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完工后剩余实物资产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各分(子)公司项目完工后剩余工程材料、机具设 备、试验检测和测量设备、行政办公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办 法。
第一条 施工项目完工后,剩余实物资产归属项目所在分(子)公司。尚可使用的剩余实物资产由各分(子)公司留用, 分(子)公司可根据内部工程项目需求在分(子)公司内进行 有偿调拨使用,分(子)公司之间由公司办理调拨手续。
不能或不再继续使用的剩余实物资产可按本办法规定对外处置或变卖。
第二条 分(子)公司对口管理部门:工程材料、机具设 备归设备物资科管理,试验检测和测量设备归质安科管理,行 政办公设备归办公室管理。
第三条 剩余材料和小型机具的范围:
(一)工程材料、小机具:
1、木材与木制品:板材、方材、夹板、枕木等。
2、钢构件:挂蓝、模板、钢梯等。
3、钢管:各种钢管、钢管桩、钢管柱等。
4、型钢:工字钢、槽钢、角钢等。5、钢筋、钢板等。
6、金属制品:钢丝绳、钢绞线、钢丝、螺栓、钢轨配件、 锚等。
7、锚、锚链及锚链连接件等。
8、电器及元件:各型电力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电容器柜和配电柜,各种橡套电缆等。
9、起重设备:各种天车用的滑车组、起重扁担,5 吨及以下的各类卷扬机和其它小型起重设备,各型电动葫芦等。
10、运输设备:自制平车、手推车等人力运输工具等。
11、混凝土设备:搅拌机、各类型的震动器(包括变频机)、 吊斗、导管、减速漏斗、漏斗(包括翻斗架)、压浆机、灰浆机或其它自制非定型设备等。
12、基础及水工设备:铸铁十字钻头、牙轮钻头、铁锚、 浮筒、系缆桩、马口、固定座、小于 420MM 以下吸泥机、各型单级水泵及泥浆泵、浮箱等。
13、工具设备:手提式电钻、冲击式电钻、手提式电动砂 轮机、电动板手、绕线机、千斤顶、电动油泵、泵站、皮带运 输机、钢筋机械等小型机具。
14、风动工具设备:小型空压机、风钻、凿岩机、风镐、 破路面机等。
(二)试验检测、测量设备:如振动台、水平仪、经纬仪、 全站仪及部件、压力机等。
(三)行政办公用品:电脑、复印机、扫描仪、投影仪等。
(四)工程剩余的其它物资、设备、机具等实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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