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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网络伦理学看《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时间:2019-01-2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从“3Q”大战到《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用网络伦理学的性质、原则和目的有效结合起来审视网络中的伦理,并用网络伦理学的内涵对《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进行分析,从而对今后的网络立法提出符合伦理性的要求,以促进网络科技与人的全面和谐发展。
  
  关键词:网络伦理学;互联网终端;虚拟;网络用户
  中图分类号:TG5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2-0000-02
  
  引言
  2011年8月1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了《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它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保障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和谐的市场竞争环境。而这一切是因为一场“3Q”大战。2010年11月3日晚,腾讯发布公告,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起因是360软件发布了检测QQ是否搜索用户电脑硬盘数据的“扣扣保镖”。最终,10日下午,在工信部等三部委的积极干预下,腾讯与360达成和解,实现了兼容。
  一、网络伦理的由来
  在这一连串的事件中,一个概念需要提出,那就是网络伦理学。网络伦理学建立在网络技术的发展与现实社会伦理道德的共同发展中。网络行为是网络社会所特有的交往行为,同现实社会中的交往行为相比,网络行为具有特殊性,而正是因为它虚拟性才出现了网络伦理。具体表现在:其一,网络环境虚拟。虚拟的环境同样存在着自身的约束方式。因此,网络环境决定了由此所引发的伦理问题必然同传统伦理学不同。其二,交往方式虚拟。即交往具有符号化的特点,人与人更多是通过电脑屏幕中显示的符号进行沟通,这种“匿名性”使得人们之间的交往范围无限扩大,交往风险却大大降低,交往更具随机性和不确定性,进而交往中的伦理道德冲突也更加明显。其三,侵权形式虚拟。网络的匿名性导致了侵权的随意性,尤其是对知识产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的侵犯常常被忽视。未经授权发布信息、登载信息资源,随意下载他人作品等。而在技术手段走到法律、道德意识之前时,往往是要么更改规范,要么就得限制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很显然,进行网络道德规范的建设比限制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更具有积极意义,因而,网络伦理学对于弥补法律法规在网络领域的不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网络伦理学应运而生。
  二、网络伦理学的特点与原则
  (一) 网络伦理学的特点
  网络伦理学同传统伦理学相比,其特点可以用技术性的、应用性的、开放性的和虚拟性的这四个特点来概括。首先,它是伴随着技术发展而来的学科。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网络生活成为了现实生活的一部分,由此产生了新的人际关系、道德责任,客观上给这门学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其次,它属于应用伦理学的范围。根据伦理学的划分,它既不是描述性的,也不是元伦理学,它的目的就是建立在应用互联网络上的道德规范,因而属于应用伦理学。再次,它具有与传统伦理学的可类比性,各种网络现象特点的暴露也反映了人们基于传统伦理的网络性思考。随着人们对互联网络的认同和对由此产生的伦理学问题进行缜密的思考,网络伦理学的内容将会逐渐丰富起来,其主要的规范也会在不断完善之中。因而要想建立一门反映网络社会道德现实的网络伦理,必须采取开放的思想,逐步把握科技发展与传统伦理碰撞下的新问题,才能更深刻的发掘网络伦理学的内涵。最后,计算机网络所形成的虚拟空间。但是这个空间又是实实在在地存在于现代社会之中。它不仅给人们提供了免费的信息资源,大大缩小了人与人之间的物理空间距离,也对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因此,凡是在这个虚拟的空问里发生的道德现象和冲突,都属于网络伦理学研究的范围。
  (二)网络伦理学的原则
  1.第一原则:资源共享原则
  网络资源共享的内容包括信息、软件、程序源代码等。网络建立的目的很大程度就是为了共享资源。只要上网,就可以得到大量的资源,这也许是网络社会中最大的特点。从另一个角度看,资源共享遵循的是“免费原则”。当然,这种免费具有约定性,它使用的是他人自愿提供的资源。如果超出他人自愿的范围,就会面临侵权的危险。但是,无论如何,网络社会中的免费信息、资源都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商品交换。因为,商品交换体现的是利益最优原则,而网络资源共享却是以信息的最大化为出发点的。因而,作为网络社会所特有的资源共享,理应成为网络伦理学的首要性原则。
  2.第二原则:一致同意性原则
  一致同意性原则强调网络行为都应遵循各方自愿同意,而且同意必须是建立在诚实、公正和真实的前提下,尤其是当人们通过网络交往时,能够基于双方都信赖的出发点思考问题是很重要的。很显然,一致同意性被当做网络行为的前提和默认值而先入为主地存在于网络人头脑当中。虽然通过网络交往的人都希望对方所描述的都是真实的,但是由于缺乏一定的监督机制和惩戒措施,网络人还是会按照自己的理解和意愿,而不是按照大家通常希望的规则那样行动。这样就给这一原则的实施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并带来了许多问题。例如,利用网络进行诈骗,侵权等行为。
  3.第三原则:自律性原则
  自律性是网络伦理学要达到的目的。在网络社会中,由于每个人都具有充分的自由,而每个人的目的却又不同。因此,让他们完成同一目的或共同享有整个资源,显然是不现实的。这就要求每个网络人都遵守自律性原则,不做超出自己权限的事。所以,自律性原则可以看做是一种最终的道德诉求而和其他原则共同构成网络伦理学的基本原则。自律性的另一个意义是,遵循最小授权原则。即只在网络中获取应当获取的资源,而不越权去访问或者试图获取那些不应该获得的资源,否则就会被取消授权。甚至严重的将会触犯法律,受到法律处罚。因此,自律性为网络伦理学的终极目标和终极关怀。
  4.第四原则:人文关怀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的人文关怀主要是关注人生、人性、人的目的和价值,把人的目的作为评判一切的标准,作为人们一切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古希腊智者派代表普罗泰戈拉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一命题。而在网络空间中,人文关怀也是不可或缺的。譬如,人们通过网络了解到哪里地震,并通过网络向受灾的地区捐款。更一般的情况是,每一个网络用户在进行网络活动时都应该是网络的主宰而不是网络的奴隶。譬如,有利于青少年的“防止网络沉迷”措施,将合理网络游戏与青少年的好奇心有利的结合起来。马克思主义认为,真正科学的人文关怀是人类全面发展不可或缺的。纵使科技发展如何迅速,也不能忽视科技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人更幸福的生活。总之,网络是为了让人过的更好,并且能够让人更好地体会到人与人之间的伦理美德,而不应该仅仅是僵化的工具。
  三、《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的伦理价值
  (一)价值总纲
  从《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保障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和谐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可以发现其根本宗旨是规范软件服务,保障网络用户合法权益的。那么,要达到这样一个目的,公约分别用“第二章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第三章禁止强制捆绑,第四章禁止软件排斥和恶意拦截,第五章反对不正当竞争,第六章安全软件”这六章作为讨论公约的主题部分。第二、三章统称为维护用户权益,第四、五、六章则是界定了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形式。各章节围绕着“人的价值的保护作为网络发展的长期目标和网络经济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这一总纲进行对互联网终端软件如何服务的阐述。
  (二) 伦理价值分析
  网络环境中,网络用户是主要的参与人。对网络参与人最好的保护方式就是给与其平等与公平的对待。在网络中,平等就是网络参与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特权。具体讲,就是网络软件服务者之间,网络用户之间以及网络软件服务者与用户之间在使用网络过程中价值与尊严应该是平等的。但实际上,网络中非但不存在绝对的平等,而且还潜藏着许多的不平等。如信息垄断和文化霸权行为和电脑黑客行为等,都说明网络社会中不平等道德现象的存在。由此可见,在网络中,讲求道德主体的价值和尊严平等,每个网络人都应自觉地遵守网络道德行为标准,这就是网络伦理中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这就需要网络软件服务者,在设计软件时,应该与用户保持信息透明,给与网络用户充分的选择权,而不是暗中偷窥用户隐私信息、捆绑网络用户不知情的软件以及增加软件卸载的难度等等。同样,网络软件服务者之间存在竞争是正常的。而这就需要他们之间享有平等的网络准入权和参与权。网络用户之间也需要平等的网络浏览权,这就需要网络设施的技术支持以及平等的道德意识在网络中的体现。只有平等地位与公平竞争在网络活动中得到体现才能最终实现网络有序的发展。
  进一步讲,网络软件服务者应该在无害原则与尊重原则的基础上开展网络活动。无害原则和尊重原则要求网络人活动必须起于善的动机,致力于善的结果,而不是把动机和结果的善恶看做是与自己无关的事。思想家康德指出,人有能力作出追求自认为是好生活的理性计划,有能力尊重他人同样的自我决定能力。他所说的前一种能力所体现的是无害原则,后者则体现了尊重原则。要达到无害原则与尊重原则的要求,在网络中信息的存储、发送中就要做到是自主而无害的,甚至是利他的。在公约中,网络软件服务者对网络用户的无害与尊重是第一位的。因为网络软件服务者与网络用户相比,更具有在网络运用上的优势地位。从保护弱势地位的角度考虑,更应该保护网络用户的利益。因此,网络软件服务者的盈利应建立在“用户至上”的理念以及“不损人利己”基础上。其次,网络软件服务者之间不应该为了获得市场利润而诋毁同业竞争者,甚至排挤同业竞争者的相关产品。最严重的是当网络软件服务者欺骗网络用户删除竞争者的产品时,就同时伤害了竞争者和合法权益与消费者的信任,这将使整个网络行业陷入危机。因此,无论是网络软件服务者还是网络用户,都应该树立对其他网络参与者的无害与尊重的原则。可见,无害原则与尊重原则既体现了技术和伦理道德的内在统一,又体现了网络伦理的人文关怀。
  网络活动中不能缺少安全的保障,因此安全软件就应运而生。正是由于安全软件的必要性,很多网络服务者开发了自身的安全软件,他们彼此之间的竞争就在所难免。然而,当安全软件为了扩大占有率而采取在网络用户的电脑系统上不兼容用户自愿选择的其他安全软件时,问题就出现了。竞争没有错,错的是用户成为竞争的受害者。这就违背了安全软件自身存在的目的与价值了。同时,由于缺乏一个公正的网络准则作为网络行业的标准,这种竞争已经让网络环境变得愈加混乱。此时,公约的出现必将有利于建立公正的网络服务秩序与职业道德。具体说,就是要求网络软件服务者与网络用户都能够认识到自身的权利与义务,并能够认真对待自身的权利与义务。罗尔斯的《正义论》认为,正义的社会必须无条件地确保每一社会成员的自由平等,每一个人都必须尊重他人同样的自由平等权利。在网络世界中提倡公正,首先是强调网络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网络社会赋予网络人以无限的使用权和资源获取权,同时要求网络人有义务遵守网络中的各种规范,对自己的网络行为及其社会效果负责。其次是对违反网络伦理规范的行为予以相应的处罚。在公约的第七章中,谈到了对违背公约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内部公告、公开谴责的处罚,并设立了软件测评与纠纷调节机制,当调节无效时送与相关部门处理的措施。这种与详细的网络伦理规范相对应的公正的处罚措施说明了网络伦理在处理网络纠纷时只是最基本的价值导向,而非终极方法。
  随着我国网络的发展,网络伦理建立的必要性与迫切性也随之突出。笔者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如同《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这样体现网络伦理价值的网络规范将会不断出现,并形成为广大网络成员自觉遵守的道德规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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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美]特雷尔?拜纳姆 [英]西蒙罗杰森 主编.;李伦 金红 曾建平 李军 译?《计算机伦理与专业责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3][美]约翰.奈斯比特?《大趋势――改变我们生活的十个新方向(简明本)》?北京:科学普及出版社北京1985.1
  [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廖申白 译注?《尼各马可伦理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08
  [5][美]罗尔斯(Rawls,J.)著?《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6]王正平?计算机伦理:信息与网络时代的基本道德 ?道德与文明,2001.1
  [7]王正平?信息网络技术与计算机伦理?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8]楚丽霞?解读网络伦理的人文关怀意蕴?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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