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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条伪造

时间:2017-03-2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请假条笔迹

学生请假制度

为了加强学生工作的管理,规范学生的请假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 请假规则

1. 请假分事假.病假.和公假三种。事假,因家里发生重大事情而无法继续呆在学校上课而提出的请假,一般情况下不能请事假。病假,因身体不适而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请假时需提供医院的证明。公假,因参加学校或其它地方重大活动而无法上课而提出的请假。

2. 学生请事假.病假.公假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请假无效。

3. 考试期间,除病假外,其它情况一般不得请假。若必须请假,不论时间长短,还要上报校教务处审批,同意请假后方可。

二. 请假流程

1. 请假条由纪律委员负责管理,每班纪律委员每周到班主任处领取请假条。没用完继续,严禁浪费请假条。

2. 请假的同学首先到纪律委员处领取假条,并按要求填写,然后到相应的班主任处获批,方有效。

3. 批准后,假条由纪律委员负责保管,每周与考勤表一起上交班主任。

三. 请假权限

1. 一天以内(含一天)的请假,由相应的班主任审批。

2. 一天以上三天(含三天)的请假,由班主任同意,年级主任审批。

3. 三天以上的请假,由班主任、年级主任同意,校领导审批。

四.补假手续

1.学生因急事无法及时请假,必须在一天内办理补假手续并说明情况,若本人无法到场,则由纪律委员代办理请假条并亲自电话给相应班主任说明情况。

2.学生在假期满后无法到校,必须在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亲自打电话向班主任或年级主任解释原因,获批方行。

五.销假

请假期满后必须及时到相应的班主任或年级主任处销假,否则超过时间请假无效。

六.其它1.学生请假理由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编造理由,对此类行为者,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2.不能模仿班主任或年级主任笔迹,复制假条,偷盖印章等作假行为。一旦发现,给予作假者严惩。

3.上课期间,学生因病、因事临时请假,需直接向当堂任课老师请假,任课老师视具体情况是否批准。

4.若学生违反请假制度,按旷课处理,旷课数按每天实际所上课数计算。

5.原则上一班在同一时间内请假人数不得超过十人。一人一学年请假次数不的超过上课总数的四分之一,否则予以退学。

附:

请假条

篇二:台州市××机床附件有限公司诉台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第三

台州市××机床附件有限公司诉台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

障局、第三人唐某某劳动行政确认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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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条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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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路行初字第7号

行 政 判 决 书

原告台州市××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村××号。

法定代表人陈甲。

委托代理人陈乙。

被告台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台州市××北街。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丙。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

第三人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原告台州市××机床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唐某某为劳动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4月1日受理后,于同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2年4月25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陈乙、吴仙方,被告委托代理人陈丙、任某某,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陈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台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台路工伤认定[2011]010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唐某某已故丈夫林某某之事故为工伤。该决定书认定如下事实:林某某于2010年8月份开始到原告台州市××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从事门卫和清洁修理工作。2011年6月7日下午14时左右,林某某骑自行车途经路南街道机场路233号门前路段,自北向南横穿机动车道时,与吴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其头部受伤,林某某于2011年6月28日死亡。该次事故双方均负同等责任。被告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1、唐某某工伤认定申请表;2、路工伤补字[2011]0044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3、台路工伤举字[2011]0108号工伤认定举证告知书及其送达回执;4、台路工伤认定[2011]010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执;5、台公交路[2011]认字第003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用人单位情况说明;6、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对胡甲、胡乙的调查笔录;7、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对刘某某的询问笔录;8、林某某上岗证、唐某某与林某某身份证件、林某某户口簿及原告登记注册情况;9、林某某病历资料及死亡医学证明书;10、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上述证据用以证明被告作出台路工伤认定[2011]0108号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某某。

原告台州市××机床附件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作出的台路工伤认定[2011]010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2011年6月7日上午下班时,林某某已经向公司管理人员请假下午不来上班,并写有请假条。当天下午14时许,林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公司的上班时间明确某某是上午7时至11时、下午1点30分至5点30分,因此林某某之事故的发生既不是在上班时间,也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原告起诉时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工伤认定申请表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台路工伤认定[2011]010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及路政复决字[2012]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4、证人胡乙调查笔录;5、林某某请假条。

被告台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辩称,被告作出的台路工伤认定[2011]010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某某,适用法律正确。2010年8月份林某某开始到台州市××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从事门卫和清洁修理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6月7日下午14时左右,林某某骑自行车途经路南街道机场路233号门前路段,自北向南横穿机动车道时,与吴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其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月28日死亡。在该次事故中双方负同等责任。林某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之事实清楚。第三人唐某某向被告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资料齐全有效,申请主体符合条件,劳动关系清楚,

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工伤认定程序某某,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请求依法维持被告作出的台路工伤认定[2011]0108号工伤认定决定。

第三人唐某某述称,原告台州市××机床附件有限公司未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承担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其现提供的证据请假条不符合事实。被告对林某某的事故认定为工伤,事实清楚,程序某某,请求法院依法维持被告作出的台路工伤认定[2011]0108号工伤认定决定。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

原告起诉时提供的第1-3号证据,被告、第三人均无异议,符合有效证据条件,能够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予以确认。第4号证据,被告、第三人均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并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认定。第5号证据,被告认为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原告在工伤举证期间、复议期间均没有提供,现在提供已超过举证期限,且与原告向被告提供的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相矛盾。第三人对该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认为林某某业已死亡,无法证明该请假条系其所写,有伪造的可能。且原告在工伤认定举证期间并未提供,现向法院提供真假难辩的与其先前提供的情况说明内容相矛盾的证据材料,不应予以采信。另外,2012年4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了对林某某的请假条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对该申请,被告、第三人均有异议,认为原告在工伤认定期间并未提供该请假条,且提供内容与原先提供的证据材料内容相矛盾,在林某某业已死亡的情况下,不具有鉴定的可能性。本院认为,原告在工伤认定举证及复议期间未向被告提供该证据,与原告自行提供的其他证据相矛盾,且在庭审中,原告及其申请出庭的证人均对该证据的形成、提交对象、地点等表述模糊不清,本院依法不予准许。

被告提供的证据,第三人除对第6号证据有异议外,其他证据均无异议。其中第1号证据,原告认为该证据在形式上既缺少审批程序,又没有用人单位的意见,被告程序违法。本院认为,该证据在形式上虽存在一定的瑕疵,但该证据仅反映第三人向被告提出申请的事实,不影响本案工伤认定的实质性内容,本院予以确认。第2-4号证据,原告对2号证据无异议,对3号、4号证据的内容有异议,但对其证明被告作出台路工伤认定[2011]0108号工伤认定决定的程序某某无异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作出台路工伤认定[2011]010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程序某某,本院予以确认。第5号证据,原告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在下午2点,而下午1点30分是原告规定的上班时间,因此证明林某某之事故不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本院认为,该证据证明原告与林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本院予以确认。第6号证据,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笔录与被告所作工伤认定内容相矛盾,被告在工伤认定程序上违法。第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笔录与第7号证据相矛盾,并在形式上有问题,既只签注其中一个律师的签名,亦未提供被调查人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由原告于工伤认定期间向被告提供,结合原告证人胡甲的当庭陈述及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5,该份证据中关于胡甲的询问笔录内容自相矛盾,本院不予确认;关于胡乙的询问笔录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证明力较弱,本院不予确认。第7号证据,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刘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观性较强,系其个人分析意见,无法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本院认为该证据主要用以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本院予以确认。第8-10号证据,原告对证据本身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第三人唐某某系死者林某某妻子,林某某于2010年8月开始到原告台州市××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从事清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6月7日下午14时左右,林某某骑自行车途经路南街道机场路233号门前路段,自北向南横穿机动车道时与吴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其头部受伤,于2011年6月28日死亡。在该次交通事故中,双方负同等责任。2011年7月7日,第三人唐某某向被告台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向原告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了情况说

明和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对胡甲、胡乙的询问笔录。被告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台路工伤认定[2011]010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林某某之事故为工伤。原告不服,于2011年12月9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3月7日作出路政复决字[2012]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作出的台路工伤认定[2011]0108号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维持被告台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的台路工伤认定篇三:会议记录的格式说明及模板

校学生会议记录格式说明

第一条 排版规格

公文纸张规格为a4型纸,一份公文纸张规格应当保持一致(有些表格例外)。一般情况下,总标题为小二宋体字、加粗居中,正文为四号仿宋体字、首行缩进2字符,行间距为固定值25磅。

第二条 会议组织情况的记录

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与会人员、记录人。同正文一样为仿宋四号字,左对齐。

第三条 会议正文

正文标题使用顺序为:一级大标题用“一.”,宋体三号加粗;二级大标题用“(一),黑体四号;三级标题用“1.”楷体四号加粗;四级小标题”

用“(1)”仿宋四号加粗。正文中各部分同等层次段落的标题体例应当统一,公文中多次出现某单位的名称时,第一次出现要引用其全称,同时标注其规范简称,正文中再次出现均使用规范简称。第四条 成文落款

成文落款(印章、日期)不能在空白页上,可调整行字间距。落款用4号宋体加粗,印章上距正文1行字内,上下有文字居中,日期右空四个字的位置,应当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勿将“○(汉字小写)”写为“零”、英文“o”或数字“0”,例如:“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 附:会议记录标准格式模板安徽师范大学学生委员会2012-2013学年

副部级以上例会第一次会议

时间:2012年10月18日

地点:校会值班室

主持人:程鹏主席

与会人员:校会副部级以上全体人员

记录人:徐淑贤

会议内容:

一. 曾俊宣布主席团成员名单,并报告其分工与职能

童心讲话,提出资源共享、加强联系

吴嫣然介绍大艺团工作,提出相互配合

二. 各部门汇报本学期工作计划

(一)办公室副主任任梦娟:

1.部门制度建设:

(1)组织制定:明确组织级别,确保一个委员只有一个工作领导

(2)例会制度:每周一次部门例会,每两个月一次校院办公室例

(3)考勤制度:对每周值班考勤及时了解通报,对活动考勤准确

登记,主席团随机抽查

(4)请假制度:流程为分管主席或部长签字批准、办公室登记,

提前请假并登记上交请假条;统一假条,收

集副部以上的笔迹

2.部门日常工作:

(1)物品管理:明确物品动向,及时补充所需物品,完善借出手

续,由领班登记,每周汇总

(2)档案管理:统一收集各部门的电子版材料,转交方式为校会360网盘,办公室在其中整理

(3)财务管理:每月25日收取发票并报账,于下月下发金额

(4)工作简报、蓝头文件和大事记的制作:

月末收集并编写,每两期以纸质版在值班室报刊栏展出

(5)通讯工作:各部门设立一名飞信通信员

(6)会议记录:反映会议精神,做到会议内容有章可循

3.部门内部协调和外部协助工作:

(1)加强队伍建设:

了解委员思想动态,提供帮助,让其拥有存在感

(2)外部协作:团结并配合其他部门的活动

4.技能培训:

(1)office基本技能培训

(2)公文写作能力培训

1.工作目标:

(1)加强宣传纽带作用,主动行使职能

(2)改革运营机制

(3)配合各部门工作:前期宣传,后期填写奖状证书

2.强化部门自身建设:

(1)完善规章制度,遵守值班制度

(2)每周一次例会并记录

(3)经费透明,以收据为证

(4)内部培训:手绘海报、奖状书写、ps、ppt

3.工作重点:

(1)创新海报,拓展宣传途径

(2)重视后续报道

(3)利用网络创立校会微博和校会的宣传栏和橱窗栏

(二)宣传部部长严玉婷:

(三)学习部部长纪瑞瑞:

1.自身建设:

(1)制度建设:例会制度、活动会议制度、值班制度、请假制度

(3)活动建设:赭麓大讲堂:主题优质、形式多样、宣传广泛、

立足坚定、时间规律

2.配合兄弟部门活动开展

(四)文艺部部长金永峰:

1.常规工作:

(1)定期召开部门例会

(2)参加协助其他部门的活动

(3) 校会值班工作

(4)联系各院文艺部,加强交流

篇二:请假条笔迹

止意外事件发生,要求学生按时到校上

课,参加学校和班级的各项活动,不无故迟到或早退,不旷课缺席,做到有病有事先请假,

办好请假手续。 结合学校的治校要求,制定本制度。

1、住宿生外出一律凭我校专门印制的“请假条”。

2、原则上必须经家长同意,班主任方可准假。

3、正常请假程序:到班主任处讲明请假原由→班主任同意,领取请假条→学生本人填写

请假条→班主任审核→班主任签字→门卫审核→离校。

4、班主任不在学校的请假程序:学生打电话给班主任→班主任准假→班主任打电话给学

校值班门卫→学生到门卫室,经门卫核实并登记→离校。

5、请假须有限制,并作为班级管理的一项制度。通常每月准许请假一到两次,特殊情况

可适当放宽。

6、请假条必须一人一份,多人共用一份的作废。

7、班主任始终用一种笔迹签字,以便门卫核对,杜绝学生冒签。

8、学生请假离校后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需电话征得班主任同意续假,班主任再

告知当天值日和管理员。

9、班主任要经常检查学生是否按时返校,对不按时返校的,要进行一定处分,以严明请

假纪律。桥市中心校政教处篇二:学生请假制度学生请假制度

为了加强学生工作的管理,规范学生的请假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 请假规则

1. 请假分事假.病假.和公假三种。事假,因家里发生重大事情而无法继续呆在学校上课

而提出的请假,一般情况下不能请事假。病假,因身体不适而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

请假时需提供医院的证明。公假,因参加学校或其它地方重大活动而无法上课而提出的请假。

2. 学生请事假.病假.公假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请假无效。

3. 考试期间,除病假外,其它情况一般不得请假。若必须请假,不论时间长短,还要上

报校教务处审批,同意请假后方可。

二. 请假流程

1. 请假条由纪律委员负责管理,每班纪律委员每周到班主任处领取请假条。没用完继续,

严禁浪费请假条。

2. 请假的同学首先到纪律委员处领取假条,并按要求填写,然后到相应的班主任处获批,

方有效。

3. 批准后,假条由纪律委员负责保管,每周与考勤表一起上交班主任。

三. 请假权限

1. 一天以内(含一天)的请假,由相应的班主任审批。

2. 一天以上三天(含三天)的请假,由班主任同意,年级主任审批。

3. 三天以上的请假,由班主任、年级主任同意,校领导审批。

四.补假手续

1.学生因急事无法及时请假,必须在一天内办理补假手续并说明情况,若本人无法到场,

则由纪律委员代办理请假条并亲自电话给相应班主任说明情况。

2.学生在假期满后无法到校,必须在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亲自打电话向班主任或年级

主任解释原因,获批方行。

五.销假

请假期满后必须及时到相应的班主任或年级主任处销假,否则超过时间请假无效。

六.其它

1.学生请假理由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编造理由,对此类行为者,要追究其相应的

责任

2.不能模仿班主任或年级主任笔迹,复制假条,偷盖印章等作假行为。一旦发现,给予

作假者严惩。

3.上课期间,学生因病、因事临时请假,需直接向当堂任课老师请假,任课老师视具体

情况是否批准。

4.若学生违反请假制度,按旷课处理,旷课数按每天实际所上课数计算。

5.原则上一班在同一时间内请假人数不得超过十人。一人一学年请假次数不的超过上课

总数的四分之一,否则予以退学。附:

请假条 篇三:台州市××机床附件有限公司诉台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第三台州市××机床附件有限公司诉台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唐某某劳动行政确认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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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路行初字第7号行 政 判 决 书

原告台州市××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村××号。法定代表人陈甲。

委托代理人陈乙。

被告台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台州市××北街。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丙。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

第三人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原告台州市××机床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

局、第三人唐某某为劳动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4月1日受理

后,于同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2年4月25日,本院依法组成

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陈乙、吴仙方,被告委托代理人陈丙、任某

某,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陈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台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台路工伤认定[2011]0108

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唐某某已故丈夫林某某之事故为工伤。该决定书认定如下事

实:林某某于2010年8月份开始到原告台州市××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从事门卫和清洁修理工

作。2011年6月7日下午14时左右,林某某骑自行车途经路南街道机场路233 号门前路段,自北向南横穿机动车道时,与吴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其头部受

伤,林某某于2011年6月28日死亡。该次事故双方均负同等责任。被告于2012年4月10

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1、唐某某工伤认定申请表;2、路工

伤补字[2011]0044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3、台路工伤举字[2011]0108号工

伤认定举证告知书及其送达回执;4、台路工伤认定[2011]010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其送

达回执;5、台公交路[2011]认字第003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用人单位情况说明;6、

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对胡甲、胡乙的调查笔录;7、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对刘某某的询

问笔录;8、林某某上岗证、唐某某与林某某身份证件、林某某户口簿及原告登记注册情况;

9、林某某病历资料及死亡医学证明书;10、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

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上述证据用以证明被

告作出台路工伤认定[2011]0108号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

序某某。

原告台州市××机床附件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作出的台路工伤认定[2011]0108号工伤

认定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2011年6月7日上午下班时,林某某已经向公

司管理人员请假下午不来上班,并写有请假条。当天下午14时许,林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公司的上班时间明确某某是上午7时至11时、下午1点30分至5点30分,因此林某某之事

故的发生既不是在上班时间,也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原告起诉时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

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工伤认定申请表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台路工伤认定[2011]010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及路政复决字[2012]第2号行政复议决

定书;4、证人胡乙调查笔录;5、林某某请假条。被告台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辩称,被告作出的台路工伤认定[2011]0108号工

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某某,适用法律正确。2010年8月份林某某开始到台州市××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从事门卫和清洁修理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6月

7日下午14时左右,林某某骑自行车途经路南街道机场路233号门前路段,自北向南横穿机

动车道时,与吴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其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月28日死亡。在

该次事故中双方负同等责任。林某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之

事实清楚。第三人唐某某向被告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资料齐全有效,申请主体符合条件,劳

动关系清楚,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工伤认定程序某某,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请求依法维持

被告作出的台路工伤认定[2011]0108号工伤认定决定。第三人唐某某述称,原告台州市××机床附件有限公司未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承担举证责

任,应承担不利后果。其现提供的证据请假条不符合事实。被告对林某某的事故认定为工伤,

事实清楚,程序某某,请求法院依法维持被告作出的台路工伤认定[2011]0108号工伤认定

决定。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起诉时提供的第1-3号证据,被告、第三人均无异议,符合有效证据条件,能够证

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予以确认。第4号证据,被告、第三人均有异议,本院认为,该

证据并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认定。第5号证据,被告认为该证据不具有真实

性,原告在工伤举证期间、复议期间均没有提供,现在提供已超过举证期限,且与原告向被

告提供的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相矛盾。第三人对该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认为林某某业已死

亡,无法证明该请假条系其所写,有伪造的可能。且原告在工伤认定举证期间并未提供,现

向法院提供真假难辩的与其先前提供的情况说明内容相矛盾的证据材料,不应予以采信。另

外,2012年4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了对林某某的请假条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对该申请,

被告、第三人均有异议,认为原告在工伤认定期间并未提供该请假条,且提供内容与原先提

供的证据材料内容相矛盾,在林某某业已死亡的情况下,不具有鉴定的可能性。本院认为,原告在工伤认定举证及复议期间未向被告提供该证据,与原告自行提供的其他证

据相矛盾,且在庭审中,原告及其申请出庭的证人均对该证据的形成、提交对象、地点等表

述模糊不清,本院依法不予准许。被告提供的证据,第三人除对第6号证据有异议外,其他证据均无异议。其中第1号证

据,原告认为该证据在形式上既缺少审批程序,又没有用人单位的意见,被告程序违法。本

院认为,该证据在形式上虽存在一定的瑕疵,但该证据仅反映第三人向被告提出申请的事实,

不影响本案工伤认定的实质性内容,本院予以确认。第2-4号证据,原告对2号证据无异议,

对3号、4号证据的内容有异议,但对其证明被告作出台路工伤认定[2011]0108号工伤认

定决定的程序某某无异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作出台路工伤认定[2011]0108

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程序某某,本院予以确认。第5号证据,原告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

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在下午2点,而下午1点30分是原告规定的上班

时间,因此证明林某某之事故不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本院认为,该证据证明原告与林某某

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本院予以确认。第6号证据,原告对该证据的真

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笔录与被告所作工伤认定内容相矛盾,被告在工伤认定程序上违法。

第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笔录与第7号证据相矛盾,并在形式上有问题,既

只签注其中一个律师的签名,亦未提供被调查人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由原告于

工伤认定期间向被告提供,结合原告证人胡甲的当庭陈述及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5,该份

证据中关于胡甲的询问笔录内容自相矛盾,本院不予确认;关于胡乙的询问笔录无其他相关

证据予以佐证,证明力较弱,本院不予确认。第7号证据,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但认为刘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观性较强,系其个人分析意见,无法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本院认

为该证据主要用以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本院予以确认。第8-10号证据,原告对证据本

身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唐某某系死者林某某妻子,林某某于2010年8月开始到原告台州市

××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从事清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6月7日下午14时左

右,林某某骑自行车途经路南街道机场路233号门前路段,自北向南横穿机动车道时与吴某

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其头部受伤,于2011年6月28日死亡。在该次交通事故中,

双方负同等责任。2011年7月7日,第三人唐某某向被告台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申

请工伤认定,被告向原告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了情况说明和浙江晓法律师事

务所对胡甲、胡乙的询问笔录。被告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台路工伤认定[2011]0108号

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林某某之事故为工伤。原告不服,于2011年12月9日向台州市路桥

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3月7日作出路政复决字[2012]第

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作出的台路工伤认定[2011]0108号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不

服,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与林某某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

关系清楚。2011年6月7日下午14时左右,林某某骑自行车途经路南街道机场路233号门

前路段,自北向南横穿机动车道时与吴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其头部受伤,于2011

年6月28日死亡。该次事故中,林某某负同等责任。本案中,原告于工伤认定举证期间提供

的证据不能有效排除林某某事故发生于上班途中,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被告台州市

××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之相关规定,认定林某

某之事故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某某,依法应予维持。原告认为林某

某之事故发生于其请假外出期间,既非上班时间亦非上下班途中,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台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的台路工伤认定篇四:

普及安全知识

普及安全知识,提高避险能力尊敬的老师们、亲爱的同学们:早上好!

今天是3月26号,也是全国第十七个安全教育日,今年的安全教育主题是“普及安全知

识,提高避险能力”。按教育部统一要求,各学校要组织一次疏散演练,开展一次专门的安全

教育。学校要求各班在本周内举行一次安全教育的主题班会。

据教育部统计,全国每年大约有16000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平均每天有40多名学生

死于交通事故、校园伤害、食物中毒和溺水等事故。也就是说每天差不多有一个班的学生“消

失”。 中小学生人身安全有其特殊性,内容涉及很多方面,包括交通安全、课间活动安全、

体育活动安全、集会疏散安全、用电安全、消防安全、食品、药品安全、校外活动安全、网

络安全,以及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和外来侵害等等。专家分析指出:校园安全事故、青少年

意外伤害,有80%是可以避免的。而导致悲剧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青少年欠缺安全

防卫知识,自我保护能力差。同学们在日常生活、学习、锻炼和娱乐中,如何注意安全,避免伤害?在此,我们向全

体同学提出倡议:

一、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有选择地乘车,在需要乘车时,我们应该选择车况良好,车貌

较新的车,不要乘坐无牌无照的车或三轮麻木车辆,不要选择酒后驾车的司机,我们在路上

行走时,要靠右行走,尽量走在路边,人多时要鱼贯而行,以纵队方式行走,不要并排行走,

过马路时要上下看一看,确定上下无车辆靠近时方可行走,切不可在马路上追赶打闹。

二、加强出入校安全意识。我们学校一直对学生出入学校有严格的管理。住宿生不允许

随便出校。但在平时的检查中,有一部分同学弄虚作假,冒充班主任的笔迹代签请假条,违

规出校,后段时间,学校将对这一情况进行严格的查处。如果我们的学生在校外碰到敲诈勒

索的情况,也不要慌张,先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然后第一时间和老师、家长联系,尽快报

警。

三、注意防止踩踏事故。同学们在校内要做到“上下楼梯靠右行,轻声慢步不推挤”。前

两年,很多学校发生过严重的踩踏事故,造成多名学生死亡。我们学校的楼道比较宽敞,但

还是希望同学们上下楼梯时不要拥挤。特别是晚上光线不好或天雨地面湿滑时,同学们更要

保持警惕,绝不允许搞恶作剧。

四、注意饮食卫生,预防食物中毒。春季是各种传染病高发的季节,再加上气温升高,

食品容易腐败变质,同学们要格外重视饮食卫生安全。希望同学们不要购买三无食品,尽量

不到路边没有卫生许可证的小摊贩处就餐或购买食品。

五、正确处理同学之间的矛盾。同学之间相互有意见或者有些小矛盾,十分正常。不要

耿耿于怀,过分计较。应该本着谦和忍让,尊重他人的原则,以平和的心态、温和的方式,

化解同学间的矛盾。当自己解决不了时,要及时请求老师的帮助。特别要警惕个别同学的挑

拨、起哄,不要试图采取暴力的手段解决矛盾,做到遵纪守法,珍爱生命。切记“冲动是魔

鬼”!

六、禁止携带管制刀具、家用小电器等违禁物品进入学校。去年我们罗田有一所学校,

因同学之间的一点小碰撞发生口角,最后演变成一人持刀重伤三人的惨痛悲剧。纵观全国校

园学生命案,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是由于学生非法携带、使用管制刀具造成的。另外,因为我

们学校寝室住的人较多,要重点防范火灾,所以不允许乱接乱插电器。学校将继续加大对管

制刀具等违禁物品的收缴力度。也 希望同学们提高警惕,及时举报有不良企图、携带违禁物品的学生。 同学们,有一种基本的权利叫安全。拥有了安全,虽然不可能拥有一切,但没有安全就

一定没有一切。没有了安全,再健康的躯体也在劫难逃,再丰厚的物质也会变得一文不值,

再丰沛的精神源泉也如无本之木。世界上最公平的事情就是每个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我们

只有懂得安全知识,防患于未然,在人生的路上走好每一步,事事处处想到“安全”二字,

在校内外规范行为,严守制度,我们的生命才会更加美丽,我们的生活才会更加美好!老师

们,保障学生的安全,是教育工作者的首要职责。让我们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

持以人为本,强化日常管理,落实安全责任,狠抓措施落实,积极防范各类校园安全事故的

发生,共同构筑坚固的安全防线,共同创建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

篇三:买卖请假条

假 条

尊敬的 (部门主管):

我是 ,因为 原因,需要请假。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天,请予批准。

请假期间有效联系方式:

日期: 年月日

部门主管意见:

总工程师意见:

项目经理意见:

注:普通员工请假需要部门主管及总工程师批准,部门主管请假需要总工程

师及项目经理批准。请假条完成签字批准手续后交办公室备案,月底上

交财务室作为考勤与发放工资的依据。篇二:【法帮时评】“量身定制”的病假条【法帮时评】“量身定制”的病假条

最近,网上出售医院假条的生意火爆了。店主自称出售带有公章的医院假条并称“保真”。而医院的当值医生表示,不挂号和建档无法开假条,通过纸张和公章也可看出差异。 律师点评

“在网上贩卖病假条属于非法经营,扰乱社会秩序,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惩罚。而购买假条的人也存在风险,如使用假条期间出现意外难以索赔等问题。此外,还有泄露个人信息的可能,建议大家不要这么做。”

法帮说法

“病假条不可买卖,如果卖家卖的是伪造的假病假条,上面加盖伪造的?萝卜章?,其中或涉及《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相关法规

病假,是指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伤,企业批准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的期间。不少企业错误地认为,劳动者生病没有为企业提供劳动,因此企业就可 以不必支付任何报酬。其实,劳动者在治疗期间,不仅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且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 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 签订工资集体协议。(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此外,按以 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②连 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 计发;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①连续工龄不满

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病假工资的保底和封顶标准

关于病假待遇,有两点需要注意,也即病假工资的保底标准和封顶标准。

1.病假工资的保底标准——强制性标准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 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每月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 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 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病假工资的封顶标准——非强制性标准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第五条之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病假工资待遇与因工负伤的停工留薪待遇不同

1.支付的待遇不同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 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前原福利待遇,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

均 工资收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而按照法定标准计算出的病假工资标准,一般会低于原工资福利待遇。

2.支付的期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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