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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调查实施方案ppt【农村村庄地籍调查工作技术实施方案】

时间:2019-02-2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农村村庄初始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讨论稿) 为加强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管理,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依法实施土地登记是唯一途径。同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农村的深化发展,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办理宅基地土地证的要求越来越迫切,现就农村村庄地籍调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1、加强领导、组织宣传 农村村庄地籍调查工作涉及到农村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是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地籍管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完善农村村庄地籍调查工作将进一步促进我区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加速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是事关全区百姓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同时,根据我区村庄地籍调查工作的工作量和相关情况,区、镇(街)两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将地籍调查作为土地管理基础建设的中心工作来抓,须加强领导,完善监督,由分局领导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落实经费,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施,各镇(街)土地所须配合区局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张贴公告等活动使百姓了解到农村村庄地籍调查工作的意义所在,同时还要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力争使我区的登记工作能有条不紊地展开。

2、地籍调查及资料收集 1、准备 1、制定计划 进行农村村庄地籍调查前必须周密计划,由各镇(街)土地所负责确定各行政村申报、调查的时间,且做好张贴通告、组织宣传发动工作。由区局负责村庄地籍调查的方法、步骤、技术要求、人员培训等工作。

2、确定调查范围 在1:5000比例尺地形图上按照个镇(街)土地所上报情况标绘调查范围,可按照实际情况以一个或若干个自然村为单位确定调查范围。

3、收集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是土地登记的法定程序,各镇(街)土地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申报工作。落实申报地点,解答相关政策、文件和措施。可由各行政村、村民小组具体负责通知土地使用者携带相关证件及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申请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者在申请土地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户主身份证明书;
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者,须持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土地登记申请者的户口簿及相关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

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法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者,须持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等。

(2)、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3)、项目批文;
红线图等。

其中1982年2月以前建房的宅基地,土地使用人可提供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
1982年2月以后建房使用的宅基地,土地使用人因遗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建筑执照、宅基地使用等批准文件的,须由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和宅基地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2、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程序,先申报再确权、定界。权属调查的重点是权属状况和界址的认可,在调查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做到不偏不倚,以权源材料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进行 确权、定界。

1、实施准备 (1)、准备权属调查工作图 为便于权属调查及与地籍测量的衔接,要准备1:5000比例尺的调查工作图,该图要求能较准确的反映调查范围的实际情况。也可用大比例尺地形图、正摄影像图或草绘的宗地位置关系图拼接而成。

(2)、接收申报材料 接收经初审整理后的土地登记申请表及权源证明材料,并办理相关的签收手续。

(3)、编制地籍号 对照申报材料,用铅笔将宗地形状标绘在工作图上,并预编地籍号,待权属调查结束后,正式确定地籍号。地籍号编排可按照“区—镇(街)—村—宗地”形式。在整个调查范围内,地籍号统一自左至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按“弓”字形顺序编号。

(4)、发送指界通知 按照村庄地籍调查工作进度,对每个自然村进行公告通知,并邮寄或送达指界通知书,通知土地使用者在指定时间携带有关证件按时到场接受调查核实和指界。

2、界址调查 (1)、确定界址点的位置 沿街(路)用地界线以实际使用的合法围墙或房墙外侧为界,弄(巷)通道两侧建筑物用地原则上按现有界标物为准,当界标物相邻拐点间距小于10cm时,以外侧拐点为界址点;
墙基线外占用人行道的台阶、雨罩等构筑物用地一般不确定给该土地使用者。

界址是使用土地的权属范围,不一定与建(构)筑物占地范围一致,如围墙外护沟往往也属其使用土地,应根据权源资料确定其界址。

墙体为界标物时,应明确墙体用地的归属,尤其要注意其公用界址点位置的确定。

两个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界标物间隔宽度在1米以内的非通道夹巷,一般应以双方各半确权;
两宗地间无明确归属的少量空隙地不影响交通时,可通过协商,确定使用权。

(2)、界址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的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如不能出席指界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3)、所有界址一经认定,则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并立即在实地按规定种类设置界标,并在工作图上修改宗地轮廓,正式确定地籍号,以街坊为单位按先后顺序编注测量用的界址点号,不得重号。

(4)、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调查人员应作书面报告,附图说明双方争议地段和原因及调查员的处理意见,呈报区分局地籍科。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争议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5)、违约缺席指界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
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依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

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者。违约者签收后,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则所确定的界线自动生效。

(6)、权属调查成果的移交 权属调查结束后,必须对权属调查资料进行自检、互检、专检(审核)及实地抽查,不符合要求的应由调查人员补充、休整,合格后整理分类和移交,工作图和地籍调查表可移交给测量人员,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7)、地籍调查表填写说明 地籍调查表的内容必须做到图、表与实地一致,项目填写齐全,准确无误,用碳素墨水填写,字迹工整清洁,文字通顺简明,同一内容划改不超过两次,全表不得超过两处,划改处应加盖划改人公章。每宗地填写一份,项目兰内填写不下,可加附页。

填写说明如下:
封面:编号填宗地的正式地籍号,宗地使用者的通讯地址,并注明邮政编码;
现场调查的时间(出具户主身份证明书,委托指界代理人身份证明书的日期应先于调查时间)。

第二页:初始农村村庄地籍调查时应划去“变更”二字。

土地使用者名称——单位用地为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全程,名称要与公章一致;
个人用地为户主姓名,与户口簿一致。共用宗为全部土地使用者名称;
性质按照实际情况填写个人或其他形式的单位性质。

上级主管部门——与单位有资产、行政关系的上一级领导部门,个人、涉外部门等用地一般可不填写。

土地坐落——经核实的宗地所的区、镇(街)、村、组、门牌号。

法人代表或户主——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使用土地住户的户口簿上的户主;
共用宗需填写其所有法人代表或户主(可附页填写);
代理人——使用土地的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到场时,受委托的指界人员。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应填全。

土地权属性质——集体土地使用权 预编地籍号——准备阶段预编的地籍号,地籍号——通过界址调查正式确定的地籍号,两者可不一致。

所在图幅号——本宗地所在的各图幅的图幅号,不填写图名。

宗地四至——用界址点号间方向表示,相邻宗地间的3个以上界址点字填首末两个点号,如南(1-2)为××路,西(2-5)为××(单位或个人)。

批准用途——权属证明材料中的批准用途。实际用途——现场调查时,宗地的一种主要用途,填写地类含义,并注明地类代号。使用期限——权属证明材料中批准的宗地使用期限,没有规定的可暂空此栏。

共有权情况——共用宗的各自使用和共同使用的土地范围,共用面积分摊方法。

说明——他项权利;
一宗地有两种以上的用途;
临时用地情况等。

第三页:界址标示栏内,界址点号——与宗地草图上点号一致;
界标种类——宗地界址点上设置的界址标志的种类;
界址间距——相邻界址点间的距离,从界址边长记录表上抄录,部分不必丈量的边长,可填写反算边长,单位为米,注至小数点后两位;
界址线类别——界址线位于何种线状物体上,在相应位置用“√”号表示;
界址线位置——界址线落在线状物体上的具体位置,在相应位置用“√”号表示,空地可不说明;
备注——前两项不能准确说明界址线位置或界标物不能设在界址点位置上时,应用两个以上永久性地物至界址点的准确距离或界标物离界址点的距离加以说明。

界址线签章——界址线起点、终点号——相邻宗地间起、终点号,与宗地四至相对应;
指界人姓名——应与有关政见一致,不认识字的,调查员可以代写;
签章——用印章或指印,本宗地指界人需对每条界址边认定盖章,包括与街、巷、空地相邻的界址边;
日期——邻宗地签章日期;
界址调查员姓名——包括所有参加界址调查人员的姓名。

第四页:宗地草图。宗地较大另附草图的,填“另附”。

第五页: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现场核实与申请书情况不一致的要说明原因;
争议界址最后处理的情况;
指界手续履行情况;
界标设置,边长丈量方法等情况,是否可以进行地籍测量等。

地籍勘丈记事——检查界标设置情况;
勘丈方法和使用的仪器,遇到的问题和处理方法。

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对权属调查、地籍勘丈成果是否合格进行评定。

3、界址边勘丈及相关丈量 界址标志设置完成后,采用经坚定合格的钢尺及相关仪器进行界址边长和有关条件距离的实地丈量。长度在200米以内的界址边长和有关距离应用经鉴定的钢尺实地丈量,记录在界址边长勘丈记录表内,其它有关距离直接标注在宗地草图上,丈量应实施两次以上。丈量时应注意墙体厚度,公共界址边边长相等。对于个别确实无法丈量或长度200米以上并可用仪器测定者,以解析坐标反算边长为准,并在界址边长记录表内注明。

4、绘制宗地草图 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地记录,是处理土地权属的原始资料,也是与地籍勘丈数据相互校核的重要依据,应在现场绘制。

记录内容:本宗地和邻宗地的地籍号、使用者名称、门牌号;
本宗地的界址点(含相邻宗地在本宗地界址边上的界址点)、界址线、界址边长、界址点与相邻地物点的相关距离、可量取的宗地图形的条件距离及相邻宗地间界址线。确定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向所必须的建、构筑物如围墙等;
指北针、丈量者、丈量日期。共用宗时,各自使用和共同使用的界线和边长及各土地使用者名称注记。

??? 绘制要求:每宗地(含共用宗)用铅笔绘制一份,宗地较大时可另附草图。对过大宗地可分幅绘制,线条、字迹要清楚,草图上界址点用黑圆点表示,注出界址点号、界址边长、界址点至邻近地物点距离、图形条件距离。界址边长注在本宗界址线外,分段长注在界址线内相应位置,注记过密的部位可放大表示,数据须实地丈量或测定,且不得涂改。

3、地籍勘丈 地籍勘丈是地籍调查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目的是勘丈每宗土地的权属界址点、线、位置、形状、数量等基本情况。地籍勘丈应在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基础上进行。地籍勘丈成果经审核批准依法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1、作业方法 全解析法:在图根控制测量基础上,全部界址点的平面位置均采用实测元素按相应公式解算出的坐标确定,并根据图根点或解析界址点的图上位置,用图解方法测定其它地物要素的平面位置,与宗地草图的丈量数据互为校核后绘制地籍图。

部分解析法:在图根控制测量的基础上用解析法测定街坊外围的全部界址点和街坊内部部分明显的界址点,依据图根点、解析界址点的图上位置,用图解法测定街坊内部其它截止点和地物要素的哦平面位置和形状,与宗地草图的丈量数据互为校核后形成地籍图。

图解法:在图根控制测量的基础上运用距离交会、截距等方法直接测定界址点,其它地物要素平面位置和形状,与宗地草图的丈量数据互为校核后形成地籍图。

2、外业测量 根据事先确定的调查范围,以1:5000比例尺地形图为参考,采用GPS-RTK布设图根点。在此基础上,通过上述作业方法在控制点上量测相关数据,界址点及地物点尽量在测站上测得,其余碎部点可采用图解法等解析几何方法解算得出,少量不易测得的碎部点可采用钢尺实施测量。为避免错误,每测站开始、结束时都要对临站已测的明显地物点进行复测。

外业测取的数据经计算机编辑后所得的界址边长反算值必须与勘丈值进行比对,误差大于10cm的须到现场核实。

4、内业工作 1、地籍图编绘 外业测量数据经计算机编辑后,通过地籍成图软件生成1:500地籍图,经加工整理后,采用50×50cm标准分幅。

2、宗地图绘制 宗地图是土地证书和宗地档案的附图,内容包括本宗地的地籍号、地类号、宗地面积、界址点及其编号、界址线、界址边长勘丈值、所在图幅号;
邻宗地的地籍号、相邻宗地间界址线段;
建筑物和构筑物、比例尺、指北针、绘图员和审核员的姓名、日期等。可根据勘测所得的地籍图用复制、缩放、剪切等方法获得,也可参考宗地草图直接绘制。

3、建立地籍信息数据库 利用数据库软件ORACLE及地理信息软件MICROSTATION建立地籍信息数据库。

5、权属审核 1、符合下列规定的可以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
(1)、一般规定:
1982年2月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规定》实施前建房使用的宅基地,且未实施拆迁、改建、翻建过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2月至1987年7月19日《江苏省实施< 土地管理法>办法》(1987年6月26日通过)公布前实施建房使用的宅基地的,符合当时区政府宅基地使用规定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1987年7月10日后建房使用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不得超过135平方米。

宅基地批准文件超出当时区政府宅基地使用规定的限额面积或13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积不予登记。

(2)、我区所发的原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符合一般规定的,按原宅基地使用证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原宅基地使用证面积超出一般规定的,超出部分面积不予登记。

(3)、现宅基地面积超出一般规定的,但符合分户条件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按分户的合计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合计面积超出一般规定的,超出部分面积不予登记。

(4)、因村庄内部道路或通行、居住拥挤经批准增补宅基地等原因,形成两出宅基地的,合计面积符合一般规定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合计部分超出一般规定的,超出部分面积不予登记。

(5)、继承房屋的宅基地,符合一般规定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相关证明,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超出一般规定的,超出部分面积不予登记。

(6)、村民受赠、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出一般规定的,超出部分面积不予登记。析产户宅基地面积的确定按照原产权人未死亡时的用地标准执行。

(7)、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区国土部门批准,受赠、购买、交换、处分抵押本集体经济成员的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原宅基地应退还的除外)合计面积符合一般规定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超出一般规定的,超出部分面积不予登记。

(8)、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集体经济组织机构调整而转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因工作需要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转为城镇户口等原因,宅基地仍在继续使用且符合一般规定,其他地方也未安排宅基地或住宅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超出一般规定的,超出部分面积不予登记。

(9)、经批准回乡落户定居的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等安排的宅基地,按宅基地批准文件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超出批准文件的,超出部分面积不予登记。

2、常见问题处理 (1)、住户房前、屋后或两侧所搭建的厕所、猪圈原则上在不影响规划、交通、排水、村容村貌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确定其使用权,主要道路两旁或原理住户房屋搭建的厕所、猪圈和简易杂屋房可不登记。

(2)、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而在本地建房的其宅基地不予登记。

(3)、临时用地必须在土地登记卡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内著名其数量,以后如遇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出部分退还集体经济组织。

六、公告与复查 经审核,对认为可以登记的宗地,由各镇(街)土地所负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予公告(宅基地登记初始时使用)。公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宅基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姓名;

(2)、宗地面积和准予登记的面积;

(3)、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提出异议的期限(15天)、方式和受理部门;

七、报批、注册登记和发证 (1)、公告期满后,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对公告的宗地未提出异议的,报区局分管领导审批;

(2)、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人员对批准登记的宗地,打印土地登记卡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及清单。土地登记卡、《集体土地使用证》、清单上应备注宗地面积及准予登记面积。

(3)、加盖公章,由各镇(街)土地所负责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本文来自https://www.zaidi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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