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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建议书格式

时间:2017-05-1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某某区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区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区第四次党代会精神,提高新一届区委领导班子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更好地发挥核心领导作用,为全区“打造生态旅游新城”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现就加强区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带头学习提升。扎实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理论武装,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坚定理想信念。学习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农业产业化等必备知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以致用,着力提升引领发展、促进赶超、推动创新、构建和谐的能力水平。区委中心组每月组织 1 次集中学习,每季度举办 1 次高层次讲座,每年安排 1-2 次学习交流会。

二、带头解放思想。大力推进理念创新、思路创新、制度创新、举措创新,在扩大开放、产业集聚、创新驱动、城乡统筹、民生幸福以及冲破束缚、化解难题等方面,带头创新突破、克难求进。大力弘扬新时期新疆精神,不断解放思想、统一思想,始终保持赶超的信念、突破的胆略、实干的韧劲、团结的氛围,不断激发全区跨越式发展的持久动力。

三、带头维护大局。时刻把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坚持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

全党服从中央,做到心口一致、言行一致、表里一致,始终同区委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按 照“授权充分、各负其责”的原则,合理常委分工,明确各自职责,既充分授权又加强监督,既分工负责又各尽其责,不断增强区委领导班子整体合力。书记主要抓方向、议大事、管全局。专职副书记协助书记处理好区委日常事务,同时本着不交叉、不重叠原则,分管一方面或几个方面工作。涉及数个常委的一些工作事项,专职副书记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各常委之间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相互尊重、及时沟通、求同存异、服从大局的良好氛围。进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建议书格式

一步完善党委决策、政府落实、人大监督的领导机制。

四、带头执行落实。区委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不断完善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党的规章制度办事,提高议事决策水平,富有成效开展各项工作。区委定期、不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三套班子联席会议,所作出的决定事项,相关领导严格执行。坚持完善领导干部联系制度,发挥重点工作推进指挥部作用,强化考核、督查、问责、推进力度,提升战斗力、执行力。坚持亲历亲为、敢作敢为、奋发有为,力戒空谈、力戒浮躁、力戒懈怠,对区委既定决策部署主动担当,一抓到底,不议论、不争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敢抓敢管、务求实效,确保区委决策部署全面执行落实。

五、带头发扬民主。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不断完善区委常委会民主决策机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事关全区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大项目安排、区管干部的任免都要由区委常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健全和规范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推行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重大决策部署征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老干部、群众等代表意见。区委领导班子成员增强民主意识,尊重人民群众意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尊重班子其他成员建议,正确行使权利,科学民主决策。

六、带头赶超创新。坚持想大事、干大事、成大事,聚焦重点,创新举措,多干几件打基础、利长远、带全局、惠民生、促赶超的大事。全面提升工作标杆、工作标准,推动分管工作创先争优。带头开拓创新、攻坚克难,不唯基础条件、不畏困难压力,只为赶超想办法,不为落后找理由,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市、区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七、带头亲民爱民。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真正做到倾听民声,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建立密切联系群众制度,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把群众根本利益需求作为区委决策的第一信号。为民谋利,健全民生工作责任制,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长效机制。每年研究确定为群众办若干好事实事,年初承诺、年终兑现,并向群众公示。化解民困,每年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农村脱贫致富等工作要有新进展。纾解民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带头执行党政领导干部接待

群众来访制度,切实主动做好分管范围内群众信访工作,解决群众诉求,化解利益矛盾,维护群众权益。

八、带头团结和谐。坚持以区委大局为重、以全区人民利益为重,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自觉维护和促进区三套班子成员之间的团结,领导之间既要讲党性、讲原则、反对自由主义;又要讲和谐、讲合作,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理解。坚持民主生活会等制度,常委会每年要召开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各位常委结合分工和联系点,经常与基层党员干部谈心交心。带头弘扬正气,敢于同不正之风、不良风气作斗争,同不利于发展和团结大局的言行作斗争,做到公道正派、光明磊落,维护区委领导班子整体形象,以区委领导班子和谐促进社会和谐,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

九、带头服从纪律。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坚决执行常委会、党政联席会议、三四套班子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书记同意后,可在会上复议,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健全对区委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制度,坚持防止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

十、带头廉洁自律。牢记“两个务必”,按照“为民、务实、清廉”总体要求,始终敬畏人民、敬畏组织、敬畏职位,切实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自觉加强从政道德修养,努力锤炼高尚人格,以人格力量带好班

子、锤炼队伍、推动工作。坚持严于律己,深化严管干部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坚持“一岗双责”,切实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管好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每年开展集中述职述廉述法活动,向全区领导干部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真正做到“从我做起、对我监督、向我看齐”,带领全区人民为“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共同奋斗

篇二:关于征求《佛山市三水区党政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佛山市三水区党政领导干部及工作

人员问责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三水区党政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读,提出修改意见,于4月6日(星期五)下班前,将修改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反馈区纪委效能监察室。

(联系人:宋时文,电话/传真:87733442、18928572181)

中共佛山市三水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2年3月31日

佛山市三水区党政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

问责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三水区党政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升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工作质量和效能,保证政令畅通,做到问责有据,追究有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粤办发?2010?10号)和?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佛办发[2010]10号)精神,结合三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镇(街道)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的所有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

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编外聘任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问责,是指本办法第二条所述的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依照本办法由有关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本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或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

第四条 驻三水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发生问责情形的,由区党政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问责办)向其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提出问责建议。

第五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机构

第七条 成立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主要领导任组长,区纪委(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区委组织部的主要领导任副组长,

区委区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信访局等单位的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问责办)设在区纪委(政务监察和审计局)。问责办的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各镇(街道)、各单位实施党政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问责工作;

(二)收集、汇总和登记问责线索,组织对所获得问责线索的初核排查、协调处理和跟踪督办,向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提出是否启动问责的意见和建议;

(三)按照问责程序的手续和时限要求,跟进落实问责事项的调查、建议、决定、执行、告知和归档工作,并做好有关申诉事项的复核、处理;

(四)统计、分析和通报全区问责情况,适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剖析典型案件;

(五)加强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配合协作,及时交流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

各镇(街道)、各单位成立相应的问责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实施本地本单位的问责工作。

第八条 问责事项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为相应的党委(党组)、政府;审定机关为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承办机关为各级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发现有应当问责线索,属干部监督工作范畴的,由组织人

事部门按照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其他工作范畴的,由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

区纪委、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区委组织部负责承办对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区属公有及公有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镇(街道)的区管干部实施问责。

各镇(街道)纪委(纪工委)、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分局、组织工作办公室负责承办对其行政区域内除区管干部、“双管”单位和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基层站所及派出机构人员外的公职人员实施问责。

区纪委、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区委组织部可对各镇(街道)负责问责的人员直接进行问责。

第三章 问责情形

第九条 在决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制定、发布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决定或命令;

(二)领导班子集体违规决策造成损失;

(三)领导干部不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超越权限擅自决策,在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上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篇三:为官不为问责暂行办法

党政干部“为官不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纠正“为官不为”、懒政怠政行为,增强干部责任意识、担当意识、服务意识,形成争先进位、奋发有为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为官不为”问责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为官不为”,主要指国家工作人员因履职不当、执行不力、担当不够、作风不严等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不作为、慢作为、虚作为、乱作为行为。

第三条 “为官不为”问责适用对象主要包括: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组织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

领导班子因“为官不为”受到问责,还要按照主要领导干部负主体责任、分管领导干部负直接责任的原则,追究个人责任。

第四条 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五条 对履职不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负面舆情重视不够、处臵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中,未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履行职责,或不及时采取防范和处臵措施,发生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

(五)对群众反映强烈、上级命令督查并要求整改的问题,或者本地区、本部门自查发现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解决的;

(六)制定发布文件、政策等与法律、上级政策相抵触,或继续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七)在行政收费过程中,不严格执行清单管理,巧立名目乱收费,或违反规定与中介机构挂钩,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八)在行政检查过程中,不按法定职责、权限、程序、时限实施检查,或以检查为名谋取私利的;

(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或处罚标准畸轻畸重,以罚代纠、以罚代管的;

(十)其他履职不当的问题。

第六条 对执行不力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上级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政令不畅,造成工作被动的;

(二)对上级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重要工作,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的;

(三)本地本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公开承诺的事项、与党委、政府签订的工作目标责任状等,无正当理由,未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的;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但未及时报相关领导同意的;

(四)对简政放权的措施不执行、缓执行、执行走样,执行已取消和废止的行政审批的;

(五)“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执行不到位的;

(六)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执行不力,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对上级领导批办或上级交办的督办件、批示件等不受理、不办理、缓办理以及办理质量不高,未按规定期限、要求报告或答复办理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对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询问、意见、建议、议案和提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反馈,或不兑现承诺的整改事项的;

(九)对下级请示报告未按规定及时批示、答复、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其他执行不力的问题。

第七条 对担当不够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本位主义严重,部门利益至上,有利就争,无利就推,致使上级工作部署落空,工作无法推进的;

(二)对上级党委、政府确定的应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工作事项,主办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推诿扯皮,致使工作延误的;

(三)工作中怕担责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导致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臵不当,事态恶化的;

(四)对直接管辖的地区、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下属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或“为官不为”问题,怕得罪人,不认真查办,应当处理而未处理,或者压着不查、隐瞒不报的;

(五)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等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查处不力的;

(六)对历史遗留问题不管不问,推卸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担当不够的问题。

第八条 对作风不严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工作纪律松弛,迟到早退、擅离岗位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影响工作的;

(二)无故旷工、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影响工作的;

(三)工作时间玩游戏、炒股、购物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四)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硬、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言行不当,行为失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作风不严的问题。

第三章 问责方式和责任适用

第九条 问责方式: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诫勉谈话;

(3)通报批评;

(4)责令公开道歉;

(5)停职检查;

(6)调离岗位;

(7)引咎辞职;

(8)责令辞职、免职或其他问责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

第十条 凡受到第九条第(1)种方式问责2次(含2次)以上的,取消个人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凡受到第九条第(2)-(8)种方式问责1次(含1次)以上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停职检查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

受到调离岗位问责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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