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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公务员行测考试法律常识--行政法(三)
2010年国家公务员行测考试法律常识--行政法(三)

    (四)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予以赔偿的人,行政赔偿请求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组织。行政赔偿中,有权赔偿请求的人有几种:

  (1)受到行政侵权损害的公民、法人或组织。无民事能力或限制民事能力的人,当的权益遭到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非法侵犯,的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

  (2)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与之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也可以赔偿请求人。

  (3)受害人的法人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两个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之间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任何赔偿请求,该机关单独与义务机关支付赔偿费用,承担赔偿义务。

  (3)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出于工作需要,有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将的某些职权委托给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去行使。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合法权益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责任承担。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侵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赔偿义务。

  (五)行政赔偿的和计算标准

  1.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法》第25条规定了三种赔偿

  (1)金钱赔偿。它是以货币支付赔偿金额的赔偿,支付赔偿金是赔偿的主要

  (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

  (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组织的财产因遭到分割或毁损以致破坏,若有恢复的,应由赔偿义务机关修复,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2.行政赔偿计算标准

  赔偿计算标准是计算赔偿金额的尺度和准则。《赔偿法》同的损害规定了不同的计算标准。

  (1)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标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下列规定计算:①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赔偿因误工的收入。的收入每日赔偿金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②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③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为止,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赔偿法》第28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或组织的财产权损害的,下列规定:①处罚款、追缴、没收财产或违反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②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恢复原状的损害程度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的赔偿金;③财产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④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⑤对财产权损害的,直接损失赔偿。

   十、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点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时,与被管理争议,方的申请,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行政审查并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的特点包括:行政性;职权性;监督性;程序性和救济性。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1.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行政

  《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对如下行政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的警告、罚款、没收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行政机关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要求义务的;

  (8)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依法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依法发放的;

  (11)行政机关的行政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抽象行政

  公民、法人或者组织行政机关的行政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行政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的规定;

  (2)县级地方各级及其工作的规定;

  (3)乡、镇的规定。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规章。

  3.申请行政复议的

  《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人事决定或者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的,行政复议途径解决。

(三)行政复议的管辖

  (1)对县级地方各级工作行政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的本级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垂直的行政机关和安全机关的行政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行政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行政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不服的,向行政的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裁决。

  (4)对除三项以外的行政机关、组织的行政不服,申请复议应遵循规定,或者向行政地的县级地方复议申请,由该县级地方将申请转送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①对县级地方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行政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申请行政复议;②对工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的名义行政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或者该的本级地方申请行政复议;③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地方工作或者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④对两个或者两个行政机关以的名义行政不服的,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⑤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行政不服的,向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程序

  1.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有的法限。行政人应当在知道行政之日起60天内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计算。

  2.复议申请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行政机关

3.复议案件的审理

  这是整个行政复议程序的关键,极为。它主要对复议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程序合法等项内容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要:书面审理为主,为辅;复议期间不停止行政;申请人可以在复议决定前征得复议机关同意撤回申请等原则。

  4.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审理,不同情况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分别维持、、撤销、变更、、赔偿及对抽象行政等决定。

   十一、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组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与要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法院对行政审查并裁决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行政诉讼法列举的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

  (1)行政处罚案件;(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人身权、财产权保护案件;(6)抚恤发放金案件;(7)要求义务案件;(8)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9)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2.不受理的案件

  (1);(2)刑事司法;(3)不强制力的行政;(4)抽象行政;(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提起申诉的重复;(6)对公民、法人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7)法定行政终局裁决;(8)行政机关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决定的;(9)行政调解;(10)法定行政仲裁

  (三)行政诉讼管辖

  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在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16条对级别管辖作了的规定:①基层法院管辖审行政案件。②中级法院管辖的审行政案件有: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的案件;对国务院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所作的行政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的案件。③高级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审行政案件。④最高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行政诉讼法》地域管辖的原则是:法院管辖区与行政管辖区相;法院管辖区与当事人有;诉讼标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相

  裁定管辖是上述两种法定管辖而言的,属管辖的另分类。它是指当某种特殊情况时,适用级别、地域管辖而由法院用裁定的来解决对该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的问题,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移转管辖。

  (四)审程序

  审程序,是指法院受理某一行政案件后次审理该案所适用的程序,它包括开庭前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等

  (五)审程序

  行政案件审程序是指法院对下级法院就审行政案件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在其法律效力之前,上诉人的上诉,对案件审理的程序,又可称为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在审程序中,有权提起上诉的是审程序中的当事人。当事人在法间内提起上诉,超越法间即丧失上诉权。

  (六)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或法律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法院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确有错误,由法院依法决定审理的程序。

  (七)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决定

  1.行政诉讼判决

  行政诉讼判决是指法院运用审判权,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争议中的权利和义务权威性的实体判定。《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判决可以分为如下几种

  (1)维持判决;(2)撤销判决;(3)判决;(4)变更判决;(5)确认判决;(6)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2.行政诉讼裁定

  行政诉讼裁定是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诉讼的程序性问题所的裁判。

  3.行政诉讼决定

  行政诉讼决定是法院对行政诉讼过程中就判决、裁定范围以外所涉及诉讼的的司法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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