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星资源网 > 高考资料 > 空军招飞 > 正文

代位权诉讼管辖_浅析代位权诉讼之合并与分立

时间:2019-03-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 我国当前有关代位权诉讼的合并与分立之规定过于简略,并有失当之处,本文对此加以分析探讨并提出修改建议。   [关键词] 代位权诉讼合并分立   代位权诉讼,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即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除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以外的债权,以第三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第三人直接向自己履行义务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合同法解释)中有关代位权诉讼的合并与分立之规定过于简略,并有失当之处,本文对此加以分析探讨。
  
  一、诉的合并
  
  合同法解释第16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此条规定了多个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的诉的合并,但此条规定简略与失当并存。
  多个债权人起诉同一次债务人引起有的诉的合并有不同的情形:
  1.多个无关联的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诉的合并。此时债权人之间相互无关联,他们之间应当是一种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关系。因为,他们对债务人的代位权并无共同的诉讼权利义务,只是对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共同的诉讼权利、义务。他们共同起诉同一次债务人,与每个债权人分别起诉同一次债务人的意义相当。共同起诉实际上是分别起诉的诉讼合并形式,由于属普通共同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分别审理,若分别起诉同一次债务人,人民法院也可以合并审理。
  2.对债务人享有按份共有的债权的多个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诉的合并。若多个债权人共同起诉同一次债务人,也属普通的共同诉讼,与他们分别行使代位权的处理方式相同,人民法院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
  3.对债务人享有共同共有债权的多个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诉的合并。对债务人有共同共有债权的多个债权人,由于他们对债务人的代位权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享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他们在诉讼中具有共同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因此,他们若共同起诉时,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应当合并审理;若分别起诉,也应当合并审理;若只有一人起诉,应追加其他债权人应诉,但明确放弃债权的除外。
  通过上述分析,由于多个债权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诉的合并类型也不相同,对于多个相互无关联的多个债权人和对债务人享有按份共有债权的多个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诉的合并类型属于普通共同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若对债务人享有共同共有债权的多个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诉的合并类型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因此,合同法解释第16条规定的“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的规定,未免考虑不周,有明显失当之处,应当加以修正。
  
  二、诉的分立
  
  1.债权人分别起诉债务人和次债务人时诉的分立。依据“一事不可两诉”的原则,同一债权不可重复主张,但考虑到债权数额的差异和诉讼时效的问题,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最大程度地实现,合同法解释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分别提起诉讼,此时,则发生诉的分立。
  第一种情况,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合同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有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同时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对代位权诉讼立案受理,认为不符合合同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则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合同法解释第15条做出如此的规定,是为避免程序上的混乱,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管辖不能吸收代位权诉讼管辖,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代位权诉讼依据合同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但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合同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管辖和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为同一法院的,则发生管辖竟合,由同一法院另案受理。
  第二种情况,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又在同一法院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解释第15条规定的精神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由同一法院受理的以债务人为被告的诉讼和以次债务人为被告的代位权诉讼应分开审理。
   在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和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并存的情况下,不论哪一个诉讼先提起,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都应中止代位权诉讼的审理。因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诉讼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得到法院的确认,以及确认的数额、范围等都直接决定着代位权诉讼的结果,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的规定,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2.债务人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余额起诉次债务人时诉的分立。合同法解释第22条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审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可能与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为同一法院,发生管辖竟合,但无论竟合与否,都应当中止审理,待代位权诉讼判决发生效力后再行审理,以免做出相互矛盾的判决,有损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权威。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标签:分立 浅析 并与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