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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6大关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

时间:2019-02-1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6大关键    城管综合执法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产物,虽然行政处罚的职能和责任发生了横向转移,但并没有导致原有管理机关的人员、编制、经费和其他职能的转移。综合执法机构获得的权力、人员编制和经费是有限的,但管理职责和义务又是无限的。

  执法者与被管理者作为社会矛盾的双方,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其中也不乏“砸摊子”、“抢车子”等粗暴野蛮执法现象的发生。而社会舆论往往同情弱者,各种争执最终演变为“最弱势群体”与“最委屈执法者”之间的是非恩怨。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不断加快,市容市貌日新月异。人们在享受城市发展成果的同时,也为城镇化带来的诸多问题所困扰,比如流动人口激增、交通拥堵、贫富分化、环境恶化、社会冲突明显增加等。面对日益复杂的现实情况,单靠行政命令已经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各部门“分兵把守、各管一摊”的行政管理体制也显得力不从心,尤其是那种“一刀切”的观念和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今天城市管理的需要。

  于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运而生。

  自1997年北京**区最早设立城市市容监察大队,各大城市的综合执法机构纷纷成立,将市容、规划、市政、绿化、工商、公安、环保等多个行政机关的全部或部分处罚职能集中到统一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行使,既提高了行政效率,降低了行政成本,又减少了职权冲突和互相推诿,结束了“七八个大盖帽管不了一个破草帽 ”的乱象,综合执法初见成效。

  城管综合执法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产物,虽然行政处罚的职能和责任发生了横向转移,但并没有导致原有管理机关的人员、编制、经费和其他职能的转移。综合执法机构获得的权力、人员编制和经费是有限的,但管理职责和义务又是无限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通常不是独立的政府职能部门,虽然有部分执法人员,但负责多个领域若干项管理职能,面临的问题极其琐碎而复杂,是常常站在风口浪尖的一线执法。由于缺少必要的强制手段和执法装备,城管执法人员既没有人身安全保障,也缺乏执法权威,出现暴力抗法事件也在意料之中。由于城市问题日益增多,矛盾更加复杂,执法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发生的激烈冲突屡见报端,其中也不乏“砸摊子”、“抢车子”等粗暴野蛮执法的典型。社会舆论往往同情弱者,对城管执法行为无情指责,各种争执最终演变为“最弱势群体”与“最委屈执法者”之间的是非恩怨。

  市民要生存,城市要管理,经济要发展,社会需稳定,面对不同的价值取向,很难做出简单的取舍。因此,要摆脱目前的执法困境,必须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进行全方位的思考,尽快解决6大关键问题。

  关键1 职尽快开展城市管理立法 消除“城管乱象”   立法是解决城管执法体制问题的最好手段和重要保障。此次《立法法》的修订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而地方政府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需求最为迫切。如果没有国家层面的《城市管理法》这一基本法作为指导,就难以保证地方政府城市管理立法质量,容易造成地**市管理法规的混乱,更加剧 “城管乱象”,不利于理**管执法体制。

  关键2 尽快更新城市管理观念 摒弃“简单化”   城市管理者应当顺**市化的发展趋势,摒弃“一刀切”、“简单化”的管理观念,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如针对小商小贩,可以根据不同的区域进行分类管理,设定禁止区、限制经营区和开放区。在核心、重点区域,禁止无照摊贩的经营活动,在非重点、非核心区域则可以在固定经营区位和时间的前提下允许有限经营,而在其他区域则可以完全放开允许商贩自由经营。事实上,很多国际化的大都市中,小摊、小贩和无家可归的流浪人员恰恰都在城市的夹缝中生存,不可能把这些弱势群体完全推出城市,因为管理者既没有这样的权力,也没有这样的能力。城市必须具有很强的包容性,不能一味地堵而应当有序疏导,在满足老百姓不同需求的同时,也将游商小贩纳入有序的管理范围之中。同时,城市管理者还应当树立阶段性和长期性相统一的观念。面对现代城市出现的各种问题,我们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将所有的城市问题在短时间内完全消灭。有些问题具有阶段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就能够得到有效解决,有些问题需要在改革发展中不断探索解决。

  关键3 尽快改革城管执法体制 明确“谁来管”   现在的城管综合执法机构,没有主管部门,缺乏业务指导,造成机构设置不规范、人员身份比较混乱。其职能都继受于其他部门,且缺乏法律保障,因此显得支离破碎、残缺不全。在我国政治体制和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框架下,理**管执法体制必须明确业务主管部门,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是最佳选择。应通过立法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为全国城管执法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城市应整合相关执法机构和执法职责,大力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目前,执法重点应放在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交叉执法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领域。重点在县(县级市)推行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并逐步向设区市延伸。职权转移的同时,也应该考虑人员编制和经费的转移。

关键4 尽快完善城管执法方式 运用“组合拳”   城管执法不能没有强制手段,但也不能只靠强制手段,而应该综合运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执法方式。如运用说服教育、指导、奖励、政策引导、合同等方式,依靠社区、街道组织及居民志愿者的支持,通过社会的广泛参与来实现执法目的。另外,还应建立顺畅、有效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和监管机制,加强源头管理和部门联动,提高执法效能。如城管执法遇到暴力抗法时,因涉及相对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形,仅靠城管解决是不现实的,很多城市实行的城管与公安“捆绑式执法”就十分必要。

  关键5 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 杜绝“利益执法”   应明确执法责任,杜绝利益性执法,使每个担负执法责任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都能够意识到,行使权力的同时也履行责任,如果不能很好地行使这项权力,就是失职渎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不仅涉及执法主体及权能的再造,还必须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尤其要保障行政执法经费,防范利益驱动型执法,有效防止执法中的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同时,加强社会监督,通过新媒体、司法监督、人大政协的监督追究执法机关和执法者失职渎职的责任。

  关键6 重塑城管执法队伍形象 提升“正能量”   城管执法部门必须是政府工作部门,城管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保证城管执法的权威性,消除社会对城管执法合法性的质疑。加强城管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健全执法人员资格考录和资质管理,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不论是主管部门还是城管执法部门,应主动发声,积极宣传推广城管执法中的正面形象,改善社会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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