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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中心“三重一大”制度,实施方案】 党支部三重一大制度

时间:2019-02-14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市医保中心“三重一大”制度 实施方案 市医保中心遵照市委、市纪委相关文件规定,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议事规则,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规范医保基金监督检查,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杜绝各种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违规、违法行为,进一步促进“三重一大”制度在我中心的贯彻落实和医疗保险基金健康、安全有效运行。

一、基本原则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重一大”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要点》,严格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规定领导班子要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保证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二、市医保中心“三重一大”内容 经医保中心领导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包括:
(一)?? 重大决策:
1. ????????? 医疗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政策的制定等重要问题;

2. ????????? 机构改革,廉政建设,安全稳定等重要问题,包括各类信访事件的处理上报和归纳总结;

3.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事项的请示等。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心各股室负责人的推荐,提名,录用和任免,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2.中心干部的考核,奖励及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各项社保资金财政预算方案及决算情况的审报。

2.财政性投资5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

3.2000元以上非工资性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三、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相关股室提出问题,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医保中心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事项提出及酝酿决策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根据具体情况,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 上会进行集体讨论。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提交人社局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领导审阅同意后,在医保中心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报领导审阅同意后,在医保中心会议讨论决定。

5、提请上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班子成员出席人数应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表决时,参会人员应逐项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需要票决的当场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1/2为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重要人事任免奖惩、政策、资金或项目安排等事项,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严格实行主要领导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同志末位表态制。表决方式、表决意见及理由、表决结果等办公室负责如实记录,备查以明确责任。

2、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 人社局纪委及市纪委。

3、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会议。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会议决策后,由医保中心主任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重新作出决策;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单位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医保中心班子成员要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及时向领导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医保中心要定期向人社局报告“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对本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工作负总责。

(二)有关监督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报告。

五、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研究决定的。

(二)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导致作出错误决策的。

(三)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变更集体决策的。

(四)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相关规定,上报上级给予主要责任人处分。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
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做出书面检讨;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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