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 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方案 AA 煤监局 省经信委 省安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省安全生产暨第一季度防范重特大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第 82 次常务会议要求,有效保障节后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进一步严格规范煤矿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下各类停工停产煤矿(含省属煤矿)未经地方政府验收确认,一律不得复工复产 (一)因证照不全停工停产经重新取得证照未确认的,因证照过期失效停工停产经重新取得延期未确认的; (二)被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定存在重大隐患予以停工停产整顿(改)的; (三)安全质量标准化经考评未达到三级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工停建的; (四)煤矿企业在春节等节日期间或经营不善等原因自行申报停工停产放假的; (五)其他由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令全面停工停产的。
二、严格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标准 (一)验收程序 1.所有停工停产的煤矿(含省属煤矿)在复工复产前,必须对照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先进行自检自查,经自查合格后,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有上级主管企业的,还应经上级主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再向当地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复工复产申请书面报告。
2.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煤矿企业的复工复产申请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报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3.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对不少于 50%的复工复产煤矿进行现场复核,复核不合格的,一律责令停产(建),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煤矿经整改落实后,应重新办理复工复产验收手续。
4.按照省安委会研究意见(闽安委办〔2016〕53 号文)精神,省能源集团所属煤矿申请复工复产按地方煤矿的复工复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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