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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居住用地规划管理的若干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明 确 《 城 市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标 准 》(GB50180-2018)及《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的执行措施,根据
实际情况并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自愿协商的原则,将落实规划要求与节约集约用地相结合,提出如下实施意见,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一、住宅容积率
(一)2018 年 12 月 1 日以前已出让且已完善土地手续的居住用地,按原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原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执行。
(二)2018 年 12 月 1 日以前已出让但未完善土地手续需重新出具规划条件的居住用地,除以下情形外,执行住宅容积率≤3.1,多余建筑面积需转为独立占地的商业建筑面积或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
1、为保障已出让用地原始权益不变,重新出具规划条件容积率>3.1 的; 2、控规在已出让居住用地内新增需独立占地的公共配套,如学校、区域级卫生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等; 3、涉及历史已批项目总体规划,分期开发后期剩余地块容积率超过 3.1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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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地块整合)项目。
(三)新出让居住用地执行住宅容积率≤3.1。
二、住宅建筑高度
(一)2018 年 12 月 1 日以前已出让且已完善土地手续的居住用地,按原国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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