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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制度 街道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时间:2019-02-1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 街道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 为加强对全面推进河长制实施情况督察,落实工作职责,提升工作效率,根据《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街道级督察。

二、基本原则 督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分层实施的原则。

三、组织形式 督察分为街道级河长督察、街道河长办督察和街道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

(一)街道级河长督察。由街道级河长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对街道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的督察。具体督察工作由协助街道级河长工作的相关单位承办,街道河长办配合。督察情况报街道河长办备案。

(二)街道河长办督察。由街道河长办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对下一级河长办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

(三)街道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由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对社区全面推行河长制、落实河湖管理保护职责情况的督察。督察情况报街道河长办备案。

协助街道级河长工作的相关单位、街道河长办、街道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分别作为督察单位,承办具体督察工作。

四、督察内容 (一)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工作进度、阶段性目标设定、任务细化、措施制定及工作方案实施情况。

(二)河湖分级名录确定情况。根据河湖的自然属性、跨行政区域情况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的重要性等情况,确定社区级领导分级担任河长的河湖名录。

(三)组织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河长体系建立情况,总河长、河长设置情况,社区河长制办公室设置及工作人员落实情况;
河湖管理保护和经费落实情况;
河长公示牌的设立及监督电话的畅通情况等。

(四)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和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察制度、涉河湖事项办理制度、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河长制任务推进实施情况。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

(六)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的实施方案编制和实施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制订社区、主要河湖“一河一湖一策”实施方案,按照管理保护目标任务要求积极推行河长制,着力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七)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街道总河长、街道副总河长、街道级河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街道级总河长会议、街道河长例会、街道级河长专题会议决策部署和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部门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督察方式 督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例行督查、专项督查等方式进行。

例行督察是指对河长制工作的常规性督察,每半年开展一次。督察的主要内容为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河湖分级名录确定情况、组织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河长制六项任务推进实施情况、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实施方案的制定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专项督察是指河长制工作的专门性督察,适时组织实施。督察的主要内容为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

六、督察程序 督察单位根据督察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督察:
(一)督察准备。督察单位根据督察工作计划或工作实际,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二)督察实施。督察单位向被督察对象发送督察通知书,告知其督察事项、督察时间及督察要求等。督察单位可以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自查报告和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查、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督察。

(三)督察报告。督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督察单位向街道河长办提交《督察报告》。

(四)督察反馈。督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督察单位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向被督察对象下达《督察建议书(意见书)》。

(五)督察整改。被督察对象要按照《督察建议书(意见书)》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1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开展“回头看”,组织重点督察,由街道主要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实行警示约谈。

(六)督察台账。督察单位应当对督察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察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察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察报告、督察建议书(意见书)等资料立卷归档。

七、督察结果运用 街道河长办每半年对督察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强化督察结果运用,对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成效突出的,通报表扬,交流推广经验;
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责成整改;
对工作落实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严格责任追究;
对督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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