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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论我国无人继承制度的完善
甲为一个从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个人,个人名下登记有数套房产及数辆汽车,不幸死亡后,留下大量的财产及债务。甲的所有继承人放弃继承,此时甲在法院所涉诉讼、执行案件众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如何继续诉讼程序执行过程中,如何确定被执行人如何最大程度第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成为我国理论界及实务界函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无人继承制度的困境
(一)我国无人继承制度的理论困境
各国关于无人继承的理论,都停留在关于无人继承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上。世界上大致有两种关于无人继承财产所有权的学说,一种学说是特殊继承人理论,该学说认为,国家应以特殊的继承人的资格取得无人继承财产。这一学说由萨维尼创造,该学说认为国家和地方团体可以假定为最后继承人,在发生财产无人继承并且无人接受遗赠的情况下,不问财产位于何处,都应由死者所属国家以特殊继承人的资格取得这一财产。
德国、意大利、瑞士、匈牙利的立法都支持这一学说。
另外一种学说是先占权理论 这种学说认为,国家是以无主物占有者的资格取得无人继承财产。国家是最早的无主物占有者。英国、美国、法国、日本、奥地利等国的立法支持这一理论。
我国的立法并没有明确是以何种学说作为理论基础,但是明确规定无人继承财产后,被继承人的财产归于国家或者集体。我国立法解决了无人继承财产的所有权问题,但是无法解决无人继承时,在诉讼、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及法院面临的困境。关于在无人继承情形下,审理、执行面临的问题,我国的理论界很少涉及。
(二)我国无人继承制度的现实困境
1.审理的困境:
在无人继承的案件中,一旦发生无人继承的情况下,案件就审、执进入中止程序。由于无人继承,很多问题并没有解决,标的上千万的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如何保护都是刻不容缓要解决的问题。
此时当事人的诉权从某种程度上将就是消失了。虽然自然债务还存在,但是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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