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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建议书格式

时间:2017-03-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法律建议书格式

一、法律意见书的结构

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有可能涉及到各种事项,因而具体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部:标题、编号等

(二)正文,具体包括

1.委托人基本情况;

2.受托人(即法律意见书出具人)基本情况;

3.委托事项;

4.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5.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

6.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7.法律法理分析;

8.结论;

9.声明和提示条款。

(三)尾部

1.出具人署名盖章及签发日期;

2.附件。

二、法律意见书内容的基本要求

(一)首部,即标题,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法律意见书”;一是具体写明法律意见书的性质,例如:“关于××银行贷前审查的法律意见书”。此外还可以有法律意见书的编号。

(二)正文。

1.第1项和第2项主要是指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主体,即列举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事项。委托人是指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当事人;受托人是指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人,包括律师和公证员。应将两者的身份事项列举清楚,根据一般法律文书对于身份事项的要求,至少应包括,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话,依次应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以及身份证件号码;如果委托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住所、证照号码。受托人应写明律师/公证员姓名、执业机构、执业证件号码。

2.第3项即委托事项:应当写明就何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3.第4项和第5项分别为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各类资料和相关事实应如实写明,如果有附件的应当另行注明。

4.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具体到条款,只需要说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名称和颁发机关及施行日期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第5项内容有时在法律意见书中是空缺的,这是因为律师和公证员在出具某些法律意见书时没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一般只有在律师和公证员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时,这部分内容才可能出现在法律意见书中,而这种义务有可能来自委托方的要求,也有可能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5.法律分析部分:法律分析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应当对于事实和法律规定作详细的分析,引用法律法规甚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完整具体。如有必要还应进行法理上的阐述。

6.结论:结论部分是实现法律意见书目的的载体,因而对于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作出决策的最为直接的依据。在措辞上应该严谨慎密、客观直接。

7.声明和提示条款:声明条款涉及到法律意见书的责任问题,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性,声明条款的内容包括责任限定条款,即出具人对于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予以限制和排除的条款;提示条款是出具人提示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特别注意的条款,也关系到委托人可能承担的责任。

8.署名盖章和签发日期:在法律意见书的右下角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人应署名盖章,也就是说,律师或公证员应在该位置手写署上姓名,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应加盖公章,盖章位置应能压住律师或公证员署名及签发日期。至于签发日期则是指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时间,应采用汉字而不是阿拉伯数字表示日期。

9.附件:对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可能产生影响的文件应附于法律意见书之后,附件较多的,应另行编制附件目录。

附: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范文

法律意见书(范文)

致:公司

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本所与签订的《股权并购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指派我们(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担任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其股权并购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及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股权并购的决议;

(3)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目标公司的《审计报告》;

(4)资产评估公司关于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5)《公司股权并购方案》;

(6)《公司股权并购合同(草案)》;

(7)转让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声明如下:

(1)关于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法律依据的声明;

(2)对本法律意见书真实性的声明;

(3)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证据材料的声明;

(4)对委托方保证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5)对本法律意见书使用目的的声明。

本所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提供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1.关于转让股权的目标公司

2.关于股权的转让方(为公司时)

3.关于股权的受让方(为企业时)

本所律师认为:(就各方主体的合法存续发表意见,略)

二、关于公司的股权

经本所律师查证:

转让方(为公司时)持有目标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该证核发日期为 年 月 日,核定的股权为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就并购标的的合法有效发表意见,略)

三、公司股权并购的授权或批准

经本所律师查证:

公司作为 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于 年 月 日召董事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并购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关于公司股权并购的方案》。

本所律师认为:(就股权并购的程序和批准程序发表意见,略)

四、《公司股权并购方案》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审查了目标公司的《公司股权并购方案》,该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1)(转让标的公司)股权的基本情况;

(2)公司股权并购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3)转让标的公司涉及的、经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4)转让标的公司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员工工资及补偿金的处理方案。

经查,本所律师认为: (就方案的合法性发表意见,略)

五、《公司股权并购合同(草案)》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股权并购合同(草案)》,该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1)(转让标的公司)股权的基本情况;

(2)公司股权并购结构情况;

(3)其他事项。

经查,本所律师认为: (就合同的合法性发表意见,略)

六、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结论(综合发表意见,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份,副本××份。

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法律建议书格式

XX

法 律 意 见 书

XX(X)X字第XX号

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XX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和江苏A电讯公司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江苏A科技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江苏A电讯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8、双方2008年7月的对账单。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

2、《中华人民共和国》;

3、《中华人民共和国》;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事由

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X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江苏A科技公司诉称:江苏A科技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年X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2000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江苏A电讯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2004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2008年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还其质保金1000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电讯公司提交了贵司于2004年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

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若双方继续无法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以明案情。

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99580元货款未与江苏A科技公司结算;但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000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419台手机,合同价为315140元。

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以10万元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

四、本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

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问题:

首先,若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系,则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还给委托人。

目前,本所律师并不知悉江苏A科技公司举证期限是否届满,若未届满,则不排除其仍有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格,即当前尚不能确定其最终会提交何种证据材料。

其次,若其最终仍未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则法院能否仅仅根据 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合法抵扣 即判定双方为购销合同关系呢?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作为增值税征税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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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的销售货物,包括一般的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和混合销售等几种情况。所谓视同销售货物,是指X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规避税法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中,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是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同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增值税发票也并不能排他性地证明合同性质必然是购销合同。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性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据此,买方接收增值税发票或将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已经收到货物。即使卖方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增值税发票交付给买方,也不能完整排他地证明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于买方。通常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其它证据和情况推定X种事实的存在。开具发票的一方当事人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如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已将发票予以入账或者补正、抵扣,且对此行为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或举出证据反驳的,则通常开票方所主张的合同关系的成立及履行事实可以得到确认。因此,若届时江苏A科技公司间补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初步印证贵司与其存在购销合同关系,结合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关于法院目前倾向性意见的表述,则法院认定为购销合同的可能性较大。

再次,若双方最终被认定为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则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江苏A科技公司有权另行主张库存的419台货的货款,金额为315140元。当然,其是否能够完成举证义务(包括诉讼时效的举证义务),并不在本所律师能够判断和掌控的范围。

最后,无论是被认定为代销关系还是购销关系,江苏A科技公司若能向法院补充提交2008年7月由贵司出具的《对账单》原件,则对双方尚未结算金额为99580元是确定的.至于贵司在《A财务情况》中陈述: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000元,若要得到法院支持,贵司应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若不能补充,则贵司可根据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款项为20000元的《收据》中收款事由为 售后服务费 而非 质保金 ,结合交易习惯来作合理抗辩。

至于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的返还1万元质保金的诉请,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江苏A电讯公司与贵司发生合同关系的终止日期,也没有证据表明在2008年6月22日后向我司主张过权利,不能以贵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即认定其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建议以 超过一般诉讼时效 作为抗辩理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找到主合同以前,建议以调解结案的姿态请求法院协调,若能按照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陈述的调解方案谈判(即对方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在10万元以内(注:具体数额请领导批示)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德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可以考虑接受!

提示:若对方(包括但不限于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打包解决所有货款纠纷,贵司能够接受,则建议可由其他相关公司(包括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等)向贵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待债权集中于江苏A科技公司名下后,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通过协商一并解决。

四、声明与承诺

1、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贵司的陈述和贵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贵司应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贵司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况发生,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本所律师将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和新的进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见书》。

2、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对账单、财务报告、处理意见报告中这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4、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诚信的执业原则,由于本意见书的出具涉及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评价,而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最终作出何种判决并非律师所能掌控。对此,特提示贵司对本意见持审慎采信态度。

5、本文件仅应贵司要求,供贵司参考,切勿外传。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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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格式(参考)文本发布日期:2010-01-20 浏览量:1908 【字体: 】   法律意见书格式文本法律意见书格式参考    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 项目的法律意见书(规范格式提要)年  月  日 前  言    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的委托,对  项目进行了充分、详细的调查,并依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规定及调查所搜集的材料对以上项目的  (如法律责任及处置效果,可根据需要填写)进行了分析,现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出具以下法律意见。正  文一、债权构成情况(内容来源于档案资料)截止  (破产或诉讼、处置,可根据需要填写)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对  项目享有债权  元,其中本金  元,利息  元。具体构成情况如下:(分笔叙述每笔借款合同的合同号、借款期限、债权额、保证人名称、抵押物等情况。)二、债务人的情况(内容来源于档案资料和外围调查结果)(一)主债务人的情况:企业注册情况(包括注册时间、注册地点、注册资本、工商年检情况、企业注册变更情况等),是否有证据表明债务人的注册资本不到位,可否追究其出资人或股东的责任;经营情况及现状(破产、注销、吊销、停产);企业资产状况(包括房产、土地、车辆、股权、应收债权等);。如债务人已改制,应详细说明改制的过程、日期等。如在责任分析部分认为改制后的企业应承接债务人债务,应按以上对主债务人情况的描述要求对债务承接主体的情况进行描述。(二)保证人的情况:企业注册情况(注册时间、注册地点、注册资本、工商年检情况、企业注册变更情况),是否有证据表明债务人的注册资本不到位,可否追究其出资人或股东的责任;经营情况及现状(破产、注销、吊销、停产、改制的要详细说明过程、日期等),企业资产状况(包括房产、土地、车辆、股权、应收债权等)。如保证人已改制,应详细说明改制的过程、日期等。如在责任分析部分认为改制后的企业应承接保证人的债务,应按以上对主债务人情况的描述要求对债务承接主体的情况进行描述。(三)抵押物的情况:抵押物的名称、坐落位置、面积、型号、规格、权属证明、登记证明及抵押物的现状(如果抵押人即为主债务人,此项内容可在主债务人的情况中叙述)。(四)查封物的情况:查封物的名称、坐落位置、面积、型号、规格、权属证明、查封时间及到期时间、查封物的现状(如果查封物即为抵押物,此项内容可与抵押物的情况一同叙述)。三、法律责任分析(依据来源于档案资料和外围调查结果)(一)主债务人的法律责任分析: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分析及依据;主债务的承担主体是否变更,变更的依据;主债务人是否改制(包括分立、合并等)、如其已经改制,是否有债务承接主体;主债务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时效的分析(说明分析过程如:贷款发放时间、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历次中断诉讼时效的时间、丧失诉讼时效的时间、法律依据等);是否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已经转移资产,可否行使撤销权;是否有证据可以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或其他权益行使代位权;如债务人已被吊销、注销,可否追偿开办人或出资人或股东的责任;是否有证据证明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承担直接、间接的债务清偿责任;其他存在的法律瑕疵、障碍。(分合同叙述)(二)保证人的法律责任分析: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分析及依据;保证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否变更,变更的依据;保证人是否改制(包括分立、合并等)、如其已经改制,是否有债务承接主体;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时效的分析(说明分析过程如借款期限、保证期间、保证方式、历次中断诉讼时效的时间、丧失诉讼时效的时间、法律依据等);是否有证据证明保证人已转移资产,可否行使撤销权;是否有证据可以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或其他权益行使代位权;如保证人已被吊销、注销,可否追偿开办人或出资人或股东的责任;是否有证据证明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承担直接、间接的债务清偿责任;其他存在的法律瑕疵、障碍。(分合同叙述)(三)抵押权实现的法律责任分析:抵押合同的有效性分析及依据;抵押物权属是否变更,变更的依据;该抵押物是否被其他债权人查封;该抵押物是否存在其他优先受偿人;实现抵押权的诉讼时效的分析(说明分析过程如借款期限、历次中断诉讼时效的时间、法律依据等);其他存在的法律瑕疵、障碍。(分合同叙述)(以上法律责任的分析对已经诉讼判决或有经其他法定程序认定结果的要在相应的合同内写明诉讼过程及认定结果。)四、诉讼、执行及破产情况如果该项目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已诉讼但还未下达生效判决,应写明起诉的对象及诉讼请求、立案时间、诉讼阶段、是否有财产保全、案件审理情况等;如果已有生效判决,应写明是否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时间、法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目前的执行状态等基本情况;如项目已进入破产阶段,应写明目前的破产清算情况。五、处置效果分析:根据第二项债务人情况中企业资产状况及第三项中的法律责任和第四项诉讼执行破产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应充分。声  明本律师及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严格按照山东  律师事务所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签定的《保密协议》的约定,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提供的相关材料、山东  律师事务所调查所得的材料、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承担保密责任;并对调查所得的材料、法律责任的分析及处置效果分析的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亲笔签名)   附  件法律意见书的附件应本着 意见书的内容都有附件资料予以支持或证明的原则 加以整理,并按照法律意见书正文内容的顺序就正文中所叙述内容的依据一一列明并附后,具体为:(1)证明债权存在状况的完整的档案材料:A、如未涉诉或已涉诉但未判决或已判决但未生效的,应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协议、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通知或公告、借款合同、保证/抵押合同、借据、抵押登记凭证、催收凭证、诉状(上诉状)、保全申请、查封裁定、案件受理通知书、判决书等材料。B、如已涉诉并有生效判决的,应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协议、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通知或公告、诉状(上诉状)、保全申请、立案证明、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书(如已申请执行)、查封裁定以及法院其他法律文书等。(2)证明债务人、保证人及其他债务承接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及财产登记状况的调查材料及其他外围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附属要求:1、法律意见书需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证照复印件,并由律师本人签字、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2、法律意见书正本装订要规范,叙述要清晰,每一份法律意见书需加盖骑缝章。3、法律意见书除封面外一律用四号宋体字打印,纸张用A4型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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