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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_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两项规定”解读

时间:2020-01-14 00:37:49 来源:东星资源网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两项规定“解读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从2017年2月8日起施行。

一、《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主要内容 1.该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①在职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 ②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以上的干部。

2.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婚姻事项包括:
①本人的婚姻情况;

②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③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3.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事项包括:
①本人持有普通护照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②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③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4.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本人和配偶、子女从业事项包括:
①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②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5.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①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②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③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 ④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

⑤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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