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关于开展2011年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1年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
通知
各系团总支、各团支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十八届八次全会和共青团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汪洋书记要求青年学生在广东再出发征程中“干出第一棒”的重要指示精神,凝聚和引领全省大中专学生深入基层宣传《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十二五”规划,而今年既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建党90周年。在服务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伟大进程中成长成才,按照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学联的统一部署,结合我院实际,院团委决定在7月——8月开展我院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高举团旗跟党走,深入实践谋幸福
二、活动内容
(一)开展“与幸福同行”主题实践服务活动。组织大学生深入基层,围绕我省建设“幸福广东”,践行《规划纲要》
的要求,策划实践服务项目,组建主题实践服务队,在镇街、社区和企业建立服务点,利用暑假深入服务点广泛开展关于《规划纲要》和幸福广东的宣讲及实践服务活动,推动学生从幸福广东的宣传者成为幸福广东的建设者。
(二)开展“向幸福出发”特色主题调研活动。各系(部)重点围绕主题开展调研活动,开学后收集、整理、汇编调研报告,为幸福广东建设建言献策。
(三)开展大学生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活动。结合进城和农村留守的农民工子女的现实需求,组织大学生志愿者,以结对帮扶的形式,开展学业辅导、亲情陪伴、自护教育、文体活动、参观考察、爱心捐赠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组织学生开展红色教育活动。追寻红色足迹,走访红色纪念地,采访老革命、革命先烈后代,铭记党90年的伟大历程。
(五)鼓励参加就业实践。结合专业特点及实际情况,组织学生开展毕业生就业调研活动,鼓励广大学生结合调研情况、自身实际和专业进行职业生涯设计,通过到家乡企事业单位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观摩、实习等就业实践活动,深入社会,广泛收集信息,了解相关行业动态,了解社会对人才培养的具体要求,为将来的就业打下坚实基础。
(六)其他活动内容。组织学生深入农村举行公益事业、支持农村教育、推广普通话、并且宣传倡导环保观念,开展健康有意义的科教文卫活动。
三、组织形式
按照我院社会实践有关管理办法,结合团省委的统一部署,各系(部)要积极调动各方资源,发挥参与社会实践师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突出活动主题,创新活动形式,深入、有效、扎实地做好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工作。经费投入采取学院拨款、系(部)酌情资助和自筹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各单位积极争取社会赞助,经费使用节约合理。
具体组织形式:
1.由各系团总支重点组织和扶持的专项实践分队,具体队伍的数量和人数由各系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2.鼓励团队从实际(转自:wWw.DXf5.Com 东星 资源网:捐赠接收函)需要出发,以“就近就便”为活动原则,鼓励学生按原籍所在地组团队,回原籍组织开展或参加当地社会实践活动;
3.个人由学院出具介绍信(附件5),返回原籍所在地参加当地社会实践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系(部)要充分认识这项活动的重要意义,形成院团委与系(部)互动的有机结合机制,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部署,抓好工作落实,做好各团队的组建工作。
(二)突出重点。要选拔相关专业的大学生组建团队。各项社会实践活动以调研为主,在指导老师的指导并参与下开展
调研工作,提高调研成果质量。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评优表彰将主要以成果评选的方式进行,重点向有高质量调研成果的系(部)或团队倾斜。
(三)注重建设。各系(部)要不断深入开展社会实践,积极探索社会实践活动的新机制,不断完善社会实践长效机制,推动社会实践常态化。各系(部)加强建设社会实践基地,在原有基础上,延长合作时间,扩大合作范围,实现社会实践基地功能多样化。
(四)提供保障。各系(部)要设立“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的专门指导小组,保证活动的顺利开展。要把社会实践纳入素质拓展计划,规定学时和学分。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学生的安全。
(五)加强宣传。各系(部)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及时上报工作材料,交流工作经验。充分利用网络宣传的作用,加强社会实践前期动员活动。
(六)立项团队的具体要求:
1. 必须有一个以上的指导老师和一个学生领队(否则不予立项);
2. 集中开展社会实践的时间不少于一周;
3. 各队立项要求上交申请材料包括:①《社会实践活动团队立项申报表》(须详细填好经费预算表)(附件2)、②活动项目实施方案;
4. 申报时间:6月30日各系将申请材料汇总后报送院团委社会实践部,由团委老师组成的评审团负责审批。
5. 实践结束需要上缴的材料:
(1)团队社会实践总结报告
(2)社会实践团队的社会实践活动鉴定表以及团队的实践报告、团队队员的个人实践心得;
(3)相关的图片或影像资料
(4)指导老师评语
五、推进步骤
1. 2011年6月中旬:下发2011年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暑期主题社会实践活动的通知及介绍信,各系(部)认真学习通知并开展宣传动员工作。
2. 2011年6月中下旬:各服务队填写《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暑期社会实践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确定指导老师,联系服务地并取得服务地的接收函;各系(部)需举行至少一次专题会议,结合专业特色对今年暑期社会实践主题进行专题研讨。
3. 2011年6月下旬:以系(部)为单位上交各服务队的《申报表》和接收地证明。
4. 2011年7月初:由院团委组织评审会议,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完毕后,公布通过评审的项目名单及获得资助的项目名单和资助的金额。并反馈评委意见。评审通过的队
篇二:中国人民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仪器设备进入国定资产管理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即:单价在人民币500元(含)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包括单价在500元以上的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一般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的医疗器械、广播电视设备、文体设备、仪器仪表和机械设备等专用设备;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计算机的操作系统、应用系统、管理系统等软件。
第三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各院系、部处需有一名领导负责并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达不到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的仪器设备为低值设备,参照《中国人民大学实验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情况制定仪器设备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 编制学校仪器设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专项资金项目中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985工程、211工程、政府修购专项等);
(三) 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代表学校对外签订仪器设备合同,统一办理进口免税用品手续;
(四) 负责仪器设备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 负责办理学校仪器设备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六) 负责促进学校现有仪器设备的有效利用,组织大型仪器、设备等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七) 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报告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情况和上报仪器设备的相关数据。
第五条 各院系、部处主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掌握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配置、使用情况,组织制定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认真审核仪器设备计划。
第六条 各院系、部处的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的具体工作,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七条 各单位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教学、科研方面的需要和现有仪器设备情况,编制下一年度购置预算。在预算中要认真填写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金额和经费来源等各项内容,不得缺项,如个别项目无法确定,要注明由学校主管部门决定。申报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附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八条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学校统一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等形式。
第九条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仪器设备,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的医疗器械、广播电视设备、文体设备、仪器仪表和机械设备等专用设备;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计算机的操作系统、应用系统、管理系统软件等以及大宗或批量的办公家具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代学校统一采购。采用以下方式采购:
(一)招标采购。学校设立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工作小组,成员由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发展规划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及使用单位有关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批量在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批量在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的家具、办公用品均应实行招标采购。具备条件的项目应委托招标公司向社会公开招标。
(二)询价采购。使用单位和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分别确定询价人,由询价人提出报价供应商名单,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填写询价单。以资质好且报价低的供应商为中选供应商。
(三)因情况特殊,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单位分散采购。设备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单价小于500元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单位可以指定人员到市场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设备验收,以使用单位为主,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供应商参加共同实施。验收时要对设备的包装、外观仔细检查,开箱清点随机材料,对设备进行安装测试,填写设备验收单。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员,及时办理退换、索赔事宜。
第十三条 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入或无价调入、自制、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只要学校拥有产权的,都必须及时报增入帐,不得帐外滞留。
第十四条 在保修期内的售后服务要求,由使用单位按保修单的承诺直接与厂商联系。若厂商不能履行售后服务承诺,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解决。
第四章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购置管理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 不以赢利为目的、国内不能生产的;
(二) 直接用于教学科研;
(三) 列入国家海关总署免税范围的用品。
(四) 必须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方可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办理进口免税用品手续。
第十六条 进口免税用品,使用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 直接进口,须提供该用品的用途简要说明;
(二) 接受捐赠,须提供赠送函、接收函、形式发票复印件、包装证明和运单复印件。
第十七条 接收货物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填写验收报告。货物到港90天内若发现问题,使用单位应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以便及时办理索赔手续。
第十八条 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免税进口用品,不得擅自移作他用。违者按国家海关监管规定处理。
第五章 仪器设备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实行账、卡、物管理。财务部门设仪器设备资金总账、分类账;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设仪器设备实物及价值账。使用单位保存一物一卡的仪器设备卡片。定期进行对帐、清查盘点,使账物、账卡、账账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使用要落实岗位责任,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安全。工作人员调动时,在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购置、接受捐赠、自制、无偿调入或盘盈的仪器设备,需办理报增手续。
(一) 购置的仪器设备,按实际支付的费用,含运杂费、保险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记账;
(二) 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按照有关凭证或市场价格以及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记账;
(三) 自制的仪器设备,按照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记账
(四) 无偿调入的,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记账;
(五) 盘盈的仪器设备,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第二十二条 损坏、丢失、报废、对外捐赠、调出或盘亏的仪器设备,需办理报减手续。违反管理规定,不负责任,管理混乱等人为原因,导致仪器设备丢失、损坏或报废的属责任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按仪器设备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赔偿,赔偿的最低值不少于设备残值。
第二十三条 闲置设备,经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可在校内调剂。确定接收单位后,双方办理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 已办理报减手续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归口处置,使用单位不得拆卸板卡、部件、附件等,要保持设备的完整性。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仪器设备出租、出借或移出校外使用,不得用仪器设备对外投资、担保等。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上级工作要求或发生校内机构进行重大调整、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等情况,需对仪器设备进行清查。清查工作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其中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或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等,需列入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第二十八条 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做可行性论证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内容包括:购置仪器设备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
篇三:2010年昆明市全民普法考试A卷
2010年昆明市全民普法考试试卷(A 卷)
单位:姓名: 得分:
一、填空题(每题2分,10题,共20分)
1、“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
防并制裁侵权行为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侵权责任法》。(第一条)
2、《侵权责任法》第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
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 或者 管理者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 向产品的生产者 请求赔偿,也可以向 产品销售者 请求赔偿。(第四十三条)
4、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
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疗机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
5、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 原动物饲养人 或者 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二条)
6、专利分为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三种。(第一条)
7、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 及时、客观、真实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8、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 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 ,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9、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10、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向 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力 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和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
二、判断题(每题2分,10题,共20分)
1、侵权人因不可抗力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
2、《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2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3、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
4、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5、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不可以越级上报。( )
6、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
7、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
9、流动人口户籍地可以育龄夫妻常年在外为由拒绝为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
10、《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可以收取一定费用。”( )
三、选择题(单选或多选,每题2分,10题,共20分)
1、《侵权责任法》确定的归责原则包括( A )
A、过错责任 B、无过错责任 C、侵权责任 D、赔偿责任
2、《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机构负有哪些义务
( B) (第六十二条 )
A、资料保存义务 B、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 C、禁止过度诊疗义务 D、诊疗保密的义务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
人承担侵权责任。( AB)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七十五条)
A、所有人 B、管理人C、占有人D、使用人
4、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
A、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B、社会动员原则。C、公开原则。D、比例原则。
5、国家建立统一领导、(ABCD )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第四条)
A、综合协调B、分类管理C、分级负责D、属地管理
6、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 A)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第二十四条)
A、报警装置 B、消防设施 C、安全通道
7、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C )责任。(第六十七条 )
A、刑事 B、行政 C、民事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基本原则是(ABC)
A、保障性原则 B、公平性原则 C、唯一性原则
D、公开性原则 E、预防性原则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ABCD )(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
A、禁止设置排污口。B、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C、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D、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10、专利有哪些特征( ABC )
A、独占性 B、时间性 C、地域性 D、实用性 E、创造性 F、科学性
四、简答题(每题5分,4题,共20分)
1、《侵权责任法》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作了哪些不同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