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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要件是_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

时间:2019-02-0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网络信息技术发展,信息获取越来越方便,网络正在深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和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在网络上的到迅速传播,网络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作品的产生和传播变得便捷,但同时网络的虚拟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也使得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频频发生。本文针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及网络著作权保护,如何在促进网络文化迅速发展,支持网络作品合理使用权的前提之下保护作品著作权和著作权人合法利益作了一些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类型抗辩
  作者简介:郑大海,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242-02
  著作权制度是人类文明的产物。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的普及为著作权制度的诞生与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持。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于1709年在英国通过到现在,每一次传播技术的进步都必然带来著作权制度的飞跃,而诞生于20世纪的网络技术,更是使著作权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互联网迅速发展,各种信息获取方便的今天,不断涌现的各种形式的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权利人采取技术措施保护的合理界限及技术措施的限制问题、搜索引擎服务商侵权责任认定问题、网络著作权案件司法管辖问题、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问题以及多种通过互联网下载信息带来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也在困扰着法律工作者和法律专家学者,这些问题不解决,网络著作权人的利益将难以给得到保障,优秀的作品在互联网传播将会受到阻碍,整个互联网上的产业的发展也会受到限制。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研究社会高度关注的如何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加大赔偿保护力度等问题,在调研的基础上将形成一些规范性文件。
  一、网络著作权的含义与特征
  (一)网络著作权的含义
  网络著作权: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在互联网络环境下对创作作品所具有的权利。2001年我国《著作权法》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限的或者无限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某个特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一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权、发行权、表演权、复制权、放映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展览权、摄制权、广播权、汇编权、翻译权、改编权及由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网络著作权的特征
  网络著作权具有一些与传统著作权不同的新特征:
  1.法定性。网络著作权的含义得到法律上确认,需要大量的著作权理论来支持司法实践,法律对网络著作权的认定早于于相关的司法实践。
  2.专有性。网络著作权的专有性是指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和法律许可,不得使用或享有该著作权。由于网络著作权不排斥雷同的作品或者他人创作类似,所以对于专利和商标而言,网络著作权的专有性相对较弱,但是网络著作权仍然具有一定的专有性。
  3.地域性。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在依某国法律获得保护的国家范围内网络著作权有效。在网络上传播作品的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使得利用作品版权的地域性对抗平行进口等办法受到动摇,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受到不利于保护的损害。。
  4.传统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现形式与载体,网络著作权与作品的数字化密不可分,作品要在互联网中顺畅的传播,须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作品的数字化是依靠计算机的相关技术把各种形式的声音、文字、图像、数值等存在的信息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并输入在计算机系统的技术”作品的数字化只是改变了作品的存在载体,并不能改变原作品的内容,原作品仍具有独创性,数字化作品是网络著作权的重要客体。
  二、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一)权属确定是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的前提
  权属确定的基础上才可以认定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所以无论是著作权人主张权利,还是被指控侵权的主体依法提出抗辩理由,首先就要对诉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认定。要解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权属确认问题,应当关注以下几方面:
  1.网络环境下作品的认定。第2条明确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可知道,网络著作权法第一要保护有创新内容的智力成果作品,第二必须要是在文学、艺术及科学领域内的作品,第三其构成要件需要有可复制性和独创性。只要经是作者独立完成,并表达了一定的内容的网络作品,都是著作权人的智慧努力创作的结晶;另外网络著作权一般都体现在科学、艺术和文学领域;就可复制性而言在一般情况下,作品是在事先创作后完成的,形式为音乐作品、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等,然后经人工录入,在计算机程序的处理后转化为数字信号存储在计算机存储器里,完成作品的数字化形式转换,再通过互联网络传播出去,这一过程实质是作品被多次复制的过程。这使得网络环境下对作品的认定与传统意义上的作品因信息载体的不同及复制方法的区别,增加了对作品认定的难度;至于独创型方面来说,只要作品由作者创作完成,不是抄袭其他作品中而来,就可确认作品是具有独创性。
  2.网络环境下作品著作权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可视为作者;如果没有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因此,确定作品作者是确认网络环境下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前提,而作者的确认又和署名方式紧密相连。而是作者的署名权是其一项基本权利,拥有在完成的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但也具有不署名的权利;既享有署真实姓名的权利,也享有署笔名和假名的权利。
  3.互联网环境下的著作权权属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实质上就是将作品和著作权人联系在一起的一系列证明材料的集合,权属证明形式和内容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是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的前提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著作权人发现侵权行为时要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并应出示著作权登记证书、创作原稿、合法出版物等著作权权属证明,如果不能出示权属证明的相关材料,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视为未提出警告。为维作品著作权,建议作者在完成著作权作品的同时,应尽量保存有效的证明文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依法办理作品的著作权权属的登记,在办理作品的权属变更手续时,保证权利证明文件的完整性、同一性,有助于查明权利归属。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构成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是指构成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的具体因素。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必须要有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对各种不同类型的侵犯著作权的使用行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第45条和第46条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2.有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必备构成条件。著作权的的实际价值就体现在被使用上,如果使用的次数和范围越多,著作权所实现的参考价值就越大。因此衡量是否遭受到了损害著作权利人的实际利益,可以结合作品上传到网络上而使用前后,作者收到的版权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来的变化,损害事实是构成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必备要件。
  3.须有主观的过错责任。我们可以推断其适用《民法通则》中一般过错原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五、六条的规定阐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具体法律责任,是以是否“明知”这种侵权行为的主观状态为前提,由此可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要承担责任,其在“不知”或“应当不知”的情况下,即使造成了著作权的侵权后果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4.损害事实和不法行为之间有必然联系。在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和以照成损害的结果的关系中,具有直接原因或间接原因之分。因此网站管理者和用户将作品在网络上传播,是导致版权被侵害的直接原因,此时网站管理者和用户构成对版权造成的直接侵害。
  三、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类型
  (一)擅自将网上作品下载并发表在传统媒体上
  指未经作品内容及创意未经著作权的网络版权人许可,将网络作品在传统媒体载体上传播的。网络作品是以数据的形式存储在服务器中,并以网络为载体在网络上发布的作品。网络作品来源可以有两个途径,一种是转入数据形式传入互联网络前存在于纸,磁带等传统载体上的,只是通过转制和录入等方式转化为计算机能处理的数据形式的,然后经计算机的处理、转制、储存,并可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数据重新以在计算机和网络上以文字、声音、视频、图像等形式展现出来,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化作品。另一种则是开始创作的时候起,通过计算机输入设备将作品直接以数据的形式存在于服务器上并在互联网络上传输,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式作品。网络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则应享有版权。
  (二)未经版权人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在网站上传播
  即未获得非数字化的传统媒体载体形式作品著作权人或作者等版权人许可,将其作品通过相关设备进行数字化,并登上传到国际网络上并且网络用户可以获取的行为。这种行为是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是因为这种行为的过程只是将原作品做了数字化处理并可在网络传播,但这种行为不是创作,没有有独创性,这只是原作品的传播方式和存在的载体形式发生了变化,并不影响作品的的版权人对其享有的权利。
  (三)链接行为
  关于网络链接行为是否是一种网络版权侵权行为,在目前的学术界仍存在争议。链接是指使用超文本程序指向网页或网站的包含标记指令文件,可以将两个不同的网页之间建立链接联系,从而网络使用者可以通过一个网页的链接访问其他网站的文件或通过一个特定的网页链接打开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的网页,它是国际互联网得以快速便捷的使用成为可能。从技术的角度来讲网络链接行为可以互联网络用户实现网络资源共享提供了便捷的途径,通过网上链接行为,互联网络用户不需要记忆并输入一长串的网络地址,而只须轻轻点击网页链接处,即可以快速的从所在主页跳转到同一网站中的其他位置,或者跳到其他网站的网页内容上面,并可以快捷地找到所需要的信息。
  (四)网页创新设计的侵权
  对于各大网站来说网页的创新设计至关重要,一个制作简洁易用、布局精良的网页会帮助快捷的找到有用的资料,并迅速提升网站的关注度,可以吸引大量的网络用户访问该网站,通过快速提升网站的点击量,带来更多的广告收益。侵犯网页著作权。大概可以分为下列几种情况:(1)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或者网络使用者在自己设立网站的网页和电子公告栏等论坛区,传播转载和非法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2)将他人在网络上的作品下载到电脑中或下载后复制成光盘。(3)将他人的作品数字化后,将文件传到网络,供他人从网络上下载非法使用。(4)侵权作品的网络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的行为。(5)擅自破解著作权人对作品保护所采用的加密技术措施。
  四、结语
  近年来,因为互联网络快速发展,对现有著作权制度的新的挑战,关于网络著作权问题方面的研究逐渐成为一个热点。但互联网络的发展时间还比较短,我们对互联网络发展规律了解的并不很全面清楚,当前的一些理论研究和法律空白还有待系统的研究与检验。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不仅要激励繁荣科学文化促进原创的作品,而且兼顾到整个国际互联网络和信息产业的发展,对其进行合理的规范化引导,显然比过度保护或单纯的不保护得合理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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