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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试析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的问题与对策】

时间:2019-02-0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房地产企业经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分析了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规范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的对策。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会计核算 收入 成本
  
  房地产企业经营具有计划性、商品性、复杂性的特点,开发建设周期长,投资数额大,风险大。目前,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中存在一些问题,尚需进一步完善。
  一、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科目设置不科学
  按照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置会计科目,应根据会计记账办法规定,即所有账簿均应在年终结账,而且需要年前建新账。但这样的规定并不适合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周期长,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均为在建工程,时间上要跨几个会计年度,所以成本的结转期以开发项目的建设周期为准,而按通常会计记账方法往往是要求在年终结旧账建新账。这样就导致了一个开发项目就要分别记在几本账上,这不利于投资分析,同时也增加了会计的工作量。
  (二)收入确认复杂
  房地产商品的销售包括两种,一种是自行开发并销售,另一种是事先与买方签订合同,按合同要求进行开发。对于后者,应按照建造合同的标准进行收入的确认。而对于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商品,由于其开发的周期较长,耗资巨大,其商品具有较高的价值性。这些特点决定了房地产商品销售往往采用预售、分期收款销售等多种销售方式。房地产商品销售的前提是首先取得预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在此基础上,一般要经过签订预售合同并预收房款、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买方验收确认、收取房款、办理产权过户等销售环节。因此,如何确认商品房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
  (三)商品成本与售价不配比
  房地产企业的生产周期较长,必然使得企业投入产出比例呈阶段性不合理。在项目建设期内大量投入资金,并发生大量费用计入当期;由于项目尚未完工,即使开发产品已预售完毕,其预售款项也无法确认为收入,其结果是为配比原则的应用造成了困难。而且,房地产开发商品的成本载体是整个建设工程,而销售则是按楼层或户型为单位,这样就造成单个楼层、朝向或户型的售价明显与其成本不配比,得出的经营成果不具有真实性。
  (四)财务风险披露不够充分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财务风险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财务状况恶化,而致使企业的房地产投资以及其报酬无法全部收回的可能。房地产开发企业高风险性就要求更充分地揭示风险。目前我国会计制度中并没有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质量保证金提取的相关规定。
  二、完善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的对策
  (一)改进会计科目设置
  房地产企业设置会计科目时,应根据企业自身开发项目的多少、公司的规模大小及内部管理需要来进行成本的核算,体现直观、明细等特征。应当设置成开发成本项目,房屋开发成本(土地、安装)。其中房地产开发包括土地开发和房屋开发两类,对于开发成本的二级科目设置为土地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又包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主要是作为土地一级开发。开发成本以单项工程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并进行辅助核算,主要通过财务软件启用项目管理辅助核算模块来完成。最后一级是开发成本的成本项目,即土地征用及拆迁费、建安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前期工程费、开发间接费等六个成本项目。在实务会计核算中,可以按核算对象设立成本卡片,并且可以连续记载项目从立项至验收的全部成本费用,作为开发成本明细台账,到年末的时候只需要把本年度已竣工结转项目建案归档。
  (二)规定收入确认标准
  房地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应符合两个标准,即法律标准和专业标准。法律标准是专业标准的前提条件,是指我国相关法规中规定的房地产销售必须符合的条件或标准:如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进行投资开发的,以及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买卖。专业标准是指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标准。由于房地产业销售方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为实际工作中收入确认带来了困难。实务操作中,签订预售合同并收取预收货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能作为销售实现依据。签订正式房屋销售合同则如同一般工商企业产品销售合同一样,只是法律意义上的一种合约,房屋未经买方验收认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给买方,也不能确认收入。购买方取得商品房产权证的环节较为特殊,由于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前根据规定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并办理领取预售许可证、在工程获得有关部门竣工验收领取销售许可证、签订正式房屋销售合同,并向客户收取房款、交付买主办理入住手续的情况后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且产权证的办理涉及到房地产管理、土地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办妥产权证书的时间并非开发企业所能控制。如果此时确认收入,会导致收入滞后,同样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
  (三)规范销售收入与成本配比
  当开发的房屋达到可销售状态时,企业根据成本、市场、地段、楼层、朝向等因素制定一个计划销售价格,作为成本分配标准,解决销售成本结转错位,与销售收入不配比这一特殊问题。实际操作中,可采用两种方法。一是实际售价成本率法,即在季度前两个月按实际售价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等于季末销售成本的方法调整。即按分类明细账记载的当月实际销售额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率得出当期成本结转数,对销售房屋只登记数量,待季末将未销售房的计划售价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率得出月末留存成本,用倒挤的方法结出销售成本。二是计划售价成本率法,就是始终按计划售价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率进行结转。可以按单元设置账户,也可以把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相同的商品房归类计入同一账户。销售成本按单元设置账户的房号直接对号入座结转,按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归类设户的,可按销售面积乘以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得出销售成本。
  (四)扩大信息披露内容
  一是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土地储备量、取得成本及其构成等信息。二是增加分项目现金流量信息的披露。建议以企业每一开发项目为基本单位,披露其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包括销售房地产收到的现金、购买工程物资以及支付工资等所支付的现金。三是重视质量保证金及风险的披露。一方面应由企业根据所开发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取质量保证金,计入工程成本,以提高应付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应在其财务会计报告中充分揭示其各种风险,提高风险的透明度。
  
  参考文献
  [1]黄雄文.建筑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初探[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09).
  [2]周卫清.试论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中的问题和对策[J].天津经济,2008(10).
  [3]郭文杰.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会计之友, 2007(02).
  
  作者简介:郭耿霞(1969-),女,江苏赣榆人,大专学历,会计师,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标签:房地产企业 会计核算 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