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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保护立法【关于克隆动物食品的立法初探】

时间:2019-02-0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由于目前科学研究进步的局限性,克隆动物食品潜在的安全的不确定性,为了加强国民食物安全评价监管,保障国民健康和动物生物安全,本文在分析了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克隆动物食品立法上的做法的基础上初步探索适合我国克隆食品安全的立法模式。
  关键词:克隆动物;安全;监管;立法
  中图分类号:R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012-01
  
  
  自从1996年克隆羊“多利”作为世界上首只体细胞克隆动物在英国诞生以来,克隆技术的争议随之普及开来,以往争议的焦点在伦理,如今的话题转向了食品安全,而由安全又引起了相关立法的问题。
  一、克隆动物食品概念
  动物克隆是一种通过核移植过程进行无性繁殖的技术。不经过有性生殖过程,而是通过核移植生产遗传结构与细胞核供体相同动物个体的技术,就叫做动物克隆[1]。克隆食品,以克隆动物为原料生产出来的食物,统称为克隆食品。
  二、我国克隆动物食品安全立法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一)由于克隆动物技术在我国还没有像欧美发达国家那样普及,只有少数研究机构掌握,因此目前我国还不可能实施动物克隆食品安全的上位法,但是制定一部具有高层次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克隆产品安全法》可以说是未雨绸缪之举。国外已经有报道欧洲一些国家开始基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法上拟定克隆动物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和制度。根据我们一般法律制定的程序,由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制订专门的克隆动物食品安全法规,然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其具体明确地制定该法规的实施制度和方针。
  (二)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不可厚非,它关系国计民生,因此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统一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制度,实施细则,优化监管体制克隆动物食品安全问题作为中国国民经济的,而不应该由地方制定法律和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建立克隆动物食品安全立法的基础上良好的监管制度,我各国应罗列不同的机构和职能部门。在明确界定的职能的基础再建立立法,理顺现行的法规,规则的执行情况,部门规章和法规,以改善当前的多头管理,职能重复或混乱。
  中国应更积极地发挥市民更多地参与监督,发展更多的公民监督渠道,从而尽量降低克隆动物食品的潜在危险[4]。具体改革还要进一步深化落实,应该做到如下:首先,行政监管要能独立政府,具有一定的自主行使权,不应让政府一手包办管理。其次加强责任公司的责任。最后,要完善公民监督渠道,并结合相应的经济激励的机制鼓励公众参与监督举报克隆动物食品安全问题,即提高克隆动物基食品安全信息的透明度。从而建立一个国家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
  (三)克隆动物食品流通过程中相关制度的制订和完善
  第一,提高我国克隆动物食品生产的许可制度。考虑到克隆动物食品的生产过程的特殊性,我们应从源头上保证克隆动物食品的安全性,政府制定出一个严格的资格许可制度,杜绝低于许可标准的食品公司生产克隆动物食品。在中国,有关克隆动物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先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通过负责部门的测试和审批之后,方可获得安全认证或正式授权的生产和市场运作,或进出口经营资格。
  第二,中国应该建立宽严适度的过程控制系统。拟定的《克隆动物食品微升管理办法》须明确卫生部具体的监督职责,还要明确卫生标准、明确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并对其流通过程进行全面监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考查人员必须暗访式现场考查生产场地、技术以及生产人员素质,只有考查对象拥有的硬件和软件条件符合达标,才具有克隆动物食品研发或生产的资格。
  第三,建立克隆动物食品示踪制度。具体讲,踪制度是一个登记制度,其目的是记录克隆动物产品生产和流通的过程中相关责任重要的信息,从而可以追踪克隆动物产品的全部流通轨道。例如,当某一环节的产品发现出了问题,即可通过登记记录快速查询到供应链的每个环节,以便调查或停止出问题的克隆动物产品继续流通。目前,只有欧盟国家要求克隆动物产品从生产到在销售跟踪的所有方面,该系统可以促进来自克隆动物的响应问题的速度,并精确地锁定有关负责人,也有利于准确评估的食品是否是隆动物,这值得我国借鉴[4]。
  第四,为了保护公众的知情权,也就是提高产品信息的透明度,中国应该不断建全克隆动物食品的相关标识制度。上述笔者已表明中国在克隆动物食品安全指导原则应借鉴欧盟的做法,因为我国人口之多,食品安全责任之大可想而知。此外,还应当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标识制度并支持系统识别在反映的反应原则,即无论食品原料或性质普通与否,只要是包含来自克隆动物成分的食品都必须有具体明确的标识。标识内容应该是完整和正确的,如有简陋或者含糊不清者的应予以惩罚。对于克隆动物食品安全问题,强制性标识和其他一般产品的强制性标识一样,能够最大可能地保证消费者知情权。综合当前的情况,可以遵循以下几个环节来完善克隆动物食品标识制度[5]。对于标识要求,应加以明确具体内容。对于克隆动物产品应当提供的内容必须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项目:克隆动物品种;亲种的具体年龄;亲种是否经过基因改造;如果亲种是经过基因改造,则须说明基因的类型、来源、作用、特性以及所含转基因成分可能会引发的过敏性等问题。
  三、总结
  尽管我国目前的克隆动物技术还尚未达到产业化水平,但是随着生物技术在国内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的缩小,克隆动物技术产业化终究会发生。另外我国每年需要从国外发达国家进口大量的食物来满足庞大的人口需求。为了尽量降低14亿人的食品安全风险,我国应在此方面借鉴欧盟国家的做法,坚持“谨慎防御”原则,建立完善相关监管部门和制度,加强群众监督作用,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杰里米?里夫金.生物技术世纪[M].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1.
  [2]PhilippeSand、Priciplesof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Law[M].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95.
  [3]吴芳,潘云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J].黑龙江史志,2010,3、
  [4]周楠,周建华、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J]、广东农业科学,2010,7.
  [5]张文.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D].江苏:江南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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