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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改革 药品价格改革的经济见解

时间:2019-03-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 药品是经济物品,其必然存在一定的经济学特性。提出药品价格中对于垄断的管制、最高限价和信息不对称性方面的经济学解释,指出我国药品价格改革如何在政府监管与市场之间选择找到一条现实的道路。
  [关键词] 药品价格垄断价格限制市场化
  价格,一直是人们生活中最为关注的问题。由于药品的特殊性,从而使得药品价格更加受到人们的重视,本文就药品价格中的经济学问题加以分析,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希望能够对药品价格管理模式的改进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一、对于垄断的管制
  
  新药品由于存在专利权的问题,那么对于拥有该专利权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垄断该商品的生产。同时市场上还存在一些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包括国家计划生产供应的精神、麻醉、预防免疫、计划生育等药品)。垄断厂商由于缺乏竞争会造成高价格、高利润、低产出水平的经济效率损失,因此政府对于这种市场失灵的状况应该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这里我们就来讨论政府对垄断的价格和垄断产量的管制。
  图1 对垄的管制
  参见图1。图中反映的是某垄断厂商的情况。曲线D=AR和MR是它的需求曲线(从而平均收益曲线)和边际收益曲线。曲线AC和MC是其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曲线(研制药品的费用)。在没有管制条件下,垄断厂商生产其利润最大化产量qm,并据此确定垄断价格Pm。这种垄断均衡一方面缺乏效率,因为在垄断产量qm上,价格高于边际成本;另一方面缺乏“公平”,因为在qm上,垄断厂商获得了超额利润,即经济利润不等于0,或者说全部利润大于正常利润。现在政府的目标是提高效率,则政府应当将价格定在P*的水平上,最大化产量为q*。在该产量水平上,价格恰好等于边际成本。于是实现了帕累托最优。那么对于专利药品的政府管制会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但是实行管制也会带来一些问题。第一,作为政府制定的价格决定因素企业资本量和生产成本方面,对于被管制企业和管制机构各自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企业处于信息优势的地位,企业向管制机构提供虚假的信息,虚报药品的组成成分,虚增产量,抬高材料价格,谎报一些"莫须有" 的费用项目,导致新药定价普遍偏高,以牟取暴利。一些企业甚至是在原有品种上翻版生产、更换剂型的"新药"。更有厂家采取更换药品名称的方法将老药变"新药" 。第二,企业为了获得和维持垄断地位,从而享受垄断地位的好处,进行非生产性寻利活动。例如,向政府行贿,或者雇佣专业人员向政府官员游说等等。这种为了获得垄断地位的寻租活动是一种没创造任何产出的纯粹浪费。对于存在的这些问题,一是要提高政府价格部门的信息收集和行政执法能力。二是进行药物经济学研究。药物经济学评价作为药品评审的一项正式指标,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同等考虑。例如,新药与现有药物相比,其疗效并无明显的优越之处,那么其定价只能与现有药物相同。如果临床试验表明该药的疗效优于现有药物,那么需对其增加的成本与效果进行经济学分析,以断定是否与拟定的价格相符。药品价格并非越低越好,有些药品价格看起来很高,但通过药物经济学研究发现,这种药品具有较高的成本一效果比,其定价就是合理的。因此,我们在审核药品价格时,除了考虑药品的安全性、可靠性之外,还应考虑药品的经济性。通过专家从医学、药学、经济学等角度,进行“透明的”讨论,既保证制药公司合理的利润,又让病人用得起药。总之对于新药和具有垄断地位的药品企业实行价格管制是必要的。
  
  二、最高限价
  
  除了上述药品以外我国政府对相当范围内的药品实行限价。政府价格部门不但规定了作价办法,规定了利润率、销售费用率、流通差价率等,还要规定折扣率。要知道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等(由中央政府定价)和乙等(由地方省级政府定价)的药品,也就是大多数患者所必须消费的常用药品,其实际构成了主要的药品消费市场。
  图2 最高限价
  图2表示对某种产品实行最高限价的情形,政府规定该产品的市场最高价格为P0。由图可见在最高限价P0的水平上,市场需求量Q2大于市场供给量Q1,市场上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
  最高限价产生的问题在长期会变得更严重,其原因可能因为厂家获取得收益不足与补偿其成本,使一些药品退出市场,例如,上海施贵宝公司已宣布今后不再生产抗感染药氨曲南(商品名为君克单)。而该药目前尚无替代品种,不供应就会影响临床治疗。同时会使一些企业利用不良的对策来针对国家政策,造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
  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性,政府对药品实行最低限价管制。图3 表示对某种产品实行最低限价的情形,政府规定该产品的市场最低价格为P0由图可见在最低限价水平上,市场需求量小于市场供给量,市场上出现产品过剩的情况。药品生产企业为了生存,在产品推销过程中通过高折扣和高回扣等不法手段,来挤占销售市场的份额,这部分费用已虚报的方式加入到企业的生产成本中。那么对于一些大众性的药品有必要去制定其价格?还是实施长期不变的政策,创造一个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其自发调节作用的稳定环境。
  当然药品定价市场化,也必须认识到药品具有的特殊性。药品市场中供需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信息披露不充分,药品知识专业性。而医疗机构介于生产者(厂家、销售商)和消费者之间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在我国现有医疗机构服务状况下(以药养医体制与医药费用支付手段由患者先付费再到保险公司报销),药品定价市场化会造成生产者和医疗机构形成价格联盟,医院、医生的利益与最有效利用药物追求之间产生一定的冲突,质优价廉的药品不一定成为医院的首选,价格高昂的药品可能会更受青睐,而因此违背了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那么放开价格管理模式是有条件的,他要求必须有成熟的市场,与药品价格相关的生产、流通、医疗和“医保”等领域制度必须完善,重点是改变“以药养医”的局面,但也不是简单的医药分离或者一味的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是要形成“以保养医”的局面。让医疗机构真正成为消费者的信息提供者,提高药品信息透明度,让消费者可以充分了解自己偏好函数,做出效用最大化的选择。让药品市场从扭曲的“生产者主权”转变为“消费者统治”这样一个具有效率的市场形式。市场的完善需要才是我们的决策者更多要考虑的问题,而不是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来干预市场。
  从长远来看,药品价格应主要由市场决定,政府只起监督、指导,以及为市场服务的作用,这就是药品价格管理的合理模式。由于医药行业是经济行业,因此,对药品价格的管理就必须按经济规律来进行。但由于药品的特殊性,从而又决定了并不是所有的药品价格都能完全放开,像一些特殊管理的药品、专利药品等的价格就不能完全放开。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标签:见解 药品价格 改革 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