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我市电子商务企业法偉意识和诚信意识,提升市场竞争力,推进商务信用建设,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电子商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网络交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违法失信行为:
1.以虚假身份从事网络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
2.应取得未取得营业执照,开设电子商务网站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
3.组织、策划、参与传销或介绍、透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
4.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行为,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法律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5.销售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或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从事的服务,12个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6.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商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
或非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或者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7.销售掺杂、掺假商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金额三万元以上的,或者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8.制作、发布的网络广告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告诫或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9.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授意他人发有不真实的利已评价等方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12个月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3次以上的;
10.通过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将本人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经营的商品作不真实的对比等方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3次上的;
11.进行其他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破抔网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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