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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根基 自由的根基及其限度

时间:2019-01-2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自由被视为现代社会的基石,而洛克被人们认为是现代自由主义的肇始者之一,但是在多大程度上洛克是一个现代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者,还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这就需要对于洛克的自由思想进一步深入研究,讨论其自由的根据和限度。
  关键词:自由;理性;法律;限度
  中图分类号:B56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841(2012)02-0134-05
  站在古代世界与现代世界迥然有别这一视界之上,可以说,自由就是其标志性的区分之一。按照康德的著名说法,自由是世界的拱顶石,当然只能是现代社会之所以成为现代社会的拱顶石。洛克对于自由之揭倡最为用力,被人们认为是现代自由主义的肇始者之一,但是在多大程度上洛克是一个现代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者,还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一、自由的根基
  相对于人的自由而言,只有上帝的自由才可以算得上是真正的自由。虽然有时候洛克的思想并非完全一致,但是在他的论述之中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这一论断:在神与人之间,自始至终存在着一种区别。“如果我们观察一下那些比人较高,而且享受完美幸福的神明,那么,我们可以有理由地判断说,他们在选择好事方面,虽然比我们更容易被动些,可是我们并没有理由来断言,他们比我们更不自由、更不幸福。”在终极的意义上,绝对的自由是只有上帝才能拥有的,而人们所拥有的自由也就是次级意义上的,但是洛克对于人的自由的关怀使得他的这一立场不时受到冲击。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人的自由的基础之一便奠基在上帝的自由之上。虽然洛克认为,一个人如果有能力,按照那种决定作用的方向来行动或不行动,他就是一个自由的人。但是,洛克在自己关于自由思想的世界里,又在极力扩张这种人的自由,所以接下来洛克解释说,这种决定作用并不能限制自由之所以成立的那种能力。例如:一个人的镣铐如果被摘掉,监狱之门如果给他敞开,他也就可以说是自由的,因为他的或行或止,都是凭靠其心之所好。洛克论证说,在上帝创造了人类和世界以后,这样对人类说过,即是指示人类通过他的感觉和理性,来利用那些可供生存所需要的东西,并且给予他以自我保存的手段,正如上帝通过扎根在下等动物身上的感觉和本能来达到同一的目的那样。因此毫不怀疑,在上帝宣布这些话以前,纵然这些话一定要理解为是用文字说出的,或者连这些文字形式的赐予都没有的时候,人类根据上帝的旨意和特许就已经有了使用万物的权力。也就是说,人类是上帝所创造的,他们依靠上帝而获得人类的自我生命保存的手段。在此意义上,上帝就是洛克所主张的自由的基础。
  但是人类也具有理性,洛克在处理上帝与理性的时候,他一方面认为人类生而具有理性,理性是由教育而获得的,同时又认为是上帝赋予人们以理性,而理性又是人们自由的基础,这似乎矛盾重重。但是,洛克笔下的上帝常常是被理性所同化了的上帝,是被理性所管辖下的上帝。理性的生而有之与上帝的赋予,一个合理的解释就是,洛克在力图调解信仰与理性两个不同世界的冲突,但是作为哲学家的洛克使得这一调节始终处于一个理性世界的范围之内,而不是处于一个信仰、宗教的范围之内。换句话说,洛克是结合、使用了传统神学来论证自己的自由观点的。人的自由和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够教导他了解他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并且使得他知道他对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在他具有理性来指导他的行动之前,放任他享有无限制的自由并不是让他得到本质上自由的特权,而是把他投入野兽之中,让他处于和野兽一样的不幸状态,远远地低于人所处于的状态。这恰恰不是一种自由的状态。脱离了理性的束缚,即使是在自然状态之中,理性也有其基础性的作用。但是,这种对于理性的脱离,完全可以说是进入一种自然状态。“人们依据理性而生活在一起,在他们之间不存在拥有对于他们进行裁判权的共同领袖,这时他们正是处在自然状态之中。”
  显然,在洛克那里,人类是天赋自由的。可是,由于人类是按照上帝的形象创造出来的,所以人类是拥有最为基本的智力的禀赋的。或者可以准确地说,人类是具有理性的存在者。在论述自然法的过程之中,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遵守的自然法对其起着支配的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部人类。因为在洛克的思想里面,人类的思想也许比恒河的细沙还多,比海洋还要宽阔。假如他“没有得到作为星辰和罗盘的理性的引导,幻想和情感定会将他引入许许多多奇怪的道路”。理性把一个人提高到差不多与天使相等的地位,如果一个人抛开了他的理性,那么他的杂乱的心灵可以使他堕落到比野兽还要远为残暴的程度。所以说人的自由――如若还有一个基础或者依靠的话――就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的。洛克对于自由与理性之间的关系有着一种特殊的考虑。在对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的论述上,洛克认为,当子女还处在缺乏理性来指导他的意志的情况下,他就缺乏他自己的可以遵循的意志。谁代替他运用智力,谁也就应当代替他拿出主张。父母必须规定他的意志并且要调节他的行动;但是当子女达到那种使得他的父亲成为一个自由人的境界之时,他就成为了一个自由的人。
  这就告诉我们:虽然自由和理性是人们生而享有的,但是这并不能同时证明人们在实践上就有能力践行之。“所以,我们是生而自由的,正如我们生而具有理性一样;然而这并不能说,我们实际上就能够运用这两者:在年龄带来自由之时也带来了理性。”所以,在人们能够实际运用自己的理性之前,如果说享有自由的话,也只能说是一种“自然的自由”。很显然,这种自由的获得和享有,是以对父母的服从为基础的。一个儿童是依靠他父亲的权利、依靠他父亲的理智而自由的,他的父亲的理智将支配着他,直到他具有自己的理智的时候为止。然而,这种自然的自由与成年人的自由并不互相矛盾,因为后者才是真正的自由,也就是人之为人的原因。“由此可见,人的自由(freedom)和依据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让他了解他支配自己行为的法律,并且让他知道他与自己的自由意志之间的距离有多远。”也就是说,当他达到这一境界的时候,自然的自由将会被真正的自由所代替,人们也才可以被认为知道了遵循法律的程度和应用自由的程度,从而得到了自由。而在此之前,被认为知道法律所容许的自由程度的人必须对他进行指导。所以,在一个人还没有达到真正自由的状态的时候,他的理性还不适于驾驭他的意志之前,他必须服从他人的管教,必须有人来教育他,使之作为一种支配他的意志。由此可见,洛克对于教育的重视。但是,一定要切记的是,人类度过这一个童年的幼稚时期,儿子就要和父亲平起平坐,正如同导师和徒弟一样,都同等地享有了自由。因为这时候人们已经成为理性的存在者了。
  正是人们拥有了理性,人们才有了自我判断的那种自觉。洛克在论述人的能力的时候说,如果人们不被人心在判断行为的善恶之后所得到的最后结果所决定,而被别的事情来决定,那么便不是自由的。因为自由的目标正是在于达到所选择的好事。因此,人既然是理性的存在者,所以他便受 自己心灵的支配,必然受到自己思想和判断的决定,来追求好的事物。否则,他一定会受到别人的支配,那就不自由了。“追求真正的幸福这一种必然性正是一切自由的基础――智慧本质的最高的完美顶点,在于谨慎地、不懈地追求真正而牢固的幸福,所以我们自己一定要小心行事,谨防将想象的幸福认作真正的幸福,那正是我们自由的必要基础。”普遍的幸福就是所谓最大的善,也就是人们的一切欲望所趋向的。人们如果受到必然性的支配,来恒常地追求这种幸福,那么,这种必然性越大,便越是拥有自由。有了这种自由,那么在任何特殊的美好事物出现的时候,人们就可以任意考察它是否有引起真正幸福的趋势,是否与真正的幸福相吻合,而不必被人们的意志决定所强迫来实现某种特殊的动作,并且来顺从那种特殊的好事所引起的欲望。人们要获得真正的幸福,理性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因为人们要获得所孜孜以求的幸福,就需要有正确的对于外界的认识,而不是对于它们茫然无知。只有理性才能是人们最有力的武器,使得人们辨别什么是真正的幸福,因为生活之幸福是人们追求的目的所在。所以这种幸福的生活对于人们而言就是一种必然性,而对于这种必然性的认识和研判,是必须借助于理性的。上帝赋予人类的理性就是为了制约其自身的情感,使之消弭人们过分或者多于欲望的满足。只有这样,才能根据事物本身的法则和性质认识它们对于人们将会产生的后果,并且洛克相信人们具有这样的一种能力。很显然,根据经验可以知道,人的心灵在很多情况之下有一种能力,这种能力限制人心欲望的实现和满足。“所以,可以自由地逐一思考欲望的全部对象,考察它们的各个方面,权衡它们和其他对象的轻重。人之所以享有自由亦在于此。”
  由此,洛克将理性、上帝视为自由思想的最为基本的根基,人们同等地享有自由,也就是人们都具有了理性,同时他们也没有任何区别地受制于同一法律,不管他们只是处于自然状态从而受到自然法的约束,抑或是处于一个政治社会之中受到一个政府的明文法的约束,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者财产不受其他人的制约。可以看到,洛克要表明的正是自由不能离开法律这一思想,理性的人类都有着一种真正的自觉,在政治社会之中尤其需要这样。
  二、自由的限度
  洛克对于政治自由的论述,是从对于自由的分类开始的。洛克区分了在三种不同状态下的自由,即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政治社会中的自由以及处在政府之下的自由。
  自然状态的自由也叫“人的自然自由”,亦即这样的自由“就是不受世界上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于人们的意志或者立法权之下,只是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则”。其特点是,在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之前,人们生活于自然状态之中,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和约束,除了自然法之外,生活对于自然状态之中的人而言,是和睦相处、无所忧虑的。人们由于拥有相同的禀赋,同时也就拥有了自然权利之一的自由。这种自由只以自然法为约束。在政治社会中的人们,其自由只受到在人们同意基础上所建立的国家的立法权以及其法律的约束;在自然状态之中,人不仅自然地而且必然是自由的。人们都生活于同等的自由氛围之中,而不应该受他人的干涉。人们既然生来就享有完全自由的权利,并且与世界上其他任何人地位相等,可以无拘无束地享受自然法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在这个时候,用洛克的话说就是:“他就自然享有一种权利,不但可以保有他的所有物――即他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其他人的损害和侵犯,而且可以裁判和处罚其他人罪有应得的违法行为。”这告诉人们在自然状态之中,人们生来就享有自由、平等权利,生活是和谐的,没有相互的迫害与压制。在人们之间没有地位的高低之分、没有从属上下的区别,人们一样地享有自然所赋予的各样权利。人们除了拥有权利之外,还拥有维护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人是自由的。而在政府之下的人们,其自由则以立法机关所制定的“长期有效的规则”为生活的准绳。
  即使是在自然状态之中,人们完全享有自然的自由,然而在这样的境域里面,人们的日常生活和行为并非没有限制。换而言之,人们的生活并不是一种放纵的状态,因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之中,仍然还要受到法的约束,这就是自然法。很显然,在这种状态之中,虽然人们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者他所占有的任何存在者的自由,除非有一种比仅仅自我保存更为高尚的用处要求将其自己毁灭”。这就是自然法的作用所在。在洛克看来,这种自然法就等于人类的理性。自然法限制了人们的任何行为,自由才得以保证,人们的权利也才得到了保证。
  对于处在社会之中和政府之下的人们,在洛克看来都享有了不少的自由。洛克又做了一个细微的区分,将自然状态之外的社会分为两种,其根据是区分社会与政府的差别。但是,洛克没有明确地对于这一区分作出说明,而只是在阐述处于这两种处境之中的自由的时候,将两者的处境指示出来。处在社会之中的自由,就是除了经过人们同意在国家之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之外,不受其他任何意志的统辖或者其他任何法律的约束。社会之中的自由尽管比自然状态之中的自由有了许多进步,仍然有其内在的限制,因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与人们的生活之间或许有着距离。所以,洛克的自由思想所能够给予人们最多的是政府之下的自由。
  处在政府之下的自由,就是使得人们享有最为充分的一种自由。这种自由是受到明文法的约束的,这种约束与其说是对于人们的限制,倒不如说是对于人们的一种更大的解放。由于在政府社会之中的人们已经有了这种自觉,法律是自我同意的对于自我的制约。也就是说,处在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应该具有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的准绳,这种规则是其社会一切成员所共同遵守的,并且为社会所建立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然而,在规则未加规定的一切事情之上,能够按照我们自己的意志去行动的自由,不受另一人的反复无常、飘忽难测的和事先一无所知的意志的支配,这正如自然的自由是除了自然法之外不受其他的约束一样。这说明,政府之下的自由,已经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的规则密切结合在一起,这种日常的生活规则在洛克刚刚提到的上述社会之中,正是由法律来充当这一角色的。
  由此看来,在三种类型的社会状态之下的三种自由,正表明了自由在其不同状态之下是有共同本质的,不论是在自然状态之下抑或是在社会和政府状态之下,自由都是人们生活之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自由必然包含自身的反面,即是限制。但是同时也表明了它们之间的不同之处。具体而言,在自然状态之下,人们的自由受到了自然法的限制与约束。虽然在这种状态之下的自由是完全的自由、完全的平等,但是这也使得人人成为自然法的执行者,都有权力来裁判自己的事情,所以带来的后果就是罪恶、战争以及其他诸多的消极事物。在后两者的状态之中则不同,因为真正的法律出现使得自由的实现成为可能。由于在社会和政府之下的法律都是由立法机关所制订,人们的同意或契约是其法律的基础,所以自由的实现程度较之自然状态之下已经有了大大增加,也就是说有了更大的可能性。就社会与政府的不同来说,洛克认为处于政府之下的自由是最为充分的,因 为法律已经成为了“长期有效的规则”,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切成员所共同遵守的制度。
  正是如此,没有法律也就没有人们心目之中那种高尚的自由,自由正是由于有了法律的保护而得以生存,法律的目的应该也必须是为了保护人类的自由。洛克在总结自由与法律的关系的时候,曾经明确地说道:“不管人们会有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者限制自由,而是维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之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正如我们已经证明的那样,自由并非就是人人想怎么样就怎么样的那种自由――当其他任何人的一时高兴就可以支配一个人的时候,人们的自由便很难想象了――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的许可范围之内,使得他依据法律去处置或者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之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同时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而行动。
  脱离了法律的约束限制,人们的自由便立刻荡然无存,而且人们一定是生活于枷锁之中,这种枷锁是人们自己所亲手制造的一种不成熟的状态。在对自由主义的追溯和寻源之时,英国学者昆廷?斯金纳在其著作《自由之前的自由》里面认为:“如果你生活在允许在法律之外运用任何特权或专断权力的政府之下,你已经作为一个奴隶而生存了。你的统治者也许不会选择运用上述的那些权力,或可能十分亲切地运用这些权力来关心你的个人自由。”在政治社会之中,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任何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正如我所说的那样,我们自出生起就自然地喜欢了自由,因此对很多事物心存厌恶,没有别的原因,只是因为它们是强加于我们的缘故。”对于由人们的同意而形成的法律而言,完全不是“强加于我们”的,而应该说是一种自觉抑或是一种自我的克制。所以法律不但可以将很多的弊端一一剪除,更为重要的是它也使得人们的自由得到保障,也就是说使得自由更加充分。
  三、结论
  由上述论证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是自由在洛克的思想里面是十分重要的,以至于他最为关心的政治社会在脱离了自然状态之后,所形成的政府的基础就是在此之上的。自由是政府之所以建立的基础,是政府的大厦之所以建立或者确立的最为根本性的支柱。不管是在过往的人类的历史实践之中,抑或是在人类最为憧憬的未来的黄金国家里面,自由都是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最为重要的权利之一。所以,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这一论证显然是合乎理性的,人类天生是享有自由的,历史的实例又证明世界上凡是由和平创建的政府,都是以上述基础为开端,并基于人民的同意而建立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自由在洛克那里有其自身固有之限度。没有理性,自由将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在这一背景之下,法律使得人们的自由有了更加广泛、更加充分的保障,同时也使得人们的自我保存有了同样的保障,因为正是有了这种自由,人们的自我保存才有了保障。“这种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权力约束的自由,对于一个人的自我保存是如此的必要和密不可分,以至于他不能丧失它,除非连他自己的自卫和生命都一起丧失。”很显然,一个人既然没有能力创造自己的生命,那么他就不能用契约或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者是置身于别人的绝对的、任意的权力之下而任其夺取自己的生命。也就是说,谁都不能把多于自己所有的权力给予他人,凡是不能剥夺自己生命的人,就不能把支配自己的生命的权力给予他人。
  所以,自由成为人类生存的基础,也就是人们不可或缺的最为基本的权利之一。对于那些只要是在自然状态之中企图夺取任何人的自由的人,必然要被假设为具有夺取其他一切东西的企图,其原因在于自由是其他一切的基础。“同样地,对于在社会状态之中,企图剥夺在那个社会或者国家之中人们的自由的人,也一定被假设为企图夺取他们其他的一切事物,并被视为处于战争状态之中。”那么必然地,自由不可被强迫夺取,它是人类最为珍视的财富之一。
  参考文献:
  [1]The Works of JOHN LOCKE(Volumel)[M],Routledge/ThoelTimes Press,1997
  [2]靳松,洛克政治哲学的人性论基础[M],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93-96
  [3]The works of JOHN LOCKE(Volume4)[M],Routledge/Thoemmes Press,1997
  [4]昆廷?斯金纳,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M],李宏图,泽,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48
  [5]The works of JOHN LOCKE(Volume8)[M],Routledge/Thoemmes Press,1997:143
  责任编辑 刘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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