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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失地农民补偿方式的几点设想] 失地农民补偿标准最新

时间:2019-03-03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福利体制已经消亡,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体制尚未健全,企业用工制度也发生了根本改变,这种新的时代和国内形势都对我国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而,完善我国征地补偿制度以保障失地农民权益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 征地补偿失地农民农民权益
  由于我国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现实差异,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土地征用具体补偿标准,因而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各省可以有自己的标准,但在计算方法上主要采用“产值倍增法”,而忽视土地的机会成本以及土地对农民的保障作用等,使补偿价值远低于市场价值,直接侵害了失地农民权益。因此,从完善我国征地制度角度来保障失地农民权益,就必然要求构建新的补偿方式。
  
  一、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土地补偿价格机制
  
  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基本是按市场价格来确定征地补偿价格。根据美国财产法,“合理补偿”是指赔偿所有者财产的公平市场价格,包括财产的现有价值和财产未来赢利的折扣价格。美国土地征收补偿根据征收前的市场价格为计算标准,它充分考虑到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不仅补偿被征土地现有的价值,而且考虑补偿土地可预见的未来价值。英国土地征用补偿的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残余地的分割或损害补偿、租赁权损失补偿、迁移费及经营损失等干扰的补偿、其他必要费用支出的补偿。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以公开市场价格为标准,残余地补偿标准为市场的贬值价格,租赁损失补偿标准为契约未到期的价值及因征用而引起的损害。日本土地征用赔偿的项目与标准为征用损失赔偿,按正常的市场价格计价赔偿;残余地补偿,标准为因征用减低的价值;通损赔偿,包括建筑物、设备、树木等的赔偿及歇业赔偿、停业赔偿、营业规模缩小赔偿以及农业赔偿和渔业赔偿;离职者赔偿,标准为离职者寻找工作所需的期间内,对其支付不超过原工资的适当赔偿金;少数残存者补偿;事业损失赔偿。
  可见,我国征地制度应明确规定被征地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采用土地或其它标的物在征用机关裁定征用申请当日的市场价值为准,残余地补偿标准为市场的贬值价格,假如土地征收补偿争议上诉时,则以裁决机构决定进行裁决的那一天为估价日期。
  
  二、新的补偿方式应包括对失地农民生存的“技能补偿”
  
  我国征地制度在强调了对失地农民货币补偿的同时,忽视了土地对农民的非货币价值意义,由(图1)可见,在目前农民的社会保障非常不完善的现状下,土地作为不变资本是农民生活的保障,由于失地农民所受教育水平低,再缺少技能培训,他们很难顺利的从土地剥离出来,适应新的生活环境。“技能补偿”指在征地过程中,政府有免费培训失地农民使其掌握一技之长,从而顺利脱离原有的生活状态并进入新的生活状态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可见,对失地农民进行“技能补偿”是我国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建立新的补偿方式的一个前进方向。
  实践也证明,失地农民进入城市有利于其收入的提高。我们以农民工较多的浙江为例,2002年浙江省农村人均纯收入4940.36元,农村居民在本地企业或外出从事劳务等工资性收入人均为2437.42元,占人均总收入的49%;农村居民从家庭经营中得到的人均纯收入为2075.36元,占全部纯收入的42%;而1990年工资性收入只有324.2元,占当年人均纯收入29.5%,见(图2)和(图3)。
  可见进入城市后,农民的纯收入随着经营性收入的增加而大幅增加,但是,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是很强的,有田心里才踏实,而土地补偿费无论多少,总是有限的,一旦用光有可能陷入困境。特别是失地农民文化程度不高、缺乏就业技能是阻碍他们生存的重要障碍,见(图4)。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我国全国农村居民家庭劳动力中初中文化程度所占比例较大,达到50.24%,即使是北京和上海这样发达的地区比例也达到了56.94%和48.94%,辽宁更是高达61.93%;而在全国农村居民家庭劳动力中大专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所占比例仅为0.64%,北京和上海也仅分别为4.83%和4.31%,最低的西藏仅仅为0.17%。可见,政府加大对失地农民的“技能补偿”是何等的重要。
  
  三、新的补偿方式应包括对相关利益受损群体的补偿
  
  我国征地制度补偿的对象主要为被征地农民,对利益相关群体的调查和补偿并没有规定,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受利益驱使;二是没有将建设项目与本地区成系统整体考虑。如果征用土地来建设学校,周围居民会从中收益,这体现了公共利益原则,但如果在河流上游征用土地来建设污染度较大的工厂,则下游的养殖业会受到损失,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并没有就这种损失如何补偿做出明确规定,实际上间接侵害了公共利益。
  因此,完善我国征地制度、健全补偿方式,政府应扩大被补偿主体的范围,科学的评估征地这一行为对整个利益相关体的影响,从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对相关利益受损群体做出合理的补偿。
  参考文献:
  [1]浙江省人民政府课题.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市民化问题研究的调查与思考[J].浙江社会科学,2003,(7):90―95
  [2]李腊云:论失地农民权益保障[J].中国劳动,2004,(6):10―13
  [3]杜伟: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完善[J].财经科学,2004,(2):9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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