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对建筑行业影响分析|增值税是什么意思

时间:2019-02-08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虽此次方案还未明确将建筑行业纳入试点范围,但是按照相关主要税制安排,建筑行业将在未来逐步按区域纳入改革范围。而且方案中已经明确提出了建筑业适用11%的增值税率,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笔者根据方案解读,希望对相关建筑企业在经营管理上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税负率;税制改革;建筑行业;试点区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已经明确提出了建筑业适用11%的增值税率,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将建筑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有利于完善增值税的进一步转型,即表示未来企业外购不动产支出有望进入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范围,而且可以消除重复征税问题。此次税制改革将在建筑企业税负、建筑企业毛利润盈利情况以及现金流情况产生影响,而不同的成本结构与资产结构将决定影响方向与程度。
  1. 新旧政策规定及分析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税法规定,营业税税目中的建筑业,其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税率为:3%。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
  1.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规定
  方案中已经明确提出了建筑业适用11%的增值税率,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虽然次方案还未明确将建筑行业纳入试点范围,但建筑行业将在未来逐步按区域纳入改革范围势在必行。
  1.3新旧政策分析
  通过上面的新旧政策规定的分析,作为建筑行业来说既是一个机遇,同时也是一个挑战。通过将建筑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的转型,使我们的增值税征收范围进一步的扩大,即表示未来企业外购不动产支出有望进入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范围,而且可以消除重复征税问题。建筑企业应认真解读分析政策,以利于科学的经营管理企业。
  2.针对方案的规定,对建筑企业提出几点意见
  正如上述新旧政策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对作为建筑企业来说既是一个机遇,同时也是一个挑战。所以建筑企业应认真解读方案,分析对本行业有利有弊的政策,以做出经营战略的变动,提高企业抵抗政策风险和经营效益。
  2.1积极享受结构性减税
  所谓结构性减税是既区别于全面的,大规模的减税,又不同于以往的有增有减的税负调整,结构性减税更强调有选择的减税,是为了达到特定目标而针对特定群体、特定税种来削减税负水平。结构性减税强调税制结构内部的优化,强调贴近现实经济的步伐,相对更为科学。有增有减的税负调整,意味着税收的基数和总量基本不变;而结构性减税则着眼于减税,税负总体水平是减少的。在2008年12月初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提出。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指出的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就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所以我们建筑企业应该认真分析市场行情,积极通过抵扣向试点地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所以试点地区将成为购买应税服务的首选之地。
  2.2积极在试点地区设立经营机构
  对于某些建筑企业还未在试点地区设立经营机构的,应加快步伐,积极在试点地区设置经营分支机构。特别对于那些在试点地区业务比较多的企业,更加要加快脚步,抓紧时间在上海设置经营分支机构,以更多、更快、更早的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带来的税收机遇。如果建筑企业在试点地区业务不够好,那应该好好的重新规划一下业务,着重考虑业务的整合,凸显本企业的特色,抓住机遇,做大试点地区的业务,以更多、更好的享受增值税试点改革带来的利好。
  2.3合法取得和保存有用的抵扣凭证
  由于建筑企业本来是缴纳营业税的,本存在增值税的抵扣问题,故对于能否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和保存往往是不引起重视的,许多会计就不把此事放在心上,敷衍了事。但现在从方案规定来看,建筑企业即将也要纳入改革范围,所以能否从供应商处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应该引起管理层的高度重视,特别是财务人员。即使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支出,也要看能否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财务经理应该多跟领导沟通,让其重视此事,以免不能取得供应商的合法相应凭证,就可能导致税负的增加。
  2.4合理选择供应商,以顺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企业原本是以提供建筑劳务而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所以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他们来说不是考虑问题的重点,也是不作为选择供应商的依据(考虑供应商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故目前建筑企业的普遍存在以下2种现象:
  一是为了降低原材料的成本,不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求供应商降低成本,而供应商为了少开发票,少缴税。在这种“互惠互利”的前提下,供应商就不开发票,只开收据,以不含税价进行了结算。
  二是由于建筑企业不能抵扣增值税,所以在选择供应商时也会考虑一下进价成本低廉的小规模纳税人或者营业税纳税人。因为营业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在原材料成本上比一般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一定的“优势”。
  正是由于上述2种原因的存在,故建筑企业普遍不把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选择供应商的依据。但现在根据方案的有关规定,所以建筑企业应该重点考虑这个问题,否则可能会造成抵扣困难,从而增加税负。
  2.5业务重整,分别核算
  如果建筑企业已经纳入试点地区的范围,但由于其多种经营,导致其业务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或者同时提供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服务,这时企业就应该认真分析业务,着手对相关业务进行重整。因为按照有关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果纳税人不进行业务重整,就可能因核算问题被从高适用税率,增加税负,给企业带来不利的经营结果。但企业在进行业务重整时,要认真分清兼营和混合销售,以免带来不必要的税收征收风险。
  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税法规定兼营行为的征税办法是,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这一征税规定说明,在兼营行为中,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劳务不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增值税,没有筹划余地;而对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则为混合销售行为。(除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3. 小结
  通过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解读,结合对建筑企业经营特征分析,得出上述自己的见解,希望对广大建筑企业在经营管理上有一定的帮助。虽然2012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在上海市开展实施,而且方案也未明确将建筑行业纳入试点范围。但是按照相关主要税制安排,建筑行业将在未来逐步按区域纳入改革范围。而且方案中已经明确提出了建筑业适用11%的增值税率,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笔者认为不管是试点内、外的,不管是已经明确的还是尚未明确的,不管是已经在执行的还是即将要执行的,这个方案的影响都会涉及到。而且试点地区内外,地点业务与非试点业务之间的情况千变万化,所适用的增值税处理方法也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建筑企业纳税人有必要要借此机会思考本企业目前的供应链设计是否合理。鉴于增值税扩围的发展趋势,建议建筑企业从增值税角度对中国区甚至全球的供应链进行整体规划,未雨绸缪,而不要仅局限于试点企业的供应链和税收影响。
  
  参考文献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0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
  [3]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Ⅰ》,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1
  [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影响的不只是上海纳税人,2011
  
  作者简介:
  胡晓锋(1981-),男,浙江上虞人,本科,会计师、经济师、讲师。研究方向:财税教学及政策研究。
  胡立锋(1977-),男,浙江上虞人,专科,会计师、经济师。浙江龙盛集团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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