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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查询介绍信

时间:2017-05-3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土地证的历史演变

? 【农村】“农业六十条(修正草案)”完成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1951年土改发放“土地证”

50年代的“土改”,对中国农民而言,是一件欢天喜地的大事。以下内容,录自1951年中共风阳县委《姚湾乡颁发土地证的工作报告》,颇能反映当时民众的反应:

“贫雇农听到发证都欢天喜地。贫雇农许志邦说:‘土地证什么时候到手?我一辈子没见过大契,这下可有了宝贝了!’另一户贫雇农军属说:‘分了土地,县长盖了章,子孙万代不会磨牙吵嘴,永远传下去了!’佃中农因佃田改成自田,自耕自种,对发放土地证表示高兴。佃中农杨荣家里种地主几辈子田,这次发证时说:‘领到土地证,佃田变自田,回去一定加油生产。’自中农原田不动,对发证认为迟早没有关系,抱可有可无的无所谓态度。自中农李中魁在发证中开会也不来,说:‘发证不是我们的事,开会你们去,我田中的麦子半半拉拉呢。’富农因占有土地数量大,听说发证,也想“早点定规”。富农万子邦说:‘以前人家盖房子盖到我门口也不敢说,现在界线分明,大家有产权就好。’地主因土改中打得狠,害怕农民再换田、算旧帐。地主范保文说:‘解放后三七分租,收到的也有限。现在政府宽大,分给一份土地,发个证,劳动改造是应当的。’

“发证以村为单位召开村民会(地主不参加),举行发证仪式,宣传旧契作废。土地证是合法的契约,在发土地房屋所有证的时候,群众情绪高昂。世子坟村干部捧出土地证时,群众鼓掌达10分钟。十里铺农民领证时主动向毛主席像鞠躬,贫农方桂文说:‘大红契到手,土地到家。真翻了身!’

“专门召集地主训话,宣布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土地改革完成地区改造管制地主的规定》,并当场宣布从县批准管制的不法地主,及怎样就要加强管制,怎样就可取消管制等规定,以后发给土地证。一个地主回家后,向床上一躺,叹了一口气,死心塌气的说:‘就落这几亩!’”

“1951年土地证”意味着农民对土地拥有所有权

1951年土改颁发的“土地证”是什么性质?1950年11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

部颁发的《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第一条对此有所说明:

“根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障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及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颁发土地证的规定:凡土地改革已经完成

的地区,为切实保障土地改革后各阶层人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巩固与提高农民生产情绪,不论农民新分的土地及原有土地,均应一律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同样,对土地改革后分给地主的土地房屋,也发给所有证。发新证时,应根据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并予缴销。” 也就是说:1951年颁发给农民的“土地证”,是为了保障农民对分到的土地的“所有权”。

层层审核:防备农村土地买卖的制度设计 担忧农民得到土地所有权之后,会盲目买卖,是当下反对土地私有化的声音中极流行的一种理由。1951年颁发“土地证”,当局在保障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同时,也怀有前述同样的隐忧,故而采取了一系列的制度设计。1955年5月7日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的移转及契税工作的通知》,即是这一系列制度设计中的重要环节,通知中说:

“对农村土地的买卖在法律上虽不禁止,但在实际工作中应防止农民不必要地出卖或出典土地。因此,农村土地买卖、典当及其他移转,均应首先报请乡人民委员会审核,转报区公所或区人民委员会批准(未设区的,报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并取具区公所或区人民委员会的介绍信(未设区的取具县、市人民委员会的介绍信),始得办理契税手续。上列各机关对于申请开具土地买卖、典当及其他移转介绍信的事项,必须查明其原因,分别处理:对于农民因生产、生活困难而出卖、出典土地者,应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以免他们出卖、出典土地;对于农民之间为了生产上的便利而互相调换远近好坏土地的,则不应加以限制;对于以出租土地进行剥削为目的而购买土地者,以及对于无正当职业、不事生产而出卖、出典土地维持生活者,则不应开具介绍信。”

“农业六十条”变农村土地私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

贫雇农许志邦们手里的“大契”被当作“宝”珍藏的时间不会太长。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到来,农村土地所有制已悄然发生变化,最终变成了“集体所有制”。对于这个隐秘的过程,此处不妨用一个很流行的法律案例说明:

问:土改时政府颁发的土地证,能否作为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凭证?

答:有些地方在调剂宅基地或者其他土地时,有的农民要求以土改时人民政府发给的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土地证为据,要搞所谓的“宅基地还家”、“清原耕”、“继祖业”,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它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土地集体所有制原则,不符合国家现行的政策、法令。解放初期,为尽快废除封建性或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土地改革,没收了地主等用以剥削农民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或留作公有),实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为保障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对农民颁发了土地所有证。土改后,党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逐步引导农民将土地入社,走合作化的道路。1952年普遍成立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由初级社普遍转为高级社,1962年又在高级社的基础上成立了人民公社。根据《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规定,在农业合作社初级阶段,土地以入股形式参加统一经营,保留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对入社的土地评定产量,根据产量规定土地报酬。转入高级合作社后,把私有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因此,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土改时发给的土地证就自然失

去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处理宅基地使用权。

上述问答,作为标准范式,在许多有关农村土地使用的法律咨询类书籍中均可见到。其中所提到的《六十条》中的规定,原文是这样的:

“二十一、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

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将《六十条》中的这条规定,作为农村土地由私有制彻底转向集体所有制的法律依据,是存在问题的,因为《六十条》自始至终,只是一个“条例”,而且还只是一个“条例草案”,它从来就没有“转正”过。

? 【城市】1982年《宪法》一夜之间完成城市土地的“国有化”

1954年《宪法》:明确保护城市居民房地产所有权

历史上,中国城市土地基本上以私人所有制为主。1950年代的土地改革,主要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对城市包括城郊土地,则是基本上维持了建国前的土地所有制状况,土地私有制也基本得以延续。这种处理方式有政策渊源—— 1949年4月25日毛泽东、朱德签署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中明确强调:“城市的土地房屋,不能和农村土地问题一样处理”。1949年9月通过的《共同纲领》乃是一部临时宪法,其第三条明确规定:“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这些“私有财产”当中,就包括私有土地。

1954年《宪法》在城市土地问题上与《共同纲领》有些区别。最重要的一点,是删去了《共同纲领》中所明确规定的“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宣布要“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但同时又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以及“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而且,“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也就是说,无论是作为生产资料还是作为生活资料,城市居民的土地所有权仍然受到1954年《宪法》承认和保护。

1954年宪法对城市居民房地产所有权的明确保护,在实际数据中也有所体现,“据有关文件,直至1955年,私有房地产在各城市房地产总量中仍然很高,最高如苏州可达到86%.14在当时,在城市里,私人之间的房地产自由买卖相当活跃。1950年代初期和中期,一些文化名人为了在北京安家落户购置了房地产,如吴祖光购买了一套四合院,价钱在1~2万元之间。当时的四合院包括土地和房屋建筑,这些私人财产受到1954年宪法的保护。”(据

杨俊峰《我国城市土地国有制的演进与由来》,载《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01期)

私房改造:以“国家经租”方式曲线“国有化”

1956年1月18日,中央于批转了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提出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意见》提出,要对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改造的“总的要求是加强国家控制,首先使私有房产出租完全服从国家的政策,进而逐步改变其所有制”。

改造的具体方式有两种:一是国家经租,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对象,给房主以合理利润”。时至今日,“经租房”已成为一个严重的“历史遗留问题”。二是公私合营,即对“原有的私营房产公司和某些大的房屋占有者,可以组织统一的公私合营房产公司,进行公私合营”。两种方式当中,国家经租是绝对主流。

国家经租,不仅仅意味着房主丧失了经营自主权,还意味着房主同时也丧失了房屋所有权——按相关规定,“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并对“有些房主认为房屋由国家经租还没有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仍然属于个人所有”的意见做了严厉批判。也就是说,“国家经租只不过是将城市私有房强制收归国有但又回避国有化这个称谓的手段。”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中称:“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

1982年宪法:“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目前已知最早的、主张一次性将城镇土地全部收归国有的政策性文件,是1967年11月4日,由国家房产管理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具的《答复关于城镇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的记录》。

1956年中央批转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已经有“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的办法,一律收归国有”的条款。《纪录》则将“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解释为“其中街基等地产应包括在城镇上建有房屋的私有宅基地”;并强调“无论什么空地(包括旗地),无论什么人的土地(包括剥削者、劳动人民)都要收归国有”。城镇私有宅基地,终于开始了其被国有化的历史进程。

但和《六十条》并非农村土地转变为集体所有制的法律依据一样,《纪录》虽已出台,但在法律上,并未废除城市土地私有权,至少在名义上还维持着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并存的城市土地所有制格局。直到1982年宪法颁布。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一款简洁、明确地增加了这样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对此一划时代的变故,1989年由农业出版社出版的《土地经济学》一书如此描述: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以前,中国没有正式宣布一切城市土地实行国有化。虽然城市土地的绝大部分已为国家所有了,但还有少量的仍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因此,城市土地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以国家所有制为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所有制形式同时并存。据1982年全国226个城市统计,城市建成区土地面积为7438平方公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土地约有335平方公里,占4.5%左右。属于集体所有的城市土地,主要是城市中的个体劳动者在组织成为合作社时将其作业场所入股变为合作社的作业场所所占用的土地。属于个人所有的城市土地,主要,是个人自住房屋及当时在社会主义改造起点以下的个人出租房屋的宅基地。1982年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不仅明确了原来的国有土地的权属,而且把城市中残存的非国有上地通过立法也宣布为国有土地了。通过这种方式将土地收归国有是无偿的,但这并没有引起波动。原因是涉及的土地面积较小,而且长期以来就对私人土地所有权就作了严格限制,只准使用,不得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进行转让,土地私有权早就是极不完全的了。”

《新世纪周刊》2010年第5期刊文《城市土地私有产权是何时消失的?》,其中说道: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是以往三个宪法文本中从未出现过的。城市‘土改’的既成事实地写入了宪法,没有给公民的财产损失以任何补偿。当时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公众权利意识淡薄,对‘私有’二字心存疑惧,无人敢于提出异议。此外,还有一项‘文革战果’被保留下来,即公私合营企业未经任何法律手续转为国营企业。上述两项剥夺如果放到今天实行,势必引发社会动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条,具体是如何写入1982年宪法的,目前尚无资料说明;写入宪法之后,在当时,也并未引起民众的注意。但颁布之后,宪法又经历四次修正,几乎每次都要涉及到土地制度的修改。

最为关键的的修正,是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此次修正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另一关键修正,是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资料来源:王坤、李志强《新中国土地征收制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农村经济体制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杨俊峰《我国城市土地国有制的演进与由来》,载《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01期;章立凡《城市土地私有产权是何时消失的?》,载《新世纪周刊》2010年第5期;《新中国法制研究史料通鉴·第5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周诚《土地经济学》,农业出版社等。

篇二: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规程

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规程

说明:1、房屋权利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座落、面积等)和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

2、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3、查询人须准确填写需要查询的房屋坐落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

4、若查询人在查询房屋权利记载信息时满足第二项条件,可查阅原始登记凭证,但仅限同次查阅,按一次查询收费

查询房屋权利记载信息(本项内容公开查询)

① 工作程序

查询登记→查验有关收件材料→收费→查询→经审核后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② 查询房屋权利记载信息收件材料

查询房屋原始登记凭证(本项内容限制查询)

① 工作程序

查询登记→查验有关收件材料→收费→查询→经审核后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② 查询房屋原始登记凭证收件材料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遗失补发权属查询证明

① 工作程序

申请登记→查验有关收件材料→调档核实→收费→出具房屋权属查询证明

②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遗失补发权属查询证明收件材料

房屋权属登记查档

① 工作程序

查档登记→查验有关收件材料→查档→收费→经审核后出具查档结果证明

② 房屋权属登记查档收件材料

篇三:武汉入户介绍信

出生婴儿入户介绍信 龙岗派出所: 兹有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王岗社区居民 、 夫妇,男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女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年__月__日生育第孩,取名,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特介绍前来办理入户手续。 致 礼 (章)

____年__月__日篇二:武汉市户口的n种方法新落户政策出台 盘点获取武汉市户口的n种方法落户新政:

武汉市日前宣布,将从7月1日起,实行“关于进一步放宽在我市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

落户条件的通知”,其中规定,毕业超过两年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或 留学回国人员,在武汉就

业创业,具备本科学历(年龄35周岁以内)、研究生学历(年龄40周岁以内),提供学历学位、

劳动合同、1年社保缴纳证明以及合法住所证明,或者自主创业且本人为法人代表的,均可

在武汉市落户。

此项新政策意味着,超过两年择业期的未落户高校毕业生,不用担心户籍被打回原籍,

不用再考“中级职称”、不用在武汉买房,只要就业或创业,都能落户武汉。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本科和研究生要求是全日制的;在武汉创业的大学生,其登记注册的

企业要求正常运作半年以上且有缴税证明。另外,毕业两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仍按照《关于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汉创新创

业的意见》办理。

10个工作日告知是否准予落户据武汉市人社局副局长李乔介绍,过去,毕业两年以上高校毕业生,在汉就业创业,需

办理人才引进手续才能落户,其要具备本科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且涉及调入、调出两地,

办理手续时间较长,对就业创业和人才引进造成无形的障碍。 今年放宽条件后,在武汉创业就业毕业两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只要符合条件,可直接

到申请人入户地所在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或者区公安分局户籍窗口申请落户,公安窗

口受理后,会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落户的决定,这大大减少了办理手续的环节。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有三类固定住所可以落户:亲友家或租住房、自有房、单位集

体宿舍。

其中,在武汉市本人房屋产权地落户的,需提供合法房屋权属证明;在亲友家或者租住房

屋中落户的,需户主在个人申请中签字同意搭户,留存联系方 式,并提供合法房屋权属证明

和户口簿,租住房屋的,还需提供签订1年以上的有效租房协议;在单位集体宿舍中落户的,

需要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其他获取武汉市户口的n种方法

一、外地人通过购房落户这是大部分外地人落户武汉的选择,通过购买符合落户条件的房屋,就可以申请落户。

购房范围及对象:

1、凡户籍不在武汉市中心城区,具备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我市中心城区购买住

房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

市非农业户口。

中心城区农业户籍人员,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办理“农转非”户口。

2、凡户籍不在本市和本市中心城区以及远城区农业户口人员在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

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

户口。 符合上述条件的住房申请人,可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即18周岁以下子女)共3

人的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二、集体户口购房落户武汉市集体户口分为学生集体户口、单位集体户口和人才集体户口。这些集体户口虽然

属武汉市常住户口,但是在结婚生子上却有诸多不便。比如夫妻双方都是集体户口,小孩不

能落户等等。因此,很多集体户口为了孩子的将来考虑,纷纷买房,将挂靠在人才服务机构

的集体户口迁至房屋名下,以便取得所在地居民户口。 集体户口在武汉市买房有限制吗? 户籍挂靠在人才市场或企事业单位的武汉市集体户口,若毕业后两年内同在汉企业签署

就业协议,只需购买一套拥有完全产权的住所(新房需“两证”齐备,二手房除需房屋“两证”

齐备外,还需确认原户主已将户籍迁出该房屋所在地),便可将集体户口从人才服务机构迁出,

落在其所购房屋名下,并向所在辖区公安部门递交武汉市常住居民户口申请。这里所说的“拥

有完全产权的房屋”,既没有面积限制也没有价格限制,既可以是商品房也可以是二手房。 武汉市集体户口落户的办理程序为:市民先到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并迁

出户口单页然后到小区物业开实际入住证明再带齐房产证、土地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身份证、婚姻证明等,到小区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此外,挂靠在单位的集体户口,已属于武汉市常住户口。因此迁移户口不受落户政策的

限制。但是学生集体户口是不能在武汉市内任意异动的。买房不是落户武汉唯一渠道 其

他落户武汉方式全搜罗

一、投靠落户:夫妻和家人投靠的条件

1. 中心城区投靠方年龄35周岁以上或结婚10年以上;远城区投靠方年龄30周岁以上或

结婚5年以上;投靠方限配偶及18岁以内子女,即16周岁以下子女或已满16周岁不满18

周岁的在校学生可随迁入户。

2. 60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女性或夫妻双方退休,一方年龄达到标准的或因工作

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退)休的人员需回武汉市投靠子女的外地的父母都可以投靠户口在

武汉的子女。

3. 子女投靠父母的情况,但是要求是未满16周岁,或不满18周岁的高(职)中学生,且

限定是被投靠人的子女。

4. 父母双亡无人抚养的孤儿,无子女的孤老都可投靠在武汉的亲属。

5. 收(抱)养的子女也可以落户武汉,但是仅限学龄前儿童、弃婴,且被投靠人女方需年

满30周岁,身边无子女。

二、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业主、家属或业务骨干同样可以申办户口。申办条件

土地证查询介绍信

1. 申办人必须是私企业主、近亲属或业务骨干,且1998年7月1日后3年内累计纳税

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

2. 户籍不在武汉市或户籍在武汉市远城区,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来本市中心城

区及郊区(东西湖、汉南区)投资兴办私营企业,且在武汉市有自己的住房,可申报私营业主

及一名亲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业务骨干(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营销人员

或管理人员)共计2人的户口。

三、军队干部家属可随军户口申办条件:

1. 现役军人且是副营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以上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2. 服现役或军队服务满15年的军官或文职干部也可以办理。

3. 符合安置部门政策条件的退伍军人或需要改变原户口性质或户口不迁回原籍的复退

军人也可在武汉安置户口

四、符合出入境回国定居政策条件的港、澳、台及国外回国定居人员篇三:介绍信及申

请报告 介 绍 信 武汉市公安消防局:

兹委托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单位汪娟同志,全权办理我公司武汉当代国

际花园三期五区和十一区消防工程的消防验收手续。委托人愿意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和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被介绍人:(签字)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消防设计审核申请报告 武汉市公安消防局:

我单位位于武汉东西湖开发区关凤大道2号开发的武汉当代国际花园三期五区和十一区

消防工程项目现已竣工。该项目两个区工程的总建筑面积为121590㎡,五区共7栋单体1

个地下1层车库,其中1#—3#楼为18层塔式建筑,4#—7#楼为11层塔式住宅;十一区共三

栋单体,1#—2#均为4-6层的花园洋房,连接底层为商业用房,3#楼为18层塔式住宅楼。经

我单位自检,该项目主体结构符合国家规范,各类消防设施运行正常,已满足消防验收条件。特申请贵局验收。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篇四: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武汉市新政咨询解答 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新政咨询解答

一、社保相关问题:

1、你好,我已在武汉缴纳社保多年,但现在处于离职状态,请问如何提交劳动合同及社

保证明?之前欠费社保中断,去年7月份开始缴纳到今年7月份,满一年,之前欠费了,这

种可以入户吗?

回复:至今在现单位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并且社保五险齐全。

2、办理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查询单?需要营业执照原件吗?或者是要复印件盖公

章吗?

回复:需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查询单如何打印?回复:到各区社会保险管理处登记科查询打印。请与市人社局联系

4、灵活就业人员社保 请政府部门不要一竿子打死。我是一名本科生,企业不缴纳五险

一金,不是个别案例,而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企业这样的违法行为应该由职能部门去管理,

而不是让我们弱势的大学生来买单,这样不公平。再说,个人缴纳保险的人不一定都是在企

业上班,有合伙创业者,自由从业者,我相信这部分人会给武汉的经济做出贡献,希望政府

部门能够听到我们的呼声。

回复:目前按政策执行。

5、有人说武汉很多公司不交社保,因此要求流动窗口的也能入户,这不等于鼓励公司违

法?守法的公司看这样不交社保省钱也没有坏处,也学样,劣币驱逐良币,逆向淘汰。只有

强制要求五险才能入户,求职者才会抛弃这种非法公司,体现正向淘汰。 回复:细则规定五险齐全由单位缴纳。

6、个人就业的需要“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查询单”,那个“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查

询单”应该是创业的才需要吧?排队大半个小时,社保中心的说单位社保个人不能查询。 回复:与人社局联系027-85772822,需“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查询单”。

7、社保已交三年,前两年半在武汉交的,后半年在深圳交,最近刚把在深圳交的社保转

回武汉且以在武汉正常缴纳不知是否满足1年社保条件。回复:至今在汉缴纳1年以上。

8、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证明及负责人签名和联系方式、在汉连续缴纳1年的社会保险证明

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供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证明。 这些是否都是有统一格式呢,待会自己

写一通又说不符合格式。如果没有统一格式,有什么必须要具备的内容呢?对你们这个写材

料的人的水平不敢恭维啊,这是让跑几次的节奏。回复:中心城区各区社保部管理处登记科打印的是统一格式。远城区不统一。

9、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查询单到哪里去开?社保局就打印一个社保缴费明细,盖

个章。

回复:1、各区社保部管理处登记科打印。2、向人社局联系027-85772822。

10、我想请问,我缴纳的不是武汉市社保,而是湖北省直社保,符合要求吗?另外,除

湖北省直社保外,我在武汉已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一年,这个是否可以等同缴纳了武汉市社

保?谢谢!

回复:可是是省直社保,但是要满足五险。五险是必要条件。

二、就业单位相关问题:

11、事业单位可以让单位开个证明或介绍信吗? 回复:不行。

12、事业单位没有营业执照 怎么办? 回复:创业需要法人营业执照。

13、请问各位领导人才派遣的形式在高校工作,劳动合同是和人才市场签的,社保也是

由人才市场代缴的。这种情况该如何办理?谢谢 回复:如果派遣的单位是本市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14、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证明也没有固定格式?证明需要提供哪些信息? 回复:1、证明是本单位职工;2、证明工作年限及缴纳社保年限;3、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的,需单位同意落户意见。

15、出台这么宽松的政策就是为了引进人才,为什么要把流动窗口的本科生卡在门外!!!

不符合出台此政策的初衷。强烈建议开放流动窗口回复:政策目前规定需要单位。

16、必须开公司法人,有雇员,有银行对公账户,有税务社保账户才算。不然开个热干

面的摊子也算创业了,对武汉有什么贡献呢?武汉为什么要收留? 回复:自主创业需本人为法人代表,不包括个体户。

17、在汉就业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证明及负责人签名和联系方

式------这个劳动合同有,而且刚续签5年,但是这个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证明是什么意思?

随便让人事部开一个条子签字证明我是公司的人?回复:打印或手写证明但需原件盖章即可。

三、居住证相关问题:

18、在武汉办居住证至少要两个月,用居住证领取凭证是否可以?领取凭证上面有个人

信息和社区警务室的盖章。

回复:可以在居住地社区流管站登记后开具流动人口登记证明凭证明办理。

19、请问:本人户口在新洲如果要迁到中心城区,一定要办理居住证或流动人口证明吗?回复:新城区户口无需办理居住证和流动人口证明。

20、租房子的必须找房东吗?还是找亲友落户也可以,世界上哪有那么好的房东啊 回复:可以是亲友。需房产两证。

21、大家都有居住证么?我查了一下,需要有生育证明才能办。办生育证明要回原籍,

回去还要请假,而且不一定能办下来,反正就是到处开证明。想想都头疼啊!之前看新闻觉

得材料都有,应该好办,但操作起来比较复杂。能开的证明基本上都要求开,难道在武汉工

作了几年的人会不住在武汉么?这个手续应该要简化啊!回复:在居住地社区流动人口管理站开具流动人口登记证明。篇五:出生婴儿入户介绍

信出生婴儿入户介绍信 皇甫派出所 存根 号

兹有我前皇甫村(单位)居民、、夫妇,于

姓名性别( )民族生育证编号日期

号,入户户别户号

系,请凭此证给予办理入户手续。 年月日出生第胎孩,年 月日 ,出生医学编户主姓名与户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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