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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

时间:2019-02-0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研究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对于理解经济法对社会发展的特殊贡献具有重要意义。从经济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出发,可以发现,中国经济法产生于特殊的经济、政治和法制条件下。市场经济体制并不发达、无限政府理念历史悠久、民商法和行政法尚不成熟以及中国特殊的法律传统,使中国的经济法根基不稳,以政府权力为主导,经常陷入独立性困惑,并且缺乏社会认可。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条件;市场经济
  作者简介:马?,辽宁卫生职业技术学院讲师,辽宁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103-03
  一、研究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的意义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任何法的产生都源于社会关系的现实需要,即法的产生必定有其社会条件。经济法的产生也是如此。而且,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研究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更为重要。因为经济法是一部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现代法,在此之前,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等传统部门法已经相当发达,它们从不同的角度调整社会关系,取得了显著的效果。那么,究竟是在怎样特殊的社会条件下,传统的、成熟的部门法已经不足以调整新型的社会关系,而需要一个新的部门法――经济法的出现呢?所以,研究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能够帮助我们理解经济法存在的必然性、必要性,明确经济法对社会发展特殊的贡献。对中国而言,经济法律规范的数量已经不少,但经济法的实施效果却并不理想,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不可否认,这与经济法在中国产生的特殊社会条件有密切的联系。
  二、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分析
  经济法的产生是经济、政治、法律各方面的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是经济法得以存在的一切社会物质条件。
  (一)从经济法的概念出发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从这个角度看,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应当是经济生活需要国家的干预。众所周知,市场经济体制所尊崇的自由竞争制度极大地调动了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经济生活注入了前所未的生机和活力,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那么,经济生活为什么需要国家干预呢?这主要是由于,在生产社会化的背景下,市场经济体制固有的弊端暴露无遗,而且市场经济体制自身无法克服。
  首先,市场经济体制无法避免垄断的产生。在生产社会化的背景下,经营者通过资本积累和集中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少数企业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取得了在相关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垄断企业的出现,动摇了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自由竞争秩序,经营者不再通过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价格、提升售后服务质量来获得竞争优势地位,而仅仅凭借其垄断地位就可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获得超额垄断利润。垄断的存在,使社会经济失去了进步的动力,也动摇了资产阶级政权的根基,而市场经济体制自身无法阻止垄断的存在和继续强化,必须由国家干预经济,防止垄断形成或者打破已存在的垄断局面。因此,社会需要一部新型的法律授权、保障、规范国家的反垄断行为,促进了经济法的产生。
  其次,市场主体对个体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市场主体对个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是促进经济繁荣的原动力。在生产社会化条件下,市场主体需要更宽广的市场竞争平台,因此对公共产品的需求范围更广、数量更多、质量更高。然而,市场主体考虑到自身的经济利益,对于那些投资规模大、投资周期长、投资风险大的公共产品,或无力供给,或不愿供给,而这些公共产品又是现在或未来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因此,需要政府干预经济,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另外,市场主体追求的利益最大化是个体利益的最大化,而不会考虑到社会整体经济结构是否合理,这样就可能产生个体经济运行的有序,而社会整体经济运行的混乱。当整体供求关系严重失衡时就会暴发经济危机,此时,经营者们出于维护个体经济利益的考虑才会调整经营方向,使经济结构逐渐恢复平衡,而此时,下一轮危机又在酝酿,如此周而复始的经济危机会消耗巨大的社会财富。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政府需要干预经济,以宏观调控手段引导经营者行为,使其在社会经济整体结构协调、运行稳健的基础上追逐个体利益最大化。因此,社会需要一部新型法律授权、保障、规范国家的宏观调控行为,促进了经济法的产生。
  (二)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出发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经济法所特有的、贯穿于经济法的各个子部门法的原则,可以概括为促进社会经济效率和社会经济公平,也可称之为促进社会经济利益。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明显的社会本位和经济利益本位。传统部门法并不以此为基本原则。
  民法以契约自由为基本原则,尊重个体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选择、保护个体权益。然而,经营者个体的真实意思表示和个体经济利益的实现可能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相冲突。比如,在垄断市场条件下,企业之间限制价格的协议和垄断企业获得的高额垄断利润完全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但由于垄断破坏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使经营者不再致力于提高产量和质量,因此不利于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的实现;而且,垄断经营者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迫使消费者不得不接受高价低质的产品和服务,因此不利于社会整体经济公平的实现。面对这种情况,以维护个体利益为本位的民法不可能抵制垄断行为的产生,也不可能否定垄断利润的合法性。
  行政法以依法行政、行政合理、行政公开为基本原则。行政法关注国家行政权力的正当性、合理性和科学性,行政权的范围极其广泛,并不以社会经济利益的实现作为唯一的关注点,而是以国家政治统治秩序稳定为关注点。而且,国家和社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社会是由不同社会成员组成的整体,国家是受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委托管理社会的工具,所以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也是不同的。
  社会经济效率和社会经济公平是社会经济进步的表现,也是实现社会公平,进而实现社会秩序的基础,因此经济法的产生成为社会发展的必要。
  (三)从经济法的价值出发
  首先,经济法以实现结果公平为价值取向。②民法以机会公平为价值取向。它假设所有社会成员在能力、禀赋、财富等方面都毫无差别,只要给予社会成员以公平竞争的机会,社会成员就可以凭借个人的努力,通过自由竞争实现个人利益,所以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均等的获得利益的可能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成员在能力、禀赋、财富等方面表现出越来越明显的不均等性,在经济领域出现了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划分。如果我们仅仅固守机会公平的价值取向,竞争能力差的弱势群体将无法与强势群体对抗,根本无法获得经济利益。对此,民法无能为力。然而,社会资源分配差距过大是对社会秩序稳定、政权稳定的巨大威胁,而且,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保护也是法的人文关怀的突出体现。因此,在经济领域,需要一部法律正视社会成员的竞争能力差异,并采取必要的制度安排使弱势群体在市场竞争中受到倾斜性保护,以平衡社会成员的竞争实力,真正实现社会财富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平分配,即结果公平,经济法恰能当此重任。
  其次,经济法以实现国民经济整体安全为价值取向。③这里的经济安全是国民经济整体的安全,而不是个体的安全。经济安全是指一国国内经济整体上基础巩固、有序运行、稳健增长、持续发展;同时在国际经济生活中具有自主性、自卫力、竞争力,能够防范和化解来自国际市场的风险。④也就是说,经济安全既包括对内安全,也包括对外安全。
  实现对内经济安全,能够避免出现经济泡沫、经济危机、经济过热或疲软等消耗因素。我们需要政府引导、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并为市场主体提供必要的基础信息服务,帮助其做出合理的经营决策,从而保障经济结构协调、运行稳健。经济法正是以调整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宏观调控关系为己任的。
  实现对外经济安全,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尤为重要。在全球化背景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在自我封闭的状态下发展经济,各国经济势力彼此渗透,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国家的经济波动可能会波及与其有密切经济联系的其他国家。为了保障本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我们必须增强经济自卫能力,即恰当地处理与其他国家的经济联系,积极应对其他国家的经济风险,因此,调整各国政府或国际性、区域性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成为必要。此外,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之间经济联系的稳定与协调需要各国真诚合作,同时各国发展经济的最终目标都是实现本民族经济利益,因此要谨慎防范他国的经济殖民,保持本国经济主权。当然,各国为了遵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经济主权实现方式与传统的国家主权实现方式有了很大变化。⑤经济主权传统制度受到限制,国家在经济领域的排他性主权范围缩小。但正如摩根索指出,“一国所承担的法律义务会限制该国的行动自由,但不会因为数量多少本身影响该国主权。”⑥经济主权的终极目标――实现本民族的经济利益必须坚守。经济主权是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主权的丧失是政治主权丧失的前奏。如何坚守本国的经济主权,我们需要一部调整各国政府或国际性、区域性经济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最后,经济自卫力和自主性的实现都依赖于经济的竞争力,如果一国缺乏国际经济竞争力,那么就无法在国际竞争中实现自卫和自主。而国际经济竞争力的提升有赖于经济发展的高速度、高效益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这些目标的实现都需要一部法律科学引导和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可见,实现对外经济安全,同样需要经济法的保障。
  再次,经济法以实现经济体制的效率为价值取向。⑦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两种迥异的经济体制,即计划体制和市场体制。这两种经济体制各有弊端,都无法实现效率的最佳状态。如果我们把计划和市场两种经济体制有机结合,扬长避短,则有望实现最佳效率。两种经济体制结合的结果,就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国家适当干预经济运行的体制。那么,如何保障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地位,国家应当如何干预经济的运行才能恰当、充分地发挥其优势作用,这些都需要一部法律的保障。经济法就是这样一部产生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行为的法律。
  (四)小结
  生产社会化暴露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固有弊端,使经济发展失去动力、遭遇瓶颈、秩序混乱,而且动摇了资产阶级政权的根基,而传统民法对此无力调整;由于民法以个体利益为本位、行政法以国家权利为本位,而个体利益或国家权力可能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相冲突;由于民法注重机会公平而忽略结果公平,造成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平,影响社会稳定;由于经济安全的实现需要对内保持经济协调、稳定、持续发展,对外需要增强经济自卫力、保卫国家主权;由于计划体制和市场体制的融合需要国家适度干预经济,经济法作为一部与传统民法、行政法有着不同价值定位和基本原则的新型部门法得以适时产生。正是因为经济法的产生有其独特的社会条件,经济法才获得了其他部门法无法取代的地位,拥有了独特的调整对象,成为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我国经济法产生的特殊社会条件
  (一)中国经济法产生的特殊经济条件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是自发形成的,并受到政府的绝对保护,已经相当发达。只是生产社会化以后,市场经济体制的种种弊端突显出来,为了治理“市场失灵”,使市场经济体制更好地发挥基础性调节作用,政府开始干预经济,经济法应运而生。所以,经济法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产生是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呼唤。
  中国自建国以来,一直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没有自发形成过市场经济体制,更没有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所以,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并不是为了应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失灵。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在国家的外力推动下搞起来的。国家为了更好地干预经济,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制定经济法,并自上而下地推行。所以,经济法在中国的产生不是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呼唤,而是政府的呼唤。由此可见,中国缺乏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间十分有限,市场经济体制并没有完备的建立起来。统一的市场体系因为地方保护主义而受到影响;政府为了提高短期经济增长率或企业的竞争力,对待垄断的态度不甚明朗;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落实依然没有完成,政府仍然习惯用行政指示代替间接引导。中国的经济法在极有限的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被催生出来,不仅立法技术尚不成熟,而且因为没有深厚的经济基础而根基不稳,履行艰难。
  (二)中国经济法产生的特殊政治条件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了保障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权,历来极力限制政府的权力,有限政府的政治理念已经根深蒂固。为了应对“市场失灵”,政府享有了一定的经济干预权,这项权力由经济法赋予,同时也受到经济法的严格限制,绝对不可能取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地位。
  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历史和建国以来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历史使政府的权力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无限政府的政治理念在中国历史悠久。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制定的经济法不是为了赋予政府经济权力,而是把政府无限的经济权力缩小到必要的范围内或者改变权力行使方式,其难度更大。
  另外,如前所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呼唤,所以在经济法的制定过程中,市场主体能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在政府主导下自上而下建立的,所以政府必然在经济法的制定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限制政府权力就更难实现。
  从无限政府到有限政府,而且这一变革要在政府的主导下完成,其难度可想而知。中国的经济法作为一部限制政府干预经济权力的法律很容易被政府左右,市场主体的权益很容易被政府侵犯。
  (三)中国经济法产生的特殊法制条件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是在民商法、行政法已十分成熟的基础上,为了调整新型的社会关系而产生的,经济法从传统部门法中分离出来成为社会发展必然的选择。
  中国没有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因此不可能孕育出成熟的民商法和行政法。中国的经济法是政府为了推行市场经济体制而制定的,它不是从成熟的传统部门法中分离出来,而是与民商法、行政法一同发展。而且,政府为了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要加快法律制定的速度,导致不同的法律部门彼此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甚至没有厘清不同部门法的调整领域。中国的经济法常常陷入是否具有独立性的困惑之中,主要原因就在于此。
  除了缺乏上述的部门法基础以外,中国的经济法还缺乏法律传统基础。法律是文化的一部分,文化具有其自身的历史传承性,法律也一样。没有深厚的法律传统,法律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法律传统乃是从过去延续到今天还在发挥作用的某种法律精神和文化。”⑧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深厚的法治传统,公民的自主意识和权利意识极强。经济法是一部以有限的政府权力保障市场自由竞争机制的法律,因此很容易得到公民和政府官员的认可。
  然而,中国法律传统的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礼法合一、德主刑辅、诸法合体、重刑轻民、维护专制、轻视个人权利和自由。⑨在这样的传统法律文化背景下,旨在以法律手段限制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维护市场自由竞争机制的经济法的出现显得很突兀,很难融入民众和政府官员的心理、意识和行为方式当中。中国制定经济法律规范的数量已不算少,但实施效果欠佳,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缺乏法律传统文化根基,缺乏民众的认可。
  (四)小结
  中国的经济法产生于特殊的经济、政治和法制条件下。没有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使中国的经济法根基不稳,履行艰难;没有深入人心的有限政府理念,使中国的经济法更多地体现政府权力和政府意志;没有完备的民商法、行政法基础,使中国的经济法陷入独立性困惑和立法冲突;没有优良的法治传统,使中国的经济法缺乏社会认可。总之,分析中国的经济法产生的特殊社会条件,对于从根本上完善经济法的立法和提高经济法的执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①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40-142页.
  ②③④⑦吕忠梅.经济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6-132页.
  ⑤叶乃峰.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主权析论.河北法学.2006(6);刘会春.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解读.广西社会科学.2006(5);蔡高强.论全球化时代的国家主权保护.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2).
  ⑥刘志云.从经济主权层次驳全球化时代经济主权“消亡论”.国际问题研究.2005(5).
  ⑧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6页.
  ⑨贾志民.对法律传统在法律现代化中作用的法理分析.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5);孙谋.中国法律传统之当代合法性探索――从法律的文化解释人手.理论观察.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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