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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工业厂房开发经营和分割销售管理 的指导意见(修改稿)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 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 号),支持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规范我市工业厂房开发经营和分割销售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类型 本意见工业厂房包括商品厂房和其他工业厂房。
(一)商品厂房是指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在规定范围内的新出让工业用地上进行统一规划建设、达到建设规模要求,在出让时约定销售或出租的工业厂房。
(二)其他工业厂房是指存量工业用地新建厂房和存量工业厂房。仅限于制造业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工业类用地升级改造开发项目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在工业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厂房、仓库等物业(以下简称“工业物业”)。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参照“工业物业”执行。
二、商品厂房项目开发建设、经营和租售管理
2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的商品厂房是指符合城乡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改造单元规划、产业规划等规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在国有建设工业类用地上开发建设、销售经营的厂房。土地需位于市级以上工业园区或属于“三旧”改造用地。各市(区)级园区经各市(区)政府审批同意,可纳入适用范围。
(二)用地供应 各园区应根据园区产业发展情况,合理控制园区内商品厂房总量,原则上商品厂房项目用地面积占各园区总面积的 20%以内。
商品厂房项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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