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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非房屋登记所有权人执行异议审查问题的思考】 执行异议复议审查期限

时间:2019-02-04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目前,在我国民事诉讼案件中,经常会发生非房屋登记所有权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究其根本原因是由于执行异议审查环节存在一定的问题。虽然新民事诉讼法对于执行异议做出了前置审查的规定,但在这一环节上却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基于此点,本文就非房屋登记所有权人执行异议审查问题的思考展开探讨。
  关键词:非房屋登记所有权人;案外人;执行异议;前置审查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1
  
  一、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需要满足的条件
  对于民事诉讼案件而言,提出执行异议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其一,异议提起人必须是案外人。这里指的案外人通常是执行当事人以外的人,换言之就是执行效力涉及不到的人。在民法界定中,对于案外人的界定范围较宽,其中主要包括全部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并认为判决的强制执行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损害,进而要求法院排除对该标的物的强制执行效力的非执行当事人。对于案外人提出的主张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应以其主张的权利内容进行界定;其二,执行异议必须在强制执行终结前予以提出。案外人在对法院执行提出异议时,必须是其所有权已经收到损害后方可提出,若案外人仅是担心法院的强制执行可能损害到其某一财产时而提出异议,法院可不予受理。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在该程序终结之后,只能是在另行取得执行依据的前提下,才能撤销原执行行为,否则必须遵照原执行的规定,并且对已被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责令获得方退还。也就是说在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后,对执行提出异议是完全没有实际意义的。而这时如果案外人还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将之视为一个新的诉讼请求,可另行立案处理;其三,执行异议的提出必须具有针对性,所谓的针对性即执行异议必须针对执行标的方可提出。执行标的主要是指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中涉及的行为或是财产权利等。案外人在提出执行异议时,可根据财产归自己所有予以提出,同时也可以根据被执行人的不作为及作为侵犯了自身的权益而提出。需注意的是案外人对法院执行人员提出的各种意见均不属于执行异议的范畴。
  
  二、非房屋登记所有权人执行异议的审查程序分析
  对于非房屋登记所有权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审查程序如下: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应先由法院执行机构进行审查,及前置审查。该审查程序涵盖了以下内容:其一,对提出执行异议主体的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对执行异议应有法院指定执行员进行审查;其二,对执行异议形式要件的审查。这里的形式要件主要包括执行异议是否由案外人提出、是否以书面的形式提起、口头提出的异议是否记录在案、异议是否具被充足的证据、是否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等;其三,合议讨论并报由院长审批。在执行异议提出的过程中,审查处理时较为重要的工作之一,该程序必须有三名以上的执行人员共同合议,然后将合议结果报给院长进行审批,确定符合执行异议后方可予以批准执行。
  在实际案件中,有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并经过审查程序后,通常会根据事实给出以下两种处理结果:一种是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并由法院裁定中止对案件中标的物的强制执行行为;另一种是执行异议不成立,由法院裁定并驳回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无论对提出执行异议裁定的具体结果如何,执行法院均应在裁定书中对当事人及案外人给予明确告知,如对裁定结果不服的话,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
  
  三、完善执行异议审查程序的几点建议
  (一)区分开案外人执行异议与厉害关系人执行异议
  有些各别法院经常会将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均认作为案外人异议,这就使得原本应该属于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当成案外人执行异议处理,从而损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这里必须明确一下案外人执行异议和厉害关系人执行异议的目的,前者是为了阻止法院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行为而提出的异议,其目的是为解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措施,而后者提出异议的目的则在于对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错误予以纠正或撤销。因此,在进行执行异议审查时,应将两者区分开来,这样一方面能够避免出现法律适用上的错误,另一方面可以保证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应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作为审查程序的关键环节
  案外人一般是先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而多数法院基本不进行任何相关的额外审查,仅仅是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只要其同意撤销执行,法院便会按照其意愿对执行行为予以撤销,若债权人不同意撤销,此时案外人则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在这一环节上,我们可以将民事诉讼法中的第204条中的规定进行适当变通,并将之用到实践当中。笔者建议在执行法院进行前置审查时,若申请执行人对案外人所提出的异议表示同意的话,执行法院则可以此为依据解除对标的物的执行措施;若债权人不同意此异议,那么则会按照第204条中的规定予以审查。采取这样的方法,不仅能够有效地提高司法效率,而且还可以充分体现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三)应明确执行异议审查机构
  当前,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工作,各个法院都有自己不同的审查立案部门,由于缺乏统一的审查立案机构,使得审查立案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笔者建议应明确立案审查的机构,并采取由执行部门审查,然后转交立案部门立案的方法进行执行异议审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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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黄贞,林亮景.论案外人异议审查制度[J].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07(2).
  [4]郑淼.浅谈执行异议的审查和处理[J].社会与法,2010(10).
  
  作者简介:徐 丹(1978-),女,浙江绍兴人,经济师,从事房地产管理方向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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