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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请假条存档案吗

时间:2017-03-12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公务员请假条存档案吗

说明:申请人请假请在对应假期类别打√。申请人请按程序签字完毕后将请将请假条 交局办公室存档备案。

公务员请假条存档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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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请假条存档案吗

国家公务员请假规定范文一:

公务员请假制度

一、请假的程序

(一)机关公务员因事、并休假、探亲、婚丧、生育等离岗,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如因急病或紧急情况确实不能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事后补办请假手续,享受公休假的,可以直接在公休单上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即可。

(二)因事、因病请假半天的,可口头向处室分管负责人请假。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的,一般须书面请示,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交处室负责考勤的同志记录。

(三)病假3天以上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

(四)对确有急事或急诊事先无法请假的,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口头请假,上班后补办请假手续。

(五)非领导职务请假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关键性岗位离岗时应告知分管领导)同意;副职负责人请假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及局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须经局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二、请假期间的待遇

(一)公务员并事假、哺乳假等期间其生活性补贴计发比例参照国家关于病假、事假、哺乳假等期间计发基本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性津贴停发。

(二)公务员病假、事假、哺乳假、探亲假期间,交通补贴停发。

(三)公务员公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为了加强公务员管理,我市有关部门就公务员请假事宜作了明确规定。

事假:事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来不及履行手续的事后必须补办。凡未经批准占用工作时间或事假期满擅自延长的,按旷工处理。事假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超过5个工作日的须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部门正职请假由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部门副职请假,3个工作日以内的,由部门正职批准;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部门科级干部请假,由部门分管领导批准。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个工作日以内的,由本人所在(处)室领导批准;1个工作日以上的,由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因私申请出国出境事假,从严掌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领导研究报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同时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假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事假每次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本人工资照发;超过5个工作日的,按实际工作日发放月工资。当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年终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病假:病假应履行请假手续,同时出具合同医院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因情况特殊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如需继续延长假期的,要重新办理有关手续。病假期满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部门正职请假由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部门副职请假由部门正职批准,部门科级以下人员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由领导班子研究批准并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病假期间待遇按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通知》(苏人通[1998]130号)规定执行。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产假:产假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部门领导批准。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婚育女职工产假延长30天,丈夫可请护理假10天。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给予20―30天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原文地址:公务员请假制度

一、请假的程序

(一)机关公务员因事、并休假、探亲、婚丧、生育等离岗,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如因急病或紧急情况确实不能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事后补办请假手续,享受公休假的,可以直接在公休单上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即可。

(二)因事、因病请假半天的,可口头向处室分管负责人请假。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的,一般须书面请示,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交处室负责考勤的同志记录。

(三)病假3天以上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

(四)对确有急事或急诊事先无法请假的,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口头请假,上班后补办请假手续。

(五)非领导职务请假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关键性岗位离岗时应告知分管领导)同意;副职负责人请假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及局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须经局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二、请假期间的待遇

(一)公务员并事假、哺乳假等期间其生活性补贴计发比例参照国家关于病假、事假、哺乳假等期间计发基本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性津贴停发。

(二)公务员病假、事假、哺乳假、探亲假期间,交通补贴停发。

(三)公务员公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为了加强公务员管理,我市有关部门就公务员请假事宜作了明确规定。

事假:事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来不及履行手续的事后必须补办。凡未经批准占用工作时间或事假期满擅自延长的,按旷工处理。事假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超过5个工作日的须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部门正职请假由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部门副职请假,3个工作日以内的,由部门正职批准;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部门科级干部请假,由部门分管领导批准。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个工作日以内的,由本人所在(处)室领导批准;1个工作日以上的,由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因私申请出国出境事假,从严掌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领导研究报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同时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假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事假每次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本人工资照发;超过5个工作日的,按实际工作日发放月工资。当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年终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病假:病假应履行请假手续,同时出具合同医院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因情况特殊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如需继续延长假期的,要重新办理有关手续。病假期满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部门正职请假由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部门副职请假由部门正职批准,部门科级以下人员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由领导班子研究批准并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病假期间待遇按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通知》(苏人通[1998]130号)规定执行。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产假:产假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部门领导批准。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婚育女职工产假延长30天,丈夫可请护理假10天。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给予20―30天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范文二:

福州市鼓楼区国家公务员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机关的考勤与请假制度,加强鼓楼区国家公务员的组织性、纪律性,保证机关良好的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省、市、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内容

(一)请假

1、假期类别和期限

(1)病假:国家公务员因疾病(因公致残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病假待遇按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81]52号)执行。工龄不满10年的连续病假2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发给病假工资,即发本人标准工资的90%,工龄满10年及以上的工资照发。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龄不满10年的同志发本人标准工资的70%,满10年及以上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80%。

(2)事假:国家公务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报请领导批准给予事假。但一年事假期限一般掌握在8天以内。

(3)国内探亲假:

国家公务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与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其长大,现仍与本人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下同)不住在一起并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未婚(包括丧偶或离婚已满一年的)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已婚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以上天数不包括路途时间,但包括假期内的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国家工资及各种补贴照发,并按单位确定的探亲地点报销探亲路费(超财政规定标准部分自理)。

(4)出境探亲假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5)婚假。

国家公务员双方结婚属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可享受15天婚假。未达晚婚年龄结婚的,经批准可给1-3天婚假。

(6)生育假

产前检查假:怀孕的女公务员根据卫生部门产期保健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按实际情况给假,不扣减出勤时间。

产假:已婚妇女24岁以上或夫妻双方为晚婚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135-180天的产假,夫妻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7-10天照顾假。按正常婚龄生育的(含七个月以上早产)的妇女,其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公务员,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以请15天产前假。

女公务员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疗保健部门的意见,分别下列情况给予产假: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15至30天;

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

哺乳假:女公务员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给予两次的哺乳时间,每

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每天两次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接受节育手术的,经医疗单位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

(7)工伤假

国家公务员因公受伤,经医院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给予工伤假。

(8)丧葬假

公务员的亲属(父母及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经批准,可给予1-3天丧葬假。若公务员需要到外地办理直系亲属的丧葬事宜的,可视远近另给路程假。

(9)年休假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正式公务员每年休假6天(当年转正定级人员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满10年至20年的休假10天;满21年及以上的休假15天。

各单位不得对未休假的公务员,发放或变相发放工资和津、补贴,休假不能转年度使用,个别因工作繁忙当年不能休假的,经批准可在次年第一季度内予以补休。

年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45天的,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休假时间的,病事假累计超过40天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

我省党政群国家公务员休假,目前执行省委、省政府闽委综[1991]39号文件规定,有关事项仍按省政府闽政(1984)97号文件规定办理。国家公务员符合条件,当年已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假、产假,原则上仍可继续享受当年休假待遇,但享受上述国家规定的假期超过国家规定时间,一般不再安排当年休假。如超期部分短于休假规定的,可以补足。

2、假期计算

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出境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事假、婚假、丧葬假、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3、请假程序:

(1)公务员请假需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有效。如因病或急事不能事先书面请假时,可电话先请假后再办理补假手续。

(2)凡请病假或工伤假的,原则上须有医院证明;连续请假5天以上的,还需提供在二级以上医院就诊的病历、疾病证明、医疗票据等;凡病假、工伤假需延长休养期和产假满需继续休养的,均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由所在单位审核批准。

(3)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4)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销假。

(5)公务员因公出差和领导干部因私外出的请假审批按鼓委办[2004]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旷工。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对待: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

2、请假理由及请假证明不当或不实,脱离工作岗位的;

3、规定的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未获批准而不到工作岗位的;

4、因公外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归的;

5、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

6、在上班时间干私活的;

7、在上班时间溜岗半小时以上的。

(三)迟到和早退

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超过上班时间到达视为迟到;提前下班为早退。当月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按旷工半天计算。

二、考勤的方法

考勤方法主要有:表格统计、专人登记、个人签到、打卡机签到、指纹签到等,各单位

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无论采取哪种方法都不允许代签到(考勤员代记录除外)。各单位每月5日前都应将上个月本单位每个人的出勤情况汇总公示一次,并报财务部门核扣、核发工资、奖金、福利。每半年度和年度考勤汇总应向全单位人员公示一次。考勤结果要与考勤奖、年度奖、工资、福利等挂钩,并按有关规定执行。考勤要实行自我约束、群众监督和领导检查相结合。

三、考勤中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的;病假连续超过十五天或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出勤率达不到单位平均值的。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二)对连续旷工4-6天,或全年累计旷工7-14天的,年度考核只能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并给予当事人效能告诫。

(三)对连续旷工7-14天,或全年累计旷工15-29天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给予当事人效能告诫,并进行通报批评。

(四)对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五)对因紧急工作需要加班的,其加班时间应给予相应的补休或冲销相应天数的事假、病假。加班时间由分管领导或单位主要领导记载。

(六)公务员外出都要在外出留言牌上留言。没有留言的,单位应予以批评教育。受批评教育三次仍不留言的,每次按旷工半天论处。

(七)公务员考勤代签到的,首次发现扣发双方当月考勤奖;再次发现,除扣发双方当月考勤奖外,还要给予双方效能告诫。

(八)公务员每旷工半天,扣发当月考勤奖20元;每旷工一天,扣发当月考勤奖40元和当日工资(每月按21个工作日计算);每月旷工累计3天,取消当月考勤奖。

(九)公务员病、事假按实际天数扣发考勤奖,病假每天扣5元,事假每天扣10元。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时间8天的,扣发当日工资。当月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停发“职务岗位津贴”,扣发50%“福州市补贴”。

(十)考勤奖金的扣发应随着奖金额度的变化提高而由单位即时做出调整。

四、考勤的监督检查

(一)各单位效能办负责对考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要实行领导负责制,一级管好一级,逐级负责,加强对考勤工作的管理。

(三)单位未能按本规定进行考勤管理、监督、检查的,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给予效能告诫。

(四)凡虚假考勤记录、被主管领导发现后仍不改正的,予以效能告诫并通报批评。

(五)被效能告诫的,按鼓委办[2005]30号文《福州市鼓楼区国家公务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扣发当月考勤奖和年度奖金(含年度考核奖和区政府、各单位发放的各类工作奖)。

(六)每年出勤情况载入考勤考核表并存档案。

(七)区机关效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全区各单位的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或检查,并根据《福州市鼓楼区国家公务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告诫及处理。

五、各机关单位要根据本规定建立或修订考勤与请假制度。

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勤与请假制度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出台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八、本规定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范文三:

国家公务员请假制度 一、坚持正常的上、下班时间。

二、严格请假制度。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三天以内由分管副局长批准,超过三天由局长批准;办、股负责人请假二天以内由分管到局长批准,超过两天由局长批准;副局长请假三天以内由局长批准,三天以上按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局长请假三天以内由党组批准,超过三天按规定报上级批准。机关所有人员请假10天以上者,由局长办公室批准。

三、凡请假者必须事前具备书面批准手续,并与相关同志衔接工作,待批准后方能离岗,同时交办公室登记,假满后及时销假。

四、全年事假连续超过30天者(法定假日除外,住院按病假规定执行)纳入工作目标考核。

五、全年连续旷工超过15天和累计超过30天者,按《国家公务员条例》处理。

六、从安全和健康角度出发,请假外出要告诉办公室以便联系。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二、年休假假期根据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三、年休假安排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也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工作人员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各单位要结合“AB”岗设置,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

(二)各单位要对年休假实行登记管理。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三)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四)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

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并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四、年休假待遇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

假安排按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执行,部门领导干部的休假安排报县委组织部备案。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按

人员的年休假,可参照执行。

范文四:

【法规名称】 公务人员请假规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4-01-15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公务人员请假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公务员服务法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规则以受有俸 (薪) 给之文职公务人员为适用范围。

第 3 条

公务人员之请假,依下列规定:

一因事得请事假,每年准给五日。其家庭成员预防接种、发生严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须亲自照顾时,得请家庭照顾假,每年准给七日,其请假日数并入事假计算。超过规定日数之事假,应按日扣除俸 (薪) 给。

二因疾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得请病假,每年准给二十八日。女性公务人员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难者,每月得请生理假一日,其请假日数并入病假计算。其超过者,以事假抵销。患重病非短时间所能治愈者,经机关长官核准得延长之。其延长期间自第一次请延长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内合并计算不得超过一年。但销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长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因结婚者,给婚假十四日。除因特殊事由经机关长官核准延后给假者外,应自结婚之日起一个月内请毕。

四因怀孕者,于分娩前,给产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请,不得保留至分娩后;于分娩后,给娩假四十二日;怀孕满五个月以上流产者,给流产假四十二日;怀孕三个月以上未满五个月流产者,给流产假二十一日;怀孕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流产假十四日。娩假及流产假应一次请毕。

五因配偶分娩者,给陪产假二日,得分次申请。但应于配偶分娩日前后三日内请毕,例假日顺延之。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给丧假十五日;继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给丧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继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给丧假五日。除继父母、配偶

之继父母,以公务人员或其配偶于成年前受该继父母扶养或于该继父母死亡前仍与共居者为限外,其余丧假应以原因发生时所存在之天然血亲或拟制血亲为限。丧假得分次申请。但应于死亡之日起百日内请毕。

七因捐赠骨髓或器官者,视实际需要给假。

前项第一款所定准给事假日数,任职未满一年者,依在职月数比例计算,比例计算后未满半日者,以半日计;超过半日未满一日者,以一日计。

第一项所定事假、病假、产前假,得以时计。婚假、陪产假、丧假,每次请假应至少半日。

第 4 条

公务人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给予公假。其期间由机关视实际需要定之:

一、奉派参加政府召集之集会。

二、参加政府举办与职务有关之考试,经机关长官核准者。

三、依法受各种兵役召集。

四、参加政府依法主办之各项投票。

五、因执行职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危险以致伤病,必须休养或疗治,其期间在二年以内者。

六、奉派或奉准参加与其职务有关之训练进修,其期间在一年以内者。但公务人员训练进修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七、奉派考察或参加国际会议。

八、应国内外机关团体邀请,参加与其职务有关之各项会议或活动,或基于法定义务出席作证、答辩,经机关长官核准者。

九、参加本机关举办之活动,经机关长官核准者。

十、因法定传染病经各级卫生主管机关认定应强制隔离。但因可归责于当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北此限。

十一、依考试院订定之激励法规规定给假者。

第 5 条

请病假已满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延长之期限或请公假已满第四条第五款之期限,仍不能销假

者,应予留职停薪。

前项人员自留职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愈者,应依法规办理退休、退职或资遣。但其留职停薪系因执行职务且情况特殊者,得由机关长官审酌延长之,其延长以一年为限。

第 6 条

依前条规定留职停薪人员,于留职停薪期间病愈者,应检具合法医疗机构或医师证明书,向原服务机关申请复职。但为办理退休、退职或资遗者,得免附病愈证明书随时向原服务机关申请复职,并于复职当日退休、退职或资遗。

第 7 条

公务人员至年终连续服务满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应给休假七日;服务满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应给休假十四日;满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应给休假二十一日;满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应给休假二十八日;满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应给休假三十日。

初任人员于二月以后到职者,得按当月至年终之在职月数比例于次年一月起核给休假;其计算方式依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项规定给假。

第 8 条

公务人员因转调 (任) 或因退休、退职、资遣、辞职再任年资衔接者,其休假年资得前后并计。

因辞职、退休、退职、资遣、留职停薪、停职、撤职、休职或受免职惩处,再任或复职年资未衔接者,其休假年资之计算依前条第二项规定。

退伍前后任公务人员者,其军职年资之并计,依前二项规定。

第 9 条

同一机关或单位同时具有休假资格人员在二人以上时,应依年资长短、考绩等第或职务性质,酌定顺序轮流休假。

第 10 条

公务人员符合第七条休假规定者,除业务性质特殊之机关外,每年至少应休假十四日,未达休假十四日资格者,应全部休毕。休假并得酌予发给休假补助。确因公务或业务需要经机关长官核准无法休假时,酌予奖励。每次休假,应至少半日。

前项应休假日数以外之休假,当年未休假且未予奖励者,得累积保留至第三年实施。但于第三年仍未休毕者,视为放弃。

政务人员及民选地方行政机关首长未具休假七日资格者,每年应给休假七日。但任职前在同一年度内已核给休假者应予扣除。其未休毕者,视为放弃。

第一项休假补助之最高标准,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会商铨叙部定之。

第 11 条

请假、公假或休假人员,应填具假单,经核准后,始得离开任所。

但有急病或紧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属亲友代办或补办请假手续。

请娩假、流产假、陪产假、二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赠或器官捐赠假,应检具合法医疗机构或医师证明书。

第 12 条

请假、公假或休假人员职务,应委讬同事代理。机关长官于必要时,并得迳行派员代理。

前项在假人员,应将经办事项确实交代代理人。

第 13 条

未办请假、公假或休假手续而擅离职守或假期已满仍未销假,或请假有虚伪情事者,均以旷职论。

第 14 条

旷职以时计算,累积满八小时以一日计;其与旷职期间连续之例假日应予扣除,并视为继续旷职。

第 15 条

本规则所规定假期之核给,扣除例假日。但因病延长假期者,例假日均不予扣除。按时请假者,以规定办公时间为准。

第 16 条

特殊性质机关人员之请假规定,得参照本规则另定之,并送铨叙部备查。

第 17 条

公务人员在休假期间,如服务机关遇有紧急事故,得随时通知其销假,并保留其休假权利。

第 18 条 各级机关首长之请假、公假及休假,均应报请上级机关长官核准。

第 19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范文五:

公务人员请假规则 民国三十六年八月二日国民政府核准订定发布施行

民国四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考试、行政院会同修正发布

民国五十五年五月十七日考试、行政院会同修正发布

民国五十七年十二月卅日考试、行政院会同修正发布

民国七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考试院(七六)考台秘议字第0六九二号、行政院台七十六人政参字第0六0四二号令会同修正发布 民国七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考试院(七一)考台秘议字第三一六七号、行政院台七十一人政壹字第二一一一九号令会同修正发布 民国八十三年八月五日考试院(八三)考台秘议字第二四七四号、行政院台八十三人政考字第二八四四二号令会同修正发布全文二十一条 民国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考试院八七考台组贰一字第0一八0四号、行政院台八十七人政考字第二00二六六号令修正第三条条文 考试院民国九十年一月十一日九十考台组贰一字第○○二三○号

行政院台九十人政考字第二○○○三三号 民国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考试院八七考台组贰一字第0九四七二号、行政院台八十七人政考字第二00八六八号令会同修正发布全文十九条

第一条 本规则依公务员服务法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规则以受有俸(薪)给之文职公务人员为适用范围。

第三条 公务人员之请假,依下列规定:

一、因事得请事假,每年准给五日。超过规定日数之事假,应按日扣除俸 (薪)给。

二、因疾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得请病假,每年准给二十八日。其超过者, 以事假抵销。患重病非短时间所能治愈者,经机关长官核准得延长之。

其延长期间自第一次请延长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内合并计算不得超过 一年。但销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长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因结婚者,给婚假十四日。除因特殊事由经机关长官核准延后给假者外 ,应自结婚之日起一个月内请毕。

四、因怀孕者,於分娩前,给产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请,不得保留至分娩后 ;於分娩后,给娩假四十二日;怀孕满五个月以上流产者,给流产假四 十二日;怀孕三个月以上未满五个月流产者,给流产假二十一日;怀孕

第四条 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流产假十四日。娩假及流产假应一次请毕。

五、因配偶分娩者,给陪产假二日,得分次申请。但应於配偶分娩日前后三 日内请毕,例假日顺延之。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给丧假十五日;继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 者,给丧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继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给丧假五日。除继父母、配偶之继父母,以公务人员 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该继父母扶养或於该继父母死亡前仍与共居者为限 外,其余丧假应以原因发生时所存在之天然血亲或拟制血亲为限。丧假 得分次申请。但应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内请毕。

七、因捐赠骨髓或器官者,视实际需要给假。

前项第一款所定准给事假日数,任职未满一年者,依在职月数比例计算,比例计算后未满半日者以半日计;超过半日未满一日者,以一日计。

第一项所定事假、病假、产前假,得以时计。婚假、陪产假、丧假,每次请假应至少半日。

公务人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给予公假。其期间由机关视实际需要定之:

一、奉派参加政府召集之集会。

二、参加政府举办与职务有关之考试,经机关长官核准者。

三、依法受各种兵役召集。

四、参加政府依法主办之各项投票。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五、因执行职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危险以致伤病,必须休养或疗治,其期间在 二年以内者。

六、奉派或奉准参加与其职务有关之训练进修,其期间在一年以内者。

七、奉派考察或参加国际会议。

八、应国内外机关团体邀请,参加与其职务有关之各项会议或活动,或基於法 定义务出席作证、答辩,经机关长官核准者。

九、参加本机关举办之活动,经机关长官核准者。

十、依考试院订定之激励法规规定给假者。

请病假已满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延长之期限或请公假已满第四条第五款之期 限,仍不能销假者,应予停职。

前项人员自停职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愈者,应依法规办理退休、退职或资 遣。但其停职系因执行职务且情况特殊者,得由机关长官审酌延长之,其延长以一年为限。

依前条规定停职人员,於停职期间病愈者,得检具合法医疗机构或医师证明 书,向原服务机关申请复职。

公务人员至年终连续服务满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应给休假七日;服务满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应给休假十四日;满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应给休假

二十一日;满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应给休假二十八日;满十四年者,第十 五年起,每年应给休假三十日。

初任人员於二月以后到职者,得按当月至年终之在职月数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 给休假;其计算方式依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项规定给假。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公务人员因转调(任)或因退休、退职、资遣、辞职再任年资衔接者,休假年 资得前后并计。

因辞职、退休、退职、资遣、留职停薪、停职、撤职、休职或受免职惩处,再 任或复职年资未衔接者,其休假年资之计算依前条第二项规定。

退伍前后任公务人员者,其军职年资之并计,依前二项规定。

同一机关或单位同时具有休假资格人员在二人以上时,应依年资长短、绩等第 或职务性质,酌定顺序轮流休假。

公务人员符合第七条休假规定者,除业务性质特殊之机关外,每年至少应休假 七日以上,按在职月数比例核给休假未满七日者,应全部休毕,并均得酌予发 给休假补助。确因公务或业务需要经机关长官核准无法休假时,酌予奖励。每 次休假,应至少半日。

前项应休假日数以外之休假,当年未休假且未予奖励者,得累积保留至第三年 实施。但於第三年仍未休毕者,视为放弃。

政务人员及民选地方行政机关首长未具休假七日资格者,每年应给休假七日。

但任职前在同一年度内已核给休假者应予扣除。其未休毕者,视为放弃。

请假、公假或休假人员,应填具假单,经核准后,始得离开任所。但有急病

或紧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属亲友代办或补办请假手续。

请娩假、流产假、陪产假、二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赠或器官捐赠假,应检 具合法医疗机构或医师证明书。

第十二条 请假、公假或休假人员职务,应委托同事代理。机关长官於必要时,并得迳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行派员代理。

前项在假人员,应将经办事项确实交代代理人。

未办请假、公假或休假手续而擅离职守或假期已满仍未销假,或请假有虚伪 情事者,均以旷职论。

旷职以时计算,累积满八小时以一日计;其与旷职期间连续之例假日应予扣 除,并视为继续旷职。

本规则所规定假期之核给,扣除例假日。但因病延长假期者,例假日均不予 扣除。按时请假者,以规定办公时间为准。

特殊性质机关人员之请假规定,得参照本规则另定之,并送铨叙部备查。

公务人员在休假期间,如服务机关遇有紧急事故,得随时通知其销假,并保 留其休假权利。

各级机关首长之请假、公假及休假,均应报请上级机关长官核准。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本规则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范文六:

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四条请公伤假之规定及释例

公务人员请假规则

第四条 公务人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给予公假。其期间由机关视实际需

要定之:

五、因执行职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危险以致伤病,必须休养或疗治,

其期间在二年以内者。

相关释例

公务人员下列事项得核给公伤假:

1.因执行职务受伤、发病或於上下班途中意外受伤,住院治疗及出院后返家休 息期间。

(铨叙部79.1.12.(79)台华法一字第0三五一七六八号函)

2.公假疗伤销假上班后,复并发后遗症,若确具因果关系,得由机关首长酌情 核给公假。

(铨叙部80.5.22.(80)台华法一字第0五六四四六八号函)

3.中午休息时间返家或外出用膳往返途中意外受伤,均可视同上下班途中给予 公假疗伤。

(铨叙部83.4.8. (83)台华法一字第0九八二九八三号函)

4.於奉派公差或上下班途中车祸受伤,纵有部分肇事责任,亦可核给公假。

(铨叙部84.3.14.(84)台中法四字第一0九一九九三号函)

5.於值勤时间内,突发疾病,自办公场所直接送医院治疗者。

(铨叙部78.3.10.(78)台华法一字第二四三六八六号函)

6.各机关学校职员奉派公差或上下班途中,自行驾车发生车祸受伤,而肇事者 逃逸无法取得警察机关之车祸鉴定证明,如经服务机关切实查证确非职员当 事人行为责任时,得由机关首长酌情核给公假。

(铨叙部70.8.24.(70)台楷典三字第三二五三七号函)

7.公务人员因执行职务受伤必须休养或疗治,申请公伤假时,以公立医院、公保特约医院(包括经特约之私立医院)、公保联合门诊中心出具之证明为限。

(铨叙部76.8.10.(76)台华典三字第一0五五五七号函)

注意事项

申请公伤假时,请检齐相关证件办理

1.奉派出差或上下班途中车祸,申请公伤假时,请检附警察机关之车祸鉴定证 明(以无肇事责任为要件)或其他足资证明之文件资料(如和解书)、公立 医院证明、报告(叙明发生经过)签请校长同意后核给。

2.因执行职务受伤、发病申请公伤假者,以自办公场所直接送医院治疗者为限, 申请时请检附公立医院证明、报告(叙明发生经过)签请校长同意后核给。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四条请公伤假之规定及释例

公务人员请假规则

第四条 公务人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给予公假。其期间由机关视实际需

要定之:

五、因执行职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危险以致伤病,必须休养或疗治,

其期间在二年以内者。

相关释例

公务人员下列事项得核给公伤假:

1.因执行职务受伤、发病或於上下班途中意外受伤,住院治疗及出院后返家休 息期间。

(铨叙部79.1.12.(79)台华法一字第0三五一七六八号函)

2.公假疗伤销假上班后,复并发后遗症,若确具因果关系,得由机关首长酌情 核给公假。

(铨叙部80.5.22.(80)台华法一字第0五六四四六八号函)

3.中午休息时间返家或外出用膳往返途中意外受伤,均可视同上下班途中给予 公假疗伤。

(铨叙部83.4.8. (83)台华法一字第0九八二九八三号函)

4.於奉派公差或上下班途中车祸受伤,纵有部分肇事责任,亦可核给公假。

(铨叙部84.3.14.(84)台中法四字第一0九一九九三号函)

5.於值勤时间内,突发疾病,自办公场所直接送医院治疗者。

(铨叙部78.3.10.(78)台华法一字第二四三六八六号函)

6.各机关学校职员奉派公差或上下班途中,自行驾车发生车祸受伤,而肇事者 逃逸无法取得警察机关之车祸鉴定证明,如经服务机关切实查证确非职员当 事人行为责任时,得由机关首长酌情核给公假。

(铨叙部70.8.24.(70)台楷典三字第三二五三七号函)

7.公务人员因执行职务受伤必须休养或疗治,申请公伤假时,以公立医院、公保特约医院(包括经特约之私立医院)、公保联合门诊中心出具之证明为限。

(铨叙部76.8.10.(76)台华典三字第一0五五五七号函)

注意事项

申请公伤假时,请检齐相关证件办理

1.奉派出差或上下班途中车祸,申请公伤假时,请检附警察机关之车祸鉴定证 明(以无肇事责任为要件)或其他足资证明之文件资料(如和解书)、公立 医院证明、报告(叙明发生经过)签请校长同意后核给。

2.因执行职务受伤、发病申请公伤假者,以自办公场所直接送医院治疗者为限, 申请时请检附公立医院证明、报告(叙明发生经过)签请校长同意后核给。

范文七:

公务员病假规定

《公务员法》没有对公务员病假做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以及对公务员的辞退有明确规定。

国家对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休假的规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六)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七)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九)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人员,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所在单位批准修养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为: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人员在病休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病休人员要求恢复工作的,需出具医院关于病愈的证明。恢复工作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继续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否则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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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八:

现将《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的组织性、纪律性,规范各项请假、考勤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部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

第二章 假期类别和期限

第三条 病假 公务员因疾病(因公致残或患职业病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第四条 事假 公务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第五条 公假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批准,可以算公假:

(一)公务员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二)公务员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其它原因须由公务员在家料理的。

第六条 婚假 公务员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三天。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登记的,为晚婚。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各增加奖励假七天。

第七条 丧葬假 公务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葬假,假期不得超过五天。

第八条 探亲假 公务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并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请探亲假。

(一)公务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二)未婚公务员(包括丧偶或离婚已满一年的)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其长大,现仍与本人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下同),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司局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

(三)已婚公务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第九条 出境探亲假 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公务员出境探亲,可以请出境探亲假,假期三个月,归侨、侨眷假期六个月。出境探亲的假期视不同情况可适当延长,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路程假 公务员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或探亲,给予往返路程假。

第十一条 生育假

(一)婚前检查假:公务员进行婚前检查,给假半天。

(二)产前检查假:女性公务员进行产前检查,按实际情况给假。

(三)产假:女性公务员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假期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晚育奖励假: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晚育的女性公务员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十五天。产妇护理有困难的,此项奖励假亦可由男方使用。

(五)抚育独生子女假:育龄女性公务员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凭独生子女证,可以在产假期满后继续休假至孩子满六个月(晚育奖励假另加)。

(六)怀孕流产假:女性公务员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休假。

1.女性公务员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假十五天至三十天。

2.女性公务员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四十二天。

(七)哺乳假:女性公务员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给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三十分钟。

以上(二)、(三)、(四)、(五)、(六)、(七)项均不适用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

第十二条 工伤假 公务员因公受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给予公伤假。

第十三条 搬迁假 公务员因住房搬迁,给假三天。

第十四条 出差假 公务员因公出差前,根据实际情况可做有关准备事宜,给假半天至一天;完成任务返回后,出差超过两周的,给假一天,超过一个月的,给假两天。对于出差的公务员的公休假日,应在出差的地点享受,如果在出差地点未享受的,应在两周内补给与公休假日相等的休息时间。

第十五条 值班假 公务员在法定假日或公休假日值班的,应在两周内补给与值班时间相等的休息时间。

第十六条 出国准备假 派驻使领馆常驻人员出国前,给假三十天,准备出国事宜。

第十七条 驻外回国休假 派驻使领馆常驻人员,任期结束回国后,给假三十天,未在任期内休假的,给假六十天,中间休假超假的不再给假。

第十八条 带薪年休假 公务员(不包括试用期和见习期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参加工作不足十年的,休假七天;

(二)参加工作满十年不足二十年的,休假十天;

(三)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休假十五天。

第十九条 假期计算 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出境探亲假、公伤假、出差假、出国准备假、驻外回国休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事假、婚假、丧葬假、值班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

第三章 各类假期的待遇

第二十条 病假期间的待遇 全年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扣发本人年度奖金的三分之一;超过六个月的,不发本人年度奖金。

第二十一条 事假期间的待遇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不满三个月的,扣发本人年度奖金的三分之一;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扣发本人年度奖金的二分之一;超过六个月的,不发本人年度奖金。

第二十二条 探亲假期间的待遇 探亲假期间,年度奖金照发。

第二十三条 出境探亲假期间的待遇 出境探亲假期间,年度奖金照发。批准续假期间内待遇,按事假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生育假期间的待遇

(一)生育假期间,年度奖金照发。

(二)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一)、(二)项均不适用于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

第二十五条 各类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章 请 假 程 序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请假单》(附件一)①,经领导批准后有效。如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① 附件一略。

第二十七条 凡请病假或工伤假两天以上的,均须有合同医院证明或非合同医院的急诊证明;病假、工伤假需延长休(本文来自:Www.dXF5.com 东星资源 网:公务员请假条存档案吗)养期和产假期满需继续休养的,均根据合同医院的诊断证明由所在司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 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公务员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的,本人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司局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续假。

第二十九条 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销假。

第三十条 公务员请假,假期在一周之内的由直接行政首长审批,超过一周的应由上一级行政首长审批。司局长请假,由主管部长批准并报办公厅部长办公室备案。司局长的考勤由各司局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旷工及其行政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 旷工连续十五天以内或一年累计三十天以内的,不发年度奖金。

第三十三条 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由各司局办公室(综合处)负责。各司局应建立相应的考勤制度,每月由各处(室)填写《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登记表》(附件二)①,定期公布公务员出勤、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等情况,各司局办公室(综合处)汇总后,于每月十日前,将《考勤登记表》报送人事司,其中涉及工资变动、年度奖金和行政处理的,由人事部门承办。① 附件二略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范文九:

2014年有关公务员的产假最新规定

公务员产假规定2014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指出,该《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所以我国公务员休产假的规定也是根据这个《规定》进行休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上是国家上的规定,对于公务员晚婚晚育的产假,可以参照所在具体省、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范文十:

2014年有关公务员的产假最新规定

公务员产假规定2014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指出,该《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所以我国公务员休产假的规定也是根据这个《规定》进行休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上是国家上的规定,对于公务员晚婚晚育的产假,可以参照所在具体省、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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