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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资料手抄报

时间:2017-05-24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小学生法制教育手抄报材料

小学生法制教育手抄报材料

用电安全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中用电的地方越来越多了。因此,我们有必要掌握以下最基本的安全用

常识:

l.认识了解电源总开关,学会在紧急情况下关断总电源。

2.不用手或导电物(如铁丝、钉子、别针等金属制品)去接触、探试电源插座内部。

3.不用湿手触摸电器,不用湿布擦拭电器。

4.电器使用完毕后应拔掉电源插头;插拔电源插头时不要用力拉拽电线,以防止电线的绝缘层受损造成触电;电线的绝缘皮剥落,要及时更换新线或者用绝缘胶布包好。

5.发现有人触电要设法及时关断电源;或者用干燥的木棍等物将触电者与带电的电器分开,不要用手去直接救人;年龄小的同学遇到这种情况,应呼喊成年人相助,不要自己处理,以防触电。

6.不随意拆卸、安装电源线路、插座、插头等。哪怕安装灯泡等简单的事情,也要先关断电源,并在家长的指导

你好

小朋友,想一想,安全大事忘没忘:

过马路,别乱闯,走斑马线稳当当。

煤气泄漏不要慌,快快打开门和窗,

着火时候要报警,报警准确地址详。

离家外出要锁门,防盗意识要增强。

安全话题要常讲,安全大事不能忘。

异 物

小朋友,告诉你,异物不能放鼻里,

塞进鼻腔有危险,取不出来呼吸难。

小朋友,要警惕,异物不能放嘴里

吞进肚里有危险,排不出去真着急。

小朋友,请注意,异物不能揣兜里,

异物虽小危害大,一不小心伤害你。

说安全

小朋友,排排坐,安全话题说一说。

过马路,别乱跑,斑马线上来通过。

高压线下不玩耍,雨天树下不能躲。

不摸插座不玩火,爸爸妈妈都夸我。

注意安全保平安

1,1987年6月,联合国麻醉品滥用与非法贩运问题会议确定每年的6月26日为国际反毒日(后称"国际禁毒日").

2,什么是毒品 《刑法》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

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3,江泽民同志1998年5月20日为"全国禁毒展览"亲笔题词"禁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年". 4,在我国吸食,注射毒品都属违法.

5,常见毒品的原植物有以下三种:罂粟,古柯和大麻.

6,罂粟,古柯和大麻化学提炼后的主要衍生物各是海洛因,可卡因和大麻脂.

7,我国现有戒毒方式主要有自愿戒毒,强制戒毒和劳动戒毒.

8,戒毒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三个阶段,脱毒,康复,后续性照管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相互紧扣不可分割,其中哪一个环节薄弱或措施不力都会导致戒毒失败.

9,吸毒者的"三光政策",是对其家庭而言的,指偷光,骗光,抢光.

10,吸毒者死亡率高于一般人群的主要原因如下:(1)吸毒过量死亡;(2)吸毒者自杀率

远远高于一般人群;(3)吸毒者参与犯罪死于非命的发生率高于一般人群;(4)吸毒者易死于各种并发症;(5)吸毒者患病后不积极求治易发生死亡.

11,吸毒者易患破伤风,肝炎,艾滋病和败血症等疾病原因是由于免疫系统受损害,免疫功能低下.

12,吸毒将引起.人力资源损失,我们所说的明显的人员损失和不明歇员的损失是指因吸毒而直接致死,不明显的人员损失是指许多人因吸毒而失去了为社会创造财富的能力. 13,有资料表明,吸毒者平均寿命较一般人短10-15年.

14,吸毒人群死亡率较一般人群高15倍.

15,大麻烟的致癌物质比筚含量比烟草含量高70%.

图片可以参照:

篇二:中学生法制手抄报资料大全

1.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

全国法制宣传日是每年的12月4日。

2.《全国档案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提出了什么目标?

《全国档案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提出,通过实施“五五”普法规划,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档案法治观念和档案意 识,进一步增强档案部门公务员的档案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档案部门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3.什么是档案法规体系?

档案法规体系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

4.《档案法》有什么作用?

《档案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它是管理我国档案事业的法律依据。

(2)它是有效保护档案财富,开发档案资源的有效武器。

(3)它是公民、法人及其他各种组织从事档案事务的行为准则。

(4)它是公民维护档案权利,履行档案义务的法律保障。

5.我国档案工作如何体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档案法》第五条将“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原则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同时在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即国家档案局)是全国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即省、地(市)、县档案局分别是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全国的档案工作都必须接受国家档案局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接受国家档案局和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应当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具体来说应当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从法治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合理确定档案工作在本单位的法定地位。

(2)健全本单位的档案机构,并为其完善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3)逐步改善本单位档案工作条件,满足本单位档案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物质要求,保障本单位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7.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对在档案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哪些行为应当予以奖励?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了 5 种应予奖励的行为:

(1)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2)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3)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4)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5)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8.为什么《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将向国家档案馆捐赠重要或者珍贵的档案作为一种奖励条件?

《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应当给予奖励。我国有着悠久灿烂的历史文化,历史档案资源非常丰富,有的档案本身也是文物。特别是各个不同历史阶段所形成的历史档案,由于政治及社会等方面的原因,至今仍有相当一部分散存在民间。各级各类档案馆通过大量的征集活动,已经从民间和其他组织手中收集到一部分重要、 珍贵的档案,使这部分档案不仅得到了妥善的保管,而且在更大的范围内使之得到利用。但这种征集活动毕竟是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且迄今档案馆收藏的档案还不能充分反映我国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因此,《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将向国家档案馆捐赠重要或者珍贵档案作为一种奖励条件,意在用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方式,促使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鼓励每一个公民自觉地保护档案,促进档案馆馆藏的丰富和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9.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2)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3)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4)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10.为什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具有监督、指导职责?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与所属机构存在上下隶属的关系,对所属机构的管理就是由这种隶属关系所决定的。这种管理不是社会管理,属于单位内部的管理。一个单位的管理涉及许多方面,档案工作就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这些下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档案工作一般都自己负责,作为上级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并不代替所属机构具体的档案工作,所要做的事是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如果对所属机构档案工作监督不力,或者指导不当,造成损失,那就是有关的作为上级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没有履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的这一职责,是一种失职行为。

11.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为什么要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

《档案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在《档案法》颁布以前,一些单位或个人以种种借口或不进行立卷

工作,或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长期不进行归档或拒绝归档,造成档案文件的流失和损毁。特别是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机构发生变化时,因为平时的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做得不好,造成档案文件遗失、损毁的案例举不胜举。

12.经过整理和立卷的文件材料,如果不由本单位的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对《档案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实践中,有些地方或单位由于没有重视归档和档案移交工作,一些工作人员将本单位一些重要的档案文件长期放在个人手中,久而久之造成档案的丢失,在需要利用档案的时候,却找不到这些档案,由此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也有些工作人员,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文件材料视为个人财产,据为己有,有的甚至将拒不归档作为要挟单位的条件,在单位不能满足个人私欲时,将个人手中的档案文件私自出卖,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13.什么是保密档案?

所谓保密档案是指记录国家秘密的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14.国家所有的档案能够进行买卖吗?

《档案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因此,国家所有的档案不能进行买卖。

15.为什么国家不严格禁止档案所有者对非国家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卖与赠送?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非国家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简单地限制出卖不符合实际需要。应当是既要维护国家、社会的利益,也不要限制集体、公民对其档案的所有权、处分权。为使这部分档案的出卖在遵循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合法、公开地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在修改《档案法》时对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这部分档案的管理规定作了修改。《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 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这样修改以后,既解决了对这部分档案的严格禁止出卖的不实际的规定,同时也解决了对随意买卖档案,造成国家重要档案的流失或者泄密的现象。

16.对非国家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买卖与赠送进行审查时应注意什么?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对国家和社会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就可以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如果经审查认为这 部分档案属于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并且不宜出卖给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负责审查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档案所有者宣传我国档案管理的法律规定,从而要求档案所有者自觉保护档案的安全,或通过耐心的工作,将这部分档案收购或予以征购。档案所有者凭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 部门的批准文件可以进行合法出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这部分档案的同时,也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一些珍贵档案的来源,有利于国家对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监控与管理。

17.哪些情况下,才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和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档案法》第十七条规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才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和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1)为了收集和交换我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

(2)为了进(转载自:www.dXf5.cOm 东星资源网:法制资料手抄报)行国际文化交流;

(3)为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

(4)为了科学研究的需要;

(5)为了推广科技成果的需要;

(6)为了国家利益的其他需要。

18.国家对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有什么具体管理规定?

《档案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根据这一原则规定,《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将国家所有的档案进一步具体划分为几种类型,并分别明确规定了哪些不允许出境和哪些允许出境、如何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中被确定为一级档案的,无论是档案原件还是复制件,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允许携运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中被确定为二级档案的,无论是档案原件还是复制件,需要携运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以及其他未列入等级的档案,无论是档案原件还是复制件,需要携运出境的,必须经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无论其存放何处,如需携运出境的,也需报经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19.一般情况下,需要携带档案或档案复制件出境的组织和个人应如何向有关部门申报?

一般情况下,需要携带档案或档案复制件出境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提前1个月向国家档案局或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必要时,可会同有关档案形成部门或国家保密部门一起 审查。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20.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应当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有具体的开放起始时间吗? 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应当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有具体的开放起始时间。《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档案法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3)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21.对档案的开放主体为什么只限定为各级国家档案馆?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将开放档案的主体限定为各级国家档案馆,即明确了只有各级国家档案馆才具有向社会开放档案的法定职责。这里所称的各级国家档案馆,是指负责接收、保管档案的中央、省、地、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不包括部门档案馆和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内部的档案室或具有档案室性质的档案馆。这是由于部门档案馆主要是收集管理本部门档案的事业机构,且由于他们档案内容的特殊性,如外交、安全、公安等部门档案馆,他们所存的档案开放期限与国家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有所区别。对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内的档案室来说,由于其保存的档案形成年代较近,现实性和秘密性较强,所以他们所保管的档案不属于到期应当开放的范畴,也不承担向社会开放档案的任务,一般只供本单位内部使用。

22.为什么对档案的开放作限制性的规定?

《档案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这里 对有关档案开放做了限制性的规定。一般来说,开放档案并不是毫无保留和无条件的。对一般的档案而言,满30年后己失去了秘密性,但其中并不能排除不宜公开的档案的存在,对这类档案就要延期开放或控制使用,这是符合国家和民族利益的,也是当前国际上许多国家开放档案的通例。虽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不宜开放的,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延期开放,延期到何时则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决定,这样规定体现了灵活性。

23.除了属于国家秘密的范围以外,还有哪些因素使档案需延期开放?

篇三:法制手抄报资料

名人名言: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未成年人保护法》摘录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学生法律知识儿歌

从小要学法,法律威力大,

生活大世界,处处不离它。

护己要学法,保护你我他,

法前人平等,用法闯天下。

齐心来学法,歪风都能杀。

弘扬正气好,利民利国家。

校园暴力

什么是校园暴力?

答: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学校校园,由老师、同学和校外人员针对学生身体和精神实施的,达到某种严重程度的侵害行为。

校园暴力的类型有哪些?

答: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校园暴力简单地分为以下八类:1)本校或其他学校高年级学生殴打低年级学生;2)校外青年殴打在校学生;3)某些学生的家长因为学生之间的纠纷而到学校殴打其他学生;4)老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5)老师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如要求学生当众做出一些有损人格尊严的动作、辱骂学生等;6)校内外高年级学生以及社会青年抢劫、勒索学生钱财,使学生不但损失钱财,而且心理受到极大伤害;7)老师以及校内管理人员针对女学生的性侵害

;8)同年级甚至同班同学之间的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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