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餐厨垃圾、可回收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闭环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一)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二)易腐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类动物内脏等。
(三)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在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基础上进行调整。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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