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香港雇佣合同样本
香港书面雇佣合约
书面雇佣合约清楚列明雇主与雇员的权益,提醒劳资双方履行合约上的责任,有助避免劳资纠纷。为协助雇主与雇员订立书面雇佣合约,本处特别编印了一份「雇佣合约样本」,供雇主及雇员参考。
该样本主要涵盖雇员在《香港雇佣条例》下可享有的法定权益及保障。有关这些权益或保障的领取资格及其他详情,请参阅《香港雇佣条例》的原文或本处编印的《香港雇佣条例简明指南》
篇二:劳动合同书(最新)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第二条 乙方(员工)
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生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三、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
工作,工作地点为西安市。
第五条 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岗
位工作。
第六条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有权对乙方
的工作岗位或职务进行调整,如工作需要也可安排乙方在甲方住所地以外的地方工作,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管理安排。
第七条 乙方不能胜任或不适应本岗位工作时,甲方有权决定对乙方进行培训或
调整工作岗位。
四、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第八条 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平均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
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第九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工作时,甲方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安排乙方同等时间的休息,并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乙方还可享受法定节日休假、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等假期。
五、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
第十条 在乙方圆满完成其工作、忠实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应按时付
给乙方劳动报酬,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乙方工资中包含保密费用。 第十一条 乙方月工资标准为 元人民币,试用期工资标准为 元
人民币。其他薪酬分配根据甲方的工资管理制度及考核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甲方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规章制度、考核制度对乙方工作进行定期考
核,依据考核结果及乙方岗位变化,对乙方的工资进行调整。其他津贴、补助、奖金、福利待遇按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六、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 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进
行公示或告知员工,乙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
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依据本单位规定对乙方给予处
分或经济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工作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岗位职责,保障乙方在劳动过程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和
劳动工具。
第十七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
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积极认真参加并自觉遵守。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八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甲方生产经营形式发生变化或组织结构、岗位设置需要调整,经甲乙双
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
重影响的;
(五) 乙方未按规定向甲方提出辞职或不经批准擅自离岗的;
(六) 贪污、挪用、侵占公款或盗窃、 赌博等违法违纪行为, 情节严重尚不
够刑事处分的;
(七)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 日以书面形
式通知乙方:
(一)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
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 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
工作的;
(三) 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九条、二十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 甲方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解除合同:
(一) 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二)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三) 在本单住连续工作满十五年;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 在试用期内提前七天以上向甲方提出书面辞职;
(二) 在合同期内提前三十天以上向甲方提出书面辞职;
(三)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四)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劳动条件;
(五) 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法定终止条件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
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九、后合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履行下列应尽义务:
(一) 向甲方指定的人交接工作;
(二) 完好归还其使用甲方的办公用品、文件、设备等有形或无形资产;
(三) 向甲方完整移交载有甲方重要信息的任何载体;
(四) 协助甲方清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
(五) 完成甲方规定的离职流转程序,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六) 其他:处理其他应了而未了的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应履行下列应尽义务:
(一) 为乙方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二) 为乙方妥善保管其工作档案。
第二十八条 乙方不辞而别,或者下落不明,或者未履行第二十七条及第三十六条 规定的义务,致使甲方无法办理或迟延办理与乙方离职相关手续的,
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十、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 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
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以订立合同时为
准),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解除乙方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国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地方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
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中做相应的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三十三条 乙方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辞职或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七条有其他
擅自离职情形的,将在乙方办结离职手续后支付乙方应付工资。
十一、培训服务期与保密协议
第三十四条 乙方在合同期履行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
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另行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因乙方原因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总和。
第三十五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
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一) 技术信息。有设计(策划)方案、制作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指标、
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图纸、稿件、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二) 经营信息。有营销计划、客户资科、采购资料、进货渠道、定价政策、
不公开的财务资源、人力资源、劳动报酬、文件及内部规章制度等等。
(三)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责任和义务,并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
若乙方违反保密合同内容,对甲方的商业秘密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害,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乙方不得与公司内其他员工谈论双方工资额,也不得谈及第三方工
资额。如乙方违反此规定,甲方可以无条件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劳动
关系。
篇三: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内地就业劳动争议法律规定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内地就业劳动争议法律规定
吴志明 律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第六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第八十条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6年联合发布);
第8条第1款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
5.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第4条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
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就业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6.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2011)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
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第五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14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8. 《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当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并在办理就业证时按照规定缴纳就业调配费。用人单位聘用的外国人属于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职业管理目录中鼓励引进类的,免交就业调配费。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专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申办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及《外国专家就业证》。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当要求其交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健康证明书,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聘用外国人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续用外国人或者与外国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续用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应当提供外籍职工的护照、签证、就业证、居住证、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说明外国人来华事由、就业状况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单独制作外籍职工名册,并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将外国人的就业情况报告相关部门:
(一)属于企业、技工学校和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等单位的,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二)属于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聘请外籍职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特殊需要聘请外国人或者聘请外国人的岗位国内已有适当人选的;
(二)聘请签证有效期短于拟聘用期限的外国人的;
(三)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者《邀请确认函》的;
(四)聘请未获得就业证、无居住证件、居住证件失效或者与来华事由不符的外国人就业的。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外籍职工的护照和签证,对准予在华停留期限即将到期的外国人,督促其按期离境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办签证延期手续;对逾期居留的外国人,督促其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视情况履行经济担保义务,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遣返工作。
对拒不按期离境的外籍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终止聘用关系,并督促其离境。
第三十七条 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申请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依法向有关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演员的护照、签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 聘用外国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体育机构,以及邀请外国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到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体育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在外国人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入我国境内10日内,将护照、签证、来华事由等信息报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9、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特别在《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
第18条 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产生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19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应认定有关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
10.《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1条第6项的规定:“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未经获准,擅自就业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