门、企、

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需经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2.《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一般使用a4复印纸,采用计算机打印,如果用墨水

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3.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 《计量标准考核(复

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 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 检定

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6) 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7) 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

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套。

4.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

(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

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

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 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8) 检定

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9)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0)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

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注:只有申请复查考核时才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和复查时间和方式。 篇五:复查申请书复 查 申 请 书

安定区人民政府:

我是内官营镇万崖村村民曹兰花,因我对安定区内官营镇人民政府做出的安内政初查字

(2014)21号《关于万崖村村民曹兰花反映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不服,现向安定区人民政

府提出复查申请,情况如下:1999年农历8月11日夜间8点多,被小儿子程显明将与共同生活的父母赶出家门,两

位老人后经商量后其到二儿子程显林家生活,两位老人的土地承包经营地(朱家地2.3亩,

河湾地1.6亩)由程显林承包经营,及其划分承包地当时由老人程显明、程显材、王建基划

分,我夫妻二人都不在现场。现如今程显明由我经营15年的地说是给他们少分了,望上级领

导重新丈量,河湾地1.6亩和朱家地2.3亩是否少分少划。现如今河湾地1.6亩程显明占路

挖路,无路可走,朱家地包括老人的

2.3亩和自己的0.6亩总3亩一无收成,叫一家7口之人如何生存。 农历2009年5月17日由程显明夫妻和儿子程志军将我丈夫程显林殴打致伤,因是亲兄

弟再没有上诉,也没有追究其责任。2014年5月3日,程显明驾驶微耕机要强行通过我的菜地,我说地已经平整过了准备种

菜,在我拦挡时,程显明就出手殴 打于我。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从5月3日到现如今半年已过,派出所的处理结果根本与事实不符,并干涉我在自家地

里种菜。

2014年农历7月4日,程显明以该土地写在老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为由,

将我在朱家地栽的菜全部铲除,并将菜苗全部损坏。当时报案后,民警到现场后不但没有阻

止程显明的破坏行为,反而告诉我说不要在此块地中栽菜,后我多方咨询,派出所没有权利

来阻止村民在自家地里播种,望上级领导复查。

篇二:见证书和公证书区别

公证和见证的区别 ? 发表时间: 2007年06月11日 19时14分 ? 阅读次数: 2547 简要描述: 经常有学生问我“公证与律师见证的区别在哪里”,这

个问题简单回答不难,但要想回答的准确完满却不是件容易的事。笔者认为要从法律规定中

找到依据。

经常有学生问我“公证与律师见证的区别在哪里”,这个问题简单回答不难,但要想回答

的准确完满却不是件容易的事。笔者认为要从法律规定中找到依据。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我国公证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颁布)规定如下:

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

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

的证明机构。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

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

申请办理公证。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原文来自:wWW.DxF5.com 东 星资源网:公证书如何调取)、

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

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

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和公证机构。 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

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

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

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

事诉讼。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1、公证是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2、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证明机构;3、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是由法律法

规规定的;4、可公证的事项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5、申请办理公证要

向特定的公证机构提出;6、经公证的事项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7、公证机构及其公证

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来看看我国有关律师见证的相关规定。 实际上,笔者查阅了我国很多的法律法规,没有发现与律师见证有关的规定。最后只找

到了上海市司法局1989年3月13日印发的《上海市律师国内见证工作暂行规定》,这只

是个规范性文件,连规章都算不上。《上海市律师国内见证工作暂行规定》如下:

第二条 律师见证是律师根据当事人(包括法人、公民下同)的委托,对一定范围的民事

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证明的法律行为。通过律师见证,使当事人诚实守信,增强履约

责任,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

第四条 见证书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见证书可以作为当事人享受民事权利,履行义务

的依据。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见证的内容发生争议,在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仲裁、诉讼时,见

证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五条 律师见证的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各种经济、技术合同、章程、协议的见证;

(二)各种代理、委托关系的见证;

(三)财产继承、赠与、分割、转让的见证;

(四)遗嘱与执行遗嘱的见证;

(五)招标、投标、开标、拍卖的见证;

(六)文件原本同副本、译本、影印件是否相符的见证;

(七)当事人委托办理的其他见证事务。 凡是法律规定必须由公证机关公证、公安机关处理或人民法院裁决的事项,律师事务所

和律师应当说服当事人到有关主管机关办理。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因工作不负责任发生差错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负相

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海市律师国内见证工作暂行规定》的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1、

律师见证是律师的证明活动;2、律师见证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存在;3、律师见证的事项是

一定范围的民事行为;4、律师证明的是一定范围的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5、律师见

证书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既可以作为当事人享受民事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又可以在调

解、仲裁、诉讼时作为证据使用。比较公证和律师见证各自的特征,我们可以发现其主要区别所在:1、行为的主体不同,

前者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证明机构,后者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律师事务所。2、行为的依据不同,

前者是基于法律的 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二者缺一不可),而后者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和双方的自愿(二者

缺一不可);

3、适用的范围不同,前者适用的范围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后者适用的范围没有法

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只要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事项都是可以见证的。4、效力不同,

尽管两者都是起证明作用的,但前者的证明效力比后者强。 当然公证和律师见证也有共同点,如都是起证明作用的,无论是公证书还是律师见证书

具有法律效力,公证或见证错误给当事人带来损害都要承担赔偿责任等。公证和律师见证有

各自的长处和短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案件性质的不同而选择公证或者律师见证。篇二:

公证与律师见证区别公证与律师见证的区别 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的遗嘱形式有五种,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

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其中最常见的是公证遗嘱和律师见证遗嘱,律师见证遗嘱属

于代书遗嘱的一种。

第一,就效力来讲,如果遗嘱人既立有公证遗嘱,也立有律师见证遗嘱并且两者内容相

互矛盾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但是如果没有立过公证遗嘱,则以最后一份遗嘱为

准。

第二、就服务质量来讲,律师见证遗嘱的服务一般优于公证遗嘱服务公证需要拿着起草

好的遗嘱去公证处,公证处没有起草遗嘱的业务和功能。 律师见证则无需事先写好遗嘱,律

师可以凭其专业和经验帮当事人起草遗嘱,能有效避免歧义和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 并提供

遗嘱、继承等方面法律咨询,帮助当事人充分了解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就费用来讲,律师见证遗嘱的收费一般高于公证遗嘱的收费,这主要是由律师事

务所律师服务质量,法律专业化服务高于公证服务质量决定的。 第四,就延伸服务来讲,

公证遗嘱的服务比较单一,律师见证遗嘱的延伸服务较多,且具有人性化的特点,比如遗产

的筹划、遗嘱的执行等。

第五,就遗嘱的撤销或者修改来讲,公证遗嘱只能采取单一公证的形式撤销,而律师见

证遗嘱可以采取任何一种遗嘱形式。也就是说,律师见证遗嘱更方便遗嘱人的反悔。客户可

根据自己的意愿有随时进行修改和终止保存、索回资料权利。 第六、后续义务:律师见证后,律师可以作为遗嘱执行人,在继承发生的时候公开遗嘱,

按遗嘱所指定的分配方案以及份额或数额,将遗产交付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证遗嘱则无此

服务。

另外,律师还可以遗嘱、遗赠管理服务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对当事人所立的遗嘱、遗赠文书代为进行保管、保存,包括对其个

人财产、存款资料、债权债务文书、合同文书、公司股权资料、亲属关系、人身关系资料、

委托人dna活体样本等进行保存、保管。 为确保遗嘱文件的安全保密,上述业务的开展采取遗嘱档案签封并与银行保管箱业务的

衔接,实行本所和客户双授权启锁制度(国家司法机关裁定调取除外)。篇三:法律意见书与

律师见证书之比较

法律意见书与律师见证书之比较俞云鹤

【学科分类】律师

【出处】1990年第1期《上海律师》发表1990年第2期《律师》杂志转载

【关键词】律师实务 法律意见书 律师见证书

【写作年份】1990年

【正文】

我国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和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业务活动中 , 愈来愈多地运用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见证书 , 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然而 , 如何正确区别法律

意见书和见证书 , 更好地发挥这两类律师业务文书的作用呢 ? 本文结合律师实务 , 将法

律意见书与见证书作些比较 , 求教于律师同仁。

一、 问题的提起 为了在引进外资工作中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 , 广东、浙江、上海等省市人民政府近几年

都相继规定 , 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 、章程应经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见证 。在实践中,见证

律师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谈判阶段就已参与工作 , 并审查、修改合同、章程 , 出具法律意

见书, 在最后签约阶段 , 对已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的合同、章程进行见证 , 出具见证书。

几年来 ,律师的这项涉外法律服务受到中外当事人的赞赏和支持。 但是 , 有的律师认为,在引进外资工作中的上述律师业务,不应当称为 “律师见证”,

只能归纳为“审查、修改合同 , 提出法律意见”。换言之, 律师出具的只能是法律意见书, 不

应当出具见证书。这一观点 , 已经影响到一些地方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上海市政府原来规

定外商投资项目报批合同、章程 , “应有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签署并盖公章的见证书”,

现在改为“合同必须取得经批准的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见《上海市外商

投资项目申请和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 问题由此产生了:法律意见书和见证书应当怎样区别呢?律师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怎样准

确运用法律意见书和见证书呢 ?

二、 法律意见书与见证书的联系 法律意见书与见证书 , 顾名思义 , 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 。那么为什么在实践中会发

生或者合二而 一或者混淆不清的情况呢? 笔者认为, 是因为过多地强调了这两种法律文书的相互联系,

而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基本区别。为说明问题,以下先来具体分析一下法律意见书与见证书的

共同点。法律意见书与见证书的共同点是十分明显的,主要如下:

1、性质相同。这两种法律文书都是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经过慎密调查核实,依照法

律、法规制作出来的。换言之,它们都属于律师业务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2、根据相同。法律意见书是律师针对某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法律文书的法律问题 ,

依法提出的书面意见。见证书是律师针对某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

法性出具的证明文件。两者所根据的客观对象都是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法律文书。3 、律师法律地位相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 大多是应聘作为常年法律顾问或项目法

律顾问身份从事业务活动的。律师出具见证书 , 是以律师非诉讼法律事务范围的见证业务办

理的。律师在法律顾问和见证业务中 , 并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 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

见证书时 , 是处于法律规定的与当事人相对独立的地位 o 4 、遵循原则相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见证书 , 都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勤勉尽

责的原则 , 诸如真实合法原则、便民及时原则、保密原则、回避原则和使用本国民族文字原

则等等。

三、 法律意见书与见证书的区别 然而 , 为了准确运用法律意见书和见证书 , 对于法律意见书和见证书的基本区别应当

格外注意。法律意见书与见证书的不同点也是明显的,主要如下: 1 、作用不同 。法律意见书 , 是针对某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 依

照法律进行审查或修改 , 提出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是提供当事人在决策或行动中作参考

的 , 因此它主要是发挥参谋、建议的作用 , 对当事人而言并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见证

书则是律师对于某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实的证明文件。

经当事人呈交政府部门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时 , 经依法认可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我国引进外

资工作中 , 律师出具的见证书 , 在广东、浙江、上海等不少省市已成为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合同的必备文件之一 , 其作用不言而喻。2 、内容不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繁杂 , 涉及的事实与法律较多 , 因此往往篇幅较长 ,

需要针对具体情况拟写不同格式的法律意见书。有时候,审查一份复杂的涉外经济合同时 ,

往往要出具好几份法律意见书。相比之下 , 见证 书的内容单一 , 文字精练 , 要求一事一

证 , 言简意贱 , 通常针对不同的见证内容可以规定相应的固定格式。3 、律师责任不同。正因为法律意见书与见证书的作用不同 , 法律效力不 同 , 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书与见证书后应负的责任也有所不同。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即使

完全正确 , 但当事人是否采纳是当事人的权利 , 因此律师所负责任是有限的。而律师作为

见证人出具见证书 , 则必须保证见证书本身完全合法、准确、有效。如果由于律师的过失造

成见证差错甚至无效 ,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 律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4 、收费不同。由于法律意见书与见证书上述各不同之处 , 体现在律师收费标准上也就

不同了。由于律师见证业务是一项新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 尚未统一收费标准。根据上海律师

办理涉外法律事务收费标准的规定 , 律师为涉外经济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见证书的收费是不同的 , 两者相差

最大可达好几倍。

四、 看法与建议 分析了法律意见书与见证书的联系与区别之后 , 笔者就有关争议的问题谈点粗浅的看

法和建议。

1 、律师在引进外资工作中 , 可以接受当事人聘请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进行见证、出具

见证书。律师根据法律法规 , 对项目合同、章程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 如果真实 、

合法 , 则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见证书; 如果不符合真实、合法要求 , 则应帮助当事人修

改合同、章程,使之达到合法性要求。对这项律师见证业务 , 应该予以充分肯定。 2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进行合同见证 , 是否一定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 ,

否则就不应当进行见证 ? 笔者以为 , 只须合同任一方当事人办理了委托律师手续 , 律师

就应当依法承办此项律师非诉讼业务。其实, 这在国际上是十分普遍的非诉讼律师业务 , 许

多外商在同我国厂商签订项目合同时 , 经常就单方面地聘请律师为所签合同进行见证。在银

行项目融资业务中 , 也有不少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进行合同见证,仅受一方当事人的委

托而办理的。事实证明 , 律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 并没有因为委托

人是一方当事人而影响公正。 从法理上看 ,权威工具书《牛津法律大辞典》 给“见证人

(witness ) ”是这样定义的:“通过在一文件上签名,以确定其为签署该文件的一方当事人

作证,并且证明该签署的文件真实的人”。明确见证人是为“一方当事人”见证的 , 而不是

有的同仁认为 3 、关于见证书的内容与形式 , 在律师界尚未形成共识。目前律师见证业务开展没几年 ,

何种内容与形式为好,还需要在业务实践中不断探讨。因此,现在就认定见证书详细就好、

简明就不好的观点 , 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 ,根据上述见证书不同于法律意见书的特点,

作为结论性意见的见证书应该简明扼要 , 一目了然 。笔者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引进外资

项目合同见证书相当简洁:“兹证明 ( 中方企业名称 ) 与 ( 外商企业名称 ) 合资经营

( 中外合营企业名称) 的合同、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考虑到外方合营者要求得

到见证书副本 , 因此参照国际惯例和我国贸促会出具公证书的方式 , 在见证书上同时附英

文译文:“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contract and thearticles of association between ( 中方企业名称 ) and ( 外商企业名称 ) on the joint venture ( 中外合营企业名称) is in conformity with the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最近采纳外商的意见,在进行涉外文书见证时,律师事

务所盖章使用钢印,律师署名使用亲笔签字方法,受到当事人的欢迎。当然,各地律师一定

会有更好的方式。希望有关部门和律师协会能组织大家及时交流,以利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篇四:房屋买卖合同未经公证或见证有效吗? 房屋买卖合同未经公证或见证有效吗?

一、合同不经公证或见证有效吗? 我经常会碰到有人问我类似的问题,如:“我们只是私下签了份合同,没有经过公证也没

有第三方在场见证,这合同有效吗?” 在新闻、影视中我们也常见到一份合同被公证处公证或到律师事务所见证,那么公证到

底起到什么作用?公证与否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合同本身就是双方当事人的自已民事行为,正常情况下,只要

双方签字盖章,即可以生效,根本不必公证或见证。

篇三:公证授权委托书范本

篇一:公证处授权委托书(模板)

授权

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

_____(性别),______年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性别),______年__月____日出生,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 。

_______路____号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沈房权证____字第

_______号,登记卷号:________)房产的所有权人,现因我们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到场,特

委托全权代替我们办理与该房产有关的如下事项: 1前还款的一切手续,领取注销抵

押凭证并到房产抵押部门(或担保部门)办理该房产的抵押注销手续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

代为签署《房屋抵押合同》,代为到房产抵押部门办理该房产的抵押手续、领取他项权利证、

领取抵押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3、到房产抵押部门办理该房产的抵

押注销手续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4、领取上述注销抵押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5、签署《房

屋买卖合同》,代为办理该房产的产权交易、更名、过户、查档等与出售上述房产有关的一切

事宜; 6、受托人有权代替委托人回答上述房产产权(或抵押)登记询问笔录并代替原房主签

署房产承诺书; 7、如上述房产地址、面积与实际不符,受托人有权代为办理更改并领取地

址、面积更正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证》; 8、代为办理该房产《土地使用证》的更名手

续并签署相关文件; 9、代为到当地税务部门交纳该房产交易时所产生的各种税费并在契税、

营业税、个税、印花税等税费单上签字确认,同时办理、领取该房产的《契证》; 10、代为

办理(或放弃)该房产二手房资金监管的一切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11、代为办理该房

产《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土地使用证》的挂失、补办手续; 12、代为办理该房产室内

的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电话、物业、采暖等配套设施更名手续; 13、

代为协助买房人办理该房产的银行交易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并协助买房人到房

产抵押部门(或担保部门)办理该房产的抵押(担保)手续、领取他项权利证及签署相关法

律文件; 14、代交各种费用、代为开立银行放款账户、代为收取银行放款、代为收取售房款;

15、上述房产如遇动迁,受托人有权代替委托人办理该房产的动迁(回迁)手续及相关事宜、

代为签署《拆迁协议》、代为开立银行账户并领取动迁补偿款。 16、代为到房产部门办理该

房产非金融抵押的一切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 17、有关上述房产出售的未尽事宜,受托人可

以全权处理。 本项授权为我们二人真实意思表示,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期间所签署的

一切法律文件我们均予同意,其引发产生的相应权利和义务由我们承担。 委托期限:从即日

起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理完毕止。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委托人:委托人: 二o一年_____月_____日

篇二: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公证)

权 委 托 书

*****公证处:

兹授权委托 (男/女)职务:电话: 身份证号码: 全权代

表本人(本单位)来你处申办 公证,并代表我单位处理该项公

证中的一切事宜。

委 托 单 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 托 人(签名):

201 年 月 日

篇三:公证委托书样本

授权

委托书

委托人:性别: 出生日期:

证件号码:

原证件号码:

受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证件号码:

凡受托人在上述委

托权限内代理委托人就上述房地产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及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均予以承

认。

上述委托的期限自

委托人签署本委托书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妥之日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录:

壹、代为签订定金

协议

贰、代为签订房地

产买卖合同

叁、代为办理买卖

合同公证、领取公证书

肆、代为至房地产

交易中心办理网上合同备案登记相关事宜

伍、代为至房地产

交易中心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并签署本人家庭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承诺

书等相关文件

陆、代为办理还贷、

代为领取他项权利证明等相关注销资料,代为办理变更或注销房地产抵押登记

柒、代为配合买方

办理房产税审核、购房资格认定相关事宜

捌、代为办理退保

手续,领取保费

玖、代为交房

拾、代为支付上述

房地产买卖过程中应付之相关税费

拾壹、代为办理水、

电、煤、电话、物业管理等过户手续

拾贰、代为配合买

方贷款,签署银行相关文件

拾叁、代为领取房

拾肆、代为至房地

产交易中心及税务机关调取上手相关材料

拾伍、代为办理上

述房地产买卖过程中的其他相关事宜

篇四:个人授权委托书范文

个人

授权委托书范文

来源: 作者: 日

期:09-12-18

个人授权委托书范

文:

委托人姓名 :xxx

受委托人姓名 :

xxx 性别:xxx 工作单位 :xxx 电话:xxx 住址:xxx现委托xxx在我与xxx一案中,作

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如下:1、

xxx

2、xxx

委托人:xxx

x 年 x 月 x 日

授 权 书

致:( 招标人全称)

授权书

本授权书宣告:(投

标人全称) (职务) (姓名) 合法地代表我单位,授权 (投标人或其下属单位全称) 的

(职务) (姓名) 为我单位代理人,该代理人有权在 (公路项目名称) 第 合同段(或 大

桥)工程的投标活动中,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投标书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或业主)协商、

签订合同协议书以及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 投 标 人: (盖章)

授 权 人:(签字)

被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注:在授权书后

应附有经公证机关盖章并由公证员签字的公证书,若投标文件中缺少公证书或公证书不满足

要求,招标人有权将其作为废标处理。)

1.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姓

名、性别、年龄、职务)代表本企业为×××(项目名称)的代理人,其权限如

下:

×××(具体说明

代理的事项和内容,包括谈判权、签订合同权、代为承认或者放弃一定权

利权等)

法定代表人:××

×

×年×月×日

个人授权委托书范本

来源: 作者: 日

期:10-04-19

委托人: 性别: 身

份证号:

被委托人: 性别:

身份证编号:

本人工作繁忙,不

能亲自办理xxx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

事项,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

署的有关文件,我

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

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委托公证

来源: 作者: 日

期:10-04-19

法人授权委托书公

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对法定

代表人出具的授权

委托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申办法人授权委托

书公证,当事人应向法人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一、申请办理法人

授权委托书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法人资格证明;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

明及其本人的身份证件;

拟办理公证的授权

委托书(公证处亦可代拟授权委托书)。

二、办理法人授权

委托书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法定代表人应亲自

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代理日期和有效期、有无转委托的权利等,授

权委托书应由法定代表人在公证员面前亲自签

名、盖章,并加盖

法人公章。

房屋权属登记授权委托书

来源: 作者: 日

期:10-04-19

单位(全称)

单位地址

房屋坐落

法定代表

(或负责)人

邮政编码

代理人

联系电话

现授权委托 同志前来办理上述房屋

的 登记手续。

代理期限:至 年

月 日止。

授 权 单 位(盖

章):

法定代表(或负责)

人(签名):

年 月 日

篇五:公证书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人系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办理公

证相关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件1: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

标签:调取 公证书 公证书样本 公证书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